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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作废】

[ 注:本标准已废止,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4094-1999
替代情况: 替代 GB4094-1994 被 GB 4094-1999 替代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等效采用欧洲经济共同体机动车指令93/91/EEC(78/316/EEC)《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是对GB 4094—1994的修订。本标准编写格式与93/91/EEC略有不同;同时,在93/91/EEC基础上参照国际标准ISO 2575:1995《道路车辆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增加了制动防抱系统故障信号装置和电喷发动机故障信号装置的标志。
  本版本与前一版本的主要区别:
  1. 增加第2章:引用标准;标志种类及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列为一章。所以本版本序号与前一版本不同;
  2. 采用了93/91/EEC指令中的全部标志,并完全依照93/91/EEC把标准分为强制标示和非强制标示两部分;
  3. 对前一版本中一些语句做了修改和补充,如:
  1)3.2.2条改为“标志必须位于操纵件上或其工作位置;对于指示器及信号装置标志必须位于其上。”
  2)在原标准3.2.3“标志相对于底色,应清楚、醒目”后,增加了“且为永久保持”等等。
  编写规则按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规定。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替代GB 4094—1994。
  本标准附录A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鑫、李功清、谷杰、赵静炜、陆宇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及其位置和信号装置显示颜色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4782—1984 道路车辆——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词汇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 4782标准的定义和下列定义。
  3.1 标志
  用以识别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
  3.2 相似标志
  与3.1规定的标志成比例的图形。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汽车上装备了5.1所列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其相应标志必须标示,且必须符合5.1的各项规定。
  4.1.2 汽车上装备了5.2所列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其相应标志是非强制标示。如果标示,则必须符合5.2的各项规定。
  4.1.3 使用相似标志时,亦应符合第5章规定。
  4.1.4 标志的基本图形按附录A(提示的附录)规定。
  4.1.5 标志相对于底色,应清楚、醒目,且永久保持。
  4.1.6 多功能操纵件上必须具有其各功能的相应标志。
  4.1.7 同一功能的组合式指示器和信号装置,可以用一个标志。
  4.1.8 汽车上用于其他目的的标志不得与本标准规定的标志相混淆。
  4.1.9 信号装置的显示颜色必须符合第5章的规定。
  4.2 标志的位置要求
  4.2.1 本标准规定的标志,应保证驾驶员在其座位上能够识别。
  4.2.2 标志必须位于操纵件或其工作位置上;对于指示器及信号装置,标志必须位于其上。
  5 标志种类及信号装置的显示颜色
  5.1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中必须标示的标志及信号装置的显示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 灯光总开关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1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绿色。
  


  图1
  5.1.2 前照灯远光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2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蓝色。标志的图形轮廓线内可涂实,线条数可以是四条。
  


  图2
  5.1.3 前照灯近光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3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绿色。标志的图形轮廓线内可涂实,线条数可以是四条。当前照灯近光由灯光总开关控制时,其标志可只用5.1.1灯光总开关标志。
  


  图3
  5.1.4 位置(侧)灯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4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绿色。标志的图形轮廓线内可涂实。当位置(侧)灯由灯光总开关控制时,其标志可只用5.1.1灯光总开关标志。
  


  图4
  5.1.5 前雾灯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5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绿色。标志的图形轮廓线内可涂实。
  


  图5
  5.1.6 后雾灯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6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黄色。标志的图形轮廓线内可涂实。
  


  图6
  5.1.7 前照灯水平手调机构操纵件标志,见图7所示。标志的图形轮廓线内可涂实,线条数可以是五条。
  


  图7
  5.1.8 驻车灯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8所示。信号装置显示器颜色应为绿色。
  


  图8
  5.1.9 转向指示灯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见图9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闪烁绿色。如果转向指示灯信号装置向左、向右信号是分开的,其标志的两个箭头也可分开使用。标志的图形轮廓线内可涂实。
  


  图9
  5.1.10 危险报警灯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10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红色。标志的图形轮廓线之间可涂实。信号装置也可采用左右转向指示信号装置同时闪烁来代替。
  


