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9 月 26 日 0时许,桂东县城关镇宏科液化气经营部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沤江镇政府和县直相关单位及时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单位概况。事故发生单位:桂东县城关镇宏科液化气经营部(以下简称“宏科经营部”),经营场所:桂东县城关镇光明村,经营范围: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及配件零售,单位从业人员7人。
(二)液化气储罐拆除施工情况
1. 施工单位。液化气储罐拆除工作由夏*龙承包施工,夏*龙以郴州顺兴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但夏*龙、杨*文、邓*平等3人不是顺兴公司的职工。
郴州顺兴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兴公司”)的概况,法定代表人*锋,住所郴州市北湖区火车站沟东街99号,经营范围: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危险废物、报废汽车除外);建筑材料、有色金属、五金交电、政策允许的矿产品销售。
2. 施工人员。夏*龙,31岁,男, 住耒阳市南京乡央田村;杨*文,39岁,男,住苏仙区五里牌新塘村;邓*平,32岁,男,住苏仙区栖凤渡镇新庄村。
(三)安全监管情况
液化气主管单位桂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单位桂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属地安全监管单位沤江镇人民政府对宏科经营部进行了日常的安全监管。因政府建设项目的需要,宏科经营部计划搬迁,并已另选址新建。按照燃气主管单位桂东县城市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要求,宏科经营部于2016年5月11日停止了充装液化气营业,桂东县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20日对6个停止使用的储气罐贴上了封条并下达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充装。停止营业后,宏科经营部负责人张*平关闭了储气罐和充装管道的所有闸阀,并安排职工谢*俊在经营部值守。
(四)受伤人员情况
杨*文,39岁,男,住苏仙区五里牌新塘村,烧伤;
邓*平,32岁,男,住苏仙区栖凤渡镇新庄村,烧伤;
夏*龙,31岁,男,住耒阳市南京乡央田村,烧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因政府建设项目的需要,宏科经营部计划搬迁,并已另选址新建。按照燃气主管单位桂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要求,宏科经营部于2016年5月11日停止了充装液化气营业,桂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20日对6个停止使用的储气罐贴上了封条并下达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充装。停止营业后,宏科经营部负责人张*平关闭了储气罐和充装管道的所有闸阀,并安排职工谢*俊在经营部值守。
因政府建设项目需要腾地开工,宏科经营部的所有储气罐和管道需要拆除。2016年9月22日,张建平电话联系以前相识的夏*龙,叫他来宏科经营部看看能不能整体购买储气罐和充装管道,夏*龙于9月23日从郴州来到桂东,到宏科经营部现场了解实情,认为可以整体购买宏科经营部的储气罐和充装管道,之后当天返回了郴州。9月25日18时30分左右,夏*龙持顺兴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伪造雕刻的顺兴公司单位公章,与同伴邓*平一起来到桂东,杨*文随另外一辆运送氧气瓶的货车随后来到桂东的。夏*龙联系上张*平后,于9月25日傍晚以郴州顺兴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宏科经营部法人代表张*平在宏科液化气经营部办公室签订了《液化气罐买卖协议》。张*平将6个储气罐及附属管道设施作价2万元卖给夏*龙,由夏*龙他们进行报废性处理,甲方是桂东县城关镇宏科液化气经营部,签字人张*平,乙方是郴州顺兴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签字人是夏*龙,同时夏*龙在协议上代签了郴州顺兴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锋的名字,签订完协议后,夏*龙当场付给张*平人民币16000元。在向郴州顺兴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锋询问调查时,*锋指出夏*龙、邓*平、杨*文等3人不是公司职工也未向夏*龙等人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章来桂东洽谈任何业务。
夏*龙和张*平2人代表双方单位签订液化气罐买卖协议后,张*平、夏*龙、邓*平、杨*文4人一起来到液化气储罐区,打开2#液化气储罐排污阀开始放气;随后,他们开车来到桂东县城一家饭店吃晚饭;9 月 25 日 21时左右,夏*龙、邓*平、杨*文3人吃完晚饭后,返回宏科经营部,再一次来到液化气储罐区查看,又打开了2个液化气储罐排污阀放气;然后,夏*龙、邓*平、杨*文3人在宏科经营部守候等待液化气储罐排气;25日22时左右,杨*文到值班室(生活房)门外喊经营部值守人员谢*俊回家休息,谢*俊就离开宏科经营部回县城内休息了。25日23时52分左右,夏*龙、邓*平、杨*文3人感觉到宏科经营部里面有异味、不舒服,就来到了围墙外面公路边上,突然听到“嘭”的一声,宏科经营部生活区发生爆炸,围墙倒塌,大火瞬间扩散到S322公路上,将站在S322公路上的夏*龙、邓*平、杨*文3人烧伤,停在路边的湘L·Z***3小汽车受损。
(二)事故援救情况
事故发生后,夏*龙、邓*平、杨*文3人迅速逃离爆炸燃烧现场,沿公路往桂东县城方向走到桂东大道加油站路边,时间是11时55分左右,夏*龙拨打120急救电话、119火警电话,同时也给宏科经营部法人代表张*平打电话,张*平开车来到桂东大道加油站路边,看到夏*龙、杨*文、邓*平3人被烧伤,立即将他们3人送到桂东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连夜转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县委、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桂东县消防大队接到火灾报警后,立即出动2辆水罐消防车和8名指战员赶赴火灾事故现场进行扑救。凌晨1时,3个罐体以及附属生活用房处明火全部扑灭。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物的不安全状态
1.液化石油气具有燃烧爆炸的危险特性,当液化石油气混合物浓度达到了2%~9%,遇有火源会发生爆炸或燃烧。
2.当液化石油气储罐排放残余液化石油气后,生活区聚积了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生活区成为一个随时可能爆炸或发生火灾的不安全环境。
3.生活区的供电线路、电气开关、生活电气用具均为非防爆型,当接触不良或使用不当均可产生火花,引爆或引燃混合物而发生事故。
2、人的不安全行为
液化石油气是具有燃烧爆炸特性的危险物质,当事人在排放储罐内残余液化石油气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储罐内残余液化石油气排放后,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
3、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违章排放液化石油气储罐内残余液化石油气,导致液化气经营部生活区液化石油气积聚,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当生活区混合物浓度达到爆炸浓度,遇有引爆火源而发生石油气混合物爆炸。由于爆炸后引发火灾,原爆炸区域经过大火燃烧及灭火用水冲洗后,现场勘察寻找引爆火源困难,不能确定具体引爆火源;根据爆炸事故现场勘察及液化石油气点火能量小的特点,分析认为,引爆火源存在三种可能性:一是生活用房电器开关或供电线路接触不良,产生火花;二是生活用房正在使用中的生活电器产生火花;三是其他火源,如煤气灶明火、烟头丢在地上没有及时熄灭。
(二)间接原因
