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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11797-1989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公安部城市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目次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交通元素图形符号
  5 道路安全设施图形符号
  6 土地利用、植被和地物图形符号
  7 动态痕迹
  8 交通现象和交通事故类型图形符号
  9 其他
  10 使用要求
  附录A 机动车的标注方法(补充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的图形符号。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草图、平面图、断面图、分析图和示意图。
  2 引用标准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3 定义
  3.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点及其有关的空间范围,称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3.2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草图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时,按标准图形符号徒手绘制的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有关情况的现场草图,称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草图。
  3.3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
  按标准图形符号、比例绘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平面图,称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
  3.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断面图
  为了进一步反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按标准图形符号、比例绘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横剖面图或纵剖面图,称为道路现场分析图。
  3.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分析图
  为了研究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按标准图形符号绘制的现场图,称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分析图。
  3.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
  为了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概貌,按标准图形符号绘制的示意性现场图,称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
  4 交通元素图形符号
  4.1 机动车图形符号
  


  


  


  4.2 非机动车图形符号
  


  4.3 人体图形符号
  


  4.4 牲畜图形符号
  


  5 道路安全设施图形符号
  5.1 道路标线符号
  


  


  


  5.2 道路结构、功能图形符号
  


  


  


  5.3 安全设施图形符号
  


  


  6 土地利用、植被和地物图形符号
  


  


  


  7 动态痕迹
  


  


  8 交通现象和交通事故类型图形符号
  


  


  


  


  9 其他
  


  10 使用要求
  10.1 本标准中各类图形符号,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10.2 绘制图形符号时,应按本标准中图形符号的各部位近似比例绘制,避免图形符号失真。
  10.3 实际使用时,将机动车平面图形中的两侧轮胎连接作为车轴后,即为机动车底面图形。
  10.4 本标准中机动车图形符号,都是假定机动车自右向左行驶的,使用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图形符号的角度、方向和机动车轮胎数。
  10.5 本标准中其他图形符号的位置和方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图形符号的角度、方向。
  10.6 本标准中各类机动车的标注,如附录A(补充件)。
  10.7 本标准中的图形符号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时,允许用与实物相似的图形代替。
  10.8 本标准中图形符号不够用时,可按需要自行补充。
  附录A
  机动车的标注方法
  (补充件)
  A1 载重车、客车、挂车的标注
  A1.1 标注方法
  一般情况下,普通载重车、客车不标注。必要时,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应将其种别简称(或符号)标注在平面图形符号或侧面图形符号上。
  A1.2简称(或符号)
  


  A2 特种汽车的标注
  A2.1 标注方法
  将特种汽车种别简称(或符号)标注在平面图形或侧面图形驾驶室部位。
  A2.2 简称(或符号)
  a. 警车:“警”;
  b. 交通事故勘察车:“勘”;
  c. 消防车:“消”;
  d. 工程救险车:“工”;
  e. 救护车:“十”。
  A3 专用汽车的标注
  A3.1 标注方法
  将专用汽车种别简称标注在平面图形或侧面图形驾驶室部位。
  A3.2 简称
  a. 液体罐车:“液”;
  b. 起重车:“吊”;
  c. 扫地车:“扫”;
  d. 洒水车:“洒”;
  e. 防疫车:“防”;
  f. 计划生育车:“计”;
  g. 殡葬车:“殡”;
  h. 兽医车:“兽”;
  i. 仪器车:“仪”;
  j. 邮政车:“邮”;
  k. 出租汽车:“租”;
  l. 军车:“军”。
  A4 专用机械的标注
  A4.1 标注方法
  将专用机械种别简称标注在平面图形或侧面图形驾驶室部位。
  A4.2 简称
  a. 叉车:“叉”;
  b. 装载车:“装”;
  c. 平地机:“地”;
  d. 挖掘机:“挖”;
  e. 施工机具:“施”。
  A5 特殊号牌机动车的标注
  A5.1 标注方法
  在不违反上述标注方法的前提下,必要时,将具有特殊号牌机动车的号牌种别简称标注在容易辩别的位置上。
  A5.2 简称
  a. 试车号牌:“试”;
  b. 教练号牌:“教”;
  c. 临时号牌:“临”;
  d. 补牌证:“补”;
  e. 公安号牌:“GA”;
  f. 使馆号牌:“使”;
  g. 领事馆号牌:“领”;
  h. 其他外籍号牌:“外”。
  A6 大、小型机动车的标注
  A6.1 标注方法
  将大、小型机动车种别符号标注在机动车简称(或符号)之前。
  A6.2 符号
  a. 大型机动车:“D”;
  b. 小型机动车:“X”。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城市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金同明、方善庆、吴旭寰、孙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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