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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分级试验方法和判据

标 准 号: GB14372-93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中国兵器工业第二〇四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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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GB14371《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分级程序》中爆炸品分级所需的各种试验方法的原理、目的、设备、材料、试样要求,试验步骤及评定结果的方法和判据。
  本标准适用于爆炸品运输危险性的分级试验。
  2 引用标准
  GB14371 危险货物运输 爆炸品分级程序
  GJB722.203 炸药试验方法 75℃加热试验
  GJB722.206 炸药试验方法 撞击感度测定 爆炸概率法
  GJB722.208 炸药试验方法 摩擦感度测定 爆炸概率法
  WJ1627 火工品药剂75℃热失重测定法
  WJ1679 火药摩擦感度测定法
  WJ1680 火药撞击感度测定法
  WJ1910 炸药撞击感度测定 特性落高法
  3 试验组别和试验项目名称
  按GB14371的要求,本标准将试验方法分为以下7组28个项目。
  组 别 试验项目
  第1 组 1(a)隔板试验
  1(b)烤燃弹试验
  第2组 2(a)隔板试验
  2(b)烤燃弹试验
  第3组 3(a)撞击感度试验
  3(b)摩擦感度试验
  3(c)75℃热安定性试验
  3(d)小型燃烧试验
  第4组 4(a)制品热安定性试验
  4(b)1钢管跌落试验(用于液态物质)
  4(b)212m跌落试验(用于制品和固态物质)
  第5组 5(a)雷管感度试验
  5(b)燃烧转爆轰试验
  5(c)外部火烧试验
  5(d)火焰感度试验
  第6组 6(a)单件试验
  6(b)堆垛试验
  6(c)外部火烧试验
  第7组 7(a)雷管感度试验
  7(b)隔板试验
  7(c)苏珊(Susan)撞击试验
  7(d)枪弹射击试验
  7(e)外部火烧试验
  7(f)慢速烤燃试验
  7(g)1.6项制品外部火烧试验
  7(h)1.6项制品慢速烤燃试验
  7(j)1.6项制品枪弹射击试验
  7(k)1.6项制品爆轰传递试验
  4 第1组试验
  第1组试验的目的是回答GB14371第5.2条“爆炸品认可程序图”(图2)中框8的问题:“该物质是否具有爆炸性?”在这组试验中只要有一项试验结果为“+”,就认为该物质具有爆炸性。
  4.1 1(a)隔板试验
  4.1.1 原理和目的
  用主发药柱产生的强冲击波作用于试样,观察试样是否被引爆。用以评价该物质对冲击波作用的敏感度及其爆轰传播特性。
  4.1.2 设备和材料
  a.样品管
  材料 精拔管20-内φ40×4T GB3639《冷拔或冷轧精密无缝钢管》;
  尺寸 内径
,长度200mm;
  b.主发药柱
  材料 钝化黑索今(编者注:“今”应统一为“金”字)GJB297;
  尺寸 直径40mm,高度40mm;
  密度 1.65±0.02g/cm3
  其他要求 药柱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纹;
  每发试验用两个药柱;
  c.隔板
  材料 醋酸纤维片;
  尺寸 厚度0.19±0.01mm,边长为50mm的方片或直径为50mm的圆片;
  d.硬纸板
  厚度 1~2nm;
  e.见证板
  材料 碳素结构钢Q235—A GB700《碳素结构钢》;
  外形尺寸 长度和宽度均为100mm,厚度10mm的方板或直径100mm,厚度10mm的圆板;
  f.工业电雷管 GB8031,8号雷管;
  g.起爆器。
  4.1.3 试验样品
  待运输状态下的物质。对成型药柱应加工成直径40±0.10mm的药柱。
  4.1.4 试验步骤
  4.1.4.1 将无缝钢管的底端粘贴上一层硬纸板作底,制成样品管。
  4.1.4.2 将试样放入管内,试样的密度要达到敲拍样品管时观察不到试样顶面下沉,最后使试样顶面与管口平齐。对成型药柱则直接将试样药柱装入样品管中,应使药柱之间紧密接触,顶面与样品管口平齐。
  4.1.4.3 按图1所示,将样品管竖立在见证板上,在样品管上端面放一片醋酸纤维片,再放上两个钝化黑索今药柱,使之与样品管保持同轴。在药柱上面中心位置安装雷管。
  

  图1 1(a)隔板试验装置示意图
  1— 雷管;2—主发药柱;3—隔板;4—样品管;5—硬纸板;6—钢见证板;7—试样;8—雷管座
  4.1.4.4 人员隐蔽后,用起爆器起爆雷管。观察记录见证板的破坏情况。
  4.1.4.5 试验进行三次,但只要有一次试验见证板上有穿孔或凹坑,即可停止试验。
  4.1.5 评定结果的方法和判据
  只要在一次试验中见证板上有穿孔或凹坑,结果判为“+”;否则判为“-”。
  4.2 1(b)烤燃弹试验
  4.2.1 原理和目的
  观察评价试样在密闭容器中受到外部缓慢加热时的反应程度。
  4.2.2 设备和材料
  a.烤燃弹(见图2)
  弹体材料 优质碳素结构钢 45钢 GB699《优质碳素结构钢 技术条件》;
  尺寸 内径60±0.5mm,高度140mm,壁厚3±0.1mm;
  其他要求:顶端有钢螺盖,厚度8mm。项盖中心有螺孔,配有一带通风孔的螺栓;
  

  图2 烤燃弹结构图
  b.电加热器;
  c.夹紧螺栓;
  d.上、下夹板
  材料 碳素结构钢 Q235—A GB700;
  其他要求 下夹板(即见证板)厚度10mm;
  e.测温探头及温度记录仪
  精度 ±1℃;
  f.支座垫圈
  材料 厚硬纸板;
  尺寸 内径60mm,外径70~80mm,厚度2mm。
  4.2.3 试验样品
  待运输状态下的固态物质。
  4.2.4 试验步骤
  4.2.4.1 将试样装入弹体内,不要装满,留下适当的空间。插入测温探头,旋紧弹体的上盖及固定测温探头引线的螺栓,并将引线孔的缝隙封严。然后用夹紧螺栓将弹体按图3装配好。
  

