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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数字选择呼叫(DSC)设备性能要求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数字选择呼叫(DSC)设备性能要求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数字选择呼叫(DSC)设备性能要求

标 准 号: GB15215-1994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交通部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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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本标准参照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88年修正案第四章无线电通信和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建议493和54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选择呼叫(DSC)设备(以下简称DSC设备)的术语、性能要求和技术特性。
  本标准适用于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MF、HF和VHF海上移动通信、公众通信业务要求配备的DSC设备。
  2 术语
  2.1 点图 dot pattern
  点图是交替的B-Y码序列位同步信号。B码是二进制数“0”,Y码是二进制数“1”。
  2.2 定相 phasing
  在系统进行通信过程中,实现位同步和字同步的过程。
  2.3 呼叫尝试 call attempt
  在一个较短时间(如几分钟)内,在一个或多个频率上,向同一电台发射一个或若干个呼叫序列。
  3 DSC设备的性能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DSC设备应能实现下列类别信号的呼叫:
  a. 遇险、紧急和安全;
  b. 船舶业务;
  c. 日常通信。
  3.1.2 A型DSC设备应符合第3.3条所规定的要求。
  3.1.3 B型DSC设备至少应提供:
  a. 遇险报警、遇险确认和遇险转播,遇险电文格式见附录A(补充件);
  b. 日常通信的呼叫与确认;
  c. 与半自动/自动业务有关的呼叫。
  详细要求见附录B(补充件)。
  3.1.4 C型DSC设备作为VHF设备的附加设备,用于仅给出船舶识别码的遇险报警,其要求见附录C(补充件)。
  3.1.5 DSC设备可以是独立设备,也可以与无线电收/发信机组合在一起。
  3.1.6 独立的DSC设备的信号输入和输出应满足如下要求:
  a. 输入和输出为平衡方式,阻抗为600Ω;
  b. 输入和输出电平应在0±10dBm范围内调节;
  c. 输入和输出端口应能与外部无线电设备的音频端口相连接。
  3.1.7 DSC设备可备有打印接口。
  3.1.8 DSC设备可设置逻辑电平接口。
  3.1.9 DSC设备可设置船位数据接口。
  3.1.10 DSC设备应能连续工作。
  3.1.11 工作环境的要求
  a. 环境温度:-10~+55℃;
  b. 相对湿度:93%±3%(40±3℃)。
  3.1.12 DSC设备对电源的要求
  

  3.2 DSC设备的组成及功能要求
  3.2.1 DSC设备应包含编码和译码装置。
  3.2.2 DSC设备应具备产生DSC电文的必要装置,如手动式输入地址、选择呼叫类型、类别和各种信息的装置。
  3.2.3 DSC设备须备有对发送电文进行校验的装置。
  3.2.4 DSC设备应具有字符显示装置,并以简明语言显示发送和接收的下列信息;
  a. 格式区分符;
  b. 类别;
  c. 呼叫台的识别;
  d. 数字和字母类的信息;
  e. “结束符”的类型;
  f. 检测到的错误。
  3.2.5 DSC设备可通过手动方式输入船位和船位测定时间,也可通过自动方式输入这些信息。
  3.2.6 DSC设备发射遇险呼叫应易于操作,并具有防止误操作的功能。
  3.2.7 DSC设备发射遇险呼叫必须优先于其他任何操作。
  3.2.8 DSC设备应能贮存至少20篇遇险电文,这些电文至少应能贮存到读出为止。
  3.2.9 DSC设备应能从船舶驾驶位置启动遇险报警。
  3.2.10 自识别数据应贮存于DSC设备内部,贮存的数据稳定可靠,并应使操作人员难以改变这些数据。
  3.2.11 DSC设备应保证在不发射信号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本身的日常测试。
  3.2.12 DSC设备应配备专门的听觉和视觉报警装置,用以报告收到了遇险或紧急呼叫或带有遇险类别的呼叫。该听觉和视觉报警指示应只能由手动复位。
  3.2.13 DSC设备应配备遇险和紧急呼叫之外的其他呼叫的听觉和视觉报警装置。
  4 技术特性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DSC设备是用十单元检错码的同步系统,十单元检错码见附录D(补充件)。十单元码的前七位是信息位,后三位是检验位,用来表示前七位中B码的数目。本系统共采用了00至127共128个十单元代码。00至99是数据编码,100至127是功能指令编码。
  4.1.2 在呼叫序列中采用时间分集技术。除定相信号外,每一个信号都用时扩方式发射两次。某一信号在第一次(DX位置)发射后,发射其他的4个信号,接着第二次(RX位置)发射该信号,允许的时扩间隔为:
  a. 在MF和HF信道:400ms;
  