  图10
  5.1.11 前风窗玻璃刮水器操纵件标志,见图11所示。
  


  图11
  5.1.12 前风窗玻璃洗涤器操纵件标志,见图12所示。
  


  图12
  5.1.13 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及洗涤组合操纵件标志,见图13所示。此操纵件的含义为洗涤器工作时,刮水器同步工作。
  


  图13
  5.1.14 前照灯清洗器操纵件标志,见图14所示。
  


  图14
  5.1.15 前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15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黄色。
  


  图15
  5.1.16 后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16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黄色。
  


  图16
  5.1.17 风扇(暖风/冷气)操纵件标志,见图17所示。暖风档应用红色,冷气档应用蓝色。标志可用图形轮廓线表示。
  


  图17
  5.1.18 发动机预热信号装置标志,见图18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黄色。
  


  图18
  5.1.19 阻风门(冷起动装置)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19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黄色。
  


  图19
  5.1.20 制动系统故障(制动防抱系统故障除外)信号装置标志,见图20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红色。
  


  图20
  5.1.21 燃油液面高度指示器和警报信号装置标志,见图21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黄色。标志可用图形轮廓表示。
  


  图21
  5.1.22 蓄电池充电指示器和警报信号装置标志,见图22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红色。
  


  图22
  5.1.23 发动机冷却液温度指示器和警报信号装置标志,见图23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红色。
  


  图23
  5.2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中非强制标示的标志及信号装置的显示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 驻车制动器处于制动状态信号装置标志,见图24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为红色。如果用一个信号装置表示5.1.20和5.2.1两个制动系统状态,则必须使用5.1.20制动系统故障信号装置标志。
  


  图24
  5.2.2 后风窗玻璃刮水器操纵件标志,见图25所示。
  


  图25
  5.2.3 后风窗玻璃洗涤器操纵件标志,见图26所示。
  


  图26
  5.2.4 后风窗玻璃刮水器和洗涤器组合操纵件标志,见图27所示。此操纵件的含义为洗涤器工作时,刮水器同步工作。
  


  图27
  5.2.5 间歇性风窗玻璃刮水器操纵件标志,见图28所示。
  


  图28
  5.2.6 喇叭操纵件标志,见图29所示。
  


  图29
  5.2.7 发动机盖操纵件标志,见图30所示。标志可用图形轮廓线表示。
  


  图30
  5.2.8 后行李厢盖操纵件标志,见图31所示。标志可用图形轮廓线表示。
  


  图31
  5.2.9 安全带操纵件及警报信号装置标志,见图32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红色。标志可用图形轮廓线表示。
  


  图32
  5.2.10 机油压力指示器及警报信号装置标志,见图33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红色。
  


  图33
  5.2.11 无铅燃油标志,见图34所示。
  


  图34
  5.2.12 制动防抱系统故障信号装置标志,见图35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黄色。
  


  图35
  5.2.13 电喷发动机故障信号装置标志,见图36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黄色。
  


