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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库区武宣县东博-马来段中桥1续建工程坠落受伤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武宣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1月08日

2020年12月24日11时30分许,在武宣县桐岭镇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库区武宣县东博-马来段中桥1续建工程(以下简称马来中桥1续建工程)工地,黄某荣在进行桥面排水管安装施工时,因安全绳断裂导致其跌落至桥底受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的规定,武宣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原因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安全高质”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调查认定,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库区武宣县东博-马来段中桥1续建工程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马来中桥1续建工程位于武宣县桐岭镇马来村附近,距武宣县城约31km。桥型为先简支后桥面连续空心板梁结构,跨径布置为4×20m,桥面宽度7.5m,桥梁全长85.08m。建设单位:武宣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设计单位: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广西桂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公司)。

2020年10月9日,金洲公司通过竞标被确定为马来中桥1续建工程中标人,中标价为393.8849万元,工期为90天。

2020年11月6日,武宣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与金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wxdtxjtsg-2020-21。

(二)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金洲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2日,法人代表:黄某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KAXD796,注册资本6210万元人民币。单位地址:钦州市钦北区富民路36-48号;企业资质情况:2020年5月21日,金洲公司取得由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5040200,有效期至2022年2月10日,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等资质。

2.武宣县武宣镇泓昌建材店:成立于2016年11月18日,法人代表:黄某芳,工商注册号:451323600107289,单位地址:武宣镇城北路西八巷14号县石油公司油库内临时简易棚。经营范围:建筑装饰材料批零兼营、加工及安装服务;建筑装饰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于马来中桥1续建工程工地(如下图)。图一:马来中桥1续建工程(略);图二:发生事故时黄某荣所在作业点(第四个排水孔)(略);图三:2020年12月24日黄某荣受伤后120医护人员等到现场施救(略)。

(四)排水管安装施工协议情况

2020年12月20日,因马来中桥1续建工程桥面防撞栏杆需要加装排水管,金洲公司工人苏某球从武宣县武宣镇泓昌建材店采购30套排水管。经双方口头协商达成排水管安装施工协议,双方约定排水管安装工作由黄某芳组织实施。

黄某芳承接马来中桥1续建工程桥面防撞栏杆排水管安装工程后,找到了韦某某,随后韦某某找到黄某荣,韦某某、黄某荣两人以口头形式约定共同安装排水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2月24日,黄某芳安排韦某某到马来中桥1续建工程工地进行排水管安装施工,黄某芳没有一同前往工地,只口头向韦某某、黄某荣提醒安全事项。

2020年12月24日9时许,韦某某、黄某荣从武宣县武宣镇泓昌建材店用车搭载施工材料出发前往工地。因韦某某、黄某荣找不到施工地点,黄某荣通过黄某芳联系到金洲公司施工员苏某,随后黄某荣与苏某通过电话确认施工地点和项目,苏某没有到现场,也没有向韦某某、黄某荣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黄某芳通过电话、微信跟黄某荣确认安装方法和注意事项及安装地点。10时许,韦某某、黄某荣到达工地,做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穿戴由黄某芳提供的安全绳(共3套,两旧一新)。由于黄某荣使用新的安全绳过短,韦某某与黄某荣便用旧的安全绳与新的安全绳进行拼接捆绑使用。10时30分许,韦某某、黄某荣两人从东博至马来方向桥梁左侧跨越桥面外侧开始安装排水管,在安装第一个排水管时由于桥梁排水孔变形且有杂物堵塞无法安装,于是两人用工具清理排水孔杂物。11时30分许,韦某某在桥面上清理第四个排水孔的杂物,黄某荣则爬到桥面防撞栏杆外侧安装第四个排水孔的弯头,施工中黄某荣所使用的新旧拼接的安全绳发生断裂,导致其从桥面防撞栏杆外侧坠落到离作业点约6米的桥下土锥坡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桥面清理排水孔杂物的韦某某立刻跑到土锥坡下查看,发现此时黄某荣意识清醒,之后韦某某与正在土锥坡附近施工的工人将伤者黄某荣扶起平躺好。随后韦某某用伤者黄某荣的手机通知黄某芳,并拨打120救援电话等待救援。13时许,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开展救援,随后黄某芳也到达现场。13时20分许,120救护车将伤者黄某荣送到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黄某芳跟随120救护车一同前往,并垫付了医药费。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伤者黄某荣2020年12月24日在武宣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20年12月25日转到柳州市工人医院治疗,于2021年1月12日出院,住院期间治疗费用及出院后期医药费约8万元。

黄某荣在医院治疗期间,金洲公司办公室主任、马来桥1续建工程项目负责人唐某某,去医院探望一次,出院后又代表公司去探望过一次。

事故发生后,武宣县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多次组织伤者黄某荣与金洲公司、武宣县武宣镇泓昌建材店、韦某某,就黄某荣受伤经济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由于相关方意见分歧过大,未达到协议。

三、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受伤,伤者黄某荣,男,1992年X月X日出生,壮族,身份证号:452225XXXXX,户籍登记地址:广西武宣县武宣镇统安村民委寨脚村XX号。

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黄某荣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高处作业)从事高空作业,在进行桥面排水管作业中,违规拼接使用新、旧拼接的安全带,在进行第四根排水管弯头安装时,拼接的安全绳(旧的一段)突然断裂导致其从桥面坠落到地面受伤,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武宣县武宣镇泓昌建材店:安排不具备高处作业相关技能人员上岗作业,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到现场组织施工,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韦某某。不具备高处作业相关技能,邀约不具备高处作业相关技能人员上岗作业,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金洲公司。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安排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桥面排水管安装施工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安全检查,未安排专人组织施工及安全技术交底,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五、事故责任认定

(一)黄某荣: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高处作业),不具备高处作业相关技能,从事高空作业,在进行桥面排水管作业中,违规使用新、旧拼接的安全带,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二)武宣县武宣镇泓昌建材店:安排不具备高处作业相关技能人员上岗作业,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三)韦某某:没有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高处作业)资质承接属于高处作业工程,并邀约不具备高处作业相关技能人员上岗作业,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四)金洲公司:未安排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桥面排水管安装施工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安排专人组织施工及安全技术交底,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六、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武宣县武宣镇泓昌建材店:安排不具备高处作业相关技能人员上岗作业,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有效开展现场组织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店进行行政处罚。

(二)金洲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桥面排水管安装施工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安排专人组织施工及安全技术交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意识淡薄。从业人员未取得高空作业资格证,从事高空作业;佩戴不达到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冒险从事高空作业。

(二)疏于现场管理。未制定桥面排水管安装施工方案;未安排专人组织施工及安全技术交底。

八、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检查,组织有关岗位进行危险辨识和风险告知,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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