  4.1.3 信号的频移和调制速率
  a. 在MF和HF频移为±85Hz;调制方式为移频键控(FSK),中心频率为1700Hz,发射方式为F1B或J2B;单音频率容限为±10Hz调制速率为100Baud;
  b. 在VHF频移为±400Hz;调制方式为频率调制(相位调制);副载波为1700Hz;单音频率容限为±10Hz;调制速率为1200Baud,调制系数为2.0±10%。
  4.1.4 较高频率对应于十单元检错码信号的B状态,较低频率对应于该信号的Y状态。
  4.1.5 接收机的解码器应对接收到的信号给予最大限度的利用,包括对校验符的利用。
  4.1.6 呼叫重复(见4.11条)应满足下列条件:
  a. 发射机编码器应能提供呼叫重复的发射,该呼叫重复在一个呼叫的结束符与其后的呼叫的点信号之间应无间隔,以保证位同步得以维持;
  b. 接收机解码器应对接收到的信号给予最大限度的利用,包括对校验符的利用和迭加解码处理结果的利用。
  4.2 呼叫序列的技术格式
  

  

  4.3 点图和定相序列
  4.3.1 定相序列的用途是使接收机实现正确的位同步并确定呼叫序列内各信号的位置。
  4.3.2 定相序列是由在DX和RX位置上交替发射的特殊信号形成的。DX位置的定相信号代码是125,共发射六次。
  RX位置发射的定相信号代码依次是111、110、109、108、107、106、105、104。详见附录E(补充件)表E1。
  4.3.3 实现下列三种情况的任一种都应认为定相成功:
  a. 成功地接收到DX位置的代码两个和RX位置的代码一个;
  b. 成功地接收到RX位置的代码两个和DX位置的代码一个;
  c. 接收到有效的RX位置的代码三个。
  4.3.4 点图能加快系统的位同步并允许船台在MF和HF频率上使用扫描装置。点图位于定相序列之前。
  a. 在MF/HF,遇险呼叫、遇险确认、遇险转播、遇险转播确认以及对所有船舶的呼叫,点图位数应为200bit,其他呼叫应为20bit;
  b. 在VHF,所有呼叫的点图位数均为20bit。
  4.4 格式区分符
  4.4.1 格式区分符在DX和RX位置上各发射两次。
  4.4.2 在“遇险呼叫”和“全呼”时,接收机解码器应对格式区分符检测两次。其他呼叫只须对格式区分符检测一次。
  4.4.3 格式区分符的信号名称及其类别代码详见附录E中表E2。
  4.5 地址
  4.5.1 在“遇险呼叫”和“全呼”时,没有地址。
  4.5.2 直接对某一船台或岸台呼叫或对有共同利益的一组电台的呼叫,其地址由对应于电台的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组成。
  4.5.3 对某海域内一组船舶的呼叫,地址应由10位数字(5个代码)的墨卡托海图上一个矩形区域的地理坐标组成,船位信息的组成见附录F(补充件)。
  4.6 类别
  4.6.1 “类别”用于规定呼叫序列的优先等级,见附录E表E3。
  4.6.2 “遇险呼叫”应由一个代码组成,其优先等级已由格式区分符定义,遇险呼叫不包含类别,见附录A图A1。
  4.6.3 对与安全有关的呼叫,“类别”信息应为遇险、紧急或安全。
  4.6.4 对于其他呼叫,“类别”信息一律为船舶业务或日常通信业务。
  4.7 自识别
  自识别即指派给呼叫台的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
  4.8 电文
  4.8.1 对遇险呼叫,电文包括电文1、电文2、电文3和电文4。
  4.8.1.1 电文1为“遇险性质”,详见附录E表E4;
  4.8.1.2 电文2为“遇险坐标”,由10位数字组成,用以指明遇险船舶的经纬度坐标位置;如果没有提供遇险船位,在“遇险性质”后应自动发射10个“9”。
  4.8.1.3 电文3为测定遇险船位的时间(UTC),由4位数字组成,时、分各二位;如果没有提供时间,应自动发射四个“8”;