  图36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基本图形构成
  


  图A1
  图中:
  ①— ABCD边长为50mm(这一尺寸等于基本图型的名义尺寸“a”)的基准正方形;
  ②— 直径为56mm的基准圆,其面积和基准正方形ABCD近似相等;
  ③— 直径为50mm的第二个圆,是基准正方形ABCD的内切圆;
  ④— 第二个正方形A′B′C′D′,其四角和基准圆相接,四边和基准正方形ABCD的四边平行;
  ⑤、⑥—两个和基准正方形ABCD有相同面积的长方形QRTS及Q′R′T′S′,彼此互相垂直,每个长方形由基准正方形ABCD的对边对称地画成十字形。
  ⑦—第三个正方形EFGH,其四边通过基准正方形ABCD和基准圆的交点,并呈45°角,画出基本图型的最大水平和最大垂直尺寸线;
  ⑧—不规格的八角形ENFMGKHJ,通过第三个正方形EFGH的四边,由呈30°角的八条直线画成。这个基本图形重叠在12.5mm的方格纸上,其方格线应和基准正方形ABCD的边线相重合。
  前言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等效采用欧洲经济共同体机动车指令93/91/EEC(78/316/EEC)《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是对GB 4094—1994的修订。本标准编写格式与93/91/EEC略有不同;同时,在93/91/EEC基础上参照国际标准ISO 2575:1995《道路车辆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增加了制动防抱系统故障信号装置和电喷发动机故障信号装置的标志。
  本版本与前一版本的主要区别:
  1. 增加第2章:引用标准;标志种类及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列为一章。所以本版本序号与前一版本不同;
  2. 采用了93/91/EEC指令中的全部标志,并完全依照93/91/EEC把标准分为强制标示和非强制标示两部分;
  3. 对前一版本中一些语句做了修改和补充,如:
  1)3.2.2条改为“标志必须位于操纵件上或其工作位置;对于指示器及信号装置标志必须位于其上。”
  2)在原标准3.2.3“标志相对于底色,应清楚、醒目”后,增加了“且为永久保持”等等。
  编写规则按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规定。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替代GB 4094—1994。
  本标准附录A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鑫、李功清、谷杰、赵静炜、陆宇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及其位置和信号装置显示颜色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4782—1984 道路车辆——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词汇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 4782标准的定义和下列定义。
  3.1 标志
  用以识别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
  3.2 相似标志
  与3.1规定的标志成比例的图形。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汽车上装备了5.1所列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其相应标志必须标示,且必须符合5.1的各项规定。
  4.1.2 汽车上装备了5.2所列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其相应标志是非强制标示。如果标示,则必须符合5.2的各项规定。
  4.1.3 使用相似标志时,亦应符合第5章规定。
  4.1.4 标志的基本图形按附录A(提示的附录)规定。
  4.1.5 标志相对于底色,应清楚、醒目,且永久保持。
  4.1.6 多功能操纵件上必须具有其各功能的相应标志。
  4.1.7 同一功能的组合式指示器和信号装置,可以用一个标志。
  4.1.8 汽车上用于其他目的的标志不得与本标准规定的标志相混淆。
  4.1.9 信号装置的显示颜色必须符合第5章的规定。
  4.2 标志的位置要求
  4.2.1 本标准规定的标志,应保证驾驶员在其座位上能够识别。
  4.2.2 标志必须位于操纵件或其工作位置上;对于指示器及信号装置,标志必须位于其上。
  5 标志种类及信号装置的显示颜色
  5.1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中必须标示的标志及信号装置的显示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 灯光总开关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1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绿色。
  


  图1
  5.1.2 前照灯远光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2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蓝色。标志的图形轮廓线内可涂实,线条数可以是四条。
  


  图2
  5.1.3 前照灯近光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3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绿色。标志的图形轮廓线内可涂实,线条数可以是四条。当前照灯近光由灯光总开关控制时,其标志可只用5.1.1灯光总开关标志。
  


  图3
  5.1.4 位置(侧)灯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4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绿色。标志的图形轮廓线内可涂实。当位置(侧)灯由灯光总开关控制时,其标志可只用5.1.1灯光总开关标志。
  


  图4
  5.1.5 前雾灯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5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绿色。标志的图形轮廓线内可涂实。
  


  图5
  5.1.6 后雾灯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6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黄色。标志的图形轮廓线内可涂实。
  


  图6
  5.1.7 前照灯水平手调机构操纵件标志,见图7所示。标志的图形轮廓线内可涂实,线条数可以是五条。
  


  图7
  5.1.8 驻车灯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8所示。信号装置显示器颜色应为绿色。
  


  图8
  5.1.9 转向指示灯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见图9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闪烁绿色。如果转向指示灯信号装置向左、向右信号是分开的,其标志的两个箭头也可分开使用。标志的图形轮廓线内可涂实。
  


  图9
  5.1.10 危险报警灯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10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红色。标志的图形轮廓线之间可涂实。信号装置也可采用左右转向指示信号装置同时闪烁来代替。
  


