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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标 准 号: GBZ76-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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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25日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各种职业活动中,可能在短时期内接触一些高浓度且毒性较高的化学物而发生急性中毒。这些化学物,有的是已知品种;也有的是在已发生中毒后,时尚不明确的致病品种;有的品种所致中毒已列入职业病名单中,有的则尚未列入;有的已有独立的诊断标准,有的则尚未研制出单独的诊断标准。但所有急性中毒疾病都有共同的发病规律,可以制定也有必要制定诊断急性中毒时应共同遵守的规则。

  本系列标准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不论是病因已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中毒后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的损害,都可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包括以下若干个部分,每部分所界定的范围将在各个部分的前言及引言中说明:

  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第2部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规则;

  第3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

  第4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第5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第6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第7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第8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第9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疾病诊断标准;

  第10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D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及四川大学华西职业病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接触较大量化学物所致的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化学物所引起的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非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也可参考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71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较大量化学物的职业史,出现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必要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及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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