  4.8.1.4 电文4为遇险后的通信方式(电话或电传),为一个代码。由遇险台加以选择。
  4.8.2 “遇险转播”呼叫(包括岸到船的报警)、“遇险转播确认”和“遇险确认”,电文格式见附录A的图A2和图A3。对于遇险船舶识别不明的遇险转播,“遇险船的识别”应以自动发射代码“126”五次代替。
  4.8.3 其他类型的呼叫,电文包括电文1、电文2或电文3。
  4.8.3.1 电文1为“遥命令”,由第一遥命令和第二遥命令组成,见附录E表E6和表E7及附录G(补充件);如果第一遥命令后面不需要第二遥命令,则第二遥命令为“无信息”,即代码“126”,如果不需要遥命令,则将代码“126”发射两次。
  4.8.3.2 电文2可以包含频率、信道或船位信息。
  4.8.3.2.1 当电文2包含两个频率信息单元时,每一个信息单元由3个代码组成,频率信息指出所建议的工作频率(在F1B/J2B方式采用已指配的频率)。低于30MHz的频率以100Hz的倍数表示。三个代码表示6位数字。
  4.8.3.2.2 当电文2包含两个信道信息单元时,每一信息单元总是由六个数字(三个代码)组成。如第一位数字为3,则其后五位数字为ITU MF/HF工作信道号码(单频或双频信道);如第一位数字是9,则其后五位数字为VHF工作信道号码。
  4.8.3.2.3 电文2的第一个信道或频率信息单元,指出的是被呼叫台的接收信道(单频或成对的双频的信道)或频率。第二个信道或频率信息单元指定被呼叫台的发射频率或信道号码;当呼叫台仅给出被呼叫台的接收频率(对广播模式发射而言)或给出一个(成对的)双频信道时,则第二信道或频率信息单元,代码“126”应发射三次。
  4.8.3.2.4 当电文2无频率或信道信息单元时,则字符“126”应发射六次;对使用半自动/自动业务的呼叫,电文2仅含有一个信道或频率信息单元,该单元为配对的工作信道号码。无第二信道或频率信息单元,代码“126”应发射三次。
  4.8.3.2.5 电文2可以包含船位信息。此时电文2由重复两次的数“5”和代表船位的十位数字(五个代码)组成。如果本次呼叫是对一个要求船位的呼叫序列的应答,则电文2由十位数字(五个代码)及代码“126”组成,其中十位数字是船位编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船位是有效船位,跟在电文2后面的电文3表示时间(UTC)。
  4.8.3.3 当船台DSC系统发射半自动/自动业务呼叫时,电文3包含公共转接网络号码(例如电话号码)。
  4.8.4 在MF和HF非遇险和安全频率上的测试呼叫,其呼叫序列中包含两项电文,电文1和电文2。
  4.8.4.1 电文1由第一遥命令代码“118”和第二遥命令代码“126”组成。
  4.8.4.2 电文2由重复六次的代码“126”组成。
  4.8.4.3 应有技术措施防止测试呼叫序列在VHF上发射,第一遥命令代码“118”仅用于测试呼叫序列中。
  4.9 结束符
  即“序列结束”信号。呼叫序列结束时,要将结束符在DX位置发射三次,在RX位置发射一次。见附录E表E5。
  4.10 校验符
  4.10.1 校验符是呼叫序列中最后发射的字符,用于接收方检测整个接收序列中未被十单元检错码和时间分集方式检测到的错误。校验符的前七位是所有信息位的相应位的模2和(垂直偶校验)。定相信号不作为信息码。只有一个格式符和一个结束符参与组成校验符。只有当校验符接收和解码正确时,才能启动自动应答。
  4.10.2 除非接收到校验符并解码正确,否则不能进行自动应答发射。
  4.11 呼叫重复
  4.11.1 通常一个呼叫尝试仅由一个呼叫序列组成。但在特殊情况下,以及在仅使用国内DSC频率时,呼叫尝试可由同一个呼叫序列的多次发射构成,但至多可发射五次,单频呼叫尝试总是由五个连续发射的呼叫序列组成。
  4.11.2 当一个呼叫尝试包含一个以上连续呼叫序列时,在发射过程中一个呼叫的结尾与下一个呼叫的点图的开头之间不允许有时间间隔,以保持正确的位同步。
  附录A
  遇险电文格式
  (补充件)
  A1 遇险呼叫
  

