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贵港市德旺建材有限公司“12月23日”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覃塘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12月31日

2016年12月23日6时30分许,位于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姚山村上姚屯的贵港市德旺建材有限公司发生1起事故,造成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经覃塘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区政府办、检察、安监、国土、工会、监察、公安、人社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多方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情况

1、贵港市德旺建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建材、石料销售;露天开采、加工石灰岩;石灰加工、销售。主要负责人岑德英。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45843233208。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桂R)FM安许证字【2014】0005号,有效期:2014年11月6日至2017年11月5日。采矿许可证证号:C4508002012047130125190,有效期:2015年5月30日至2018年5月30日。

2、贵港市德旺建材有限公司建立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简单操作规程、编制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如下:

岑德英  主要负责人合格证编号:**********

苏健初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证编号:**********

3、12月23日德旺建材有限公司崩塌事故发生在路基渣堆料场,路基渣堆高3.5—4米。

4、贵港市德旺建材有限公司日常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1年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5、2016年以来,覃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组织贵港市德旺建材有限公司参加过各类安全生产会议及教育培训6次;签订有“安全生产责任状”;下发有《覃塘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工作方案》、《覃塘区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关于加强企业停工停产和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工作方案;开展日常安全生产行政执法5次,下达现场检查记录3份,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3份,复查通知书2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2月23日早上6时20分左右,广西宾阳县人李天豪、磨文相、林荣芯、林荣枝先后各自驾车到贵港市德旺建材有限公司装载路基渣,李天豪驾驶的桂AG5036车辆排在第一位装车,磨文相、林荣芯、林荣枝等人的车辆停放在德旺公司地磅周围。期间李天豪、磨文相站在桂AG5036车辆驾驶室旁边地面聊天;林荣枝走到德旺公司大门附近打电话;林荣芯独自一人打着手电筒走到路基渣堆料场查看。6点30分左右路基渣堆场发生崩塌,靠近堆料场的林荣芯双腿部分被埋压。7点30分左右贵港市德旺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岑德英将事故情况报告覃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覃塘区安监局接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德旺公司开展事故处理工作。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磨文相、李天豪、林荣枝及贵港市德旺建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岑进雄、苏健初先后赶到协助开展应急救援。6点50分左右,覃塘区人民医院救护车把受伤的林荣芯拉到覃塘区人民医院救治,8点左右将林荣芯转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事故造成林荣芯双腿骨折。从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2月9日,林荣芯共接受了三次手术,贵港市德旺建材有限公司先后支付了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目前林荣芯仍然在贵港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贵港市德旺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三、事故伤亡人员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受伤人员情况。

伤者,林荣芯,男,汉族,1977年7月28日出生。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新桥镇大庄村委会下庄村75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约25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伤者林荣芯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未经贵港市德旺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同意,在天色未亮及照明条件不佳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堆料场作业区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贵港市德旺建材有限公司没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没有及时将路基渣堆场高度适当降低,安全防范措施不力。

2、贵港市德旺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苏健初在装载路基渣过程中没有在作业现场管理,没有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贵港市德旺建材有限公司 “12月23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以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贵港市德旺建材有限公司没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没有及时将路基渣堆场高度适当降低,安全防范措施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之规定;对“12月23日”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覃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贵港市德旺建材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2、苏健初,贵港市德旺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装载路基渣过程中没有在作业现场管理,没有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之规定,对“12月23日”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林荣芯,广西宾阳籍外来司机,作为具有辨别风险能力的自然人,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未经贵港市德旺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同意,在天色未亮及照明条件不佳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堆料场作业区域,对“12月23日”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此次事故中受伤,并且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建议区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对其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乡镇、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大力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与健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解决突出问题。

(二)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覃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督促贵港市德旺建材有限公司吸取“12月23日”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栏;加强隐患排查,做好治理工作,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验收。

(三)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外来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加强来访登记、安全注意事项告知等安全防范工作。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