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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标 准 号: DL5009.1—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
起草单位: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8年11月14日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施工现场

  4 防火防爆

  5 文明施工

  6 施工用电

  7 季节性施工

  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9 脚手架及梯子

  10 起重与运输

  11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

  12 修配加工

  13 小型施工机械及工具

  14 土石方工程

  15 爆破工程

  16 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

  17 混凝土结构工程

  18 特殊构筑物

  19 砖石砌体及装饰工程

  20 拆除工程

  21 其他工程

  22 建筑施工机械

  23 热机安装

  24 机组试运行

  25 金属检验

  26 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

  27 电气设备安装

  28 母线安装

  29 电缆

  30 热控设备安装

  31 电气试验、调整及启动带电

  32 热控装置试验、调整与投入使用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用词说明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第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 5009的第1部分,是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修订。颁发十年来,DL 5009.1—1992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确保电建职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大容量、高参数机组的出现和新工艺、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淘汰,故在这次修订中作了大量的删改与增容。

  本部分结合火力发电厂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本部分与DL 5009.1—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强调从技术上确保作业点的环境安全,个人防护用品只能作为第二道防护。

  ——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第5章)。

  ——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中的各种安全施工设施。

  ——删除原标准中有关制氧站和乙炔站内容(原标准第485条~第514条)。

  ——删除“修配加工”中有关锻工作业、铸工作业、热镀锌作业等内容(原标准第613条~659条)。

  ——增加“角向磨光机”(见13.2.4)。

  ——增加“人工挖孔桩”、“振冲桩施工”、“深层搅拌(旋喷)桩施工”、“强夯”四节(见16.3、16.4、16.5、16.6)。

  ——增加“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见第16章)。

  ——部分条文的词句及严格用词的修改和顺序变更。

  本部分由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起草。

  本部分起草人员:李岗、翟焕民、周柯、宋宝成、李强、林镇周、高艳彬、张天华、刘用霖。

  本部分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包括核电站的常规岛部分)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应采取的措施和应遵守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包括核电站的常规岛部分)的建筑、安装、现场加工、调试、启动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L 500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3883.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514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T 597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T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T 8918 钢丝绳

  GB 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1 乙炔站设计规范

  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L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T 503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GWD 01 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JGJ 33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SDJ 276 架空电力线外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

  SDJ 277 架空电力线内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国务院令1989第44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89—10—24

  3 施工现场

  3.1 总则

  3.1.1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3.1.2 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3.1.3 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均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通。

  3.1.4 施工现场的力能管线敷设应合理,投产后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3.1.5 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区域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他用。

  3.1.6 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应隔开。非工作需要的人员不得在现场住宿。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1.7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服装并正确佩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的鞋,以及短袖上衣或短裤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3.1.8 从事高处、高温、粉尘、有毒、放射性物质等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该项工作,并定期接受身体复查。

  3.1.9 凡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作业,均应设除尘、通风或净化装置,并配备足够的劳动保护用品。

  3.1.10 下坑井、隧道、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有毒或可能引起窒息的气体,如有异常,必须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作业。

  3.2 道路

  3.2.1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并应尽量避免与铁路交叉;主厂房周围的道路应筑成环形的并与附属建筑物的道路连通。双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6M,单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在栈桥或架空管线下方的道路,其通行空间的高度不得小于5m。道路两则应有排水沟。各种器材、废料等应堆放在排水沟外侧0.5m以外。

  3.2.2 运输道路应尽量减少弯道和交叉。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不得小于15m,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10m,并应有良好的瞭望条件。

  3.2.3 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两侧有可靠栏杆的便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m;手推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5m;马车、汽车便桥应经设计,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桥的两侧应设可靠的栏杆。

  3.2.4 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如必须开挖,应事先征得施工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必须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

  3.2.5 现场的铁路专用线应按铁道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维修和运行。道路和铁路相交处的路面应与轨面平齐;交通频繁的交叉处应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和信号,并设置落杆。

  3.2.6 铁路专用线两侧暂存的器材距铁路中心不得小于2.5m;严禁在铁路岔线及铁轨上堆放物品。

  3.2.7 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15km。路面应设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设“危险”、“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3.3 材料、设备的堆放及保管

  3.3.1 材料、设备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定值定位堆放整齐,并符合搬运及消防的要求。堆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

  3.3.2 器材不得紧靠建筑物的墙壁堆放,应留有0.5m以上的间距,两端应封闭。

  3.3.3 各类脚手杆、脚手板、紧固件以及安全设施、防护用具等均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并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木杆应去皮竖放,钢管应除锈刷漆,每年或新工程开工前应进行一次检查、鉴定,合格者方可使用。

  3.3.4 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射源等应分别存放在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仓库内,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物品应密封存放。

  3.3.5 酸类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应放在专设的库房内或场地上,并做出标记。库房应强制通风。

  3.3.6 有车辆出入的仓库,其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5m;各材料堆之间的通道不得小于1.5m。

  4 防火防爆

  4.0.1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

  4.0.2 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

  4.0.3 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置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m2设置灭火器一个。

  4.0.4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

  4.0.5 消防水带、灭火器、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他用。

  4.0.6 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0.7 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4.0.8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4.0.9 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4.0.10 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

  4.0.11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0.12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GBJ 16的规定。

  4.0.13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

  4.0.14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4.0.15 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满足GBJ 16的规定。

  4.0.16 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4.0.17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构)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

  4.0.18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4.0.19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

  5 文明施工

  5.1 施工准备阶段

  5.1.1 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和要求。

  5.1.2 文明施工责任区应划分明确,责任应落实。

  5.1.3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紧凑。施工用地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

  5.1.4 总平面布置中应有废料、垃圾及临时弃土堆放场,并应做到定期清理。

  5.1.5 临时建筑设施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做到按图用地,布置得当,搭设合理,环境整洁。

  5.1.6 场区围墙或围栏的搭设应稳定、整洁、美观。

  5.1.7 场区施工道路应符合3.2节的规定。

  5.1.8 现场排水设施应符合3.1.3条的规定。

  5.1.9 设备及材料的堆放应符合3.3节的规定。

  5.1.10 主厂房内必须设置垃圾通道或活动垃圾箱,并每天有专人清理。

  5.1.11 主厂房及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干式”厕所,并有专人每天清扫。

  5.1.12 场区文明施工标志、重点防火部位标志及紧急救护标志等应醒目、齐全。

  5.1.13 生活区及食堂的卫生应符合当地的有关规定。

  5.1.14 洗浴设施应满足施工高峰时的需要。

  5.1.15 施工现场应有急救、保健设施。

  5.2 工程施工阶段

  5.2.1 土石方开挖及运输过程中,泥石不得沿途撒落,不得尘土飞扬、污染环境。

  5.2.2 坑、沟边的堆土不得占用道路、不得长期存放,并应设专人及时清理。

  5.2.3 工序安排应合理,衔接紧密,配合得当。上道工序交给下道工序的必须是干净、整洁、工艺符合要求的工作面。

  5.2.4 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垃圾或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5.2.5 主厂房内,设备、材料的堆放应整齐、有序,标识应清楚,不妨碍通行。

  5.2.6 主厂房内堆放的设备或材料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否则由材料部门按废料收回。

  5.2.7 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或楼板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

  5.2.8 起重用钢丝绳在作业完毕后必须及时收回,不得乱堆乱放。

  5.2.9 保温材料应随用随运,施工中应有防止散落的措施,每天完工后必须清理现场。

  5.2.10 氧气带、乙炔带及电源线应规范布置,工作结束应及时盘绕回收。

  5.2.11 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设施、文明施工设施及消防设施严禁乱拆乱动。

  5.2.12 施工现场应采取降低施工噪声的措施。

  5.2.13 施工人员应有成品保护意识,严禁乱拆、乱拿和乱涂乱沫。

  5.3 启动验收阶段

  5.3.1 厂区道路畅通,路灯及标志齐全,厂房内永久照明投入使用,事故照明能正常投入。

  5.3.2 屋顶密封不漏水,厂房内地面及墙面施工完,地沟内部已清理干净,盖板齐全、平整;平台、栏杆安装完善;保温、油漆工作结束。

  5.3.3 设备、管道表面擦洗干净,物显本色;屏柜内无积灰,柜门关严;阀门、设备全部挂牌;各类管道、箱及电气设备应消灭七漏(漏煤、漏灰、漏烟、漏风、漏汽、漏水、漏电)。

  5.3.4 消防设备齐全、完好。

  5.3.5 主要工作场所的湿度、噪声、粉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5.3.6 厂房内外环境整洁,已完成投资方提出的美化、绿化要求。

  6 施工用电

  6.1 总则

  6.1.1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1.3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6.1.4 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6.2 施工用电设施

  6.2.1 35kV及以下施工用电变压器的户外布置:

  1 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2 变压器在地面安装时,应装设在不低于0.5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10kV及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1.2m。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3 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应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6.2.2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式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

  6.2.3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得有腐朽、劈裂。铁横担、铁包箍不得锈蚀或有裂纹。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6.2.4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6.2.5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6.2.6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下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6.2.6-1~表6.2.6-3的要求。
  
  

  表6.2.6-1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6.2.6-2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表6.2.6-3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6.2.7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距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

  6.2.8 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必须位于低压线上方,电力线必须位于弱电线上方。线间距离应满足表6.2.8的要求。

  表6.2.8 同杆线路最小距离 m

  

  6.2.9 通信、广播等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弱电线路应悬挂在钢线上,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1m,钢线应接地。

  6.2.10 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筑物等的边缘直接埋设,埋深不得小于0.7m;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明显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100mm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其高度不得低于2m。电缆接头处应有防水和防止触电的措施。

  6.2.11 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6.2.12 开关柜或配电箱应坚固,其结构应具备防火、防雨的功能。箱、柜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固定牢固。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

  6.2.13 导线进出开关柜或配电箱的线段应加强绝缘并采取固定措施。

  6.2.14 杆上或杆旁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

  6.2.15 配电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做到一机一闸一保

  6.2.16 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5m。距离大于5m时应设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至固定式开关柜或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40m,且应用橡胶软电缆。

  6.2.17 施工用电的运行及维护班组应配备足够的绝缘工具。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及要求见表6.2.17。

  表6.2.17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要求



  6.2.18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6.3 施工用电及照明

  6.3.1 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6.3.2 多路电源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的,开关旁应标明负荷名称,单相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

  6.3.3 不同电压的插座与插头应选用不同的结构,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单相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

  6.3.4 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6.3.5 手动操作开启式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形熔断器时,应戴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工具。

  6.3.6 热元件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熔丝应有保护罩。管形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熔丝不得削小使用。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6.3.7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6.3.8 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橡胶软电缆。严禁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两台以上的电动设备。

  6.3.9 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不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6.3.10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独立的高层构筑物上,应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

  6.3.11 碘钨灯等特殊照明灯的金属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支架不得带电移动。

  6.3.12 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不得架设在脚手架上。

  6.3.13 工棚内的照明线应固定在绝缘子上,距建筑物的墙面或顶棚不得小于2.5cm。穿墙时应套绝缘套管。管、槽内的电线不得有接头。

  6.3.14 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应有保护罩,其电源线应使用橡胶软电缆。

  6.3.15 行灯电源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其一、二次侧都应有熔断器。行灯变压器必须有防水措施,其金属外壳及二次绕组的一端均应接地或接零。采用双重绝缘或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变压器,其二次侧不得接地。

  6.3.16 锅炉燃烧室内的工作照明采用220V的临时性固定灯具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灯具必须有保护罩,电源线必须用橡胶软电缆,穿过墙洞、管口处应设保护套管,装设高度应为施工人员触及不到的地方。严禁用220V的临时照明作为行灯使用。

  6.3.17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6.3.18 电动机械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6.3.19 在对地电压250V以下的低压电气网络上带电作业时:

  1 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必须不带任何负荷。

  2 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能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不致同时触及不同相导体的要求。

  3 应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4 应设专人监护。

  5 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6.4 接地及接零

  6.4.1 对地电压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1 发电机、电动机、电焊机及变压器的金属外壳。

  2 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3 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4 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5 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

  6 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7 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8 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工、铁工等的工作平台。

  9 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10 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道。

  11 铁制的集装箱式办公室、休息室及工具间。

  6.4.2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线应接至接地网上;总容量为100kVA及以上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总容量为100kVA以下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6.4.3 当施工现场采用低压侧为380/220V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时,应按GB 50194的规定,采用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分工的接零保护。

