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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废止】

[ 注:本标准已废止,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 19517-2004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研究所
发布日期: 2004-05-14
实施日期: 200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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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02月06日

已作废!

23机械危险防护

231电气设备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号的外壳防护和相应的稳定性,以及适应运输的结构。

232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电气没备的尖角、棱以及粗糙的表面造成伤害

233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电气设备正常使用时接触或接近危险的运动部件,避免金属屑、粉尘的飞甩,避免液体、气体的溢出,避免外壳灼热或低温。

24电气联接和机械联接

241电气设备必须设置电源联接装置。电源线应选用橡皮绝缘软线或软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源线中的绿/黄组合绝缘线芯只能与专门的接地端子联接。电源线应采用螺钉、螺母或等效件进行联接,并由专门固定装置定位。

联接电源的耦合器、连接器或插头插座应在切断保护接地联接之前切断供电导体,在接通供电导体之前接通保护接地联接。

242凡因失效而可能有损于按设计用途使用的紧固件,应能经受正常使用中产生的机械应力。用金属材料制造的螺纹联接件不允许采用易蠕变的金属材料。传递接触压力的电气联接螺钉应旋人金属中。

243绝缘材料制成的螺纹件不能应用于任何电气联接。用绝缘材料制成的螺钉如果被金属螺钉替代会损害电气绝缘,则螺纹件也不能用绝缘材料制造。

日常维修时更换电气设备的外部螺钉,如果被替换的螺钉能用长螺钉替代,则不应对电击防护造成危害。

244电气设备的电气联接、机械联接和既是电气联接又是机械联接的联接件、装置、连接器、端子、

体等必须可靠锁定。使用中发热、松动、位移或其他变动应保持在允许的范围内,并能承受电、热、机

的应力。

25运行危险防护

251电气设备运行时,可采用防护罩、或防护窗、或排屑装置等专门技术手段防止工件、刃具或部

以及作业时的金属屑、粉尘等飞甩出去。

252应采用平衡、减振、隔声、消声、导声等技术。降低电气设备噪声和振动,使其控制值尽可能低。

253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电气设备灼热或低温,防止危险热辐射。使用液体介质的电气设备.液体

介质不应溢出和飞溅到使用者身上和作业场所。

254为了应用而装入电气设备内的有危害粉尘、蒸汽或气体,或者在工作过程产生的这类物质,必须将其可靠地密封起来或排出,不能造成危险。

26电源控制及其危险防护

261电气设备的电源必须能通、断或控制,使其有最大限度的安全性。

262 控制装置和联锁机构必须具有危险防护功能

263下列情况,电气设备必须装设应急切断电源线路:

——在危险情况,操作开关不能快速和无危险地切断;

——有数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存在.且不能通过一个共同快速和无危险地操作的开关来切断;

——通过切断某个单元会出现附带的危险;

——从控制台上方不能全面监视的电气设备。

264对应在安装、维修、检验和保养时有察看维修区域或人体部分(例如手)有伸进维修区域要求的电气设备必须能够保证防止误起动。

265手持式电气器具必须保证使用者在不松开器具的手柄时切断电源,或松开乒柄时自动回到“断开”位置。

27标志

标志是电气设备必要的组成部分,基本特性、接线,符合标准必须明示。识别必须使用中文,并清晰、持久地标记在产品上。如不能标记在产品上应在包装箱上标记或在使用说明书中说明。

电气设备的制造商名称或商标、产地应清楚地标记在产品上,不能标记,则应在最小包装箱上标记。
 

3检验
 

31检验项目

311检验项目的规定应符合可检验性原则。一项技术要求只应规定一种可重现的试验方法,如果必须同时规定两种以上的试验方法时,则必须规定仲裁方法。

312检验项目的试验程序、环境温度等如果会影响试验结果,则应对检验程序,试验时的环境温度等作出相应规定。对具有危险性的检验方法,应对预防危险的措施作出严格规定。

313检验中使用的仪器、工具、设备等均应规定精度等级,计量器具应具有可溯源性。

32检验规则

321电气设备的检验有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完成时;

——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变更足以引起某些性能发生变化时;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以前进行的型式检验结果发生不可容许的偏差;

——定期质量抽查检验。

322检验的样品有送检样品和抽检样品。检验要规定判定产品为合格或不合格的条件;规定不合格产品再次提出检验的复验规则。

323型式检验可采用统计评定的抽样检验,或为了简化只在一个样品上进行。抽样检验要规定抽样方案,抽样和取样方法,判定规则及复验规则。

33检验报告

331检验报告应由国家认可、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

332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为12个月。
 

4实施与监督
 

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电气备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技术规范。不符合本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4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申诉、投诉违反本技术规范的行为。

4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电气设备(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44本技术规范涉及的安全认证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5本技术规范涉及的生产许可证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法律责任
 

51对违反本技术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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