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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Z 71-2002
替代情况: 被 GBZ 71-2013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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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2月01日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实质内容为急性职业中毒的诊断原则,适用于各种职业性毒物所致急性中毒的诊断、分级及处理。对未制定诊断标准的毒物中毒时,更为合适。

  亚急性中毒的临床表现、治疗等和急性中毒基本相同,故属于急性中毒范畴。两者接触时间长短不同,但很难用具体时间划分界线,故本标准中不另列亚急性中毒一项。

  如已颁布了国家级职业性急性某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则临床应用以该标准为主,有必要时,本标准中有关项目可作为参考。

  本标准可供非职业性急性中毒参照应用。

  A.2本标准的诊断原则

  根据中毒品种的毒作用性质、剂量—效应关系的原则,结合接触和发病的时间因素等三项主要指标,综合分析,以明确病因(毒物)和疾病(急性中毒)的因果关系,作为诊断的主要依据。

  病因:根据职业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生物材料检测等,明确接触毒物品种、现场条件以及侵入途径、吸收的估计剂量等;如同时接触一种以上毒物或其他危害因素,应考虑联合作用的影响。

  疾病:从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等,明确疾病性质及严重程度。

  根据病因、疾病的资料,综合分析,得出初步意见,并做好鉴别诊断。重点是:

  a)吸收毒物的时间与发病是否符合该毒物急性中毒的发病规律;

  b)毒物的毒作用与病人的临床表现是否相符合;

  c)估计的吸收剂量与疾病严重程度是否基本一致。

  在综合分析时,应考虑影响急性中毒临床表现的各种其他因素,如患者性别、年龄、健康及营养状态、过敏体质等。也应注意毒物中含有杂质或接触毒物在某些条件下,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另一种毒物等情况。

  在有些情况下,致病毒物品种不够明确,或缺少毒作用的资料,则必要时可做现场模拟试验或毒理试验等,以提供诊断依据。死亡者应尽可能争取做尸解,以获得病理诊断,且有助于今后提高抢救工作质量。尸解时尽可能测定主要脏器中毒物含量。

  A.3分级标准

  A.3.1急性职业中毒分级标准是根据中毒的严重程度来划分的,对分级抢救、指导治疗及劳动能力鉴定、评定本次事故的危害性等有参考意义。

  A.3.2根据急性职业中毒的临床表现,参考致病毒物的毒性,可分为三级、二级或不分级。

  A.3.3轻度急性中毒为急性中毒诊断的起点,由于本标准覆盖面广,故不可能提出具体诊断指标,应用时可根据临床具体情况来定,亦可参考本标准的各有关分标准。

  A.3.4如临床表现达不到诊断起点,可根据情况诊断为吸入反应、刺激反应等。

  A.3.5在抢救的最初阶段,可根据患者当时主要临床表现,结合可能发生的病情进展,进行初步分级诊断,便于紧急处理。在多人急性中毒应急救援时,分级处理是重要的组织及医疗措施。

  A.3.6急性职业中毒最后诊断(包括分级诊断)应在患者医疗告一段落时、出院时或死亡后才评定。

  A.3.7诊断的命名:应包括中毒性质、类型、严重程度、致病化学物品种等。主要靶器官损伤及严重程度、并发症、后遗症等亦应列入。

  A.4现场抢救

  现场抢救是抢救工作中第一个重要环节。良好的现场抢救可为进一步治疗赢得时间,创造良好的条件。要做到现场抢救妥善、快速、有效、成功,其关键是抢救者有应急能力,受过合格的训练,并有必需的设备,故平时准备工作十分重要。

  在发生多人急性中毒时,应成立临时抢救指挥组织,短期内控制现场环境及混乱状况,维持秩序,紧急妥善分别处理重危病人、一般病人和接触者。

  这样分级处理各有重点、特点,又能相互紧密联系,及时调整,便有限的人力、物力发挥最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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