  6.4.4 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或保护地线应并联接地,严禁串联接地。

  6.4.5 接零保护的规定:

  1 架空线零线的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箱的零线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2 起重机轨道接零后,应再重复接地。

  3 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严禁接任何开关或熔断器。

  4 接引至移动式和手提式电动机具的保护零线必须用软铜绞线,其截面积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1.5mm2。

  6.4.6 地线及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地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勾挂。

  6.4.7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作保护零线。

  6.4.8 同一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严禁一部分采用接地保护,另一部分采用接零保护。

  6.4.9 使用外借电源时,电气设备所采用的保护方式应与外借电源系统中的保护方式一致。

  6.4.10 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轨道较长时,每隔20m应补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6.4.11 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

  6.4.12 施工现场防雷接地的设置:

  1 高度在20m及以上的金属井字架、钢脚手架、机具、烟囱及水塔等均应设置防雷设施。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组立起的构架应及时接地。

  2 独立避雷针的接地线与电力接地网、道路边缘、建筑物出入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m。

  3 防雷接地装置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得小于16mm;采用扁钢时,其厚度不得小于4mm、截面积不得小于160mm2。

  6.4.13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其正常不带电部分必须可靠地接地或接零。

  6.4.14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

  6.4.15 下列设施必须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 用于加工、储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

  2 施工现场及车间内连接成整体的氧气管道及乙炔管道。

  6.5 施工用电管理

  6.5.1 施工用电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建立管理机构,设立运行、维修专业班组并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

  6.5.2 根据用电情况制订用电、运行、维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规程制度。

  6.5.3 凡需接引或变动较大的负荷时,应事先向用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运行班组进行接引或变动。接引或变动前应对设备做好电气检查记录。进行接引或变动电源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并设监护人。

  6.5.4 施工用电设施除经常性的维护外,还应在雨季及冬季前进行全面地清扫和检修;在台风、暴雨、冰雹等恶劣天气后,应进行特殊性的检查、维护。

  6.5.5 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应加锁、设警告标志,并设置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5.6 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6.5.7 配电室的值班巡视工作应按DL 408的有关规定执行。

  6.5.8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检修和恢复送电应按第2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7 季节性施工

  7.1 夏季、雨汛期施工

  7.1.1 夏季、雨季前应做好防风、防雨、防火、防暑降温等准备工作;现场排水系统应整修畅通,必要时应筑防汛堤。

  7.1.2 各种高层建筑及高架施工机具的避雷装置均应在雷雨季前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接地电阻测定。

  7.1.3 台风和汛期到来之前,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临建设施及高架机械均应进行维修和加固,防汛器材应及早准备。

  7.1.4 暴雨、台风、汛期后,应对临建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电源线路等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加固。有严重险情的应立即排除。

  7.1.5 机电设备及配电系统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绝缘检查和接地电阻测定。

  7.1.6 夏季应根据施工特点和气温情况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露天作业集中的地方,应搭设休息凉棚;特殊高温作业地点,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7.2 冬季施工

  7.2.1 入冬之前,主厂房临时端、固定端、屋顶以及门窗孔洞应及早封闭。

  7.2.2 对消防器具应进行全面检查,对消防设施应做好保温防冻措施。

  7.2.3 对取暖设施应进行全面检查并加强用火管理,及时清除火源周围的易燃物。

  7.2.4 现场道路以及脚手架、跳板和走道上的积水、霜雪应及时清除并采取防滑措施。

  7.2.5 施工机械及汽车的水箱应予以保温。停用后,无防冻液的水箱应将存水放尽。油箱或容器内的油料冻结时,应采用热水或蒸汽化冻,严禁用火烤化。

  7.2.6 汽车及轮胎式机械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装防滑链。

  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8.1 高处作业

  8.1.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8.1.1。

  表8.1.1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半径 m



  
  注1: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注2: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8.1.2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指导书时,应尽量减少高处作业;施工技术人员编制的作业指导书中的高处作业部分,应采取措施确保作业点是安全的,安全带只能作为第二道防护。

  8.1.3 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由上下两道栏杆(上道栏杆高1.05m~1.2m,下道栏杆高0.5m~0.6m)和栏杆柱组成的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8.1.4 当高处行走区域不能够装设防护栏杆时,应设置1.05m高的安全水平扶绳,且每隔2m应设一个固定支撑点。

  8.1.5 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

  8.1.6 特殊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信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8.1.7 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设足够的照明。

  8.1.8 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8.1.9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8.1.10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

  8.1.11 高处作业人员在从事活动范围较大(水平活动在以垂直线为中心的1.5m半径范围内)的作业时,必须使用速差自控器。

  8.1.12 高处作业人员使用绳梯或钢筋爬梯上下攀登时必须使用攀登自锁器。

  8.1.13 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

  8.1.14 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脚手杆或栏杆等攀爬。不得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

  8.1.15 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

  8.1.16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或孔洞的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作业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8.1.17 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8.1.18 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严禁使用金属线。

  8.1.19 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作业时,必须有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

  8.1.20 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应检查电杆及拉线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应选用适合于杆型的脚扣,系好安全带;在架构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专人监护、联络;登杆工具应按表8.1.20的规定进行检查、试验。

  表8.1.20 登杆工具的试验标准



  8.1.21 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危险区内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8.1.22 非有关施工人员不得攀登高处。登高参观的人员应由专人陪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8.2 交叉作业

  8.2.1 施工中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必需交叉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施工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8.2.2 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应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8.2.3 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并采取临时安全施工措施,作业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位验收;严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8.2.4 交叉作业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袋、箩筐或吊笼等吊运。严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

  8.2.5 在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制定安全施工措施,进行交底后严格执行,必要时应由运行单位派人监护。

  9 脚手架及梯子

  9.1 总则

  9.1.1 脚手架的荷载不得超过270kg/m2。搭好的脚手架应经施工部门及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9.1.2 荷载超过270kg/m2的脚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搭设。

  9.1.3 在构筑物上搭设脚手架应验算构筑物的强度。

  9.1.4 脚手架不得钢、木混搭。

  9.1.5 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钢管立杆应设置金属底座或垫木。竹、木立杆应埋入地下30cm~50cm,杆坑底部应夯实并垫以砖石;遇松土或无法挖坑时应绑扫地杆。横杆应平行并与立杆成直角搭设。

  9.1.6 竹、木立杆和大横杆应错开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m。绑扎时小头应压在大头上,绑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杆、大小横杆相交时,应先绑两根,再绑第三根;不得一扣绑三根。小横杆和大横杆不得伸出脚手架之外。

  9.1.7 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根~7根立杆,应设支杆及剪刀撑。支杆和剪刀撑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于60°。支杆埋入地下的深度不得小于30cm。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4m、横向每隔7m必须与建筑物连接牢固。

  9.1.8 脚手板的铺设:

  1 脚手板应满铺,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与墙面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2 脚手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双排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3 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

  4 脚手板应铺设平稳并绑牢,不平处用木块垫平并钉牢,但不得用砖垫。

  5 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应由两人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下方应设安全网。

  9.1.9 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应搭设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组成的防护栏杆。上杆离地高度1.05m~1.2m,下杆离地高度0.5m~0.6m。并设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里脚手的高度应低于外墙20cm。

  9.1.10 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3,宽度不得小于1.5m,并应钉防滑条。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cm。

  9.1.11 采用直立爬梯时梯档应绑扎牢固,间距不大于30cm。严禁手中拿物攀登。不得在梯子上运送、传递材料及物品。直立爬梯的高度超过2m时应使用攀登自锁器。

  9.1.12 竹、木脚手架的绑扎材料可采用8号镀锌铁丝或直径不小于10mm的棕绳或水葱竹篦。

  9.1.13 在通道及扶梯处的脚手架横杆不得阻碍通行。应抬高并加固。在搬运器材的或有车辆通行的通道处的脚手架,立柱应设围栏并挂警告牌。

  9.1.14 脚手架应经常检查,在大风、暴雨后及解冻期应加强检查。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9.1.15 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搭设脚手架时作业人员应挂好安全带,递杆、撑杆作业人员应密切配合。施工区周围围栏或警告标志,并由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9.1.16 拆除脚手架应按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9.1.17 各种材质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表9.1.17的规定。

  表9.1.17 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 m

 

  9.2 脚手架及脚手板的选材与规格

  9.2.1 钢管脚手杆及钢脚手板

  1 钢管脚手杆应用外径为48mm~51mm,壁厚为3mm~3.5mm的钢管,长度以4m~6.5m及2.1m~2.8m为宜。凡弯曲、压扁、有裂纹或已严重锈蚀的钢管,严禁使用。

  2 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凡有脆裂、变形或滑丝的,严禁使用。

  3 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接头插接长度不得小于8cm;水平承插式接头应有穿销并用扣件连接,不得用铁丝或绳子绑扎。

  4 高层钢管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附近有架空线路时,应满足表9.2.1安全距离的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表9.2.1 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5 钢脚手板应用厚2mm~3mm的A3钢板,规格以长度为1.5m~3.6m、宽度为23cm~25cm、肋高为5cm的为宜。板的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凡有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9.2.2 木脚手杆及木脚手板

  1 木杆应采用去皮杉木或其他坚韧硬木。凡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以及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等,一律严禁使用。

  2 木质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cm。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cm,6cm~8cm的可双杆合并使用,或单杆加密使用。

  3 木脚手板应用5cm厚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以20cm~30cm为宜,长度以不超过6m为宜。凡腐朽、扭曲、破裂的,或有大横透节及多节疤的,严禁使用。距板两端8cm处应用镀锌铁丝箍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

  9.2.3 竹脚手杆及竹脚手板

  1 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立杆、大横杆、剪刀撑、支杆等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cm,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cm。直径在6cm~9cm之间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使用。凡青嫩、枯脆、白麻、虫蛀的,严禁使用。

  2 竹片脚手板的厚度不得小于5cm,螺栓孔不得大于10mm,螺栓必须拧紧。竹片脚手板的长度以2.2m~2.3m为宜,宽度以40cm为宜。

  9.2.4 特殊形式的脚手架

  1 挑式脚手架的斜撑杆上端应与挑梁嵌槽固定,并用螺栓、扒杆或铁丝等连接;下端应固定在立柱或构筑物上。

  2 在门窗洞口搭设的挑架(或称外伸脚手架),其斜杆与墙面的夹角一般不大于30°并应支承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承在窗台板、窗檐、线脚等处;墙内大横杆两端伸过门窗洞两侧的部分应不少于25cm;挑梁的所有受力点都应绑双扣;挑梁应设防护栏杆。

  3 移动式脚手架工作时应与建筑物绑牢,并将其滚动部分固定住。移动前,架上的材料、工具以及施工垃圾等应清除干净。移动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4 悬吊式脚手架:

  1) 悬吊系统应经设计。使用前,应进行两倍设计荷重的静负荷试验,并对所有受力部分进行详细的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 悬吊式脚手架严禁超负荷使用。在工作中,对其结构、挂钩及钢丝绳应指定专人每天进行检查和维护。

  3) 全部悬吊系统所用钢材应为Q235钢的一级品。各种挂钩应用套环扣紧。

  4) 吊架的挑梁必须固定在建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5) 升降用的卷扬机、滑轮以及钢丝绳应根据施工荷重计算选用。卷扬机应用地锚固定,并备有双重制动闸。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4。使用中,应防止钢丝绳与构筑物的棱角摩擦。

  6) 脚手板应满铺并设1.05m高的栏杆及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7) 脚手架应固定在构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8) 脚手架的升降过程应缓慢、平稳。

  9) 悬挂式钢管吊架在搭设过程中,除立杆与横杆的扣件必须牢固外,立杆的上下两端还应加设一道保险扣件。立杆两端伸出横杆的长度不得少于20cm。

  10) 在悬挂式吊架上的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挂在构筑物的牢固部分或保险绳上。

  9.3 梯子

  9.3.1 移动式梯子宜用于高度在4m以下的短时间内可完成的作业。梯子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及修理。梯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9.3.2 梯子的制作:

  1 应轻便、坚固,用优质材料制成。

  2 支柱应能承受作业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

  3 横挡间距为30cm,不得有缺档。横挡应用榫头嵌入。梯子的底宽不得小于50cm。

  4 立柱两端用螺杆或铁丝拧紧。长度超过3m时,中间应加设一道紧固螺栓。

  5 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9.3.3 梯子的使用:

  1 搁置稳固,与地面的夹角以60°为宜。梯脚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顶端应与构筑物靠牢。在松软的地面上使用时,应有防陷、防侧倾的措施。

  2 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上下;在梯子上作业应备工具袋。

  3 严禁两人站在同一个梯子上作业,梯子的最高两档不得站人。

  4 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如必须接长时,应连接牢固并加设支撑。

  5 梯子严禁搁置在悬挂式吊架上。

  6 梯子不能稳固搁置时,应设专人扶持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绑牢。在梯子上作业时,应有防止落物打伤梯下人员的安全措施。

  7 在通道上使用时,应设专人监护或设置临时围栏。

  8 梯子放在门前使用时,应有防止门被突然开启的措施。

  9 梯子上有人时,严禁移动梯子。

  10 在转动机械附近使用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11 严禁搁置在木箱等不稳固或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梯子靠在管子上使用时,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绑牢。

  9.3.4 钢筋爬梯的制作与使用:

  1 钢筋采用Q235钢,直径由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12mm。

  2 挂钩应无伤痕、无裂口,横挡应焊接牢固。使用时,上部应牢固地连接在构筑物上。

  3 梯身每隔3m应设一道长15cm的撑框。长度超过10m的爬梯,中间每隔5m应与构筑物绑牢。

  4 不得在钢筋爬梯上拉设电源线。严禁将钢筋爬梯作为接地线使用。

  5 钢筋爬梯必须与攀登自锁器配合使用。

  10 起重与运输

  10.1 起重作业

  10.1.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1 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2 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3 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4 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

  5 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作业。

  10.1.2 起吊物应绑挂牢固。吊钩悬挂点应在吊物重心的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不得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由于吊物局部着地而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时严禁松钩。

  10.1.3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绳。

  10.1.4 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时:

  1 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

  2 在抬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本身80%的额定能力。

  10.1.5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得同时开动。但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并应遵守本标准10.1.4的规定。

  10.1.6 起吊前应检查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吊件吊离地面约10c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起吊。

  10.1.7 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作两个动作。动臂式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

  10.1.8 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逗留或通过;起吊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员在起重机伸臂及吊物的下方逗留或通过。对吊起的物件必须进行加工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

  10.1.9 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应走吊运通道,严禁从人员的头顶上方越过。

  10.1.10 吊起的重物必须在空中作短时间停留时,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10.1.11 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

  10.1.12 起重机在作业中如遇出现故障或出现不正常现象时,应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起重机严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

  10.1.13 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时,应经核算;利用构筑物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10.1.14 遇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因夜间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10.1.15 当作业地点的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10.2 起重机械

  10.2.1 总则

  1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并悬挂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连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可靠。

  2 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械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3 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除铁路起重机外都必须在距轨道末端2m处设车挡。轨道应按6.4.5的2及6.4.10的要求接地。

  4 起重机上应备有相应的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绝缘垫,不得存放易燃品。

  5 未经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

  6 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做一次全面技术检验。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 静负荷试验:应将试验的重物吊离地面10cm,悬空10min,以检验起重机构架的强度和刚性。静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对于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25%;对于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0%。试验中如发现构架有永久变形,则应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的最大起重量方可使用。桥式起重机在试验中如发现桥架刚性不够,主梁跨中的下挠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1/700且不能修复时,应报废。

  2) 动负荷试验:应在静负荷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时应吊着试验重物反复地卷扬、移动、旋转或变幅,以检验起重机各部的运行情况,如有不正常现象则应更换或修理。动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0%。

  7 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起吊。如必须超负荷时,应经计算,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项目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8 在露天使用的龙门式起重机及塔式起重机的架身上不得安设增加受风面积的设施。

  9 冬季操作室内温度低于5℃时应设采暖设施,夏季操作室内温度高于35℃时应设降温设施。

  10 起重机作业时速度应均匀平稳,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转。落钩时应低速轻放。

  11 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作业,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操作。

  12 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对于用油压或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吊钩钢丝绳呈收紧状态。悬臂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放至40°~60°,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六级时,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风力将达七级时,应将臂杆放下。汽车式起重机还应将支腿全部支出。

  13 电动起重机的补充规定:

  1) 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安装、检修和维护。

  2) 电气装置应安全可靠,熔丝应符合规定。

  3) 电气装置在接通电源后不得进行检修和保养。

  4) 作业中如遇突然停电,应先将所有的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5) 电气装置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闸,不得强行合闸。

  6) 漏电失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浇泼。

  10.2.2 移动式起重机

  1 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必须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2 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

  3 作业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9.2.1的规定,且必须设专人监护。

  4 长期或频繁地靠近架空线路或其他带电体作业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5 加油时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油料着火时,应使用泡沫灭火器或砂土扑灭,严禁用水浇泼。

  6 履带式起重机行驶时,回转盘、臂杆及吊钩应固定住,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

  7 履带式起重机吊物行走时,吊物应位于起重机的正前方,并用绳索拉住,缓慢行走;吊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cm,吊物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当时允许起重量的三分之二。

  8 汽车式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收紧。

  9 汽车式起重机及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前应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进行其他操作;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臂杆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汽车式起重机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走。

  10 铁路式起重机在接近允许负荷时应夹好夹轨钳,支好支撑并进行试吊。带负荷向弯道内侧旋转或带负荷行走时,其负荷量不得超过当时允许起重量的80%。起重机必须在坡道上停留时,应在车轮下安设止轮器。

  10.2.3 塔式及龙门式起重机

  1 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起重机的臂架端部与另一台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的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最高位置的平衡重),与低位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的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 起重机在运行时,无关人员不得上下扶梯;操作或检修人员必须上下时,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

  3 两台起重机在同一条轨道上以及在两条平行或交叉的轨道上进行作业时,两机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吊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m。

  4 作业完毕后,应将起重机停放在轨道中部。

  5 塔式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将起重臂降至要求角度。

  10.2.4 桥式及炉顶式起重机

  1 任何人员不得在行车轨道上站立或行走。

  2 起重机在轨道上进行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在作业区两端的轨道上用钢轨夹夹住,并设标示牌。其他起重机不得进入检修区。

  3 作业完毕后,应将吊钩升起,切断电源。汽机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停放在运行机组的上方。

  10.2.5 扒杆及地锚

  1 新扒杆组装时,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1000;多次使用过的扒杆再重新组装时,每5m长度内中心偏差和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得大于40mm;在扒杆全长内,中心偏差不得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200。

  组装扒杆的连接螺栓必须紧固可靠。

  扒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积水。

  扒杆的连接板、扒杆头部和回转部分等,应每年对其变形、腐蚀、铆、焊或螺栓连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

  2 扒杆至少应设四根缆风绳;人字扒杆应设两根缆风绳;向前倾斜的扒杆如不能设置前稳定缆风绳时,必须在其后面架设牢固的支撑。

  缆风绳与扒杆顶部及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一般不得大于45°。

  缆风绳越过主要道路时,其架空高度不得小于7m。

  缆风绳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9.2.1的规定。

  3 地锚的分布及埋设深度应根据地锚的受力情况及土质情况确定。

  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两侧的2M范围内不得有沟、洞、地下管道或地下电缆等。

  地锚坑引出线及其地下部分应经防腐处理。

  地锚的埋设应平整,基坑不积水。

  地锚埋设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试吊时应指定专人看守。

  10.2.6 卷扬机

  1 基座的设置应平稳牢固,上方应搭设防护工作棚,操作位置应有良好的视野。

  2 旋转方向应与控制器上标明的方向一致。

  3 制动操作杆在最大操纵范围内不得触及地面或其他障碍物。

  4 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应对正。卷筒轴心线与导向滑轮轴心线的距离:对平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20倍;对有槽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15倍。

  5 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作业时钢丝绳卷绕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数应不小于5圈;回卷后最外层钢丝绳应低于卷筒突缘2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

  6 作业前应进行试车,确认卷扬机设置稳固,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滑轮、索具等一切合格后方可使用。

  7 作业时严禁向滑轮上套钢丝绳,严禁在卷筒、滑轮附近用手扶运行中的钢丝绳,不得跨越行走中的钢丝绳,不得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吊起的重物必须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应用棘爪锁住。

  8 运转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机进行排除。

  10.2.7 施工电梯

  1 电梯应安装独立的保护和避雷接地装置,并应保持接地良好。

  2 电梯底笼周围2.5m处必须设置稳固的防护栏杆,各层站过桥和运输通道应平整牢固,出入口的栏杆应安全可靠,全行程四周不得有影响安全运行的障碍物,并应搭设必要的防护屏障。

  3 装设在阴暗处或夜班作业的电梯,必须在全行程上装设足够的照明和明亮的层站编号标志灯。

  4 使用前应检查各部结构无变形、连接螺栓无松动、节点无开焊、装配正位、附壁牢固、站台平整、各部钢丝绳固定良好、运行范围内无障碍。

  5 启动前应检查电气和各限位装置、梯笼门、围护门等连锁装置良好可靠并进行空车升降试验,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6 电梯在每班首次载重运行时,必须从最低层上升。严禁自上而下。当梯笼升离地面1~2m时应停车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如制动器不正常,必须修复后方可投入运行。

  7 电梯运行中如发现机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并确认正常后方可继续运行。

  8 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操作。作业前必须发出戒备信号。梯笼内乘人或载物时,应使负荷均匀分布,防止偏重。严禁超负荷运行。

  9 电梯运行到最上层和最低层时,不得以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常操作。

  10 在有大雨、大雾或六级及以上大风时,电梯应停止运行,并将梯笼降到最底层,切断电源。暴风雨后,应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

  11 作业完毕后,应将梯笼降到最底层,各控制开关拨至零位,切断电源,锁好电源箱,闭锁梯笼门和围护门。

  10.3 起重机的操作人员

  10.3.1 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实际操作及有关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10.3.2 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熟悉所操作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基本知识。

  10.3.3 作业前应检查起重机的工作范围,清除妨碍起重机行走及回转的障碍物。检查轨道是否平直,有无沉陷;轨距及高差是否符合规定。

  10.3.4 作业前应按照本机械的保养规定,执行各项检查和保养。

  10.3.5 起重机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

  1 露天作业的轨道式起重机,作业前应先将夹轨钳松开;作业结束后应将夹轨钳夹住。

  2 应在确认起重机上及周围无人后方可闭合主电源开关;如主电源开关上加锁或有标示牌时,应待有关人员拆除后方可闭合主电源开关。

  3 闭合主电源开关前,应确认所有控制器手柄都处于零位。

  4 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以及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并做必要的试验。如有异常,应在作业前排除。

  5 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开关,加锁并挂上标示牌;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的操作人员。

  10.3.6 雨、雪天作业时,应保持良好视线并防止起重机各部制动器受潮失效。作业前应检查各部制劝器并进行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10.3.7 起重机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操作室。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精力集中,未经指挥人员许可,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10.3.8 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如指挥信号不清或将引起事故时,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均必须听从。

  10.3.9 操作人员在起重机每个动作的操作前,均应发出戒备信号。起吊重物时,吊臂及吊物上严禁有人或有浮置物。

  10.4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

  10.4.1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按GB 5082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指挥。

  10.4.2 指挥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1 指挥人员应按照GB5082的规定进行指挥。如采用对讲机指挥作业时,必须设定专用频道。

  2 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3 指挥人员应站在使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进行指挥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开人及防障碍物。

  4 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负载时,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信号,当发现错传信号时,应立即发出停止信号。

  5 负载降落前,指挥人员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方可发出降落信号。

  6 当多人绑挂同一负载时,应作好呼唤应答,确认绑挂无误后,方可由指挥人员负责指挥起吊。

  7 用两台起重机吊运同一负载时,指挥人员应双手分别指挥各台起重机以确保协调。

  8 在开始起吊时,应先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cm~20cm并稳定后,再用正常速度指挥。在负载最后降落就位时,也应使用微动信号指挥。

  10.5 绳索、吊钩和滑轮

  10.5.1 钢丝绳

  1 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GB/T 8918中规定的多股钢丝绳,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2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的直径应不小于表10.5.1-1的规定。

  表10.5.1-1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直径  
  

  3 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

  4 切断钢丝绳时应采取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

  5 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不影响外观检查;钢丝绳每年应浸油一次。

  6 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直接接触,应在棱角处垫以半圆管、木板等。

  7 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

  8 钢丝绳在机械运行中不得与其他物体或相互间发生摩擦。

  9 钢丝绳严禁与任何带电体接触。

  10 钢丝绳严禁与炽热物体或火焰接触。

  11 钢丝绳不得相互直接套挂连接。

  12 钢丝绳应存放在室内通风、干燥处,并防止损伤、腐蚀或其他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

