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废止
导航:安全管理网>> 安全标准>> 行业标准>> 电力>>正文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废止】

[ 注:本标准已废止,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 19517-2004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研究所
发布日期: 2004-05-14
实施日期: 2005-02-01
>
更新日期: 2008年02月06日

已作废!

 

本技术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各类电气产品的专业安全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并应将技术规范中的必备安全要素,结合各类电气产品的特性补充相应数据、规定和专用要求。

列入《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附录A中的标准是满足电气设备必备安全要素的、不注日期的各专业产品的符合性标准,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直属工作组归口。

本技术规范负责起草单位: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经济研究所、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参加起草单位:上海电缆研究所、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桂林电器科学研究所、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西安电力电子研究所、许昌继电器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李锋、方晓燕、李邦协、陈昆、刘霜秋、杨启明、刘世昌、王学林、刘江、季慧玉、罗怀平、包革,刘文、蔚红旗、赖静、项雅丽、欧惠安。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是为了期望在人,环境和产品之间的安全总水平得到最佳平衡,使电气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时最大程度减少对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害的风险,并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范了电气设备共性安全要求,具体产品安全要求由产品标准规定,两者配合使用。

本技术规范由必备安全要素为技术主体的正文和列有各类符合性标准的规范性附录A构成,其正文与规范性附录A的关系是要求与符合、被认可的关系。

导电材料、绝缘材料、软电缆、软线等电工材料是安全必备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符合上述规定的电工材料标准也列入规范性附录A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仅提出安全必备要素中的数据、限值或允许值、技术要求及防范措施等共性的原则要求,而具体详尽的要求和措施在列入规范性附录A中的符合性标准中补充、完善.

必备安全要素中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方法由列入规范性附录A中的符合性标准规定。

根据实际需求,只要科学、适当、合理,规范性附录A中列入的符合性标准可以增减,符合性标准在不降低产品安全的总体水平条件下,不一定全部满足本技术规范所有必备安全要素,可以增补、修改。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总则
 

1.1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50V1 500 V及直流电压75 V1 500 V之间的各类电气设备。

这些电气设备包括:

——由非专业人员按设计用途使用,接触或直接由使用者手持操作的电气设备;

——按其结构类型或功能应用于电气作业场或封闭的电气作业场,主要或完全由专业或受过初级训练人员操作的电气设备。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本技术规范。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13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电气设备在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时的共性安全技术要求。用作:

——各类电气产品安全技术内容的结构基础;

——对无专业安全标准的电气产品,初步评价其安全水平;

——电气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的技术基础。

14若其他法律、法规对电气设备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安全要求,则电气设备也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本技术规范规定的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应在电气设备的专业标准中具体化,并通过相应的论证、验证,补充技术数据加以规定。

15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

——不适用于电气设备的材料和辅助材料;

——不能独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

——用于医疗目的的电气设备;

——爆炸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

——电梯;

——电栅栏激发器;

——船舶、飞行器和铁路等特殊电气设备。

16本技术规范指的“危险”不包括由于不恰当的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所产生的危险以及未按设计用途使用电气设备所产生的危险。
 

2安全技术要求
 

21一般要求

211电气设备必须按本技术规范制造,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保证安全,不应发生危险。

电气设备采用的安全技术按直接安全技术、间接安全技术、提示性安全技术的顺序实现。

212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应保证产品有最大可能的安全性,按电击防护的方法,可设计制造成:

——0类电气设备;

——Ⅰ类电气设备;

——Ⅱ类电气设备;

——Ⅲ类电气设备。

213电气设备在使用时可采用专门的、与电气设备的特性和功能无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果对使用者或第三者都能达到结果一样和必要的安全,则允许个别措施与本技术规范的规定有所不同。

214电气设备在按设计用途使用时遇到特殊环境或运行条件,则在特殊条件下也必须符合本技术规范。

215电气设备必须承受预见会出现的诸如静态或动态负载、液体或气体作用、热或特殊气候等引起危险的物理和化学作用,不造成危险。

216电气设备上必须防止危险的静电积聚,或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手段使其无危害或释放。

217电气设备使用的燃料和工作介质不能有有害影响,设计时必须使其内部或周围聚集的外溢燃料量不能达到危险的程度。

218制造电气设备时,只允许使用能够承受在按设计用途使用时所出现的如老化、腐蚀、气体、辐射等物理和化学影响的材料。

219电气设备的设计应符合人类工效学的结构、减轻劳动强度和便于使用,使之能预防危险。

22电击危险防护

可以采用绝缘保护技术,直接接触保护技术、间接接触保护技术等对电气设备按设计用途使用时由于电能直接作用而造成的危险提供足够的保护。

221为保证正常运行和防止由于电流的直接作用造成的危险.电气设备必须有足够的绝缘电阻、介质强度、耐热能力、防潮湿、防污秽、阻燃性、抗漏电起痕性等电气绝缘性能。

222在基本绝缘损坏时.有可能产生故障接触电压的危险,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应单独考核。

223为防止意外接触带电部分,可以采用电气设备结构与外壳,或将其装置在封闭的电气作业场中等直接接触保护技术。外壳等用作防止直接接触保护部件,只允许用工具拆卸或打开。

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电气设备,并且直接接触时.只有一个频率,作用时间和能量大小限制在一个无危险程度的电流流过,则可不采用上述的直接接触保护措施.

224电气设备必须保证基本绝缘发生故障或出现电弧时,故障接触电压不产生危害。

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

双重绝缘结构和安全持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中不允许有保护接地装置。

所有由于工作电压、故障电流、泄漏电流或类似作用面会发生危害的部位,必须留有足够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225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电气设备自身或或旁邻设备产生的高温、电弧、辐射、气体、噪声、振动

电能和非电能的间接作用所造成的危险,

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电气设备由于过载、冲击、压力、潮湿、异物等外界因素的间接作用而造成的危险。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