  图3 1(b)烤燃弹试验装置
  1—烤燃弹体;2—试样;3—夹紧螺栓;4—支座垫圈;5—下夹板;6—电加热器;7—测温探头;8—上夹板;9—带通孔的螺栓;10—热电偶引线;11—烤燃弹盖
  4.2.4.2 将试验装置放在有防爆围墙的试验地点,人员隐蔽后,接通电源加热,同时开启温度记录仪。试验从25±3℃开始。
  4.2.4.3 升温速率控制在3℃/min左右,直至装置被破坏或温度上升到400℃为止。
  4.2.4.4 试验进行两次,但如果第一次弹体就破裂或炸碎,或者夹具底板被炸穿或有凹坑即可停止试验。
  4.2.5 评定结果的方法和判据
  只要在一次试验中弹体破裂或炸碎,或者夹具底板被炸穿或有凹坑。结果判为“+”;试验中没有发生上述任一现象时判为“-”。
  5 第2组试验
  第2组试验的目的是回答GB14371第5.2条“爆炸品认可程序图”(图2)中框5的问题:“该物质是否过于钝感,而不属于第1类?”在这组试验中,只有当两项试验结果都为“-”时,才认为该物质过于钝感不属于第1类。
  5.1 2(a)隔板试验。
  5.1.1 原理和目的 设备和材料、试验样品和试验步骤均与4.1条1(a)隔板试验相同(见4.1条),但每发试验的隔板用240片醋酸纤维片叠加(相应的隔板总厚度为45.6mm);受试物质的密度和形态应与待运输状态下的相同。
  5.1.2 评定结果的方法和判据
  只要在一次试验中见证板被炸穿或有凹坑,结果判为“+”;否则判为“-”。
  5.2 2(b)烤燃弹试验
  5.2.1 原理和目的 设备和材料、试验样品和试验步骤均与1(b)烤燃弹试验相同(见4.2条)。
  5.2.2 评定结果的方法和判据
  只要在一次试验中见弹体被炸碎、或者见证板被炸穿或有凹坑,结果判为“+”;试验中没有发生上述任何一现象,或弹体破裂但仍为一整块,结果判为“-”。
  6 第3组试验
  第3组试验的目的是要回答GB14371第5.2条“爆炸品认可程序图”(图2)中框14的问题:“该物质是否对热不安定?”和框15的问题“该物质在受试状态下运输是否太危险?”如3(c)75℃热安定性试验结果为“+”,则禁运;如3(c)试验结果为“-”,其余三项试验,只要有一项结果为“+”,就认为该物质运输太危险,需要采取一定措施(见GB14371第5.2.2和5.2.3条)。
  6.1 3(a)撞击感度试验
  6.1.1 原理和目的
  本试验用于测定除液体以外的各种物质的撞击感度。试验时将定量试样限制在两光滑硬表面间,在落锤仪上用升降法测定试样50%爆炸概率临界落高(H50),作为受试物质的撞击感度,用以回答“该物质在受试状态下运输是否太危险?”
  6.1.2 仪器和材料
  仪器、设备、撞击装置、试剂材料要求见标准GJB772.206和WJ1910或WJ1680。
  6.1.3 试验样品
  试样应是待运输状态下的物质。对于粉状或粒状物质,一般不再进行筛分处理。如待运输物质为药柱或药块,制成直径6~8mm、厚约1mm的药片(药量约50mg)或研磨后筛取粒径为0.200~0.450mm的药粒作为试样。
  6.1.4 试验步骤和结果计算
  试验条件 落锤质量5000±5g,,药量0.050±0.001g。试验步骤与结果计算见WJ1910第7~8条。
  6.1.5 评定结果的方法与判据
  如果受试物质的H50值小于15.0cm,结果判为“+”,而H50值大于或等于15.0cm时判为“-”。
  6.2 3(b)摩擦感度试验
  6.2.1 原理和目的
  本试验用于测定除液体以外的各种物质的摩擦感度,试验时,将定量试样在一定压力下受一摩擦作用,测定其爆炸概率,作为试样的摩擦感度值,用以回答“该物质在受试状态下运输是否太危险?”
  6.2.2 设备和材料
  仪器、设备、摩擦装置、试剂材料要求见标准GJB772.208或WJ1679。
  6.2.3 试验样品
  对试样的要求与6.1.3条相同。
  6.2.4 试验步骤和结果计算
  试验条件为摆角80°(用于炸药)或66°(用于火药),表压2.45MPa。药量20mg。试验步骤和结果计算同GJB772.208第7~11条或WJ1679第5~9条。
  6.2.5 评定结果的方法和判据
  如果受试物质的爆炸概率大于12%,试验结果判为“+”;如试样的爆炸概率小于或等于12%,结果判为“-”。
  6.3 3(c)75℃热安定性试验
  6.3.1 原理和目的
  本试验用于测量物质在高温条件下的安定性,观察试样在75℃环境下是否明显温度升高、着火或爆炸现象发生,用以回答:“该物质是否对热为安定?”
  6.3.2 设备和材料
  a.恒温箱
  控温精度±2℃;
  b.带盖称量瓶(或配盖的无嘴烧杯)
  规格 直径35mm,高度50mm;
  c.天平
  感量 ±1mg;
  d.平底试管
  规格 直径50mm,高度150mm;
  e.塞子;
  f.干燥器;
  g.惰性参照物质(如二氧化硅);
  h.测温探头及温度记录仪
  测温范围0~100℃;
  精度 ±1℃。
  6.3.3 试验样品
  待运输状态下的物质。
  6.3.4试验步骤
  6.3.4.1第一部分试验
  将50g试样装入已知质量的带盖称量瓶并称量。然后将带盖称量瓶放到烘箱中,将烘箱温度保持在75±2℃。试样在此温度下放置48h,并观察现象。在此过程中没有发生着火和爆炸,就取出称量瓶放在干燥器中冷却,然后称量,测定样品减量百分数。处理未知性能物质时先用10g试样进行预备试验。
  对于军用炸药和火工品药品剂分别按GJB772.203和WJ1627进行试验。
  6.3.4.2 第二部分试验
  如果物质在第一部分试验中未发生着火或爆炸则进行第二部分试验,试验装置见图4。称量100g试样和100g惰性参照物质,分别装在两个平底试管内。将试样管放入烘箱,箱内温度调节到75±2℃恒温48h,如用热电偶和毫伏计测温,则将两支型号完全相同的热电偶反向串联起来,再将这两支热电偶分别插在试样和惰性参照物质中,将毫伏计连接在热电偶的两个自由端之间,用以指示和监测试样与惰性参照物质之间是否有温度差。并观察试样是否有分解的迹象。
  