  13 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绳卡间距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的数量应不少于表10.5.1-2的要求。

  表10.5.1-2 钢丝绳端部固定用绳卡的数量
  
  

  两根钢丝绳用绳卡搭接时,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绳卡数量应比表10.5.1-2的要求增加50%。

  14 绳卡连接的牢固情况应经常进行检查。对不易接近处可采用将绳头放出安全弯的方法进行监视。

  15 钢丝绳用编结法连接时,编结长度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

  16 通过滑轮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

  17 钢丝绳的检查报废,除应符合GB/T 8918的要求外,还应按照GB/T 5972进行检验和检查。

  1) 钢丝绳的断丝数达到表10.5.1-3的规定数值时应报废。

  表10.5.1-3 钢丝绳报废断丝数  
  

  2) 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表10.5.1-3的报废断丝数应按有10.5.1-4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表10.5.1-4 折减系数 %

  

  3) 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钢丝绳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磨损进行的折减。

  10.5.2 卸卡

  1 卸卡不得横向受力。

  2 卸卡的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

  3 不得使卸卡处于吊件的转角处,必要时应加衬垫并使用加大规格的卸卡。

  10.5.3 纤维绳

  1 用作吊绳时,其许用应力不得大于0.98kN/cm2。用作绑扎绳时,许用应力应降低50%。

  2 连接时应采用编结法,不得用打结的方法。

  3 严禁在机械驱动的情况下使用。

  4 有霉烂、腐蚀、损伤者不得用于起重作业;有断股者严禁使用。

  10.5.4 吊钩

  1 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2 吊钩应设有防止脱钩的封口保险装置。

  3 吊钩上的缺陷不得进行焊补。

  4 吊钩的检验应按GB/T 6067或GB5144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吊钩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予以报废:

  1) 裂纹;

  2) 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3)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4) 扭转变形超过10°;

  5) 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10.5.5 滑车及滑车组

  1 滑车应按铭牌规定的允许负荷使用。如无铭牌,应经计算及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 滑车及滑车组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和检查。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尺寸的20%,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以上,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以及有裂纹、轮沿破损等情况者,不得使用,应予以报废。

  3 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中,应采用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必须对吊钩采取封口保险措施。

  4 使用开门滑车时,必须将开门的钩环锁紧。

  5 滑车组使用中两滑车滑轮中心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10.5.5的要求。

  表10.5.5 滑车组两滑车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

  


  10.6 运输及搬运

  10.6.1 车辆运输

  1 在公路上运输重量大,或超长、超宽、超高的物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了解运输路线的情况,拟定运输方案,提出安全措施。

  2) 指定专人检查工具和运具,不超载。

  3) 物件的重心与车厢的承重中心基本一致,重心过高或偏移过多时,加配重进行调整。

  4) 易滚动的物件沿其滚动方向用楔子垫牢。

  5) 运输超长物件时应设置超长架,超长架固定在车厢上,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应捆绑牢固。

  6) 关好车厢板。如无法关严时,将车厢板捆绑固定,但不得遮住尾灯。

  7) 运输途中有专人领车、监护,并设必要的标志。

  2 用汽车运输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时,押运人员必须坐在驾驶室内。

  3 翻斗车的制翻装置应可靠,卸车时车斗不得朝有人的方向倾倒。翻斗车严禁载人。

  4 用铁道平车运送物件时,应由后方推进,不得在前方拖拉;车上不得坐人。如数车同时运送,两车间应保持20m的距离。铁道平车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5 叉车应按其规定的性能使用;使用前应对行驶、升降、倾斜等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6 叉车不得快速启动、急转弯或突然制动。在转弯或斜坡处应低速行驶。倒车时不得紧急制动。

  7 叉车作业结束后,应半闭所有控制器,切断动力源,扳下制动闸,将货叉放至最低位置并取出钥匙或拉出连锁后方可离开。

  8 现场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

  1) 应由专人驾驶及保养,驾驶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许可证。

  2) 使用前应检查制动器、喇叭、方向机构等是否完好。

  3) 装运物件应垫稳、捆牢,不得超载。

  4) 行驶时,驾驶室外及车厢外不得载人,驾驶员不得与他人谈笑。启动前应先鸣号。载货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空车车速不得超过10km/h。停车后应切断动力源,扳下制动闸后,驾驶员方可离开。

  5) 电瓶车充电时应距明火5m以上并加强通风。

  10.6.2 水上运输

  1 船员应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参加水上运输的人员应熟悉水上运输知识。

  2 应根据船只载重量及平稳程度装载。严禁超重、超高、超宽、超长。

  3 器材应分类堆放整齐并系牢;危险品应隔离并妥善放置,由专人负责保管。

  4 应由熟悉水路的人员领航,并遵守航运安全规程。

  5 船只靠岸停稳前不得上下。上下船只的跳板应搭设稳固。单行跳板的宽度不得小于50cm,厚度不得小于5cm,长度不得超过6m。

  6 在水中绑扎或解散竹、木排的人员应会游泳,并佩戴救生衣等防护设备。

  7 遇六级及以上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严禁水上运输,船只必须靠岸停泊。

  8 船只应由专人管理,并应有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救生设备必须完好、齐全。

  9 应注意收听气象台、站的广播,及时做好防台、防汛工作。

  10.6.3 搬运

  1 沿斜面搬运时,所搭设的跳板应牢固可靠,坡度不得大于1:3,跳板厚度不得小于5cm。

  2 在坡道上搬运时,物件应用绳索拴牢,并做好防止倾倒的措施。作业人员应站在侧面。下坡时应用绳索溜住。

  3 从火车下卸圆木应由专人指挥。拔夹杠时,应先拔中间的,后拔两端的;断铁丝时,应先剪上、中层,后剪下层。圆木滚下时,车上严禁上人;圆木滚下方向严禁任何人逗留或通过。

  10.6.4 大型设备的运输及搬运

  1 搬运大型设备前,应对所经路线及两端装卸条件做详细调查,并制定搬运措施。

  2 搬运大型设备前,应对路基下沉、路面松软以及冻土开化等情况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防止在搬运过程中发生倾斜、翻倒;对沿途经过的桥梁、涵洞、沟道等应进行详细检查和验算,必要时应予以加固。

  3 大型设备运输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15°;如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征得制造厂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 运输道路上方如有输电线路,通过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否则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5 用拖车装运大型设备时,应进行稳定性计算并采取防止剧烈冲击或振动的措施。行车时应配备开道车及押运联络员。

  6 从车辆或船上卸下大型设备时,卸车、卸船平台应牢固,并应有足够的宽度和长度。荷重后平台不得有不均匀下沉现象。

  7 搭设卸车、卸船平台时,应考虑到车、船卸载时弹簧弹起及船体浮起所造成的高差。

  8 使用两台不同速度的牵引机械卸车、卸船时,应采取措施使设备受力均匀,牵引速度一致。牵引的着力点应在设备的重心以下。

  9 被拖动物件的重心应放在拖板中心位置。拖运圆形物件时,应垫好枕木楔子;对高大而底面积小的物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薄壁或易变形的物件,应采取加固措施。

  10 拖运滑车组的地锚应经计算,使用中应经常检查。严禁在不牢固的建筑物或运行的设备上绑扎拖运滑车组。打桩绑扎拖运滑车组时,应了解地下设施情况并计算其承载力。

  11 在拖拉钢丝绳导向滑轮内侧的危险区内严禁人员通过或逗留。

  12 中间停运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物件滚动。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并设专人看守。

  10.7 起重机械及起重工具检验

  10.7.1 起重机械检验

  1 下述情况,应对起重机按有关标准进行试验:

  1) 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两年进行一次。

  2) 新安装、经过大修及改造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

  3)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4) 经过暴风、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2 经常性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程度和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检查内容一般包括:

  1) 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 安全及防护装置。

  3) 线路、罐、容器、阀、泵、其他液压或气动部件的工作性能有泄漏情况。

  4) 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5) 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6) 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7) 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8) 捆绑绳、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

  3 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检查内容一般包括:

  1) 经常性检查的内容。

  2) 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的连接情况。

  3) 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

  4) 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5) 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10.7.2 起重工具检验

  1 起重工具检查和试验和周期及要求见表10.7.2。
   
   

  

  2 起重运输作业除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遵照GB5082及GB/T 6067的有关规定执行。

  11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

  11.1 总则

  11.1.1 从事焊缝、切割与热处理的人员应经专业安全技术教育、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应熟悉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11.1.2 从事焊接、切割与热处理操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职业性身体检查。对准备从事焊接、切割与热处理操作的人员,应经身体检查,双目裸视力均在0.4以上,且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11.1.3 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专用护目镜、工作服、绝缘鞋、皮手套等符合专用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11.1.4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的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50 lm/m2~100 lm/m2),应采取措施排除有害气体、粉尘和烟雾等,使之符合TJ36的要求。在人员密集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时,宜设挡光屏。

  11.1.5 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时,应有防止触电、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

  11.1.6 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5m的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实无法清除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

  11.1.7 对盛装过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应先用蒸汽冲洗,并在确认冲洗干净后方可进行焊接或切割。施焊或切割时,容器盖口必须打开,在容器的封头部位严禁站人。

  11.1.8 严禁在带有压力的容器和管道、运行中的转动机械及带电设备上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

  11.1.9 在规定的禁火区内或在已贮油的油区内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该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11.1.10 严禁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和设备等进行焊接与切割。

  11.1.11 严禁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10m的范围内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

  11.1.12 在充氢设备运行区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必须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及运行单位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前,必须先测量空气中的含氢量,低于0.4%时方可进行。

  11.1.13 不宜在雨、雪及大风天气进行露天焊接或切割作业。如确实需要时,应采取遮蔽雨雪、防止触电和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

  11.1.14 在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时:

  1 严禁站在油桶、木桶等不稳固或易燃的物品上进行作业。

  2 作业开始前应对熔渣有可能落入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除,或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3 严禁随身携带电焊导线、气焊软管登高或从高处跨越,应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用绳索提吊。

  4 在高处进行电焊作业时,宜设专人进行拉合闸和调节电流等作业。

  11.1.15 在金属容器及坑井内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时:

  1 金属容器必须可靠接地或采取其他防止触电的措施。

  2 严禁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内。

  3 焊工所穿衣服、鞋、帽等必须干燥,脚下应垫绝缘垫。

  4 严禁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作业。

  5 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时,应设通风装置,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0℃;严禁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

  6 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入口处应设专人监护,并在监护人伸手可及处设二次回路的切断开关。监护人应与内部的工作人员保持联系,电焊作业中断时应及时切断焊接电源。

  7 在容器或坑井内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系安全绳,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监护人勾挂住。

  8 严禁将漏气的焊炬、割炬和橡胶软管带入容器内;焊炬、割炬不得在容器内点火。在作业间歇或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将气焊、气割工具拉出容器。

  9 下坑井、隧道、深沟内作业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存有可燃或有毒的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作业。

  10 下班时或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点人数。

  11.1.16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场地、消除焊件余热、切断电源,仔细检查工作场所周围及防护设施,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11.2 电焊

  11.2.1 施工现场的电焊机应采用集装箱形式统一布置,保持通风良好。电焊机及其外接头均应有相应的标牌及编号。

  11.2.2 露天装设的电焊机应设置在干燥的场所并应有防护棚遮蔽,装设地点距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11.2.3 电焊机裸露的导电部位和转动部分必须装设防护罩。

  11.2.4 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应绝缘良好,长度一般不得大于3m;超长时,应架高布设。

  11.2.5 电焊机必须装设独立的电源控制装置,其容量应满足要求。

  11.2.6 电焊机的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严禁多台电焊机串联接地。

  11.2.7 电焊工作台必须可靠接地。在狭小或潮湿地点施焊时,应垫干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触电的措施,并设监护人。

