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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钻井井架分级评定规范

标 准 号: SY6442-1999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起草单位: 新疆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部、钻井工艺研究院、钻井公司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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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02月06日
前言
  石油钻井井架是石油天然气钻井装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井架工作的可靠性与钻井安全生产有着密切的关系。为确保钻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部、钻井工艺研究院、钻井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正国、郭臣、张蕾、陈建国、韩国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钻井井架分级的检查、评定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浅海石油天然气各类钻井井架的分级和评定,并为井架的管理、使用和报废提供了技术依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829-1987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SY 5876-93 石油钻井队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SY/T 5954-94 开钻前验收项目及要求
  SY/T 6326-1997 石油钻机用井架承载能力检测评定方法。
  3 检查与检测要求
  3.1 受检对象为在用石油钻井井架。
  3.2 石油钻井井架应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定期检查。钻井井架每3年进行一次分级评定。对前次评定为C级的井架应每2年进行一次检测。
  3.3 受检井架应有井架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单位名称:
  b) 钻井队号;
  c) 钻机型号;
  d) 井架型号;
  e) 生产厂家;
  f) 出厂编号;
  g) 出厂日期;
  h) 井架编号;
  i) 每口井钻井深度、钻井周期;
  j) 所钻的最大井深;
  k) 钻井作业中承受的最大载荷;
  l) 井下事故发生情况;
  m) 累计钻机台月;
  n) 累计钻井进尺;
  o) 井架损伤、整修情况;
  p) 井架分级检查、检测评定结果。
  4 检查与检测的内容与方法
  4.1 井架外观检查
  4.1.1 目测检查井架大腿弯曲变形程度。
  4.1.2 目测检查井架体扭曲程度。
  4.2 塔型井架主体检查
  4.2.1 井架主体立柱、拉筋应齐全完好。
  4.2.2 井架主体上已更换的立柱数量。
  4.2.3 井架主体上已更换的拉筋数量。
  4.3 井架附件检查
  作业平台、梯子、拦杆等井架附件应符合SY/T 5954和SY 5876中有关规定。
  4.4 井架连接销孔直径胀大程度检查
  销孔直径的测量采用游标卡尺,计量精度不低于0.02 mm.
  4.4.1 测量井架大腿连接销孔直径胀大率△d/d (%)
  注:△d为实际直径与设计销孔直径的差值,单位:mm;d为原设计销孔直径,单位:mm。
  4.4.2 测量并记录井架主体拉筋连接销孔直径胀大率大于1%的数量。检查采用抽检的方法。抽检应执行GB/T 2829规定的二次抽样方案。
  4.5 钻井井架实际承载能力的检测
  4.5.1 钻井井架实际承载能力的检测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4.5.2 钻井井架实际承载能力的检测方法按SY/T 6326执行。
  4.5.3 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单位应及时向受检单位提交检测、分级报告。
  4.6 钻井井架分级评定方法
  钻井井架的分级按检测的实际承载能力分为A,B,C,D四级。
  A级:实际承载能力不低于设计额定载荷;
  B级:实际承载能力不低于设计额定载荷的85%;
  C级:实际承载能力不低于设计额定载荷的60%;
  D级:实际承载能力低于设计额定载荷的60%。
  5 钻井井架判废依据
  5.1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钻井井架宜报废。若继续使用,应经过检测评定。
  a) 井架大腿有严重弯曲且无法校正;
  b) 井架体有明显扭曲变形;
  c) 井架大腿任一连接销孔直径胀大率大于1%;
  d) 按4.4.2检查,井架主体拉筋连接销孔直径超标数量大于10%;
  e) 火烧过的井架。
  5.2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钻井井架应判定为报废;
  a) 钻井井架累计钻机台月大于100台月;
  b) 按4.5 ,4.6 检测井架评定为D级;
  c) 按4.2进行检查,立柱已更换数量大于20%;
  d) 按4.2进行检查,拉筋已更换数量大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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