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安全标准化与安全评价的六大差异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07日

        安全标准化与安全评价的六大差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以下简称“危化标准化”)与安全评价这两项工作已在化工行业深入开展起来。为正确理解认识这二者之间关系,笔者根据在标准化考评工作和安全评价工作中的实际经验,针对从事化工的企业,对危化标准化与安全评价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行剖析。
        一、两者的理念不同
       危化标准化,是在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安全管理理念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危化品企业的特点,采用体系化的思想, 遵循PDCA动态循环的运行模式,以风险管理为安全标准化核心理念,强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实现企业自主管理、政府部门监督的安全标准化管理模式,达到持续发展的目的,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安全评价是以实现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系统中存在的危险因素、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安全评价的意义在于可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和伤害。
        危化标准化工作侧重于企业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其动态循环的运行模式有利于企业持续改进自身安全管理水平;安全评价工作实施过程中由富有安全生产经验的专家组来对企业实施评价,突显了第三方评价过程与结论的客观性。
        二、实施对象有区别
        危化标准化实施对象为依法设立、生产、经营、使用和存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其所属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独立核算成本的单位。
        安全评价实施对象为实施安全许可准入制度的化工企业,包括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可针对整个企业,也可针对该企业一定的区域范围(评价单元)。
        从对比中可发现:危化标准化实施主体为整个企业,而安全评价既可针对整个企业,又可针对企业的局部单元。
        危化标准化工作刚刚起步,目前主要在化工生产企业开展,通过生产企业的标准化推行经验,逐步在经营、使用和存储企业推广开来;安全评价工作现在已在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全面铺开,危化使用单位尚未开展安全评价。
        三、法律地位不同
        现阶段,国家大力推行危化标准化,但属推荐性的,各省执行时各有特色,为在我国全面深入推广安全标准化工作,各省、市安监部门陆续出台了深入开展本省标准化工作的相关政策,如: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20087 68号)等。
        鉴于危化标准化工作的推荐性质,各省在推行危化安全标准化工作时,各级政府应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可采取以下措施:
        对安全标准化工作达标的企业降低风险抵押金的金额;开展安全标准化的企业,建议中介机构降低其安全评价的费用;政府层面应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使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在竞标、税收、市场拓展等方面得到优惠政策;
        对安全标准化建设未在规定时限内达标的,实行警示制度,取消参加安全生产评优、奖励等活动的资格;
        对安全标准化建设按期达标并持续保持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可不再进行安全评价,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安全评价具有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中“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确立了安全评价的法律地位。现阶段安全评价是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属于强制性的,无论是化工生产企业还是经营单位都已充分认识到安全评价的重要性并能积极在本企业开展这项工作。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