  11.2.8 电焊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方可合闸。

  11.2.9 在使用长期停用的电焊机前必须测试其绝缘电阻,电阻值不得低于0.5MΩ,接线部分不得有腐蚀和受潮现象。

  11.2.10 焊钳及二次线的绝缘必须良好,导线截面应与工作参数相适应。焊钳手柄应有良好的隔热性能。

  11.2.11 严禁将电焊导线靠近热源、接触钢丝绳、转动机械或将其搭设在氧气瓶、乙炔瓶上。

  11.2.12 严禁将电缆外皮、轨道、管道或其他金属物品等作为电焊的二次线。

  11.2.13 电焊机二次线应布设整齐、固定牢固,并使用快速接头插座。电焊导线通过道路时,必须将其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通过铁道时,必须将其从轨道下面穿过。

  11.2.14 倒换电焊机接头、转移作业地点、发生故障或电焊工离开作业场所时,必须切断电源。

  11.2.15 进行氩弧焊、等离子切割或有色金属切割时,宜戴静电防护口罩。

  11.2.16 进行埋弧焊时,应防止由于焊剂突然中断而引起的弧光辐射。

  11.2.17 打磨钨极应使用专用砂轮机和强迫抽风装置;打磨钨极处的地面应经常进行湿式清扫。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垃圾应集中深埋处理。

  11.2.18 储存或运输钨极时应将钨极放在铅盒内。作业中随时使用的零星钨极应放在专用的盒内。

  11.2.19 等离子切割应尽量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操作。采用手工操作时,应有专门的防止触电及排烟尘等防护措施。

  11.2.20 焊接预热件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11.2.21 用高频引弧或稳弧进行焊接及切割时,应对电源进行屏蔽。

  11.3 气焊与气割

  11.3.1 气瓶的使用、运输和保管

  1 气管应按表11.3.1-1的规定进行漆色和标注。

  表11.3.1-1 气瓶漆色和标注

  

  2 气瓶应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应每五年检验一次。定期技术检验项目应包括:内、外表检验,水压试验(使用中的乙炔气瓶只做气压试验);必要时应测量气瓶的最小厚度。

  3 气瓶瓶阀及管接头处不得漏气。应经常检查丝堵和角阀丝扣的磨损及锈蚀情况,发现损坏应立即更换。

  4 气瓶上必须装两道防震圈。

  5 不得将气瓶与带电物体接触。氧气瓶不得沾染油脂。

  6 气瓶的瓶阀严禁沾有油脂。如沾有油脂必须洗刷干净。

  7 氧气瓶与减压器的连接头发生自燃时应迅速关闭氧气瓶的阀门。

  8 严禁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瓶的残液。

  9 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烤,可用浸40℃热水的棉布盖上使其缓慢解冻。

  10 严禁直接使用不装减压器的气瓶或装设不合格减压器的气瓶。乙炔气瓶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

  11 乙炔气瓶的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47MPa,输气流速不得大于(1.5~2.0)m3(h•瓶)。

  12 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氧气瓶必须留有0.2MPa的剩余压力,液化石油气瓶必须留有0.1MPa的剩余压力,乙炔气瓶内必须留有不低于表11.3.1-2规定的剩余压力。

  表11.3.1-2 乙炔瓶内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的关系

  

  13 气瓶(特别是乙炔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不得卧放。

  14 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时,应先点燃引火物,然后开启气阀。

  15 气瓶的存放与保管:

  1) 气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夏季应防止日光曝晒。

  2) 严禁将气瓶和易燃物、易爆物混放在一起。

  3) 严禁与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一起存放。

  4) 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应保持直立,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5) 严禁将气瓶靠近热源。

  6) 氧气、液化石油气瓶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不得高于60℃;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不得高于40℃。

  7) 严禁将乙炔气瓶放置在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亦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16 气瓶的搬运:

  1) 气瓶搬运前应旋紧瓶帽。气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掷或滚动、碰撞。

  2) 汽车装运氧气瓶及液化石油气瓶时,一般应将气瓶横向排放,头部朝向一侧,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板。

  3) 汽车装运乙炔气瓶时,气瓶应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小于瓶高的2/3。

  4) 运输气瓶的车上严禁烟火。运输乙炔气瓶的车上应备有相应的灭火器具。

  5) 易燃物、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气瓶同车运输。

  6) 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严禁同车运输。

  7) 运输气瓶的车厢上不得乘人。

  17 气瓶库的建立:

  1) 气瓶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有明火或其他热源;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2) 气瓶库必须在明显、方便的地点设置灭火器具,并定期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3) 气瓶库必须设专人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 容积较小的仓库(储量在50瓶以下)距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25m。较大的仓库与施工生产地点的距离应不少于50m,与住宅和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少于100m。

  5) 氧气瓶、乙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瓶储存仓库周围10m范围内严禁烟火并严禁堆放可燃物。

  11.3.2 减压器及其使用

  1 减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减压器有出厂合格证;

  2) 外套螺母的螺纹完好,使用纤维质垫圈(不得使用皮垫或胶垫);

  3) 高、低压表有效,指针灵活;

  4) 安全阀完好、可靠。

  2 减压器(特别是接头的螺帽、螺杆)严禁沾染油脂,不得沾有砂粒或金属屑。

  3 减压器螺母在气瓶上的拧扣数不少于5扣。

  4 减压器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只能用热水、蒸汽解冻或自然解冻。

  5 减压器损坏、漏气或有其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检修。

  6 装卸减压器或因连接头漏气紧螺帽时,操作人员严禁戴沾有油污的手套和使用沾有油污的扳手。

  7 安装减压器前,应稍打开瓶阀,将瓶阀上粘附的污垢吹净后立即关闭。吹灰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侧面。

  8 减压器装好后,操作者应站在瓶阀的侧后面将调节螺丝拧松,缓慢开启气瓶瓶阀。停止作业时,应先关闭气瓶阀门,拧松减压器调节螺丝,放出软管中的余气,最后卸下减压器。

  11.3.3 乙炔、氧气及液化石油气橡胶软管的使用

  1 橡胶软管应按下列规定着色:

  1) 氧气胶管为红色;

  2) 乙炔气管为黑色;

  3) 氩气管为绿色。

  2 乙炔气橡胶软管脱落、破裂或着火时,应先将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将氧气的供气阀门关闭,停上供气后再处理着火胶管,不得使用弯折软管的处理办法。

  3 不得使用有鼓包、裂纹或漏气的橡胶软管。如发现有漏气现象,应将其损坏部分切除,不得用贴补或包缠的办法处理。

  4 氧气橡胶软管、乙炔气橡胶软管严禁沾染油脂。

  5 氧气橡胶软管与乙炔橡胶软管严禁串通连接或互换使用。

  6 严禁把氧气软管或乙炔软管放置在高温、高压管道附近或触及赤热物体。不得将重物压在软管上。应防止金属熔渣掉落在软管上。

  7 氧气、乙炔气及液化石油气橡胶软管横穿平台或通道时应架高布设或采取防压保护措施;严禁与电线、电焊线并行敷设或交织在一起。

  8 橡胶软管的接头应用特制的卡子卡紧或用软金属丝扎紧,软管的中间接头应用气管接头连接并扎紧。

  9 乙炔气、液化石油气软管堵塞或冻结时,严禁用氧气吹通或用火烘烤。

  11.3.4 焊炬、割炬的使用

  1 焊炬、割炬点火前应检查连接处和各气阀的严密性。

  2 焊炬、割炬点火时应先开乙炔阀、后开氧气阀;嘴孔不得对着人。

  3 焊炬、割炬的焊嘴因连续工作过热而发生爆鸣时,应用水冷却;如因堵塞而发生爆鸣时,应立即停用,待剔通后方可继续使用。

  4 严林将点燃的焊炬、割炬挂在工件上或放在地面上。

  5 严禁将焊炬、割炬做照明用;严禁用氧气吹扫衣服或纳凉。

  6 气焊、气割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当使用移动式半自动气割机或固定式气割机时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鞋,并采取防止触电的措施。

  7 气割时应防止割件倾倒、坠落。距离混凝土地面(或构件)太近或集中进行气割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8 气焊、气割作业完毕后,应关闭所有气源的供气阀门,并卸下焊(割)炬,严禁只关闭焊(割)炬阀门或将输气胶管弯折便离开作业场所。

  9 严禁将未从供气阀上卸下的输气胶管、焊炬和割炬放入管道、容器、箱罐或工具箱内。

  11.3.5 施工现场的气体管线

  1 施工现场的气体应根据施工需要采用专用管道集中输送,管道的安装和验收应符合GB50030、GB50031和DL/T5031的要求。

  2 气体管线着色应符合11.3.1条1款的规定。

  3 氧气管道、乙炔管道的地下埋设:

  1) 埋设深度应根据地面负荷决定。管顶距地面一般不得小于0.7m,且应在冻土层以下,否则应采取防冻措施。

  2) 穿过铁路或道路时,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得小于1.2m,距道路路面不得小于0.7m,且均应设套管,套管的两端伸出铁路路基或道路两边不应小于1m;铁路路基或道路两边有排水沟时,应延伸出排水沟1m;套管内的管段应尽量减少焊缝。

  3) 管子上部30cm范围内,用松土填平并捣实,或用砂填满后再回填土。

  4) 管道、阀门和附件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阀门、附件处应设检查井。氧气管道、乙炔管道应单独设置,严禁有其他管道直接穿过。

  5) 乙炔管道和液化石油气管道严禁通过烟道、通风地沟或直接靠近高于50℃的热表面;严禁穿过建(构)筑物和露天堆场的下面。

  6) 管道在填土前,应进行气密性检查,不得有漏气现象。

  11.3.6 集中供氧气站及乙炔气站

  1 集中供氧气站及乙炔气站的设计应符合GB50030与GBJ16的规定。

  2 集中供氧气站及乙炔气站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0m。

  3 乙炔气站不得设在高压线路的下方、人员集中的地方或交通道路附近。

  4 集中供氧气站、乙炔气站的墙壁应采用耐火材料,房顶应采用轻型材料,但不得使用油毛毡。

  5 氧气站及乙炔气站应装有避雷设施。

  6 氧气站及乙炔气站必须在明显方便的地点设置灭火器具,并定期进行检查。

  7 氧气站及乙炔气站周围10m范围内严禁烟火。

  8 氧气站及乙炔气站应设专人负责运行管理。站内主要部位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11.4 热处理

  11.4.1 热处理场所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应有明显方便的地方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11.4.2 管道热处理场所应设围栏并挂警告牌。

  11.4.3 采用中频电源进行热处理时,必须执行经过批准的操作程序和指挥联络办法。严禁擅自操作。

  11.4.4 从中频电源设备到热处理作业地点的专用电缆必须按规定布设,并有特殊标志。

  11.4.5 拆装感应线圈必须在切断电源后进行,并应有防止线圈误带电的措施。

  11.4.6 热处理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使用防止触电的防护用品。

  11.4.7 采用水冷感应线圈时,冷却水应回收或用软管排入地沟,不得随地排放。

  11.4.8 进行热处理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结束后应详细检查,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12 修配加工

  12.1 总则

  12.1.1 机床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机床应由专人操作。

  12.1.2 安装机床时,应按其最大行程留出不小于1m的通道。

  12.1.3 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应穿工作服并扎紧袖口,作业时不得戴手套,长发、发辫应盘入帽内。

  12.1.4 机床外露的传动轴、传动带、齿轮、皮带轮等必须装保护罩;机床应有良好的接地。

  12.1.5 作业前应检查机械、仪表及工具等的完好情况。机床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险螺丝及销子不松动;

  2 转动部分没有放工具、量具或其他物品。

  12.1.6 机床在切削过程中,操作人员的面部不得正对刀口,不得在刀架的行程范围内检查切削面。

  12.1.7 机床开动后严禁将头、手伸入其回转行程内。

  12.1.8 严禁在运行的机床上面递送工具、夹具及其他物件,或直接用手触摸加工件。

  12.1.9 严禁手拿沾有冷却液的棉纱冷却转动着的工件或刀具。

  12.1.10 机械上的边角料及剪切下来的零星材料严禁直接用手清除;缠在刀具或工件上的带状切屑,必须用铁钩清除,清除时必须停车。

  12.1.11 切 削脆质金属或高速切削时应戴防护眼镜,并按切屑飞射方向加设挡板;切削生铁时应戴口罩。

  12.1.12 机床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车:

  1 检查精度,测量尺寸,校对冲模剪口。

  2 加工件变动位置。

  3 机床发出不正常响声。

  4 操作人员离开作业岗位,不论其时间长短。

  12.1.13 每班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退出刀架,将各部手柄放在空挡位置,并清擦机械,做好保养工作和交接班手续。