  图4 3(c)75℃热安定性试验
  1—试样;2—参照物质;3—热电偶;4、7—样品管;5—塞子;6—接毫伏计
  6.3.5 评定结果的方法与判据
  6.3.5.1 第一部分试验如果发生着火或爆炸,结果判为“+”。
  6.3.5.2 第二部分试验如果试样着火或爆炸,或试样的温度比参照物质温度高3℃或3℃以上,结果判为“+”。如果试验未显示上述现象,且无分解现象,结果判为“-”。
  6.3.5.3如果记录到加热温升小于3℃,但观察到有一定分解现象,则需进行附加试验或评价,再确定试验结果。
  6.4 3(d)小型燃烧试验
  6.4.1 原理和目的
  用直接点火的方法观测被试物质对火焰的响应情况。
  6.4.2 设备和材料
  a.秒表;
  b.牛皮纸;
  尺寸 长300mm,宽300mm;
  c.黑火药GJB1056 小粒黑火药;
  d.雷管用电点火头。
  6.4.3 试验样品
  待运输状态下的物质(液体除外)。
  6.4.4 试验步骤
  6.4.4.1 按照图5,将一张牛皮纸放在不能燃烧的干燥表面上,10g试样放在牛皮纸的中心,堆成圆锥形(圆锥高度约等于圆锥底的半径),再将10g黑火药围绕试样沿纸的四边布成条状,把两个点火头放在黑火药的对角对顶点。接通电源点火,点火头从两个相反方向点燃黑火药,紧接着牛皮纸被黑火药点着,火焰传播到试样。观察记录试样反应的情况:
  a. 点火熄灭;
  b.点着并燃烧,记录燃烧持续时间;
  c.爆炸,记录燃烧至爆炸时间。
  

  图5 3(d)小型燃烧试验
  1—试样;2—黑火药;3—牛皮纸;4—点火头
  6.4.4.2 如按6.4.4.1 试验,试样未发生爆炸,再用100g试样,重复上述步骤。
  6.4.5 评定结果的方法和判据
  如果试样发生爆炸,结果判为“+”;否则判为“-”。
  7 第4组试验
  第4组试验的目的是回答GB14371第5.2条“爆炸品认可程序图”(图2)中框22的问题:“该制品或包装后的物质是否对运输太危险?”在这组试验中只要有一项试验结果为“+”,就认为该物质或制品运输太危险。
  7.1 4(a)制品热安定性试验
  7.1.1 原理和设备
  将待分级的制品或制品包装件放在75℃的环境中,观察它是否发生变化。用以评价该制品的热安定性。
  7.1.2仪器和设备
  a.恒温装置
  控温精度 ±2℃;
  其他要求 具有通风、双重控温和防爆电气特性;
  b.测温探头及温度记录仪
  测温精度 ±1℃。
  7.1.3 试验样品
  待运输状态下的单件制品或制品的最小包装件。
  7.1.4 试验步骤
  将试件放在恒温装置内,测温探头应与制品的外壳或接近包装件中心制品外壳接触,测温探头引线接到记录仪上,将恒温装置温度调节到75±2℃,保持48h。观察并记录试件的反应情况。
  7.1.5 评定结果的方法和判据
  如果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结果判为“+”:
  a.制品爆炸;
  b.制品燃烧;
  c.产生有色的烟或气味;
  d.制品温度超过恒温装置温度3℃以上。
  e.制品的外壳或制品包装件的外部损坏。
  7.2 4(b)跌落实验
  7.2.1 4(b)1钢管跌落试验(用于液态物质)
  7.2.1.1 原理和目的
  观测密闭在钢管中的液态物质,从不同高度跌落到钢板上是否发生爆炸反应。
  7.2.1.2 设备和材料
  a.样品管
  材料 精拔管 45—Ø42×4.5(或4)T GB3639;
  尺寸 长度500mm;
  其他要求 底端焊上直径42mm、厚度4mm的圆形钢片做管底;上端配有螺盖,盖的中心钻有一个8mm的轴向孔。
  b.跌落架
  有效跌落高度不小于5m,并带有悬吊松脱装置;
  c.钢板
  硬度 HB>200;
  尺寸 长度和宽度均不小于750mm,厚度不小于75mm。
  7.2.1.3 试验样品
  待运输状态下的液态物质。
  7.2.1.4 试验步骤
  7.2.1.4.1选用成分均匀,有代表性的试样装入样品管中,试验前1h内搅拌10s左右,记录下样品的初始密度和温度,然后旋紧螺盖,螺盖要用聚四氟乙烯胶带密封,并用塑料塞封闭小孔。
  7.2.1.4.2 按图6装置进行试验。钢板平放在混凝土基础上,试验从某一高度开始做,每次落高按0.25m间隔变化,每一高度做三次试验,每一试件只许跌落一次,试验时应使管子垂直下跌,测出试样不爆炸的最大高度;也可只做5m高度的三次试验。观察记录跌落后发生的现象。
  7.2.1.5 评定结果的方法和判据
  a.在5m或5m以下的高度进行跌落试验时,试样发生爆轰,样品管被炸碎或破裂,结果判为“+”。
  b.在5m高处落下后,三次试验试样均不发生反应,结果判为“-”。
  c.在5m高处落下后,样品管虽未破裂,但有试样发生反应的证据,则禁止用金属容器运输。
  7.2.2 4(b)212m跌落试验(用于制品和固态物质)
  本试验适用于包装的固态物质和军用引信以外的制品。
  

