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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

标 准 号: GBZ84-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深圳市卫生防疫站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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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15日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正己烷是工业生产常用的有机溶剂。在接触正己烷的职业活动中,劳动者可因工作场所通风不良或防护不当而发生慢性中毒。为有效地防治慢性正己烷中毒,保护劳动者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制订工作是本着既与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各总则标准相衔接,又突出慢性正己烷中毒特点,并且力求适合实际应用的原则,在总结和分析国内外近三十余年慢性正己烷中毒临床研究进展的基础上进行。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深圳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卫生防疫站及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卫生防疫站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接触正己烷所致的以周围神经损害为主的疾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因长期接触正己烷所引起的慢性中毒的诊断,非职业性所致的慢性正己烷中毒的诊断也可参考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76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3诊断原则

  根据长期接触正己烷的职业史,出现以多发性周围神经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实验室检查及作业场所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4观察对象

  长期接触正己烷后无周围神经损害体征,但具有以下一项者:

  a)肢体远端麻木、疼痛,下肢沉重感,可伴有手足发凉多汗。食欲减退、体重减轻、头昏、头痛等;

  b)神经—肌电图显示可疑的神经源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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