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预防性卫生监督监测、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疫点消毒、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以及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才资源的储备工作。
(二)经贸局: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障供应,保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迅速提供治疗、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药械,储备必要的救治、消毒药品和器械,及时调运生活必需物资。
(三)交通局:会同集美交警大队,协调相关交通运输单位,负责辖区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并对交通工具进行严格消毒和管理,优先运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人员和药械,安排疫区紧缺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
(四)杏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检验动态和信息。
(五)集美公安分局:负责投毒、爆炸、重大火灾和交通事故等恶性事故的调查、侦破和善后工作。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实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保证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救治患者的车辆通行无阻。
(六)集美环保分局:与相关部门配合,参与水污染事件、有毒化学物质或放射性物质泄漏、放射源丢失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农业局、林业局:加强对农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八)文体旅游局:督促宾馆、酒店做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工作。
(九)集美工商局、质量监督所:负责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制造、销售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十)教育局:组织实施学校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十一)各镇(街):组织领导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处置工作。开展疾病防治和卫生知识宣传。
(十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舆论宣传、救济物资发放、紧急物资的进口、接受或分配捐赠、市场监督管理及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五、预防与应急储备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制定相应的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结合国内外疫情及我区实际情况,及时发现潜在隐患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区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和各级医疗机构应组织成立相应的应急队伍,加强人员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三)预防性卫生监督监测:区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等部门应根据相关工作职责,做好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四)爱国卫生和除“四害”工作:各镇(街)应在区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辖区内定期集中开展环境卫生清扫及除“四害”工作,创造一个整洁、卫生的周边环境。
(五)医疗救护准备工作:根据《厦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市第一医院杏林院区、市第二医院必须预备一定的病房和床位,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临床救治工作。各医院要组建一支由呼吸病、传染病、消化道疾病、ICU、外伤、临床检验等专家组成的医疗救治队伍,由分管业务的院长担任队长。
(六)物资储备: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应配备充足的医疗救治药物和设备、消毒药械、诊断设施和试剂,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和救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