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3日8时40分许,位于武宣县黔西工业园内的广西润友竹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回收池车间修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以下简称“4·23”事故)。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武宣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广西润友竹业有限责任公司“4·2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府办副主任刘瑞华任组长,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工管委、武宣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安全高质”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调查认定,广西润友竹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4·23”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广西润友竹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友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武宣县武宣镇黔西工业园区广西伟业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法人代表:黄某东;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3xxxxxxXX7M;成立时间:2021年2月9日成立;营业时限:2021年2月9日至永久;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竹木碎屑加工处理;竹制品制造;木材加工;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广西联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黄土村委黄土6队白虎岭;法人代表:韦某旋;注册资本:500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xxxxxxPY6C;成立时间:2019年10月24日成立;营业时限:2019年10月24日至永久;经营范围:钢结构设计、研发、加工、制作、销售,活动板房及配件制造、销售及安装;商品混凝土生产及销售(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消防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金属门窗安装,机械设备加工,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除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等国家有专项规定以外),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日用百货、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广西润友竹业有限责任公司雨棚项目;工程地址:武宣县黔西工业园区广西伟业淀粉有限公司厂区内;合同价格:81850元。
2021年4月2日,润友公司与联盛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委托联盛公司搭建五个回收池雨棚,工程量约785㎡,其中:钢结构屋面683㎡;水槽61㎡;落水管41㎡。合同价格暂定为81850元,最终按实际建造面积进行结算,工期为20天。
(三)安全协议情况
润友公司与联盛公司在《承揽合同》中约定,润友公司对联盛公司施工有权进行监督,联盛公司负责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
(三)劳务情况
联盛公司在承揽润友公司雨棚项目后,该公司经理韦某旋找到覃某贵进行施工,并与覃某贵口头约定工程款按20元/m²结算,具体施工人员由覃某贵安排。
2021年4月11日,韦某旋联系覃某贵并交待可以入场施工了。随后覃某贵与吴某忠、梁某康、姚某语、郑某文、梁某宁来到润友公司,于4月12日开始施工。
二、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1年4月23日8时许,联盛公司安排员工覃某贵、吴某忠、梁某康、姚某语、郑某文、梁某宁到3#、4#车间棚顶进行排水槽安装作业,郑某文负责安装厂棚铁皮瓦,吴某忠负责固定钉子,姚某语负责打结构胶。覃某贵、梁某康、梁某宁三人负责水槽安装作业。
8时30分许,梁某宁在的4#车间顶棚(距地面高度约8米)进行安装作业时踩踏铁皮瓦上,由于其中1块顶棚铁皮瓦生锈腐蚀,承受不了其重量而发生部分塌陷脱离形成约80cm×80cm穿孔,其不慎从穿孔中坠落至4#车间地面。梁某宁坠落后,覃某贵立即从厂棚上赶到4#车间地面,看到梁某宁鼻子、嘴巴、耳朵等部位出血,覃某贵叫喊梁某宁名字时无反应。随后覃某贵拨打120急救电话,9时许,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梁某宁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公安局、应急局、经贸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武宣镇政府等部门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二)死者基本情况
梁某宁,男,汉族,户籍住址:广西融安县潭头乡新桂村东桂屯53号,身份证号码:452227xxxxxxxx2013,系广西联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人。
(三)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6.2万元人民币。
(四)善后处理情况
征得死者家属同意后,4月23日当日将死者遗体运到来宾市殡仪馆存放,同时联盛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2021年4月28日签订《赔偿协议书》,该公司分三次赔偿死者家属54.98万元,当日联盛公司支付了第一笔赔偿款33.98万元,剩余赔偿款将于2022年6月30日、2023年12月31日分两次支付。4月28日,死者家属收到第一笔赔偿款后,死者遗体在来宾市殡仪火化,处理善后处理完毕,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梁某宁忽视安全,高处作业未系挂安全带,踩踏在生锈的铁皮瓦上作业,因生锈的铁皮瓦不能承受其重量,发生坠落。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联盛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意识。
(3)从业人员未持高处作业证进行作业。
(4)未监督从业人员高处作业使用安全带。
2.润友公司将雨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未对联盛公司施工项目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安全问题,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一般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广西润友竹业有限责任公司
将雨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未对联盛公司施工项目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安全问题,督促整改。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对润友公司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西联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导致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意识;安排未持高处作业证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监督从业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正确使用安全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对联盛公司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韦某旋
作为联盛公司经理,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对韦某旋进行处罚,罚款数额为其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四)梁某宁
忽视安全,高处作业未挂安全带,冒险踩踏在生锈的铁皮瓦上作业,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
为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整改建议:
(一)润友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签订安全生产工作专门协议,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联盛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组织高空等特种相关作业时,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