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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Z 71-2002
替代情况: 被 GBZ 71-2013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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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2月01日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轻度中毒

  出现接触毒物所致相应靶器官(系统)轻度中毒损害的临床表现者。

  5.2中度中毒

  中毒严重程度介于轻、重度中毒之间者。

  5.3重度中毒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出现吸收毒物所致相应靶器官(系统)功能衰竭者;

  b)出现吸收毒物所致多器官(系统)功能损害者。

  c)急性中毒留有较重的后遗症者。

  6 处理原则

  6.1现场抢救

  a)救出现场,至安全地带。

  b)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生命体征。

  c)眼部污染应及时、充分以清水冲洗。

  d)脱去污染衣着,立即以大量清水彻底冲洗污染皮肤。

  e)经紧急处理后,立即送医院,途中继续做好必要的抢救,并记录病情。

  6.2病因治疗

  a)防止毒物继续吸收。

  b)排除体内已吸收毒物或其代谢产物如应用金属络合剂,血液净化疗法等。

  c)特效解毒剂:针对毒物引起机体病理生理改变,逆转其毒作用,达到解毒目的。

  6.3对症治疗

  a)消除或减轻毒物损害主要系统(器官)所致的病理变化。

  b)非特异性拮抗药物的应用。

  c)维护机体内环境平衡。

  d)减轻病人痛苦。

  6.4支持治疗

  a)提高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

  b)心理治疗。

  c)康复治疗。

  6.5预防性治疗

  a)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种病变。

  b)妥善处理治疗矛盾。

  6.6其它

  a)中医中药。

  b)良好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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