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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

标 准 号: GBZ84-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深圳市卫生防疫站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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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15日

  5诊断与分级标准

  5.1轻度中毒

  上述症状加重,并具有以下一项者:

  a)肢体远端出现对称性分布的痛觉、触觉或音叉振动觉障碍,同时伴有跟腱反射减弱;

  a)神经—肌电图显示有肯定的神经源性损害。

  5.2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以下一项者:

  a)跟腱反射消失;

  b)下肢肌力4度;

  c)神经—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损害,并有较多的自发性失神经电位。

  5.3重度中毒

  在中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以下一项者:

  a)下肢肌力3度或以下;

  b)四肢远端肌肉明显萎缩,并影响运动功能。

  6处理原则

  6.1治疗原则

  6.1.1脱离接触;

  6.1.2中西医综合疗法,辅以针灸、理疗和四肢运动功能锻练等。

  6.2其他处理

  轻度中毒者痊愈后可重返原工作岗位,中度及重度患者治愈后不宜再从事接触正己烷以及其他可引起周围神经损害的工作。如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GB/T16180处理。

  7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长期接触正己烷所致慢性中毒病例的诊断和处理。非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也可参照执行。

  A.2多发性周围神经病是本病的临床特点和诊断起点,诊断多发性周围神经病的依据是以四肢远端为重的双侧对称性感觉异常或感觉障碍、下运动神经元性运动障碍以及神经-肌电图出现神经源性损害改变等表现。其诊断的分级,依据周围神经损害的程度。

  A.3诊断分级标准中提及的肌力检查方法及分级原则按GBZ76中的附录C《肌力分级标准》执行。

  A.4诊断分级标准中所提及的肌电图检查方法及异常结果的判断基准按GBZ76中的附录B执行。

  A.5观察对象有周围神经损害的早期症状而无明确的体征,或神经-肌电图仅显示可疑的神经源性损害,故不列为中毒。但因部分观察对象实为潜伏期中的慢性正己烷中毒患者,潜伏期可长达3个月,故观察对象应脱离接触,并接受3个月的观察,观察期间注意可能出现的周围神经损害,3个月观察期间无周围神经损害证据者,可排除慢性正己烷中毒。

  A.6尿2,5-己二酮仅为近期正己烷接触的指标,不与慢性正己烷中毒的临床表现相关,故未列为诊断指标。

  A.7慢性正己烷中毒的治疗应使用综合疗法,包括脱离接触、保证患者有足够营养、给予B族维生素、能量合剂、活血化瘀、通络补肾的中药、及辅以针灸、理疗、和四肢运动功能锻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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