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7056-199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一甲胺的职业活动中,可引起急性一甲胺中毒。为保护一甲胺接触者身体健康,便于开展其中毒防治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卫生局、上饶地区人民医院、上饶市第一人民医院、上饶县人民医院、上海铁路局上饶铁路医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入较大量一甲胺气体,引起以呼吸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常伴有眼和皮肤灼伤。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亦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51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Z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T1618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的一甲胺职业接触史、急性呼吸系统损害的典型临床表现、胸部x线表现、结合血气分析等其他检查结果,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刺激反应
接触后出现一过性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肺部无阳性体征,胸部x线检查无异常发现。
5诊断及分级标准
5.1轻度中毒
有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眼结膜、咽部充血、水肿;出现一度至二度吸气性呼吸困难的喉水肿;胸部X统表现符合急性气管-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5.2中度中毒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中度中毒:
a)出现三度吸气性呼吸困难的喉水肿;
b)胸部X线表现符合急性支气管肺炎或间质性肺水肿。
中度中毒血气分析常伴轻度至中度低氧血症。
5.3重度中毒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由于严重喉水肿或支气管粘膜坏死脱落导致窒息;
b)胸部X线表现符合肺泡性肺水肿;
c)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d)猝死;
e)并发严重气胸、纵隔气肿、皮下气肿或肺不张等;
重度中毒血气分析常伴有重度低氧血症。
5.4眼或皮肤灼伤
轻、中、重度急性中毒均可伴有眼或皮肤灼伤,其诊断分级参照GBZ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或GBZ51《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