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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7月14日

  (四)救援实施办法
  1、任何部门单位接到特大安全事故报警后,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电话:2212231)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电话:2399883)。
  2、“110”接警后,公安维护社会治安队伍须立即赶赴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情况向市抢险救灾总指挥报告。
  3、“119”接警后,消防抢险救灾队伍立即赶赴现场展开救护伤员。并布置各医院参加抢救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市抢险救灾总指挥。
  4、“120”接警后,医疗救护队伍立即赶赴现场展开救护伤员。并布置各医院参加抢救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市抢险救灾总指挥。
  5、“12395”接警后,海事抢险救灾队伍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救助人员和船舶,防止溢油扩散和进行污油回收,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抢险救灾总指挥。
  6、接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警后,武警开平中队、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抢险队伍应立即赶赴现场抢救人员,视事故类别组织专业人员堵塞事故源,控制事故扩大,降低损失。
  7、市气象局负责向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发生地当时的气象资料情况。如特大事故的原因是雷击造成,市气象局应组织专业人员赴现场协助查明事故原因。
  8、市防疫站负责监测事故现场的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并向指挥中心报告。
  9、事故单位须迅速疏散人员,如实向前线指挥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和现场危险物品存放情况以及堵塞危险源的方法等等,并配合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事故单位和其主管单位要积极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解决灾民的吃、穿、住问题。
  10、市民政局负责死难者的后事处理工作。
  11、发生特大事故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发布新闻公报。
  (五)指挥中心职能
  1、负责开平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修改。
  2、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职能部门和企业主管单位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严格执行。
  3、督促公安、消防、武警中队、卫生、建设、质监、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实施演习。
  4、检查督促各镇(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做好特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5、发生特大事故时负责指挥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立即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报告特大事故情况。

  六、本预案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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