  图6 4(b)1钢管跌落试验装置
  1—悬吊松脱装置;2—样品管;3—试样;4—钢板;5—混凝土地基
  7.2.2.1 原理和目的
  利用物体自由落下撞击硬质表面,观察包装的固态物质或制品(军用引信除外)是否会发生燃烧或爆炸反应。
  7.2.2.2 设备和材料
  a.跌落架
  最大有效高度 不小于12m,并带有悬吊松脱装置;
  b.钢板
  尺寸 长宽至少为包装件尺寸的1.5倍,厚度不小于75mm,
  硬度HB>200;
  c.照相机或录像机。
  7.2.2.3 试验样品
  待运输货物的最小包装件或制品。
  7.2.2.4 试验步骤
  将试件悬挂在跌落架上,钢板平放在最小厚度0.6m的混凝土基础上,试件的最低点至撞击面12m,每个试件只许跌落一次。试验时注意观察或记录撞击姿态。撞击后要等待一段时间后再接近试样,检查、记录外包装的破坏情况,内部物质是否有可见的引发和点燃的证据,是否发生燃烧或爆炸。
  试验进行三次,但只要有一次试验发生燃烧或爆炸即可停止试验。
  7.2.2.5 评定结果的方法和判据
  试验后发生燃烧或爆炸,结果判为“+”。仅包装破裂不判为“+”。
  8 第5组试验
  第5组试验的目的是回答GB14371第6章的“爆炸品分项程序图”(图3)中框28的问题:“是否为很不敏感爆轰性物质?”在这组试验中,只有当四项试验结果均为“-”时,该物质才能定为1.5项。
  8.1 5(a)雷管感度试验
  8.1.1 原理和目的
  用雷管引爆试样评定物质对雷管作用的敏感程度。
  8.1.2 设备和材料
  a.雷管
  工业电雷管GB8031《工业电雷管》中8号雷管;
  b.样品管
  材料 硬纸板;
  尺寸 内径80mm,高度160mm,厚度不大于1.5mm;
  c.见证板
  材料 碳素结构钢薄钢板Q235 —A GB11253;
  外形尺寸 长度和宽度均为160mm,厚度1mm;
  d.支架
  材料 普通钢管
  尺寸 内径100mm,高度50mm;
  e.普通钢板
  尺寸 长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60mm,厚度不小于25mm;
  f.起爆器。
  8.1.3 试验样品
  待运输状态下的物质。
  8.1.4 试验步骤
  8.1.4.1 将试样均匀装入样品管中,要求最终密度等于或小于它的装运密度,并测量记录试样密度,精确至±0.01g/cm3。装药时应注意下列各点:
  a.对粒状物料分三份装入,每装完一份后要轻拍,从50mm处竖直落下墩数次后再装下一份,直至装满。
  b.对胶状物料要逐渐加入,并用轻轻震动等方法小心装好,消除空隙;
  c.对于特殊的高密度药包可不用样品管,而直接采用原药包做试验。假如原药包过长,允许将不少于160mm长的一部分药包切割下来做试验。在这种情况下,雷管应插入没有受到切割作用影响的一端。
  d.对于那些雷管感度与温度有关的炸药必须在试验前,在28~30℃下至少存放30h;
  e.对含有粒状硝酸铵的炸药,必须于试验前进行总时间为48h的温度循环:25℃→40℃→25℃→40℃→25℃。相对湿度25℃时应不大于60%,40℃时应不大于50%(如温度循环试验在封闭条件下进行,仅控制25℃时相对湿度不大于60%即可)。
  8.1.4.2 按图7装配试验装置,在样品管顶端中心位置沿轴向插入雷管,插入深度等于雷管长度。人员隐蔽后起爆。
  

  图7 5(a)雷管感度试验装置
  1— 雷管;2—样品管;3—试样;4—见证板;5—支架;6—钢板
  8.1.4.3 检查、记录见证板的破坏情况。
  8.1.4.4 试验进行三次,但只要有一次试验见证板被炸穿,即可停止试验。
  8.1.5 评定结果的方法和判据
  试验中只要有一次见证板被炸穿,结果判为“+”,若见证板仅有凹痕、裂纹、折皱现象不判为“+”。
  8.2 5(b)燃烧转爆轰试验
  8.2.1 原理和目的
  用定量黑火药点燃密闭在钢管中的试样,观测该物质由燃烧转爆轰的难易程度。
  8.2.2 设备和材料
  a.样品管(见图8)
  

  图8 样品管结构图
  材料 精拔管 45—Ø48×4T GB3639;
  尺寸 长度1200mm;
  其他要求 两端配有螺帽封口,耐静压不小于74.5MPa。
  b.黑火药 GJB1056 小粒黑火药;
  c.雷管用电点火头;
  d.见证板
  材料 铝板 GB3194《铝及铝合金板材的尺寸及允许偏差》;
  尺寸 长度1200mm,宽度80mm,厚度10mm。
  8.2.3 试验样品
  待运输状态下的物质。
  8.2.4 试验步骤
  8.2.4.1 按图9所示,将试样装入样品管中,用5g黑火药放在点火头周围,计算出试样密度,应使其接近或等于待运输状态时的密度。再将装好试样的样品管平放在见证板上,并记下药柱长度、密度、见证板与药柱的相对位置。
  

