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4日12点20分左右,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厂一台运输石头的车辆在下坡过程中不慎翻车,导致1名工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办、纪委、安监、工会、公安、人社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应急救援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情况
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厂,经营范围:石灰岩露天开采;石灰制造;石灰制品、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位于覃塘区黄练峡,负责人蒙延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900458041L,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桂R)FM安许证字【2018】0001号,采矿许可证证号:C4508002015057120138108。
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厂建立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厂从矿山工作面至破碎站,开拓有运矿道路,长度约500米,泥结碎石路面,路面宽度约10米,共有5台运矿车辆,每台车固定配备2名司机(陆国观和黄云告共一辆车),事故车辆为2016年购进的新车。事故发生前,该企业运矿道路的高陡边坡外侧没有设置护栏,部分路段设置有简易挡车墙。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按照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厂的相关规定,所有的运矿车辆司机分两班来工作。第一班从每个工作日的早上6点至中午12点、第二班从中午12点至下午18点。2018年12月4日,发生事故的车辆第一班由陆国观驾驶,陆国观在该班中大概拉了20车矿石到破碎口破碎;中午12点,陆国观交班,交班时曾向接班的黄云告交代车况良好。接车后,黄云告顺利从矿山工作面拉了一车矿石到破碎口破碎,紧接着调转车头继续到工作面拉第二车矿石。据目击者钩机司机谢天陈述:时至12点20左右,黄云告拉第二车矿石从矿山工作面下坡,一开始车辆是沿着运矿道路中间正常行驶,当时整条运矿道路只有他的一台车辆在行驶。渐渐地车辆缓慢偏向运矿道路的左侧,在距离山脚还有10来米的地方处,从运矿道路的左侧翻车至路外,运矿车的驾驶室被路外的一块巨石顶着,黄云告被卡在变形的驾驶室内,整部车损毁严重。发生事故后,企业立即启动应急救援,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10分钟内赶到事故现场,12点40左右,借助企业内部的钩机铲车等机械,把黄云告从驾驶室搬离至安全地带,交由等在旁边的覃塘区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救治,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信息后,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的同志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事发当晚,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厂和死者黄云告家属就本起事故的经济补偿问题签订了协议书,协定由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厂一次性经济补偿死者家属95万元,事发当晚已兑现了全部经济补偿款。
三、事故死亡人员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死者,黄云告,男,壮族,1965年2月9日出生。家庭住址: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蒙公乡高占村黄六屯7号,生前系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厂汽车司机,2013年11月进厂工作,专职驾驶运矿车辆。
(二)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死者一次性补偿等款)。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过事故调查组调查了解及现场核实,黄云告在驾驶运矿车辆下坡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跑偏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厂没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高陡路基路段的外侧没有设置护栏,没有全路段设置挡车墙,并且所设置的简易挡车墙不足以承受失控车辆的冲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厂 “12.4”其他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以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厂在高陡路基路段的外侧没有设置护栏,没有全路段设置挡车墙,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2.6“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路段以及高陡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等。”之规定;同时没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对“12.4”其他伤害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覃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厂进行行政处罚。
2、蒙延照,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厂主要负责人。没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对“12.4”其他伤害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覃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黄云告,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厂司机,工作中操作不当,对“12.4”其他伤害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不再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六、工作建议
1、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厂应当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2、由覃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督促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厂吸取“12.4”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如实记录,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3、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厂应当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开采,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