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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市“2·9”模架坍塌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6月24日

1.事故简介

2015年2月9日14时许,文山市文山州职教园区学生活动中心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7人受伤。

2015年1月20日上午,施工单位在该工程项目部召开例会,其法人、施工

员、现场监理员、施工员、安全员、木工班组组长、架子班组组长等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对学生活动中心项目22.5m梁板施工进行安排布置,并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强调。架子班组组长按照会议安排,在没有高支模专项方案及专家论证的情况下,于1月26日下午组织20人左右开始搭设模板支架,2月3日模板支架

搭设完毕,2月3日至2月9日上午一直在对模板支架进行加固。2月4日,施

工员在项目部告诉木工班组组长模板支撑体系已搭设完毕,可以开始架设模板。

2月4日,木工班组组长组织20人左右开始搭设模板;2月7日,模板搭设完

毕。2月5日,钢筋班组组长组织30人左右开始绑扎钢筋;2月8日,钢筋绑扎结束。2月8日8时左右,施工员在施工项目部告诉混凝土工班组组长明天可以浇筑,准备好人。

2月9日,浇筑的人员到现场后发现模板支架尚未加固完毕,所有浇筑的人

员在现场等待浇筑,也因此推迟了浇筑时间。10时左右模板支架加固完成(但按规定应组织各方专家、技术人员检查验收)。11时30分左右开始浇筑混凝土,施工员、混凝土工组在板面上指挥浇筑,浇筑混凝土一车(约10m3)。12时00

分左右工人开始吃饭,12时40分左右继续浇筑混凝土。此时,板面上共有12人,板面下有2人。13时30分左右,施工员到板面上指挥浇筑,此时板面上共有13人,板下有2人。浇筑的方向是从东向西,先浇筑2根柱子,然后梁、板

一起浇筑。14时00分左右,混凝土浇筑到总方量的2/3左右时,突然发生坍塌,坍塌为脆性瞬间倒塌,共造成8人死亡、7人受伤。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支撑架架体搭设不规范,架体构造存在严重缺陷;支撑架的强度、稳定性等

未经计算验证;支撑架安装存在违规现象(施工方案未经论证,施工成果未经验收);钢管、托撑存在质量问题;混凝土构件浇筑顺序、浇筑方式存在错误等,导致支撑架局部荷载过大、受力偏心,浇筑区域的支撑架出现强度、稳定性破

坏,从而引发支撑架整体坍塌。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在该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按照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合法施工手续,即先行开工建设;无视和拒绝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下发的停工指令通知,企业相关负责人多次视施工事故隐患于不顾,日组织工人冒险施工;违反住建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通知》(建质[2009]87号)的第九条规定,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专项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擅自组织高支模施工;违

反《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通知第3.3条规定,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模板搭建结束后,未经相关方工程技术人员验收签字,即组织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违反住建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第4.4.2条规

定,浇筑混凝土时,框架柱与梁、板一起浇筑,框架柱混凝土未达到相应强度,不能提供有效的侧向支撑;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没有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人员违章、违规指挥,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2)项目业主单位未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认真履行

项目建设业主方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

3)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高支模施工

专项方案论证,未对高大模板搭建工程进行验收签字,虽对施工单位下发停工指令,但施工单位拒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制止其施工,也未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州住建局)报告。

4)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督促业主单位履行项目建设业主

方的安全监管职责,未有效制止施工单位违规违章施工。

5)在该项目施工监管过程中,安监站虽然进行了7次检查,对项目业主和

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施工下发了两次停工通知书并实施了行政处罚。但是,施工单

位仍然没有停工整改,屡次拒绝执行安全监管停工指令通知违法违规组织施工,

州住建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违法施工行为。

3.事故处理

(1)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对业主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2)对施工单位撤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书。

3)对州住建局、建设管理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1)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2)对业主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施工单位项目副经理、监理单位负责人、

安全总监处经济处罚。

3)对州住建局局长、安监站站长、建设管理单位总经理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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