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等效采用欧洲经济共同体机动车指令93/91/EEC(78/316/EEC)《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是对GB 4094—1994的修订。本标准编写格式与93/91/EEC略有不同;同时,在93/91/EEC基础上参照国际标准ISO 2575:1995《道路车辆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增加了制动防抱系统故障信号装置和电喷发动机故障信号装置的标志。
本版本与前一版本的主要区别:
1. 增加第2章:引用标准;标志种类及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列为一章。所以本版本序号与前一版本不同;
2. 采用了93/91/EEC指令中的全部标志,并完全依照93/91/EEC把标准分为强制标示和非强制标示两部分;
3. 对前一版本中一些语句做了修改和补充,如:
1)3.2.2条改为“标志必须位于操纵件上或其工作位置;对于指示器及信号装置标志必须位于其上。”
2)在原标准3.2.3“标志相对于底色,应清楚、醒目”后,增加了“且为永久保持”等等。
编写规则按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规定。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替代GB 4094—1994。
本标准附录A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鑫、李功清、谷杰、赵静炜、陆宇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及其位置和信号装置显示颜色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