  图9 5(b)燃烧转爆轰试验装置
  1—样品管;2—试样;3—点火头;4—黑火药;5—见证板
  8.2.4.2 人员隐蔽好后,点火引燃试样,观察记录样品管和见证板的破坏情况,及见证板上有无表征燃烧转为爆轰的压痕,如有压痕,记下转为爆轰前的长度。
  8.2.4.3 试验进行两次,但只要有一次发生爆炸,即可停止试验。
  8.2.5 评定结果的方法和判据
  如果见证板上有明显的压痕,则认为发生了爆轰,只要有一次发生了爆轰,结果判为“+”,如果连续两次试验均未爆轰,见判为“-”。
  8.3 5(c)外部火烧试验
  8.3.1 原理和目的
  观察试件处在外部火焰中,是否会发生爆炸。
  8.3.2 设备和材料
  a.钢支托架
  支托架上有放置试件的格栅,格栅距地面约1m;
  b.燃料
  木柴及其他液体燃料;
  c.点火材料
  点火头、黑火药及工业酒精;
  d.托盘
  8.3.3 试验样品
  待运输状态下的爆炸物质的包装件。被试包装件的总体积不小于0.15m3,所含爆炸物的质量不超过200kg。
  8.3.4 试验步骤
  8.3.4.1 将浸过液体燃料的木条,交错地架在支托架格栅的下面,包装件放在支托架的格栅上。
  8.3.4.2 用点火材料点燃木条,使火焰至少达到包装件所有侧面的一半。烧烤时间应在10min以上。
  在试验过程中观察有无爆炸的证据,如:从着火区是否发出强大的声响和抛出破片。
  8.3.5 评定结果的方法和判据
  在试验中发生爆炸,结果判为“+”;否则判为“-”。
  8.4 5(d)火焰感度试验
  8.4.1方法原理
  用导火索产生的火焰直接作用于试样表面,观察试样是否发火。
  8.4.2 仪器和材料
  a普通工业导火索 GB 9108《工业导火索》;
  b.耐热玻璃试管
  尺寸 长125±3mm,外径15±1mm;壁厚1.00±0.25mm;
  c.试验箱
  试验箱应能承受或防护约5g猛炸药爆炸,侧面有一个有机玻璃观察窗,箱内置有可夹持试管和导火索的支架。
  8.4.3 试验样品
  试样应是待运输状态的代表性物质,对于粉状或粒状物质,一般不再进行筛分处理,必要时经研磨筛取小于850μm的颗粒,推进剂或其他成型药柱经研磨后通过筛孔基本尺寸为1mm的试验筛,也可以从固体件上割取直径4mm、厚度2mm的圆片作为试样。
  8.4.4 试验步骤
  8.4.4.1 在干燥洁净的试管内放入3g试样,轻拍试管,使试样表现平整,然后将装有试样的试管竖直地夹在试验箱内的支架上。
  8.4.4.2 截取长为23cm的导火索,与试样接触的截面应与导火索轴线成直角,将导火索夹持在支架上,调节其高度,使导火索端面正好与试样表面中心部分接触。
  8.4.4.3 用点火具点燃导火索上端,点燃后人员退至安全位置,并注意观察和记录试样发生的现象。
  8.4.4.4 试验进行五次,但只要有一次试验发生燃烧或爆炸,即可停止试验。
  8.4.5 评定结果的方法和判据
  只要有一次试验发生燃烧或爆炸,结果判为“+”;否则判为“-”。
  9 第6组试验
  第6组试验的目的是要对已被暂定为爆炸品的物质包装件或制品,按照GB14371第6章“爆炸品分项程序图”(图3)和8.6条的规定进行分项试验。
  9.1 6(a)单件试验
  9.1.1 原理和目的
  在单个包装件内部点火或起爆后,观测评价能否引起燃烧或爆炸,燃烧或爆炸能否在包装件内传播,以及这些效应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9.1.2 设备及材料
  a.见证板
  材料 碳素结构钢 Q235—A GB700;
  厚度≥3mm;
  b. 工业电雷管 GB8031 8号雷管;
  c.点火头;
  d.黑火药GJB1056 小粒黑火药;
  e.起爆或点火用电源;
  f.爆炸波测量装置;
  g.砂箱或砂袋。
  9.1.3 试验样品
  待运输状态下的单个包装件。
  9.1.4试验步骤
  9.1.4.1将包装件放在一块置于地面上的见证板上,用装满泥土和砂子的箱子或砂袋围在四周和顶部,其约束厚度视包装件大小而定。包装件不足0.15m3,各边厚度至少0.5m,包装件大于0.15m3,各边厚度至少1m。
  9.1.4.2 引发方式
  a.对包装好的物质
  爆炸性物质用8号电雷管起爆;
  爆轰性物质用点火头和黑火药点火,强度以能恰好点燃为度,但所用黑火药不应超过30g;
  如果该物质不是用作产生爆炸效应的,则先用雷管起爆,如果不爆,再用点火头和黑火药点火。
  b.对包装好的制品
  制品本身带有引爆或点火装置的,则使位于包装件中央的一个制品,以其自身的引发装置引发,如果用其自身的引发装置不现实,则用一引发强度相近的装置来代替;
  如果制品本身不带引发装置,则将位于包装件中央的一个制品按原设计要求的方式引发。
  9.1.4.3 每次试验都要观察记录整个包装件的热效应、爆炸波以及是否发生了爆轰、爆燃或爆炸的证据,如:试验地点产生的爆炸喷口情况,见证板破坏情况,爆炸波信号强弱,约束材料被炸坏和抛散情况,以及残留的试样情况等。
  9.1.4.4 试验进行三次,但只要有一次试验包装件的全部内装物同时爆炸,即可停止试验。
  9.1.5评定结果的方法和判据
  根据试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如果判断为整个包装件发生爆炸,则判定该货物为1.1项。
  9.2 (6)b 堆垛试验
  9.2.1 原理和目的
  对一堆包装件或无包装的制品进行试验,其目的是为了确定堆垛中的燃烧或爆炸能否由一个包装件传播到另一个或由一个无包装的制品传播到另一个;以及这种效应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9.2.2 设备及材料
  设备及材料与单件试验相同(见9.1.2条)。
  9.2.3 试验样品
  待运输状态下的包装件或无包装的制品。
  9.2.4 试验步骤
  9.2.4.1 将不少于两个且总体积不小于0.15m3的包装件或无包装的制品按运输时的方式堆放在见证板上。在堆垛的四周和顶部堆放砂箱或砂袋,约束厚度至少1m。
  9.2.4.2 引发方式
  a.对包装好的物质
  与9.1.4.2a条相同。
  b.对包装好的制品和无包装制品。
  制品本身带有引爆或点火装置的,则使位于堆垛中央的包装件的中心部位的一个制品,以其自身的引发装置引发。如果用其自身的引发装置不现实,则用一引发强度相近的装置来代替;
  制品本身不带引发装置的,则将位于堆垛中央部位的一个制品按原设计要求的方式引发。
  9.2.4.3 每次试验都要观察记录整堆包装件或制品的热效应、爆炸波以及是否发生了爆轰、爆燃或爆炸的证据。
  9.2.4.4 试验进行三次。但只要有一次试验发生了整体爆炸,即可停止试验。
  9.2.5 评定结果的方法和判据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判定整个堆垛发生爆炸,将该种货物判定为第1.1项:
  a.在试验地点所产生的爆炸喷口比单件试验明显地大;
  b.试件堆下的见证板受到严重破坏;
  c.爆炸波的测量值大大超过单件爆炸物的测量值;
  d.大部分约束材料被严重破坏并抛散。
  9.3 6(c)外部火烧试验
  9.3.1 原理和目的
  观测一堆包装件或无包装的制品,在外部火焰作用下的反应情况和它是否有危险,以及以什么方式(爆炸波、热效应或危险抛射物等)危害周围环境。
  9.3.2 设备和材料
  a.钢支托架
  支托上有放置样品用的格栅,格栅距地面约1m;
  b.燃料
  木柴及其他液体燃料;
  c.点火材料
  点火头、黑火药及酒精或废火药等;
  d.托盘
  e.见证板
  材料 铝板或等效的其他板材;
  尺寸 长度和宽度均为2000mm,厚度2mm;
  f.电影摄影机或录像机
  g.爆炸波检测仪,辐射能通量计及其有关记录装置。
  9.3.3 试验样品与9.2.3条相同。
  9.3.4 试验步骤
  9.3.4.1 将不少于三个且总体积不小于0.15m3的包装件或无包装的制品堆放在支托架格栅上,并用铁丝捆在一起。
  9.3.4.2 在支托架格栅的下面及周围放置足量的燃料,使燃烧至少维持30min。堆放方式应使燃料燃烧时空气畅通减少冒烟。其加热速率尽量与运输事故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相当。
  9.3.4.3 用木桩将见证板竖立在试样堆的三面,见证板距离试样堆外表面4m,下风面不放置见证板。在适当位置装置好测试和记录仪器。
  9.3.4.4 用点火材料点燃燃料,烧烤样品堆。
  9.3.4.5 观察记录下列效应:
  a.样品堆的内装物发生爆轰、爆燃或爆炸的证据;
  b.危险的抛射物;
  c.热效应(例如火球、辐射照度等)。
  9.3.5评定结果的方法和判据
  9.3.5.1 在试验中如果全部内装物实际上同时爆炸则判定该货物为1.1项。
  9.3.5.2 如果不是全部内装物同时爆炸,但出现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则判定该货物为1.2项:
  a.三块垂直见证板中至少一块有穿孔;
  b.有10个以上且每个质量超过25g的金属抛射物抛出堆垛边界50m以外处;
  c.至少有一个质量超过150g的金属抛射物抛出堆垛边界15m以外处。
  9.3.5.3 如果没有出现9.3.5.1和9.3.5.2条所述的现象,但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则判定该货物为1.3项:
  a.火球延伸到任何一块见证板之外;
  b.喷射火焰超出燃料火焰3m以上;
  c.在离堆垛边界15m处喷射火焰比燃料火焰的辐射照度超过4kW/m2(记录到的最大辐射的输出时间应超过5s)。
  d.从堆垛中抛射出的试件燃烧抛射物,抛出堆垛边界15m以外。
  9.3.5.4 如果没有出现9.3.5.1~9.3.5.3条所述的现象,但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则判定该货物为1.4项(不属于S组):
  a.三块见证板中至少一块出现压痕;
  b.抛射物、热效应或爆炸波效应严重地妨碍在包装件附近(5m处)采取灭火或其他应急措施。
  9.3.5.5 如果没有出现9.3.5.1~9.3.5.4条所述的现象,虽产生一定的抛射物、热效应和爆炸波效应、但不致严重妨碍在包装件附近(5m处)采取灭火或其他应急措施,则判定该货物为1.4项S组。
  9.3.5.6 如果没有出现9.3.5.1~9.3.5.5条所述的现象,则有以下几种可能:
  a.如果产品是一种为了产生实际的爆炸和烟火效应而生产的制品,而在制品(装置)本身以外有某些效应(抛射物、火焰、烟、热或大的声响)产生,则该包装的制品属于1.4项S组;但如果在制品(装置)本身以外没有上述任何效应,则根据GB14371中4.1.2e条,该制品(装置)不属于第1类;
  b.如果产品不是为了产生实际的爆炸和烟火效应而生产的,则根据GB14371中4.1.2e条该产品不属于第1类。
  10 第7组试验
  第7组试验的目的是要回答:GB14371第6章中“爆炸品分项程序图”(图3)中框39的问题:“是否为极不敏感的制品?”。本组试验包括两个部分:7(a)~7(f)是针对制品中所含的物质进行的试验;7(g)、7(h)、7(j)和7(k)是针对制品本身进行的试验。只有当10项试验结果均为“-”时,该制品才能定为1.6项。
  10.1 7(a)雷管感度试验
  10.1.1 原理和目的
  用雷管引爆待定的极不敏感的爆轰性物质评定其受雷管作用的敏感程度。
  10.1.2 设备和材料
  与5(a)雷管感度试验相同(见8.1.2条)。
  10.1.3 试验样品
  含在制品中的待定为极不敏感的爆轰性物质。如果为大药块,则加工成直径80mm,高度160mm,并在一端带有雷管孔的药柱。
  10.1.4 试验步骤
  参照5(a)雷管感度试验的步骤进行,先根据试样的特点装好样品管,然后进行爆炸试验(见8.1.4.1~8.1.4.3条)。
  10.1.5 评定结果的方法和判据
  与5(a)雷管感度试验相同(见8.1.5条)。
  10.2 7(b)隔板试验
  10.2.1 原理和目的
  用主发药柱产生的冲击波经过一定厚度的有机玻璃隔板衰减后作用于试样,观察试样是否被引爆。用以评价待定的试样对冲击波作用的敏感度。
  10.2.2 设备和材料
  a.样品管
  材料 精拔管20—Ø100×11T GB3639;
  尺寸 外径100mm、壁厚11mm、长度280mm;
  b.主发药柱
  材料 钝化黑索今 GJB297;
  密度 1.60±0.05g/cm3
  尺寸 直径100mm,高度100mm;
  c.隔板
  材料 有机玻璃;
  尺寸 直径100mm(或边长100mm的方块)、厚度70mm;
  d.工业电雷管GB8031 8号雷管。
  e.见证板
  材料 碳素结构钢Q235—A GB700;
  硬度 HB>130;
  尺寸 长度和宽度均为200mm,厚度20mm的方板或直径为200mm,厚度为20mm的圆板;
  f.带有中心孔的木制雷管座 直径100mm,高度25mm,中心孔径8.5mm;
  g.垫片
  材料 硬纸板;
  厚度 2mm;
  h.起爆器。
  10.2.3 试验样品
  取制品中的爆炸物质,如为大药块应加工成长度为280mm,直径78mm(略小于样品管的直径)的药柱。
  10.2.4 试验步骤
  10.2.4.1按图10所示将雷管、主发药柱、隔板和试样药柱同轴地放在见证板上,在试样药柱的底端与见证板之间加一片2mm厚硬纸板垫片,要确保雷管与主发药柱、主发药柱与隔板以及隔板与试样药柱之间接解良好,最后安装雷管,连接起爆导线。
  

