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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分级程序

标 准 号: GB14371-93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中国兵器工业第二零四研究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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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第1类危险货物(爆炸品)危险性分级的基本要求,认可程序、分项程序、确定配装组和分级代号的方法以及分级试验项目。
  1.2 本标准适用于下述各种爆炸物质或制品在提出托运前,对其危险性的分级:
  a.未经分级的各种具有爆燃或爆炸特性的物质或其制品(战略导弹和核武器除外);
  b.已经过分级的,但在原理、性能、配方、结构、材料或包装等方面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增加或降低运输危险性,影响其分级代号的爆炸品。
  1.3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下述危险性的评定:
  a.处在生产过程中的爆炸品的危险性;
  b.无包装的爆炸物质在运输中的危险性;
  c.因受静电或电磁场的影响所造成的危险;
  d.因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所引起的危险;
  e.其他非正常运输条件下的特殊危险性。
  2 引用标准
  GB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4372 危险货物运输 爆炸品分级试验方法和判据
  3 术语
  3.1 爆炸 explosion
  在极短的时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产生高温,并放出大量气体,在周围造成高压的化学反应或状态变化的现象。
  3.2 爆炸物质 explosive substance
  在无外界供氧时,在一定能量作用下能够发生快速化学反应并生成大量的热和气体的物质。
  3.3爆燃性爆炸物质 deflagrating explosive
  在正规的使用条件下发生的是爆燃反应而不是爆轰反应的爆炸物质。
  3.4爆轰性爆炸物质 detonating explosive
  在正规的使用条件下发生的是爆轰反应而不是爆燃反应的爆炸物质。
  3.5 爆炸制品 explosive articles
  装有爆炸物质的制品或由爆炸物质制成的物品。
  3.6 爆炸品 explosives
  各种爆炸物质和爆炸制品的总称。
  3.7 整体爆炸 mass detonation or explosion of toal contents
  全部物质或制品实际上同时发生的爆炸。
  3.8 配装组 compatibility group
  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或制品放在一起贮存或运输,不会增加发生偶然事故的概率,对于相同的运输量也不会增加这种偶然事故危害的程度,则可把这些货物定为同一配装组。
  3.9 很不敏感的爆轰性物质 very insensitive substances which have a mass explosion hazard
  引发的可能性很小,且在通常运输条件下不会由燃烧转为爆轰的爆炸性物质。这种物质在第8.5.1条第5组5(a)~5(d)的各项试验中都不出现“+”结果。
  3.10 极不敏感的爆轰性物质 extremely insensitive detonating substance—EIDS
  在第8.7.1条第7组7(a)~7(f)各项试验中都不出现“+”结果的爆轰性物质。
  4 爆炸品危险性分级的基本要求
  任何符合第1.2条所规定的爆炸品在提出托运前,托运人应向工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提供分级申请,由工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或由其委派的专门机构,按照图1规定的爆炸品分级程序进行分级。该程序包括爆炸品认可程序、爆炸品分项程序和配装组的确定三部分,最后确定爆炸品的分级代号。
  

  图1 爆炸品分级程序
  4.1 爆炸品的认可
  4.1.1 凡提出申请分级的货物,应按第5章规定的认可程序确定其是否属于第1类危险货物。
  4.1.2 具有下列任一情况的物质或制品不包括在第1类危险货物之内:
  a.凡过分敏感或由于自发反应可能导致爆燃、爆炸等剧烈反应而拒绝运输或十分敏感需经运输主管部门特别批准并采取特殊措施才能运输的物质;
  b.主要危险不是爆炸性的物质;
  c.物质本身没有爆炸性,但它能产生具有爆炸性的气体、蒸汽或粉尘的物质;
  d.虽具有爆炸性,但在第8.2条规定的第2组2(a)和2(b)试验中均出现“—”结果的物质:
  e.某些含有爆炸物质的制品,因所含爆炸物质的性质稳定和数量极少,在运输中即使遭受偶然的意外点火或引发,虽产生抛射、火焰、烟气、热或噪声,但在制品外部并不产生任何影响。
  4.2 爆炸品的分项
  4.2.1 爆炸品按其危险性特征分为六项,见表1。
  表1 爆炸品分项
  