  图A1
  A2 遇险转播和遇险转播确认
  

  图A2
  A3 遇险确认
  

  图A3
  附录B
  B型DSC设备要求
  (补充件)
  B1 发信组成
  B1.1 格式区分符
  a. 遇险呼叫;
  b. 对所有船呼叫;
  c. 单台呼叫;
  d. 半自动/自动业务呼叫。
  B1.2 被呼叫台识别码
  B1.3 自识别码
  B1.4 类别
  a. 遇险;
  b. 紧急;
  c. 安全;
  d. 日常。
  B1.5 遥命令
  B1.5.1 对遇险呼叫的遥命令
  a. MF:F3E或J3E;
  b. VHF:F3E/G3E,单工。
  B1.5.2 对遇险转播的遥命令
  a. 第一遥命令
  MF/VHF:遇险转播(Distress relay);
  b. 第二遥命令(随后的通信方式)
  MF/VHF:已收到的遇险报警中的遥命令或H3E/J3E或F3E/G3E。
  B1.5.3 对遇险确认的遥命令
  a. 第一遥命令
  MF/VHF;遇险确认;
  b. 第二遥命令(随后的通信方式)
  MF/VHF:包括在接收到的遇险报警中的遥命令。
  B1.5.4 对其他呼叫的遥命令
  a. 第一遥命令
  MF:单台呼叫使用H3E、J3E或“TEST”;
   半自动/自动MF业务使用H3E、J3E或“end of call”;
  VHF:单台呼叫使用H3E、G3E单工成双工;
   半自动/自动VHF业务使用F3E/G3E单工或双工“end of call”;
  b. 第二遥命令
  代码:126
  B1.6 遇险呼叫
  遇险性质:未指明(Undesignated)。
  B1.7 遇险坐标和时间(仅遇险呼叫):见4.8.1条。
  B1.8 频率、频道或船位信息:见4.8.3.2条。
  B1.9 选用信息(半自动/自动业务):公用电话用户的电话号码。
  B1.10结束序列符:见4.9条。
  B2 收信功能
  B2.1 接收并能显示B1列出的所有信息以及格式符为“海域呼叫”的遇险转播及所有“不能应答”的呼叫。
  B2.2 在接收到任一个DSC呼叫后进行音响报警。
  附录C
  C型DSC设备要求
  (补充件)
  C1 发射固定内容的遇险呼叫
  C1.1 格式符为遇险呼叫,代码为112。
  C1.2 自识别。
  C1.3 遇险性质为“未指明”,代码为107。
  C1.4 遇险坐标为十个“9”。
  C1.5 遇险时间为四个“8”。
  C1.6 通信方式为:F3E/G3E单工,代码为100。
  附录D
  十单元检错码
  (补充件)
  十单元检错码
  

  注:①B=0,Y=1
   ②最高比特位(位0)先发射。
  附录E
  DSC序列使用的信号及中英对照
  (补充件)
  E1 定相信号
  定相信号见表E1。
  E2 格式区分符信号
  格式区分符信号见表E2。
  E3 类别信号
  类别信号见表E3。
  E4 遇险性质信号
  遇险性质信号见表E4。
  E5 结束符信号
  结束符信号见表E5
  E6 第一遥命令信号
  第一遥命令信号见表E6。
  E7 第二遥命令信号
  第二遥命令信号见表E7。
  表E1 定相信号
  

  表E2 格式区分符信号
  

  表E3 类别信号
  

  表E4 遇险性质信号
  

  表E5 结束符信号
  

  表E6 第一遥命令信号
  

  表E7 第二遥命令信号
  

  附录F
  船位信息的组成
  (补充件)
  F1 第一位是象限,指出船舶出事地点的方向。
  F1.1 若是东北(NE)方向,则用数字“0”代替;
  F1.2 若是西北(NW)方向,则用数字“1”代替;
  F1.3 若是东南(SE)方向,则用数字“2”代替;
  F1.4 若是西南(SW)方向,则用数字“3”代替。
  F2 第二、三、四、五位代表纬度的度和分。
  F3 第六、七、八、九、十位代表经度的度和分。
  附录G
  船台DSC设备遥命令
  (补充件)
  G1 A型,MF/HF设备
  第一遥命令代码:103~106,109~113,115,116,118;
  第二遥命令代码:100~111,115~121,123,124和126。
  G2 A型,VHF设备
  第一遥命令代码:100,101,103~106,110,112,115,121,124~126;
  第二遥命令代码:100~111,115~121,123,124和126。
  G3 B型,MF设备
  第一遥命令代码:105,109,110,111,112,118和126;
  第二遥命令代码:109,111和126。
  G4 B型,VHF设备
  第一遥命令代码:100,101,105,110,112和126;
  第二遥命令代码:100,101和126。
  G5 C型,VHF设备
  遇险性质代码:107;
  第一遥命令代码:100。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通信导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导航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第三章等效IMOA·609建议,第四章及附录等效CCIR Rec.493及附件Ⅰ和附件Ⅱ。
  本标准由交通部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温铁江、毛奇林、杨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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