  图10 7(b)隔板试验装置
  1—雷管;2—雷管座;3—主发药柱;4—隔板;5—样品管;6—试样;7—见证板;8—垫片
  10.2.4.2 人员隐蔽后,用起爆器引爆雷管,引爆后检查见证板破坏情况。
  10.2.4.3 试验进行三次,但只要有一次试验试样发生爆轰,即可停止试验。
  10.2.5 评定结果的方法与判据
  只要在一次试验中见证板被打穿,结果判为“+”,否则判为“-”。
  10.3 7(c)苏珊(Susan)撞击试验
  10.3.1 原理和目的
  将受试爆炸物质装入特制的弹体中,以一定的速度撞击靶板,观测评价该物质在高速撞击条件下发生爆炸反应的程度。
  10.3.2 设备和材料
  a.滑膛炮
  口径82.0mm;
  b.靶板
  材料 装甲钢;
  厚度 60mm;
  c.弹丸(图11)
  总质量 5.44kg;
  尺寸 直径82.0mm,长度234mm;
  d.试样
  密度 与制品中装药密度相同;
  尺寸 直径50.0mm,长度100.0mm;
  e.发射药装药;
  f.测量撞击速度的仪器;
  g.有三个测压探头的测量爆炸波超压的仪器,系统频响不低于20kHz。
  