  图10
  5.1.11 前风窗玻璃刮水器操纵件标志,见图11所示。
  


  图11
  5.1.12 前风窗玻璃洗涤器操纵件标志,见图12所示。
  


  图12
  5.1.13 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及洗涤组合操纵件标志,见图13所示。此操纵件的含义为洗涤器工作时,刮水器同步工作。
  


  图13
  5.1.14 前照灯清洗器操纵件标志,见图14所示。
  


  图14
  5.1.15 前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15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黄色。
  


  图15
  5.1.16 后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16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黄色。
  


  图16
  5.1.17 风扇(暖风/冷气)操纵件标志,见图17所示。暖风档应用红色,冷气档应用蓝色。标志可用图形轮廓线表示。
  


  图17
  5.1.18 发动机预热信号装置标志,见图18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黄色。
  


  图18
  5.1.19 阻风门(冷起动装置)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19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黄色。
  


  图19
  5.1.20 制动系统故障(制动防抱系统故障除外)信号装置标志,见图20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红色。
  


  图20
  5.1.21 燃油液面高度指示器和警报信号装置标志,见图21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黄色。标志可用图形轮廓表示。
  


  图21
  5.1.22 蓄电池充电指示器和警报信号装置标志,见图22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红色。
  


  图22
  5.1.23 发动机冷却液温度指示器和警报信号装置标志,见图23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红色。
  


  图23
  5.2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中非强制标示的标志及信号装置的显示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 驻车制动器处于制动状态信号装置标志,见图24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为红色。如果用一个信号装置表示5.1.20和5.2.1两个制动系统状态,则必须使用5.1.20制动系统故障信号装置标志。
  


  图24
  5.2.2 后风窗玻璃刮水器操纵件标志,见图25所示。
  


  图25
  5.2.3 后风窗玻璃洗涤器操纵件标志,见图26所示。
  


  图26
  5.2.4 后风窗玻璃刮水器和洗涤器组合操纵件标志,见图27所示。此操纵件的含义为洗涤器工作时,刮水器同步工作。
  


  图27
  5.2.5 间歇性风窗玻璃刮水器操纵件标志,见图28所示。
  


  图28
  5.2.6 喇叭操纵件标志,见图29所示。
  


  图29
  5.2.7 发动机盖操纵件标志,见图30所示。标志可用图形轮廓线表示。
  


  图30
  5.2.8 后行李厢盖操纵件标志,见图31所示。标志可用图形轮廓线表示。
  


  图31
  5.2.9 安全带操纵件及警报信号装置标志,见图32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红色。标志可用图形轮廓线表示。
  


  图32
  5.2.10 机油压力指示器及警报信号装置标志,见图33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红色。
  


  图33
  5.2.11 无铅燃油标志,见图34所示。
  


  图34
  5.2.12 制动防抱系统故障信号装置标志,见图35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黄色。
  


  图35
  5.2.13 电喷发动机故障信号装置标志,见图36所示。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黄色。
  


  图36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基本图形构成
  


  图A1
  图中:
  ①— ABCD边长为50mm(这一尺寸等于基本图型的名义尺寸“a”)的基准正方形;
  ②— 直径为56mm的基准圆,其面积和基准正方形ABCD近似相等;
  ③— 直径为50mm的第二个圆,是基准正方形ABCD的内切圆;
  ④— 第二个正方形A′B′C′D′,其四角和基准圆相接,四边和基准正方形ABCD的四边平行;
  ⑤、⑥—两个和基准正方形ABCD有相同面积的长方形QRTS及Q′R′T′S′,彼此互相垂直,每个长方形由基准正方形ABCD的对边对称地画成十字形。
  ⑦—第三个正方形EFGH,其四边通过基准正方形ABCD和基准圆的交点,并呈45°角,画出基本图型的最大水平和最大垂直尺寸线;
  ⑧—不规格的八角形ENFMGKHJ,通过第三个正方形EFGH的四边,由呈30°角的八条直线画成。这个基本图形重叠在12.5mm的方格纸上,其方格线应和基准正方形ABCD的边线相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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