  12.2 机床作业

  12.2.1 车床作业

  1 装卸卡盘时应在主轴孔内穿钢管或穿入坚实木棍。

  2 加工件超出床头箱或机床尾部时,必须用托架并设围栏。偏重较大时,应加平衡铁块并用低速切削;平衡铁块必须安装牢固。

  3 车削薄壁工件时,应将工件卡紧,严格控制切削量及切削速度,并随时紧固刀架螺丝;车刀不宜伸出过长。

  4 高速切削大型工件时,不得紧急制动或突然变换旋转方向。如需换向,应先停车。

  5 使用锉刀抛光时应将刀架退到安全位置;操作时应右手在前、左手握柄,严防衣袖触及工件或手臂碰到卡盘。

  6 作业开始前应把车刀上牢,刀尖不可露出过长。

  7 使用自动走刀时应扣上保险。清理车头轴眼、顶尖套筒等时,必须停车。

  8 顶尖与尖眼中心孔应相互配合,不得用旧顶尖。车床在运行中不得松开顶尖座。

  9 立车的转盘上严禁堆放物件,并应设防护装置。

  12.2.2 铣床及刨床作业

  1 铣床自动进料时必须拉开工作台上的手柄,严防旋转伤人。

  2 不得利用铣床动力去紧心轴螺母。

  3 刨床开动前应检查其周围的环境,在其行程范围内不得有杂物或其他无关人员。

  12.2.3 磨床作业

  1 磨床使用前应检查砂轮防护罩是否牢固,严禁使用有裂纹或有不稳定现象的砂轮片。

  2 快速给进时,砂轮与工件应平稳接触。工作台移动时,工件应先与砂轮脱开。

  3 修整砂轮必须使用专用刀具,严禁使用凿子或其他工具。

  4 手工修整砂轮时,刀具架的底面必须抵在导板或垫板架上;机动修整砂轮时,进给量应均匀平稳,人应站在砂轮的侧面。

  12.2.4 镗床作业

  1 调整镗床时,在升降主轴箱前应松开立柱上的夹紧装置;装镗杆前应检查主轴孔与镗杆是否完好,安装时不得用锤子或其他工具敲击镗杆。

  2 镗床开始作业时应先用手动进给,使刀具接近工件,然后再用自动进给。

  3 当工具处在工作位置时不得开车或停车。

  4 旋转工作台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12.3 钳工作业

  12.3.1 台虎钳的钳把不得用套管接长加力或用手锤敲打;所夹工件不得超过钳口最大行程的三分之二。

  12.3.2 使用钢锯时工件应夹紧,工件将锯断时,应用手或支架托住。

  12.3.3 使用活动扳手时,扳口尺寸应与螺帽相符,不得在手柄上加套管使用。

  12.3.4 在同一工件台两边凿、铲工件时,中间应设防护网。单面工作台应有一面靠墙。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

  12.3.5 两人在同一工件上进行刮研时,不得对面操作。

  12.3.6 检查设备内部时,应使用行灯或手电筒照明,严禁用明火。检查容易倾倒的设备时,必须支撑牢固。检查机械零部件的接合面时,应将吊起的部分支撑牢固,手不得伸入接合面内。

  12.3.7 检修蓄电池时,应有防止酸液灼伤的措施;平整或清扫极板应在通风良好处进行。

  12.3.8 拆卸的设备零部件应放置稳固。装配时,严禁用手插入接合面或探摸螺孔。取放垫铁时,手指应放在垫铁的两侧。

  12.3.9 在用链条葫芦吊起的部件下进行工作时,必须将手拉链扣在起重链上,并用支架将吊件垫稳。

  12.3.10 设备清洗、脱脂不得使用汽油,工作场所应通风良好,严禁烟火。

  12.3.11 清洗后的零部件应待油气挥发后再进行组装。

  12.3.12 使用钻床时,工件应夹(或压)牢固,严禁手扶施钻。

  12.3.13 冲压工件时,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每冲完一次,脚必须离开踏板。

  12.3.14 装带顶杆的模具时,必须调整好上、下挡铁,缓慢调试;进行压印校正时,其行程不得超过最大行程的65%。

  12.4 铆工作业

  12.4.1 工作平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12.4.2 滚动台两侧滚轮应保持水平,拼装体中心垂线与滚轮中心线夹角不得小于35°,工件转动时外缘的线速度不得超过3m/min。

  12.4.3 在滚动台上拼装容器采用卷扬机牵引时,钢丝绳必须沿容器表面底部引出,并应在相反方向设置保险绳。

  12.4.4 风铲的风管接头、阀门等应完好,铲头有裂纹的严禁使用;操作中应及时清理毛刺,铲头前方不得站人;更换铲头时风枪口必须朝下;严禁操作人员面对风枪口。

  12.4.5 铆钉枪、风铲不用时应关闭风门、取出弹子。提拿时枪口应朝下,严禁将枪口对着人。

  12.4.6 使用冲子冲孔时,对面不得有人,并应有防止冲子飞出伤人的措施。

  12.4.7 从事铆接作业时,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铲打毛刺时,应戴防护眼镜;碎屑飞出方向不得有人。

  12.4.8 多人搬运或翻钢板时,应有专人指挥,步调应一致。

  12.4.9 在容器内进行锤击时,应有保护耳膜的措施。

  12.4.10 卷板展开时,拉伸索具必须牢靠。展开方向两侧及板上不得站人,严防松索或切板时回弹伤人。

  12.4.11 使用平板机时,应站在两侧操作,钢板过长时应用托架式小车或用吊车配合。板上不得站人。

  12.4.12 卷板时,应站在卷板机的两侧操作。钢板卷到尾端时,应留有足够裕量。卷大直径筒体应有吊具配合。

  12.4.13 严禁跨越转动着的卷板机或平板机的滚筒,不得站在行走的钢板上或其正前方。

  12.4.14 卷板对缝必须在停机后进行。

  12.4.15 圆管滚动时,应在滚动方向的前方设置限位装置。

  12.4.16 用调直机调直或弯制型钢,应放稳并卡牢。移动型钢时,手应放在外侧,顶具必须焊有手柄。

  12.4.17 使用剪板机时,钢板应放置平稳。剪板时,上剪刀片未复位时不得送料或将手伸入刀口下方。严禁剪切超过规定厚度的钢板,或剪切压不住的窄钢板。

  12.4.18 刨边机的行走轨道不得有障碍物;清除刨屑必须停车。

  13 小型施工机械及工具

  13.1 总则

  13.1.1 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各种机具都应由专人进行维护,并应随机挂安全操作牌。

  13.1.2 机具的转动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锐部分应装设防护罩或遮栏,转动部分应保持润滑。

  13.1.3 机具的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液量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制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13.1.4 机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鉴定。修复后的机具应经试转、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3.1.5 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破损或有故障的机具。

  13.1.6 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

  13.1.7 电动的工具、机具必须接地或接零良好。

  13.1.8 电动或风动的机具在运行中不得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其能源断开。不得将机具或其附件放在机器或设备上。

  13.1.9 不得站在移动式梯子上或其他不稳定的地方使用电动机具或风动机具。

  13.1.10 使用射钉枪、压接枪等爆发性工具时,除应严格遵守说明书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爆破的有关规定。

  13.2 小型施工机械

  13.2.1 砂轮机

  1 砂轮机的旋转方向不得正对其他机器、设备。

  2 安装砂轮片时,砂轮片与两侧板之间应加柔软的垫片,严禁猛击螺帽。

  3 砂轮片有缺损或裂纹者严禁使用,其工作转速应与砂轮机的转速相符。

  4 砂轮机必须装设托架。托架与砂轮片的间隙应经常调整,最大不得超过3mm;托架的高度应调整到使工件的打磨处与砂轮片中心处在同一平面上。

  5 砂轮机的安全罩应完整;使用砂轮机时应站在侧面并戴防护眼镜。

  6 不得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片;不得在砂轮片的侧面打磨工件;不得用砂轮机打磨软金属、非金属以及大工件。

  7 砂轮片的有效半径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必须更换。

  13.2.2 空气压缩机

  1 空气压缩机应保持润滑良好,压力表准确,自动启、停装置灵敏,安全阀可靠,并应由专人维护;压力表、安全阀及调节器等应定期进行校验。

  2 严禁用汽油或煤油洗刷空气滤清器以及其它空气通路的零件。

  3 输气管应避免急弯。打开进风阀前,应事先通知作业地点的有关人员。

  4 出气口处不得有人工作,储气罐放置地点应通风,且严禁日光曝晒或高温烘烤。

  5 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机进行检修:

  1) 气压、机油压力、温度、电流等表计的指示值突然超出规定范围或指示不正常。

  2) 发生漏水、漏气、漏油、漏电或冷却液突然中断。

  3) 安全阀连续放气且无法调整或机械响声异常。

  13.2.3 水泵

  1 水泵放置地点应坚实,安装应牢固、平稳,并有防雨措施。数台水泵并列安装时,泵与泵之间应有0.8m~1m的间距。

  2 安装后,电动机与水泵的连接应中心找正,联轴器的螺栓必须牢固,外露的转动部分应有防护装置。

  3 水泵启动前应检查进、出水管支架是否牢固。

  4 升、降吸水管时应站在防护栏杆的平台上。任何人不得从正在运行的水泵上跨越。

  5 运行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泵进行检修:

  1) 漏水、漏气或盘根部发热。

  2) 滤网堵塞或运转声音异常。

  3) 电动机温度过高,电流突然增大或电压升、降幅度超过额定值的±5%。

  4) 机械零件松动或其他故障。

  6 作业完毕后应将放水阀打开,冬季应做好防冻措施。

  7 使用潜水泵时,应根据制造厂规定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操作。潜水泵运行时,严禁任可人进入被排水的坑、池内。进入坑、池内工作时,必须切断潜水泵的电源。

  13.2.4 角向磨光机

  1 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和防尘口罩。

  2 磨光机所用砂轮外缘的安全线速度不得小于80m/s。

  3 在切割作业时,砂轮不得倾斜。

  13.2.5 其他机械

  1 滤油机及油系统的金属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滤油机应远离火源及烤箱,并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2 真空泵应润滑良好,冷动水流量应充足,冬季应有防冻措施,并应由专人维护。

  3 电动弯管机、坡口机、套丝机等应先空转,待转动正常后方可带负荷工作。运行中,严禁用手、脚接触其转动部分。

  4 磁力吸盘电钻的磁盘平面应平整、干净、无锈,进行侧钻或铆钻时,应采取防止失电后钻体坠落的保护措施。

  5 使用电动扳手时,应将反力矩支点靠牢并确实扣好螺帽后方可开动。

  6 使用钻床时严禁戴手套,袖口应扎紧;钻具、工件均应固定牢固。薄工件和小工件施钻时,不得直接用手扶持。钻头转动时,严禁直接用手清除钻屑或用手接触转动部分。

  13.3 手动工具

  13.3.1 千斤顶

  1 使用前应检查各部分是否完好。油压式千斤顶的安全栓有损坏,螺旋式千斤顶或齿条式千斤顶的螺纹或齿条的磨损量达20%时,严禁使用。

  2 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千斤顶必须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的接触面间应加防滑垫层。

  3 严禁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或超过规定人数操作。

  4 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5 在顶升的过程中,应随着重物的上升在重物下加设保险垫层,到达顶升高度后应及时将重物垫牢。

  6 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不小于荷重的两倍。顶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的顶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7 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高度的四分之三。

  8 不得在长时间无人照料下承受荷重。

  9 下降速度必须缓慢,严禁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

  13.3.2 链条葫芦

  1 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传动装置及刹车装置是否良好。吊钩、链轮、倒卡等有变形时,以及链条直径磨损量达15%时,严禁使用。

  2 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3 起重链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4 刹车片严防染油脂。

  5 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1人拉链,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许两人接链,不得随意增加人数猛拉。操作时,人不得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

  6 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7 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13.3.3 喷灯

  1 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使用:

  1) 油筒不漏油,喷油嘴的螺纹丝扣不漏气。

  2) 加油量未超过油筒容积的四分之三。

  3) 加油嘴的螺线塞已拧紧。

  2 已使用煤油或柴油的喷灯严禁注入汽油。

  3 喷灯内压力不可过高,火焰应调整适当。喷灯因连续使用,而温度过高时,应暂停使用。作业场所应空气流通。

  4 使用中如发生喷嘴堵塞,应先关闭气门,待火灭后站在侧面用通针剔通。

  5 使用喷灯的作业场所不得有易燃物。

  6 喷灯在带电区附近作业时,火焰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满足表13.3.3的要求。

