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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

标 准 号: GBZ 47-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与化工部辽宁化工职防所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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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25日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1514-1989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钒是重要的工业原料,由钒构成的多种化合物在采矿、冶金、化工等行业用途广泛。大量接触钒的烟雾或粉尘,可引起急性钒中毒。为了保护作业者身体健康,1989年国家颁发了GB11514-1989。

  近五年来急性钒中毒的临床研究并无重大进展,本标准在保持钒中毒本身特点的基础上,注意与《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有关内容相统一。并按《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原标准作了部分补充和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与化工部辽宁化工职防所负责起草。鞍山钢铁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攀枝花钢铁公司劳动卫生防护研究所、锦州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中国医科大学、沈阳铁路局沈阳医院、本溪钢铁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沈阳市于洪区卫生防疫站及沈阳市沈河区卫生防疫站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指在职业活动中短时期内接触较大量的钒化合物烟雾或粉尘引起的以眼和呼吸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钒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吸入各种钒化合物烟雾或粉尘所引起的急性中毒,其中以五氧化二钒为主。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8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51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Z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7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T1618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较大量的钒化合物的职业史、眼与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胸部x钱表现,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结果,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刺激反应

  有一过性眼烧灼感、流泪、流涕、咽痛、咳嗽、气短等眼及上呼吸系统症状,可出现绿色舌苔、肺部无阳性体征,胸部x射线检查无异常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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