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2日13时51分,巫溪县菱角镇九盘村4组发生一起农村自建房改扩建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巫溪县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总工会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巫溪菱角“3·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介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开展了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意见。
经调查认定:巫溪菱角“3·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自建房二楼阳台吊机配重(混凝土空心砖)堆码过高、距临边过近、未固定,其中一块配重在吊机作业震动及物料吊运扰动下失稳坠落,击中下方帮工人员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自建房基本情况。
房屋产权人:陈*海,身份证号5122**********1177,住巫溪县********。
产权证(一层):房屋产权证号***房地证2012字第*****号,不动产单元号500238*************,土地使用权面积112㎡,房屋建筑面积112㎡。
第二层改扩建:2026年1月31日,陈*海组织人员对其房屋实施改扩建(修建第二层,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后期因雨水和春节暂停施工,3月初继续组织人员施工。3月22日,陈*海雇佣龙*康、谭*林、张*权、陈*兵、钟*清5人,邀请向*虎、彭*军2人帮工(不支付报酬)修建房屋,至事故发生时该房屋二层主体结构基本完成。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3月22日8时许,龙*康、谭*林、张*权、陈*兵、向*虎、彭*军在二层屋面钉木桷子,陈*海在一楼将琉璃瓦装入手推车,钟*清在二楼楼面操作吊机吊运和卸载琉璃瓦。
中午,邻居刘*秀(向*虎配偶)在陈*海家吃完午饭,主动提供无偿帮工,在一楼地面将琉璃瓦装入手推车并挂吊钩,陈*海到二楼与钟*清共同吊运和卸载琉璃瓦。13时51分,一块吊机配重(混凝土空心砖)坠落,击中刘*秀头部,向*虎等人见状立即将其送医救治。
(三)事故现场情况。
本次事故发生地位于巫溪县********陈*海房屋,经纬度(109.27°、31.22°),海拔668.9m。该房屋坐西南朝东北,原房屋为一层砖混结构平房,长14.8m,宽8m,高4.1m,现二层墙体已完工。
二层房间布局为后方1间,前方3间带阳台,阳台宽1.2m(阳台边缘处为原一层房顶挡水圈宽0.16m),2层各房间内堆放琉璃瓦,中间房间有1台施工手推车。二层中间房屋阳台架设1台简易吊机(俗称:鸡公吊),该吊机距阳台边缘0.16m,吊机底座压混凝土空心砖,底座边长0.73m,电机安装于距底座垂直高度1.03m处,吊臂长2m,吊臂顶端距底座垂直高度2.18m。吊机东南侧(1号配重)及西南侧(2号配重)底座堆码混凝土空心砖作为配重。东南侧混凝土空心砖配重距阳台边缘0.14m,共堆码18块,规格样式不一,堆码不规范,配重顶部距一层地面垂直高度4.6m。吊机电机上有一插线板,插线板线缆(0.25平方防水线)从东南侧堆码的混凝土空心砖上通过,多余线缆圈放于阳台,最终连接至1楼插线板。
二层阳台临边区域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
一层阶沿及地坝有建筑材料和施工工具:两堆琉璃瓦(规格0.4×0.29×0.01m,8块一捆重40斤)、1堆混凝土空心砖(规格0.39×0.14×0.2m,砖堆上有一块破碎的混凝土空心砖)、1台手推车(重70斤)等。



(四)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1. 死者基本情况。刘*秀,女,终年52岁,身份证号码:5122**********1180,户籍地址:重庆市巫溪县********。
2. 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造成刘*秀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和110。向*虎、彭*军、张*权将刘*秀送至县人民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菱角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赶赴现场处置。
(二)善后处理情况。
3月24日,陈*海与刘*秀家属签订协议书,赔偿46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菱角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综合认定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陈*海自建房二楼阳台吊机配重(混凝土空心砖)堆码过高、距临边过近、未固定,其中一块配重在吊机作业震动及物料吊运扰动下失稳坠落,击中下方帮工人员刘*秀头部,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陈*海组织施工过程中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未在阳台周边、屋面周边等关键位置设置临边防护防止材料坠落;未保证简易吊机的自身的平衡和稳定性。
四、属地政府履职情况
(一)菱角镇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耕地保护实施方案,明确了农村村民规范建房工作要求;2025年至2026年3月召开工作会议5次安排部署建筑领域安全工作,累计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巡查检查36次,覆盖全镇75村次,检查改扩建自建房30户。累计发现安全隐患32处,下发《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32份并完成整改。联合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3次,重点抽查经营性自建房2户。
(二)菱角镇九盘村村民委员会通过周例会对村委会工作进行了分工,明确了各项工作责任人员。2025年以来发现1户村民未批先建的情况后向菱角镇人民政府报告。但未及时发现陈*海自建房违规改扩建行为,未将相关情况上报菱角镇人民政府。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陈*海,男,重庆市巫溪县人,其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未在阳台周边、屋面周边等关键位置设置临边防护防止材料坠落;未保证简易吊机的自身的平衡和稳定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和《重庆市新建农房施工技术导则(试行)》9.5.1、9.5.5.1、9.5.6[1]之规定,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菱角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菱角镇党委对菱角镇九盘村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六、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及处理建议
陈*海,其房屋改扩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议由菱角镇人民政府依法调查处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血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菱角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管理法》《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辖区农村自建房是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手续的开展全面排查,对违法非法建设要及时制止、处理和报告;要完善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落实巡查责任、明确巡查责任人、巡查频次及处理流程;负责农村自建房建房质量安全监管人员,要认真开展“四到场”检查(批前选址到场、建时放样到场、建中巡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确保不发生类似事故。
(二)菱角镇九盘村村民委员会要落实村委会和网格员的巡查、报告、劝阻义务,以网格为基本单元落实网格员开展日常巡查,重点对农村自建房简易吊装设备和脚手架等关键点进行巡查指导,对冒险作业行为进行劝导、制止,对严重违法行为及时报告菱角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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