  图11 苏珊弹丸示意图
  1—密封皮碗;2—钢弹体;3—铝帽;4—试样
  10.3.3 试验步骤
  10.3.3.1 试验场地的布置见图12,测压探头距弹丸撞击点3.05m,炮口距装甲钢靶板3.7m,弹丸飞行弹道高于地面约1.2m。
  10.3.3.2 调整发射药装药量使弹丸撞击速度为333~366m/s。
  10.3.3.3 以333~366m/s的撞击速度进行试验,同时记录爆炸波的压力—时间关系,至少获得5次试验的10个压力—时间记录。
  

  图12 苏珊撞击试验场地布局示意图
  1—靶板;2—三个测压探头;3—挡板;4—滑膛炮;
  10.3.4 评定结果的方法和判据
  从每次试验所得的压力—时间记录确定出最大超压。再由至少10个压力记录求出最大超压的平均值。如果最大超压的平均值大于或等于27kPa。结果判为“+”;否则判为“-”。
  10.4 7(d)枪弹射击试验
  10.4.1 原理和目的
  以一定速度的枪弹射击装在样品管中的试样,观测评价被试物质的反应情况。
  10.4.2 设备和材料
  a.枪
  口径 12.7mm;
  b.穿甲枪弹
  弹径 12.7mm;
  质量 46g;
  枪弹初速 820±60m/s;
  c.样品管
  材料 精拔管 20—内Ø40×4T GB3639;
  尺寸 内径40mm,壁厚4mm,长度200mm;
  其他要求 两端有钢螺盖,端面厚度4mm。
  10.4.3 试验样品
  密度 与制品中装药密度相同;
  尺寸 长度200mm,直径40±0.10mm。
  10.4.4 试验步骤
  10.4.4.1 将试样紧密接触地装入样品管中,旋紧螺盖,转矩为204N·m。
  10.4.4.2 将试件牢固地安装在距枪口20m的柱基上,并使试件在受子弹撞击时不致移动。
  10.4.4.3 每组试验径向、轴向至少各试验3次,以枪弹穿过管壁或管盖为有效。
  10.4.4.4 观测试样受枪弹撞击时的响应,并收集样品管的碎片。
  10.4.5 评定结果的方法和判据
  只要在一次试验中样品管全部炸碎,结果判为“+”。所有试验中都不爆炸,结果判为“-”。
  10.5 7(e)外部火烧试验
  10.5.1 原理和目的
  观测受试物质在有外壳约束的条件下,受到外部火烧时的反应情况。
  10.5.2 设备和材料
  a.样品管
  与10.4.2c条相同;
  b.钢支托架
  支托架上有放置样品用的格栅,格栅距地面约1m;
  c.燃料
  木柴和其他液体燃料;
  d.点火材料
  与9.3.2c条相同;
  e.见证板
  与9.3.2e条相同;
  f.爆炸波检测仪,辐射热通量计及其有关记录装置。
  10.5.3 试验样品
  与10.4.3条相同;
  10.5.4 试验步骤
  10.5.4.1 将试样装入样品管中,旋紧螺盖,转矩为204N·m。
  10.5.4.2 将5个装好的样品管并绑在一起作为一组,平放在支托架上。
  10.5.4.3 堆放燃料、竖立见证板及点火试验操作与6(c)外部火烧试验相同(见9.3.4.2~9.3.4.4条)。
  10.5.4.4 记录每次试验后样品反应的情况、爆坑的情况及样品管爆炸破片的尺寸和位置。
  10.5.4.5 试验进行三次,但只要有一次试验发生爆轰反应,即可停止试验。
  也可以将15个样品管捆在一起,放在支托架上进行一次试验。
  10.5.5 评定结果的方法和判据
  在试验中发生爆轰反应或使破片抛出15m以远,结果判为“+”;否则判为“-”。
  10.6 7(f)慢速烤燃试验
  10.6.1 原理和目的
  观测受试物质在慢速升温的环境下是否发生反应及发生反应的温度。
  10.6.2 设备和材料
  a.样品管
  与10.4.2c条相同;
  b.加热炉
  控温范围 40~365℃;
  其他要求 能控制以3~4℃/h的升温速率提高炉内温度;具有保险装置和压力释放装置;
  c.测温探头及温度记录仪
  测量精度 ±2%。
  10.6.3试验样品
  与10.4.3条相同。
  10.6.4 试验步骤
  10.6.4.1 按10.4.4.1 条的方法准备三个试件。
  10.6.4.2 将一个试件放入加热炉中,并放置好记录炉内温度和试件外表面温度的测温探头。拍摄彩色照片,记录试验设备和条件。
  10.6.4.3 从比预估发生反应的温度低至少55℃的条件开始升温,升温速率为3~4℃/h。用温度记录仪监测炉内温度和试件外表面温度,每隔10min记录一次(若能连续监测更好),加热至试件发生反应或至365℃时为止,同时记录时间。
  10.6.4.4 拍摄试验后的彩色照片。回收试验区内的试件、样品管或其碎片,收集、记录是否发生了猛烈爆炸的证据(如弹坑的情况以及破片的大小和位置等)。
  10.6.4.5 试验进行三次,但只要有一次试验发生了爆轰或猛烈反应,即可停止试验。
  10.6.5 评定结果的方法和判据
  发生爆轰或猛烈反应(样品管炸成了4块或4块以上)结果判为“+”;否则判为“-”。
  10.7 7(g)1.6项制品外部火烧试验
  10.7.1 原理和目的
  观测待定的1.6项制品受到外部火烧时的反应情况。
  10.7.2 设备和材料
  与6(c)外部火烧试验相同(见9.3.2条)。
  10.7.3 试验样品
  待定为1.6项的制品。
  10.7.4 试验步骤
  与6(c)外部火烧试验相同(见9.3.4条)。
  10.7.5 评定结果的方法和判据
  用6(c)外部火烧试验的判据评定结果。如果试验中出现了应判定为1.1、1.2或1.3各项的任何一种情况(见9.3.5.1~9.3.5.3条),则结果判为“+”;否则判为“-”。
  10.8 7(h)1.6项制品慢速烤燃试验
  10.8.1 原理和目的
  观测待定的1.6项制品在慢速升温的环境中是否会发生反应。
  10.8.2 设备和材料
  除不用样品管外其他与7(f)慢速烤然试验相同(见10.6.2的b、c条)。
  10.8.3 试验样品
  待定为1.6项的制品。
  10.8.4 试验步骤
  与7(f)慢速烤燃试验基本相同(见10.6.4.2~10.6.4.4条),但试验只做一次。试验时将两个制品按运输时的情况分开放置在加热炉内。
  10.8.5 评定结果的方法和判据
  如果反应比普通燃烧激烈,有爆炸或其他激烈反应的证据(如壳体的破片和试验装置的部分器件材料被抛出至15m或15m以外处),结果判为“+”。
  如果未发生上述现象或制品内的物质虽被点火,燃烧,制品壳体熔化或破裂有燃烧气体逸出,但未发生爆炸没有产生破片,燃烧残骸及包装材料均留在原试验位置或被抛出不足15m,结果判为“-”。
  10.9 7(j)1.6项制品枪弹射击试验。
  10.9.1 原理和目的
  以一定速度的枪弹射击待定的1.6项制品,观测评价试件的反应情况。
  10.9.2 设备和材料
  枪和枪弹与7(d)枪弹射击试验相同(见10.4.2的a、b条)。
  10.9.3 试验样品
  待定为1.6项的制品。
  10.9.4 试验步骤
  10.9.4.1准备三个试件。
  10.9.4.2 将试件牢固地安装在距枪口20m的柱基上,使试件在受弹射击时不致移动。
  10.9.4.3 用枪瞄准试件中最敏感元件或材料的部位(选择弹着点使枪弹穿入没有被隔板或其他安全装置与主装药隔开的最敏感元件或材料),以820±60m/s的初速、每分钟600发的发射速率连射三发枪弹。
  10.9.4.4 拍摄试验照片,记录试件破坏情况,收集破片。
  10.9.4.5 试验进行三次,应分别对着试件的三个不同方位进行射击,但只要有一次试验观察到试件爆轰的证据,即可停止试验。
  10.9.5 评定结果的方法和判据
  只要在一次试验中观测到试件爆轰的证据,结果判为“+”;如果三次试验试件均无反应或只发生燃烧或爆燃,结果判为“-”。
  10.10 7(k)1.6项制品爆轰传递试验
  10.10.1 原理和目的
  观测待定的1.6项制品在运输条件下,引爆后是否会将爆轰传给相邻制品。
  10.10.2 设备和材料
  a.引发装置;
  b.摄影或录像装置。
  10.10.3 试验样品
  待定为1.6项的制品。
  10.10.4 试验步骤
  10.10.4.1 将试件排成它们在运输时所要求的形式,每组至少三个试件,其中至少一个被发试件放在最容易传爆的位置上。当不知这个位置时,应多放几个被发试件。
  10.10.4.2 如果试件带有自身引发装置,则主发试件就用它自身的引发装置引发;若用其自身的引发装置不现实,或试件本身不带有自身的引发装置,则按原设计要求的方式引发。
  10.10.4.3 拍摄试验照片,记录被发试件破片的大小、数目以及弹坑的尺寸。
  10.10.4.4 试验进行三次,但只要有一次试验被发试件发生了爆轰,即可停止试验。
  10.10.5 评定结果的方法和判据
  只要在一次试验中观测到被发试件爆轰的证据(如破片和弹坑等),结果判为“+”。如果三次试验的被发试件均无反应或只发生燃烧或爆燃,结果判为“-”。
  11 试验报告要求
  11.1 爆炸品分级试验结果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物质的成分或制品的结构和材料;
  b.试样状态,包括物态、密度、粒度等;
  c.试验装置,包括试件数量、包装构造和类型、引发装置特征等;
  d.试验过程特征,包括从开始直到物质或制品出现明显化学反应经过的时间,反应的持续时间和特征,以及对后者完整性的评价;
  e.试验结果,包括各种发生燃烧、爆炸或不反应的征(编者注:应为“证”字)据,以及反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f.试验时的环境条件。
  11.2 试验报告的格式参见附录A(参考件)和附录B(参考件)。
  附录A
  爆炸物质分级试验报告格式
  (参考件)
  爆炸物质分级试验报告
  试验方法: 试验日期: 年 月 日
  物质名称: 批号: 制造日期: 年 月 日
  化学结构式或组成:
  试样状态:物态: 密度: 粒度: 其他:
  试验装置:
  试验过程特征:
  试验结果:
  结论:
  环境条件: 温度: 湿度: 其他:
  备注:
  试验人员: 复核: 批准:
  附录B
  爆炸制品分级试验报告格式
  (参考件)

  爆炸制品分级试验报告
  试验方法: 试验日期: 年 月 日
  制品名称: 批号: 制造日期: 年 月 日
  结构和内装物:
  (附图)

  试验装置:
  试验过程特征:
  试验结果:
  结论:
  环境条件: 温度: 湿度: 其他:
  备注:
  试验人员: 复核: 批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兵器工业第二○四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壮华、王明珠、尹孟超、王爱玉、谢玉立、张银亮、张计康、李晋庆、任智勇、罗骥、刘民生、刘萍、赵祖礼、米立田、林瑛、刘竹青、俞统昌、杨锦芳、陈佩廉、王桂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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