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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伊川县“3·1”物料提升机伤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6月26日

1.事故简介

2016年3月1日18时左右,位于伊川县城区新鹏路“御明苑”小区内在建

的“圆方幼儿园”建筑工地发生一起自升式门架升降机吊笼坠落事故。该起事故

共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人民币。

该事故工地春节放假至今尚未开工。3月1日,项目施工队负责人临时雇用

3人到工地,任务是清理施工现场、检修升降机龙门架,为3月15日开工做准

备。临时工又叫1人一并到工地干活。当日18时左右,检修人员全部站在吊笼

上操作吊笼上行进行检修作业时,提升机操控失灵,吊笼继续上行并冲顶,吊笼

上部联动滑轮上的钢丝绳托槽别弯滑轮固定夹板,滑轮销挣脱夹板销孔,使钢丝

绳及滑轮脱离固定夹板,吊笼失去提升力,从约10m的高空呈自由落体坠落地

面,导致当时站在吊笼上的检修人员等人随之摔至地面。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检修人员违章操作。一是均无升降机操作和检修资格;二是违规将操

控箱移至吊笼;三是违规站在吊笼上操作升降机上行;四是作业时地面无人

监护。

2)涉事升降机本身存在缺陷:断绳安全保护装置和上限位器均不起作用;

无层间停靠装置;连动滑轮沟槽严重磨偏,滑轮磨偏一侧翼板缺损严重;夹板销

没有采取有效防脱措施;涉事升降机操控突然失灵,安全保护装置未起作用,造

成吊笼坠落导致事故。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和施工方未严格履行有效相关施工管理手续,在与原监理单位

终止监理合同后未重新委托监理公司对项目实施监理,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存在漏洞,没有对施工方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2)施工方施工前组织管理混乱,未建立相关的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安全

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方所使用的升降机未履行安装告知、检测、备案等有关手续。

3)县住建部门在中标通知书备案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审查把关不严,致使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取得了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且在工程施工过程

中监督管理不到位,日常检查不深入、不细致、不及时,未及时发现施工中该事

故升降机不符合要求,监管存在漏洞。

3.事故处理

(1)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项目施工队负责人,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议给予其他处理的相关单位及人员: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局长,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负责城乡建设等工作,分管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县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

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设施工总负责人,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施工单位分公司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施工单位,建议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工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相应责任追

究。该起事故其他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追究,由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按

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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