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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

标 准 号: GBZ 60-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复旦大学华山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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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2月01日

  前言

  本标准的第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380~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接触霉孢、菌孢或其他蛋白质有机粉尘后,可引起以肺泡变应反应改变的急性肺泡炎。为能及早诊断和正确处理,以保护作业者的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复旦大学华山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是在生产过程中吸入具有抗原性的某些有机粉尘所引起的以肺泡变态反应改变为主的呼吸系统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接触霉孢、菌孢或其他蛋白质有机粉尘后发生的急性肺泡炎。如农民肺、蔗渣肺、湿化器等急性患者的诊断和处理。

  2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再次吸入变应源的职业史,经一定潜伏期后出现以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症状、体征和胸部x射线表现,结合现场卫生学调查结果,参考肺功能、动脉血气和血清沉淀抗体测定结果,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类似病变后,进行综合分析,方可诊断。

  3 接触反应

  吸入变应源4-8h后出现畏寒、发热、咳嗽、胸闷、气急,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肺实质改变。上述症状可在脱离接触后1周内消退。

  4 诊断及分级标准

  4.1轻度

  有中、重度咳嗽,伴有胸闷、气息、畏寒、发热;两下肺可闻及捻发音;胸部X射线除见双肺纹理增强,并有1~5mm大小的边缘模糊、密度较低的点状阴影,其病变范围不超过2个肺区;血清沉淀反应可阳性。

  4.2重度

  上述临床表现加重,体重减轻、乏力;胸部捻发音增多;胸片示有斑片状阴影,分布范围超过2个肺区。或融合成大片模糊阴影。血清沉淀反应可阳性。

  5 处理原则

  5.1治疗原则

  5.1.1接触反应者应暂时脱离现场,进行必要的检查及处理,并密切观察24~72h

  5.1.2轻度者应暂时脱离生产环境休息,并给予止咳、平喘、吸氧等对症处理及适量糖皮质激素治疗。注意随访。

  5.1.3重度者应卧床休息,早期足量使用糖皮质激素和对症治疗。

  5.2其他处理

  轻度者治愈后可恢复工作,如果恢复工作后短期内又反复发作者以及重度者均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根据恢复程度,安排适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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