1、夏*龙、邓*平、杨*文等3人不是顺兴公司的职工,不具备报废处理液化气储罐的技能。夏*龙持有顺兴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伪造雕刻的顺兴公司公章,且顺兴公司经营范围只是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危险废物、报废汽车除外),报废处置尚存有残留液化石油气的液化气储罐不属于顺兴公司的经营范围。夏*龙等人不具备报废处置存有残留液化石油气的液化气储罐的技术保障,在知晓液化气储罐内存有残留液化石油气的情况下,仍购买未经报废处理的液化气储罐,并组织实施报废性处理。在处置过程中,夏*龙组织邓*平、杨*文等人直接向空中排放液化气储罐中的余气,未采取任何有效地安全防护措施,野蛮施工,违规操作。
2、宏科经营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按照《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未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对废弃的液化气储罐,宏科经营部作为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液化气储罐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隐患。二是宏科经营部负责人张*平对夏*龙购买处置报废存有残余液化石油气液化气储罐的技术和措施把关不严,放任夏*龙等3人未采取任何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向空中直接排放液化气储罐余气,野蛮施工,违规操作。三是宏科经营部负责人张*平对现场作业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协调指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过对桂东县“9·26” 液化气爆炸事故调查分析,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1、夏*龙,男,31岁,夏*龙持有顺兴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伪造雕刻的顺兴公司公章,且顺兴公司经营范围只是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危险废物、报废汽车除外),报废处置尚存有残留液化石油气的液化气储罐不属于顺兴公司的经营范围。夏*龙等人不具备报废处置存有残留液化石油气的液化气储罐的技术保障,在知晓液化气储罐内存有残留液化石油气的情况下,仍购买未经报废处理的液化气储罐,并组织实施报废性处理。在报废性处理液化气储罐过程中,夏*龙组织他人直接向空中排放液化气储罐中的余气,未采取任何有效地安全防护措施,野蛮施工,违规操作。夏*龙在购买处置报废液化气储罐施工中属于组织者,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由桂东县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经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夏*龙与宏科经营部签订《液化气罐买卖协议》时所盖的顺兴公司印章与顺兴公司法人代表*锋持有的该公司印章和郴州市阳光防伪印章有限公司备案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公章所盖,夏*龙涉嫌伪造企业公章的违法行为,建议移送桂东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2、邓*平,男,32岁,不具备报废处理液化气储罐的技能,参与了夏*龙组织的处置报废宏科经营部液化气储罐的施工,未采取任何有效地安全防护措施,直接向空中排放液化气储罐中的余气,野蛮施工,违章作业。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由桂东县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杨*文,男,39岁,不具备报废处理液化气储罐的技能,参与了夏*龙组织的处置报废宏科经营部液化气储罐的施工,未采取任何有效地安全防护措施,直接向空中排放液化气储罐中的余气,野蛮施工,违章作业。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由桂东县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宏科经营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未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宏科经营部作为使用单位未依法对废弃的液化气储罐压力容器履行报废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液化气储罐的安全隐患。二是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宏科经营部负责人张*平对夏*龙购买处置报废液化气储罐资质和技术把关不严,放任夏*龙等3人直接向空中排放液化气储罐中的余气,野蛮施工,违章作业。宏科经营部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由桂东县安监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5、桂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桂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沤江镇人民政府,因宏科经营部业主张*平与夏*龙签订《液化气罐买卖协议》及实施报废性处理液化气储罐施工时,未向宏科经营部主管单位和安全监管单位报告,并于当晚仓促施工,造成主管单位、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出现了安全监管的时间盲区,未严格落实好相关安全监管措施。建议桂东县人民政府政府分管县领导对桂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桂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沤江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等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科学处置废弃液化气储罐,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宏科经营部在报废处置废弃液化气储罐要做到科学、安全,一是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二是施工前必须编制液化石油气储罐拆除施工方案和措施,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三是所有人员进入液化气经营部区域内,严禁携带火源、手机,作业人员必须穿棉质工作服,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四是储罐尚有余气,在未拆除之前,必须由业主派人值守,防止闲人误入危险场地。
(二)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要进一步厘清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准入和监督关,依法依规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宏科经营部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各项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三)严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按照《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全面开展特种设备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时限,切实做到闭环管理。对停用的特种设备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废处理、消除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范特种设备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