  表13.3.3 喷灯火焰与带电部分的最小允许距离  
  

  7 在使用过程中如需加油时,必须灭火、泄压,待喷灯冷却后方可进行。

  8 使用完毕后,应先灭火、泄压,待喷灯完全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

  13.3.4 其他手动工具

  1 冲子、扁铲等冲击性工具严禁用高速工具钢制作,锤击面不得淬火,冲击面毛刺应及时打磨清理;錾子、扁铲有卷边或裂纹的不得使用;顶部的油污应及时清除。

  2 大锤、手锤、手斧等甩打性工具的把柄应用坚韧的木料制作,锤头应用金属背楔加以固定。打锤时,握锤的手不得戴手套,挥动方向不得对着人。

  3 使用撬杠时,支点应牢靠。高处使用时严禁双手施压。

  13.4 电动工具

  13.4.1 移动式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单相电源线必须使用三芯软橡胶电缆;三相电源线在TT系统中必须使用四芯软橡胶电缆,在TN-S系统中必须使用五芯软橡胶电缆。接线时,缆线护套应穿进设备的接线盒内并予以固定。

  13.4.2 电动工具使用前应检查下列各项:

  1 外壳、手柄无裂缝、无破损。

  2 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连接正确、牢固。

  3 电缆或软线完好。

  4 插头完好。

  5 开关动作正常、灵活,无缺损。

  6 电气保护装置完好。

  7 机械防护装置完好。

  8 转动部分灵活。

  13.4.3 长期停用或新领用的电动工具应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如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达不到2MΩ,必须进行维修处理。对正常使用的电动工具也应对绝缘电阻进行定期测量、检查。

  13.4.4 电动工具的电气部分经维修后,必须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及绝缘耐压试验,试验电压为380V,试验时间为1min。

  13.4.5 连接电动机械及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单独设开关或插座,并装设漏电保护器,金属外壳应接地;电动工具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13.4.6 电流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得超过0.1s;电压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压不得大于36V。

  13.4.7 电动机具的操作开关应置于操作人员伸手可及的部位。当休息、下班或作业中突然停电时,应切断电源侧开关。

  13.4.8 使用Ⅰ类可携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垫上;移动工具时,不得提着电线或工具的转动部分。

  13.4.9 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在金属容器内使用Ⅲ类绝缘的电动工具时,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并设专人监护。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13.5 风动工具

  13.5.1 风管应与供气的金属管连接牢固,并在作业前通气吹洗;吹洗时排气口不得对着人。

  13.5.2 作业前,必须将附件牢靠地接装在套口中,严防在作业时飞出。

  13.5.3 风锤、风镐、风枪等冲击性风动工具必须在置于工作状态后方可通气。

  13.5.4 风管不得弯成锐角;风管遭受挤压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13.5.5 更换工具附件必须待余气排尽的方可进行。

  13.5.6 严禁用氧气作为风动工具的气源。

  14 土石方工程

  14.1 总则

  14.1.1 土石方开挖前应了解水文地质和地下设施情况,制定施工技术措施及安全施工措施。

  14.1.2 挖掘区域内如发现不能辨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严禁擅自敲拆,必须报告上级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14.1.3 在有电缆、管道及光缆等地下设施的地方进行土石方开挖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且派有专人监护;严禁用冲击工具或机械挖掘。

  14.1.4 挖掘土石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使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掘前应将斜坡上的浮石清理干净,堆土的距离及高度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有关规定。

  14.1.5 在深坑及井内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防坍措施,坑、井内的通风应良好。在作业中应定时检测是否存在有毒气体或异常现象,如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并报告上级处理。

  14.1.6 在电杆或地下构筑物附近挖土时,其周围必须有加固措施。在靠近建筑物处挖掘基坑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塌陷措施。

  14.1.7 沿铁路边缘挖土时,应派专人监护或在轨道外侧设围栏。围栏与轨道中心的距离:宽轨不得小于2.5m,1m宽的轻轨不得小于2m,0.75m以下的窄轨不得小于1.5m。

  14.1.8 在交通道路、广场或施工区域内挖掘沟道或坑井时,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围栏离坑边不得小于0.8m。

  14.1.9 上下基坑时应挖设台阶或铺设防滑走道板;若坑边狭窄,可使用靠梯;严禁攀登挡土支撑架上下或在坑井的边坡脚下休息。

  14.1.10 在夜间进行土石方施工时,施工区域应有足够的照明。

  14.1.11 用风钻打眼时,手不得离开钻把上的风门,严禁骑马式作业。更换钻头应先关闭风门。

  14.1.12 凿岩机的橡胶风管严防缠绕或打结,严禁用弯折风管的方法停止供气。

  14.1.13 雨期开挖基坑(槽)时,应注意边坡稳定,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坡度或设置支撑;施工时应加强对边坡或支撑的检查。施工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流入坑(槽)内。

  14.1.14 土方工程不宜在冬季施工。如须在冬施工时,其施工方案应符合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施工前应准备充分,并做连续施工。

  14.2 排水

  14.2.1 在有地下水或地面水流入基坑处进行挖土时,应有排水措施,并应防止因抽水而引起坍方、流砂。大型坑、井的排水措施应经过方案设计并按要求设置。

  14.2.2 水泵在使用前应经电工检查,确保其绝缘和密封性能良好。水泵的使用、操作应按13.2.3和13.4.2、13.4.3的规定执行。

  14.2.3 严禁在水中或潮湿之处搬移、检查正在运行的潜水泵,进行检查、移动时必须切断电源。

  14.2.4 井点排水:

  1 井点排水方案应经设计确定。

  2 所用设备的安全性能应良好,水泵接管必须牢固、卡紧。作业时严禁将带压管口对准人体。

  3 人工下管时应有专人指挥,起落动作一致,用力均匀;人字扒杆必须系好缆绳。

  4 机械下管、拔管时,吊臂下严禁站人。

  5 在有车辆或施工机械通过的地点,敷设的井点应予以加固。

  14.3 边坡及支撑

  14.3.1 永久性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边坡坡度应符合GB 50202的要求。

  14.3.2 在不能按GB50202的要求留设边坡时,应设置支撑。支撑应根据具体施工情况进行选择和设计,且必须牢固可靠。

  14.3.3 在边坡上侧堆土(或堆放材料)及移动施工机械时,应与边坡边缘保持一定的距离。当土质良好时,堆土(或材料)应距边缘0.8m以外,高度不宜超过1.5m。

  14.3.4 在土方开挖中应随时注意边坡的变动情况,如出现滑坡迹象(如裂缝、滑动、流砂、塌落等)时,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 暂停施工,必要时所有人员和机械撤至安全地点;

  2 做好观测并记录;

  3 通知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措施。

  14.3.5 拆除支撑应自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应先装后拆。拆除固壁支撑时应考虑对附近建筑物安全的影响。

  14.4 人工开挖

  14.4.1 人工开挖时,两人操作间距应以不互相碰撞为宜(一般保持2m~3m),并应自上而下逐层开挖,严禁采用掏洞的挖掘方法。

  14.4.2 在基坑内向上运土时,应在边坡上挖设台阶,其宽度不得小于0.7m,相邻台阶的高差不得超过1.5m。严禁利用挡土支撑搁置传土工具或站在支撑上传递。

  14.4.3 用杠杆式或推磨式提升吊桶运土时,应经常检查绳索、滑轮、吊桶的牢固程度。吊桶下方严禁人员逗留。

  14.4.4 人工开挖石方时,工具必须完好,站立位置应稳固。打锤与扶钎者不得面对面作业,扶钎者应戴防护手套。

  14.4.5 爆破后的石块需人工撬挖时:

  1 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撬挖人员之间应保持适当的间距;

  2 在撬挖作业地点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警戒;

  3 撬挖作业应在将悬浮层清除并撬挖成一个确无危险的坡度后方可收工;

  4 在悬岩陡坡上作业时应系安全带。

  14.4.6 不能装运的大石块应劈成小块。用铁锲劈石时,人间距离不得小于1m;用锤劈时,人间距离不得小于4m。

  14.5 机械开挖

  14.5.1 采用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的停放、行走、运土方法及挖土分层深度等制定出具体施工技术措施。

  14.5.2 大型机械进入基坑时应有防止机身下陷的措施。开动挖土机前应发出规定的音响信号。

  14.5.3 挖土机行走或作业时:

  1 严禁任何人在伸臂及挖斗下面通过或逗留;

  2 严禁人员进入斗内,不得利用挖斗递送物件;

  3 严禁在挖土机的回转半径内进行各种辅助作业或平整场地。

  14.5.4 挖土机暂停作业时,应将挖斗放在地面上,不得使其悬空。

  14.5.5 用机械装卸石块时:

  1 装料场及卸料场应划定危险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2 往机动车上装石渣应待车辆停稳后方可进行,挖斗严禁从驾驶室上方越过;

  3 起吊大石块时不得超重;

  4 必须待石块放置平稳后方可松开钢丝绳,严禁在未放稳前用力拖拉或转换方向。

  14.5.6 清除斗内的泥土或石块,应在挖土机停止运转、司机许可后方可进行。

  15 爆破工程

  15.1 总则

  15.1.1 爆破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资格证明。

  15.1.2 爆破人员应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不得参加爆炸物的运输、保管和爆破工作。

  15.1.3 爆破区内的电线、管道、器材、机械设备及精密仪器等在爆破前应予以拆迁。无法拆迁时,应用能隔绝冲击波的坚固障板加以保护。

  15.1.4 爆破前应对保留结构和爆破结构周围建筑物的性质及管线分布情况做详细调查。爆破的安全距离、保护方法及被炸结构的飞起、倒塌方向应经计算确定。

  15.1.5 爆破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及信号标志,规定警戒时间,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应进行检查,必须待所有人员、车辆、船只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掩避所至起爆点的道路必须畅通。

  15.1.6 露天爆破的安全警戒半径:裸露药包、深眼法及峒室法不得小于400mm。炮眼法(浅眼法)及药壶法不得小于200m。

  15.1.7 加工起爆药包必须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严禁将成品留作备用。制做好的起爆药包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药包上装雷管必须在爆破地点进行。

  15.1.8 连接导火索和火雷管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进行。切割导火索和导爆索必须用锋利的小刀,严禁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切断导火索和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15.1.9 装药必须用木棒或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或捣实。装药与制做起爆药包的人员严禁穿带有钉子及铁掌的鞋。

  15.1.10 峒室法爆破药室在安装起爆体前应用低压照明。安装起爆体时必须用非金属手电筒或峒室外用投光灯照明。

  15.1.11 在城镇地区进行爆破作业或爆破现场附近有构筑物时,严禁采用扬弃爆破,必须使用小量炸药进行闷炮爆破,炮眼上应压盖掩护物,并应有减少震动波扩散的措施。

  15.1.12 遇暴风雨、雷闪、大雾等天气或黑夜,严禁进行爆破施工。

  15.1.13 爆破材料应根据使用条件选用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材料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的不得使用。严禁使用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炸药。

  15.1.14 拆除原有的砖石、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基础等,应用松动(龟裂)爆破或控制爆破。

  15.1.15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中宜采用电力起爆方法。其他爆破可参见GB6722的要求。

  15.2 爆破

  15.2.1 电力起爆:

  1 放炮器应由专人保管,电源应由专人控制,闸刀箱应上锁,放炮前严禁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2 同一网路的电炮应使用同厂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Ω以内。

  3 应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连接成短路,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端头未接电源时应先用绝缘胶布包好。

  4 应采取绝缘导线,其绝缘性能及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使用前应进行电阻和绝缘检验。导线连接时应防止错接、漏接或接触地面,不得利用水或大地作为电爆网路的回路。

  5 连线时,必须将行灯撤至作业面3m以外。用手电筒照明时,应离连线地点1.5m以外。

  6 在电爆网路敷设完毕,并确认人员已撤至安全地区后用欧姆表或爆破电桥检查网路。所测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7 检测电雷管和线路应使用欧姆表、爆破电桥等爆破专用仪表,严禁用其他电源或设备在施工现场做通路试验。检测时,最大输出电流值不得大于30mA。

  8 在有杂散电流、静电、感应电或高频电磁波等可能引起电雷管早爆的地区和雷电区,除非有针对性措施方案外,不得采用电力起爆。

  9 爆破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已接好的各主线、支线端头解开并分别用绝缘胶布包好。