  注:1.1表示该货物属第1类危险货物中第1项。其余依次类推。
  4.2.2 爆炸品的分项按第6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4.3 爆炸品配装组的划分
  4.3.1 按爆炸品的理化性能、爆炸性能、内外包装方式、特殊危险性等不同特点,划分为A、B、C、D、E、F、G、H、J、K、L、N和S共13个配装组,见表2。
  表2 爆炸品的配装组
  

  4.3.2爆炸品配装组的确定按第7章的规定进行。
  4.4 爆炸品分级代号
  4.4.1 爆炸品的分级代号由表示类、项的两个阿拉伯数字(中间加一圆点)和一个表示配装组的字母组成。其模式为:
  

  4.4.2 爆炸品可能的分级代号见表3。
  表3 爆炸品可能的分级代号
  

  5 爆炸品认可程序
  5.1 申请分级时,申请人应向工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或其委派的专门机构)提供有关货物中所含爆炸性物质的名称、组分、理化性质、燃烧爆炸特性及用途等有关资料。对爆炸制品还应包括所含爆炸物质的数量及制品的结构。
  5.2 按图2所示的程序对待分级物质或制品进行分析、试验和判断,确定它是否属于第1类危险货物,即允许运输的爆炸品。
  

  图2 爆炸品认可程序图
  5.2.1 在第2组2(a)和2(b)试验中均给出“—”结果的物质,如果不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具有爆炸性,则不必进行第1组试验,即可判断该物质不属于第1类危险货物。
  5.2.2 在进行第3组试验时,应先做3(c)试验,若试验结果为“+”,则拒运。
  5.2.3¸在第3组试验中,如果3(c)试验结果为“—”,但其他各项试验结果中至少有一项为“+”,就认为该物质运输太危险,需要采取一定措施。如果改变物质成分就要按待分级物质处理,如果进行封装或改善包装,则需对封装或包装后的物质再用第4组试验评定。
  5.2.4 待分级的物质或制品,如果根据已有可靠试验资料(如军用火、炸药或弹药的设计和生产定型资料等)能够做出明确判断,直接暂定为第1类,则可不做第3组和第4组试验。
  6 爆炸品分项程序
  对已被暂定为爆炸品的物质或制品,应按图3所示的程序进行分析和试验,并结合其他有关资料,以及曾发生过的偶然事故和对类似的已分级货物的经验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其项别。
  

