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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作废】

[ 注:本标准已废止,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Z76-2002
替代情况: 被 GBZ 76-2024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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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25日

  5.3.2中度

  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具有下列之一:

  a)四肢远端痛觉、触觉、音叉振动觉障碍达肘、膝以上,同时伴跟腱反射消失;

  b)深感觉明显障碍伴感觉性共济失调;

  c)多条颅神经支配的肌肉不全麻痹;

  d)神经-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损害明显。

  5.3.3重度

  具有下列之一:

  a)四肢受累肌肉肌力减退至3级或3级以下;

  b)呼吸肌麻痹;

  c)神经-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损害伴神经传导速度明显减慢。或诱发电位明显减小。

  6 处理原则

  6.1治疗原则

  6.1.1按GBZ71中的治疗原则抢救急性中毒。

  6.1.2病因治疗:如有相应指征者,及时应用络合剂、特效解毒剂或血液净化疗法。

  6.1.3急性中毒性脑病治疗

  a.合理氧疗,有条件者给予高压氧治疗,对缺氧性脑病者尤为重要。

  b.积极防治脑水肿,控制液体入量,给予高渗脱水剂、肾上腺糖皮质激素、利尿剂等。

  c.控制抽搐,可用抗癫痫药或安定剂。必要时可用超短时效的麻醉药。

  d.应用促进脑细胞功能恢复的药物。

  e.其他对症支持治疗。

  6.1.4对急性中毒性脊髓病,应积极对症支持治疗,预防泌尿道及其它部位感染。

  6.1.5对急性中毒性周围神经病,根据需要短程足量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并可用B族维生素、能量合剂或具有活血通络作用的申医中药治疗,辅以理疗与对症、支持治疗。

  6.2其他处理

  6.2.1观察对象、轻度中毒性中枢神经系统和周围神经系统疾病者经治愈后可返回原工作岗位。

  6.2.2中度及重度中毒性中枢神经系统和周围神经系统疾病患者不宜再从事原有毒作业。应根据治疗后恢复情况,安排工作或休息。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16180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b神经-肌电图检查方法及其神经源性损害的判断标准,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c)肌力分级标准见附录C(规范性附录)。

  d)意识障碍的分类及分级判定基准,见附录D(规范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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