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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 (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标 准 号: GBZ142-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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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第3~5章和附录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8922-1988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大平、朱建国、邱玉会、侯金鹏、何顺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及使用过程中的放射防护卫生要求和检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油(气)田使用密封型(中子、γ)放射源(以下简称放射源)进行测井及测井研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
    GB 4076 密封放射源的一般规定
3 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3.1 放射源
    放射源应符合GB4076和GB4075的要求,确保密封性能可靠。放射源的外壳应标有放射源编号与放射源核素(包括中子源靶核素)名称或符号。另有放射源的说明资料,其内容至少包括:放射源编号、核素名称、活度、辐射类型、理化特性、所用射线的辐射输出量率(或注量率)及其测量日期、表面沾污与泄漏的检验结果和检验日期等。
3.2 贮存和载运放射源的容器
3.2.1 贮存或载运放射源的罐(桶)(以下简称源罐)应便于搬运和放射源的取出、放大,必须能锁定;源罐的外表面要有源罐编号、核素名称和活度的标签,并按照GB2894的规定印有鲜明的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和使用单位的名称。
3.2.2 测井用源罐载源时,离源罐表面5cm和1m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大于表1的控制值。
1 测井用源罐载源时源罐表面5cm和1m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控制值
放射源
活度
空气比释动能率(mGy·h-1)
GBq(Ci)
5cm
1m
241Am-Be
>200(5)
2
0.1
≤200(5)
1
0.05
137Cs
>20(0.5)
2
0.1
≤20(0.5)
1
0.05
3.3 放射源贮存库
3.3.1 放射源贮存库(以下简称源库)应为独立建筑物,四周应设围墙,围墙内不得有人员居住、办公或放置易燃、易爆等其他危险物品。源库应在明显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3.3.2 源库内应设置凹入地面150cm以下、上口高出地面10~15cm,用以贮存放射源及其源罐的贮源坑,其上盖有适当材料与厚度的防护盖。所有测井用放射源及废源须放在贮源坑内保存,经常使用的放射源应一源一坑。
3.3.3 贮源坑防护盖表面空气比释动能率应小于25μGy·h-1。源库外空气比释动能率应小于2.5μGy·h-1
3.3.4 贮存大于200GBq(5Ci)的中子源和大于20GB(0.5Ci)的γ源的源库,应有机械提升与传送设备。
3.3.5 源库内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并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以便于存放与领取放射源。
3.3.6 源库的放射源出入口应有剂量监测装置,并能给出警示信号,以提示出入库的源罐中是否具有放射源。
3.3.7 源库必须建立放射源出入库管理制度,由专人保管,双人双锁,建立台帐、登记,用仪表检测并记录,定期盘点。
3.4 载运放射源的车辆
3.4.1 供油田测井用载运放射源的车辆(简称运源车)应设有固定源罐的装置。使用运源车载运放射源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采取足够安全防护措施的运源车(包括兼作运载测井用放射源的兼用运源车),不得进入人口密集区和在公共停车场停留。
3.4.2 运源车内外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大于表2的控制值。
2 运源车内外的空气比释动能率控制值
测量位置
运源车空气比释动能率(μGy·h-1)
专用
兼用
驾驶员座椅
2.5
201)
车厢外表面
25
200
车厢外2m处
2.5
20
:在对驾驶员的年个人剂量得到严格控制的情况下,空气比释动能率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其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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