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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人员不是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作者:王东照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15日

 日前,一家企业在安监人员检查过后不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有人质疑安全检查的效果及时效,甚至怀疑安监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其实,存在这种看法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及安全检查的特点不了解所导致的。与此相类似,如果某个人体检不久后生病,是不是就要追究医生的责任呢?如果真是这样,相信愿意做体检医生的人早就跑光了。

  要知道,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是企业,安监部门只是进行安全监管。安监人员不是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每次检查只可能有针对性的对企业某一方面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不可能事实上也做不到对企业进行全面的检查。如果不分重点,事无巨细,把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查到,逐个车间走、逐台机器查,岂不是成了企业的安全保姆?这样做,一方面执法人员很累很辛苦,另一方面执法效率不高,效果不好。为什么这样说呢?一是安监机构成立时间短、人手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所辖的企业在逐渐增加,每检查一个单位都要花费大量时间,要想对每一家单位都查到,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做到,总不能为了企业的安全而无限制的增加政府的安全监管人员吧;二是执法人员的素质也不可能胜任这样的任务,因为生产经营单位的种类各不相同,安监系统直接监管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行业,所涉及的行业多,所需的专业知识面广,几乎涵盖了除军工、核技术之外的所有生产经营领域。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基本都是近三、四年间成立的,组成人员大多是基层其它撤并部门和乡镇抽调来的,具有相关监管专业知识的人员甚少,执法人员有可能是危化品专家,有可能是烟花爆竹专家,但不可能是每一个方面的专家。

  当然这也提醒我们安监执法人员,不能做企业的安全保姆,否则,忙忙碌碌,却忙不到点子上;辛辛苦苦,却苦不出成绩。

  要想取得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不发生事故,关键在于企业,在于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事故的发生有其客观因素和主观原因,撇开客观因素,纵观其主观原因,最根本的是一些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不认真、不负责,无视国法、无视监管、草菅人命、违规指挥等等。归根到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明确、认识不到位,是千灾万祸之源头。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要充分发挥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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