  图3 爆炸品分项程序图
  6.1 项别1.1~1.4一般通过第8.6条规定的第6组试验确定。如果根据已有可靠试验资料能够明确判断该货物为1.1、1.2、1.3或1.4项(S组除外),则可不做第6组试验,直接确定其项别。
  6.2 根据有关试验资料及第2~4组试验结果分析,该物质的感度很低,有可能1.5项,则根据第8.5条规定的第5组试验的结果进行判断。
  6.3 根据有关试验资料及第4组试验结果分析,该制品的感度极低,有可能属1.6项,则根据第8.7条规定的第7组试验的结果进行判断。
  7 配装组的确定和配装要求
  7.1配装组的确定
  7.1.1 将待确定配装组的各种爆炸品的特性与表2中所给出的特征说明进行对照分析,并参考已确定分级代号的类似爆炸品,确定该货物的配装组别。除S组和N组以外,配装组的确定一般不必进行试验。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已分项爆炸品的配装组亦按本条规定确定。
  7.1.2 S组的确定要与确定1.4项的试验相结合,见图3。
  7.1.3 N组的确定要与确定1.6项的试验相结合,见图3。
  7.2 配装要求
  7.2.1 分级代号相同的货物(L组除外)可以配装。
  7.2.2 属于配装组L的货物不能同其他组的货物配装,而且只能与该组中同一危险类型的货物配装。
  7.2.3 分级代号不同的货物允许进行以下配装。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不同运输方式和工具的特点制定配装规则。
  7.2.3.1 属于配装组A~K的货物,配装组相同,但项别不同,只要全部视为属于具有较小号码的项就可以配装。但是1.5项D组的货物同1.2项D组的货物配装时,整个货物应视为1.1项D组。
  7.2.3.2 属于配装组C、D、E和F的货物可以配装,其总体视为具有较后字母的配装组。
  7.2.3.3 属于配装组G的制品(不包括烟火剂制品和要求特殊装载的制品),只要在同一舱室中没有爆炸物质,则可与配装组C、D和E的制品配装。
  7.2.3.4 配装组N的货物一般不与其他配装组(S组除外)的货物配装,但是,如果配装组N的货物与配装组C、D、E的货物配装时,配装组N的货物应视为配装组D。
  7.2.3.5 属于配装组S的货物可以同除配装组A和L以外的其他配装组的货物配装。
  8 分级试验项目
  本标准只规定为分级所应进行的试验项目,详细的试验方法及判据见GB14372。
  分级试验要对待分级的物质或制品以及包装好、准备运输的货物分别进行。在执行分级程序时,根据需要回答的问题选择试验组。
  8.1 第1组试验
  8.1.1 试验项目
  1(a)隔板试验;
  1(b)烤燃弹试验。
  8.1.2 试验目的是回答爆炸品认可程序图(图2)中框8的问题:“该物质是否具有爆炸性?”在试验中,只要有一项试验结果为“+”,就认为该试样有爆炸性。
  8.2 第2组试验
  8.2.1 试验项目
  2(a)隔板试验;
  2(b)烤燃弹试验。
  8.2.2试验目的是回答爆炸品认可程序图(图2)中框5的问题:“该物质是否过于钝感而不属于第1类?”在这组试验中只有当两种试验结果为“—”时,才能认为该物质不属于第1类。
  8.3 第3组试验
  3(a)撞击感度试验;
  3(b)摩擦感度试验;
  3(c)75℃热安定性试验;
  3(d)小型燃烧试验。
  8.3.2 试验目的是回答爆炸品认可程序图(图2)中框14和框15的问题:“该物质是否对热不安定?”及“该物质在受试状态下运输是否太危险?”首先进行3(c)试验,如试验结果为“+”则拒运。如果3(c)试验结果为“—”,但其他各项试验结果中至少有一项为“+”,就按第5.2.3条进行。
  8.4 第4组试验
  8.4.1 试验项目
  4(a)制品热安定性试验;
  4(b)1试验——钢管跌落试验(用于液态物质);
  4(c)2试验——12m跌落试验(用于制品和固态物质)。
  8.4.2 试验目的是回答爆炸品认可程序图(图2)中框22的问题:“该制品或包装后的物质对运输是否太危险?”只有当4(a)和4(b)两种类型的试验结果均为“—”时,才能暂定为第1类危险货物。
  8.5 第5组试验试验
  8.5.1 试验项目
  5(a)雷管感度试验;
  5(b)燃烧转爆轰试验;
  5(c)外部火烧试验;
  5(d)火焰感度试验。
  8.5.2 试验目的是回答爆炸品分项程序图(图3)中框28的问题:“是否为很不敏感的爆轰性物质?”只有当四项试验结果均为“—”时,才能将该物质定为1.5项。
  8.6 第6组试验
  8.6.1 试验项目
  6(a)单件试验;
  6(b)堆垛试验;
  6(c)外部火烧试验。
  8.6.2 试验的目的是要对已被暂定为爆炸品的物质包装件或制品,划分其项别(见6.1)。在一般情况下按顺序进行6(a)、6(b)和6(c)试验。根据具体情况可做适当删减。
  a.对无包装的制品可以不做6(a)试验;
  b.如果在试验6(a)中,根据试验结果综合判断为包装件的内装物实际上同时爆炸,则可将该种货物定为第1项,可以不再进行6(b)和6(c)试验;
  c.如果在6(a)试验中,包装件内部的爆炸或点火对包装件外层无任何破坏,或者效应很弱,不能从一件传至另一件,则6(b)试验可省略。
  8.7 第7组试验
  8.7.1 试验项目
  7(a) 雷管感度试验;
  7(b)隔板试验;
  7(c)苏珊(Susan)撞击试验
  7(d)枪弹撞击试验;
  7(e)外部火烧试验;
  7(f)慢速烤燃试验;
  7(g)1.6项制品外部火烧试验;
  7(h)1.6项制品慢速烤燃试验;
  7(j)1.6项制品枪弹撞击试验;
  7(k)1.6项制品爆轰传递试验;
  8.7.2 试验目的是回答爆炸品分项程序图(图3)中框39的问题:“是否为极不敏感的制品?”本组试验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针对制品中所含爆炸物质进行的试验7(a)~7(f),另一部分是针对制品本身进行的试验7(g)~7(k)。只有当各种试验均为“—”时,才能将该制品定为1.6项。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兵器工业第二零四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壮华、王明珠、尹孟超、王爱玉、谢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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