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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9·15”塔机倾覆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6月26日

1.事故简介

2016年9月15日16时许,沈阳市浑南区河畔新城五期施工现场基坑负一层

作业面东南侧1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称“塔吊”)进行顶升作业时,顶升机构处发生折断倾覆事故,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设备租赁单位雇佣的安装工人在塔吊顶升作业过程中违规指挥塔吊回转操

作。设备租赁单位发生事故的塔吊在此次顶升作业过程中的主要受理结构件及其连接处在事故发生前就已存在锈蚀、开裂等现象,削弱了顶升套架及其连接的强度,顶升套架后片组织上部与连接板处焊缝锈蚀、开裂,造成强度不足。

(2)间接原因

1)设备租赁单位未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塔吊日常维护保养欠缺,安装时未按规定使用安装单位备案安装人员,自行组织其他人员进行塔吊安装。

2)总包单位项目部未依法履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职责,未认真审核塔吊

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检证明、自检报告等相关文件,未认真审核安

装单位及安装人员的相关资质条件,塔吊安装过程中未派人进行监督检查。

3)监理单位监理部,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认真审核塔吊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制造监检证明、自检报告等相关文件,未认真审核安装单位及安装人员的相关资质条件。发现安全隐患虽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但隐患未消除未向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4)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执法不力,对施工现场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事故处理

租赁单位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总包单位项目部安全员,建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安全员资格证书。总包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总监代表,建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执

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建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执业一年。区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督站副站长,建议撤销其安全监督站副站长职务。区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督站站长,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建议给予警告处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副站长,建议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设备租赁单位,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以55万元的罚款,建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总包单位,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以50万元的罚款。监理单位,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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