  15.2.2 水下爆破:

  1 水下爆破一般采用裸露药包法或炮眼法。选用的炸药应有良好的防水性能,且不变质,如采取其他炸药,必须采取严密的防水措施。

  2 水下爆破应采用电力起爆,并应按电力爆破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电雷管脚线和电力主线应防水并绝缘良好。

  3 水下钻眼时,应使用带有套管的钻眼机。装药及爆破时应划定危险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及值勤人员,必要时应封航。

  4 装药应按顺序进行,一般先上游后下游依次对号入孔。

  5 装药及爆破时,潜水员及炮工不得携带对讲机、电话机(固定式或移动式)和手电筒上船,施工现场应切断一切电源。

  6 水下裸露爆破必须将药包固定在爆破点上,严防潜水员返回时把药包挂起来。爆破时,装药船应移向上游。

  15.2.3 电力起爆后15min、火炮起爆后20min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且最少应由两人巡视爆破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施工人员应待解除警戒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15.2.4 在坑道内两个邻近作业面之间的厚度小于20m时,一方爆破,另一方作业人员应全部撤离作业面。

  15.2.5 瞎炮处理:

  1 电力爆破通电后若没有起爆,则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并接成短路。短路后,如使用即发雷管的应待5min,使用延期雷管的应待15min后,方可进入现场。

  2 如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后再起爆。

  3 可在距原炮孔60cm处另打一平行炮孔眼,然后装药起爆。

  4 可用竹木工具小心将炮孔上的堵塞物掏出,再装入起爆药包后引爆;或用水浸泡并冲洗药包,然后取出拒爆的雷管销毁。

  5 严禁拉或拔电雷管的导线,严禁在炮孔内掏、挖出炸药。

  6 在瞎炮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7 交班前如未能将漏炮、瞎炮处理完毕,则应做好详细记录及交接工作,待接班人掌握全面情况后,交班人方可离开。

  15.3 爆破材料的管理和运输

  15.3.1 爆破材料库应符合防爆、防雷、防火、防潮和防鼠的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8℃~30℃之间。库房距村庄或其他建筑物应在800m以上。不足800m时,仓库四周必须修筑高出屋檐1.5m以上的土堤,或采用半地下库、山洞库,但其距离不得小于400m。

  15.3.2 施工现场临时储药小仓库必须设在隐蔽、安全的地方并由专人看管,存药量不得超过一天的用量,且不得超过:炸药10t,雷管2万发。

  15.3.3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两库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5.3.3的规定。

  表15.3.3 炸药和雷管分库存放安全距离

  

  15.3.4 爆破器材库内严禁安装电灯照明,可采用自然光或在库房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采光。移动式照明只能使用安全手电筒或汽油安全灯。

  15.3.5 爆破材料库应设有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15.3.6 库内爆破材料的储存:药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6m,箱与箱间距不得小于3cm,箱子每边堆放长度不得超过5m,堆与堆的间距不得小于1.3m,箱与仓库墙壁相距不得小于50cm,箱子离地面不得小于10cm。

  15.3.7 性质不同的炸药应分库存放。同库存放时,两者的殉爆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5.3.7的规定。

  表15.3.7 不同性质炸药同存时的殉爆安全距离

  

  15.3.8 炸药拆箱应在仓库的殉爆安全距离外进行,拆箱时严禁用力敲打。

  15.3.9 爆破材料仓库应设警卫。库房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库房人员及领料人员严禁穿带钉的鞋入库。

  15.3.10 领用爆破材料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炸药和雷管必须由炮工负责在白天领用,并分别装入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放衣袋。保管和领用人员必须当面点数签收,领用人员应亲自送往现场,不得转手。每人携带药量不得超过20kg,带药人之间的距离应在15m以上。

  15.3.11 爆破后剩余的炸药、雷管应分别存入临时储药小仓库,严禁私自收藏。

  15.3.12 爆破材料的运输必须按公安部门的规定进行并指定专人负责。长途运输爆破材料应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不得使用自行车或两轮摩托车。运输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并由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可能引起爆炸的危险物品。

  15.3.13 装运爆破材料的车船应有“危险”的醒目标志。运输途中遇到火源时,应在上风200m或下风300m以外绕行。中途停歇或遇雷雨时,应在离房屋、输电线、森林、桥梁、隧道等200m以外停放。大雾、风、雪天应减速行驶。

  15.3.14 运输爆破物品应捆扎牢靠,严禁散装、改装,并应防止振动、冲击、倒置、坠落及摩擦。装卸时应轻拿轻放,放稳绑牢。

  15.3.15 炸药、雷管不得同车、同船装运。雷管箱内应用柔软材料填实。

  15.3.16 炸药的冬季运输、保管和使用,应有可靠的防潮、防冻措施。

  15.4 爆破材料的销毁

  15.4.1 对过期或质量有问题的爆破材料应进行检验。销毁的数量和措施应报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15.4.2 销毁工作应在安全地点进行,并设警戒人员。销毁的数量应根据场地的具体条件决定,并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负责,不得单人作业,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危险区。下雨、下雪、大风、大雾和夜间都不得进行销毁工作。

  15.4.3 爆破材料的销毁:

  1 用爆炸法销毁爆破材料必须采用电雷管起爆。

  2 对用溶解法或化学分解法处理后的不溶物或残渣应进行检验,确认失去爆炸性能后方可处理。

  3 用烧毁法时,烧毁前必须详细检查,严防混入雷管、起爆药包等。严禁成箱(袋)烧毁。烧毁时各燃烧点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点火后操作人员应迅速进入安全区。必须在确认燃尽或熄灭后方可走近燃烧点。

  4 销毁后必须检查场地,确认销毁彻底。严禁在未完全冷却的场地上进行第二次销毁作业。

  16 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

  16.1 总则

  16.1.1 打桩机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16.1.2 施工现场应平整压实,打桩机周围5m以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严禁闲人进入。

  16.1.3 移动桩架时应将桩锤放至最低位置,移动时应缓慢,统一指挥,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16.1.4 卷扬钢丝绳应处于润滑状态,防止干摩擦。钢丝绳的使用及报废标准按10.5.1的规定执行。

  16.1.5 作业中,如停机时间较长,应将桩锤落下、垫好。不得悬吊桩锤进行检修。

  16.1.6 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雷雨、大雾、大雪等恶劣气候应停止作业。当风力超过七级或有强热带风暴警报时,应将桩机顺风向停置,并加缆风绳,必要时,应将桩架放倒在地面上。

  16.1.7 打桩机电气绝缘应良好,应有接地(或接零)保护。电源电缆应有专人收放,不得随地拖放。

  16.1.8 作业完毕应将打桩机停放在坚实平整的地面上,制动并锲牢,桩锤落下,切断电源。

  16.1.9 打桩机的安全操作可参照JGJ33。

  16.2 打桩

  16.2.1 混凝土预制桩、钢管桩、钢板桩及沉管灌注桩的施工:

  1 施工现场坡度不应大于1%,地基承载力不得小于85kN/m2。

  2 桩帽及衬垫必须与桩型、桩架、桩锤相适应。如有损坏,则应及时整修或更换。

  3 锤击不应偏心,开始时落距要小。如遇贯入度突然增大、桩身突然倾斜或位移、桩头严重损坏、桩身断裂、桩锤严重回弹等情况,应停止锤击,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4 套送桩时,应使送桩、桩锤和桩身中心在同一轴线上。插桩后应及时校正桩的垂直度,桩入土3m以上时,严禁用桩机行走或回转动作纠正桩的倾斜度。

  5 用打桩机吊桩时,钢丝绳应按规定的吊点绑扎牢固,棱角处应垫以麻袋或草包。在桩上应系好拉绳,并由专人控制;不得偏吊或远距离起吊桩身。

  6 吊桩前应将桩锤提起并固定牢靠;在起吊2.5m以外的混凝土预制桩时,则应将桩锤落在下部,待桩吊进后方可提升桩锤。

  7 起吊时应使桩身两端同时离开地面,起吊速度应均匀,桩身应平稳,严禁在起吊后的桩身下通过。

  8 桩身吊离地面后,如发现桩架后部翘起,应立即将桩身放下,并检查缆风、地锚的稳固情况。

  9 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同时进行。桩机在吊有桩或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10 桩身沉入到设计深度后应将桩帽升高到4m以上,锁住后方可检查桩身或浇注混凝土。

  11 送桩拔出后,地面孔洞必须及时回填或加盖。

  16.2.2 钻(冲)孔灌注桩的施工:

  1 桩机放置应平稳牢靠,并有防止桩机移位或下陷的措施,作业时应保证机身不摇晃,不倾倒。

  2 孔顶应埋设钢护筒,其埋深度应不小于1m。

  3 更换钻杆、钻头(钻锤)或放置钢筋笼、接导管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物件掉落孔里。

  4 成孔后,孔口必须用盖板保护,附近不得堆放重物。

  5 施工中应按规定要求排放泥浆,保护好环境。

  16.3 人工挖孔桩

  16.3.1 井孔上下应有可靠的通话联络。井下有人作业时,井上配合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下班时,必须盖好孔口或设置安全防护围栏。

  16.3.2 上班前应对井孔护壁、孔内气体等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前,应先向孔底通风,然后人员方可下井作业。

  16.3.3 井下作业人员应勤轮换,一般井下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超过3h。

  16.3.4 在挖孔作业中,当出现孔壁塌方、流砂及冒水现象严重时,井下人员应立即撤至地面,并在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16.3.5 用于吊土的设备必须安全可靠。从井下往上吊土时,井下作业人员应暂停工作并躲在安全隔板下。

  16.3.6 井底抽水或浇灌混凝土时,应待井下人员上地面后方可进行。

  16.3.7 施工用电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井内照明应采用不超过12V的安全电压。

  16.3.8 井口应设置高出地面15cm的保护圈,以防止地面雨水流入孔内。

  16.4 振冲桩施工

  16.4.1 施工前应检查各部位连接牢固、完好。振冲器与减震器处的上、下两部分应用链条或钢丝绳连接起来。

  16.4.2 振冲器和电缆必须严格密封、绝缘良好。水管接头应严密,不得漏水。

  16.4.3 应有防止桩机移位或下陷的措施;作业时保持机身垂直,不摇晃、不倾倒。

  16.4.4 振冲器必须处于垂直状态并离开地面后方可开机检验及作业。振冲器在土层深处时不得断电停振。

  16.4.5 施工中应有控制泥浆排放的措施。

  16.5 深层搅拌(旋喷)桩施工

  16.5.1 作业前应检查各部件安装是否正确、牢固。作业中机件有异常响声、变形、发热、冒烟等不正常情况时,必须查出原因并及时排除。

  16.5.2 应随时检查主机和井架的支撑情况,严防其倾斜。

  16.5.3 钻进时如有卡钻现象,应停止给进,严重时应停钻并将钻具提升后进行检查、消缺。

  16.5.4 喷料系统的压力不得超过许可范围,压力过高时,应立即停止空压机运转。

  16.5.5 钻头或管路发生堵塞时,应立即停止喷送,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在清除喷口堵塞物时,喷口不得对着人。

  16.6 强夯

  16.6.1 施工场地必须平整。作业区域应设有警戒标志或围栏,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16.6.2 强夯机械必须按照强夯等级的要求经过计算选用,严禁超负荷作业。夯机在工作状态时,壁杆仰角应为69°~71°。

  16.6.3 夯锤上升接近规定高度时,必须加强观察,以防自动脱钩器失灵时夯锤上升过高。

  16.6.4 夯锤必须有通气孔,如作业中有堵塞现象应随时清理。严禁任何人钻入通气孔或站在锤下进行清理。

  16.6.5 从坑中提锤时,严禁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当出现锤底吸力增大时,应采取措施排除,不得强行提锤。

  16.6.6 使用门架时,门架底座应与夯机着地部位保持水平。门架支腿在支垫稳固前,严禁提锤。

  16.6.7 作业完毕,应将夯锤放在地面上。严禁在非作业时将夯锤悬挂在空中。

  17 混凝土结构工程

  17.1 模板工程

  17.1.1 总则

  1 模板安装、拆除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严禁任意变动。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2 模板及支撑应满足结构及施工荷载要求,不得使用严重锈蚀、腐朽、扭裂、劈裂的材料。

  3 在高处安装或拆除模板时应遵守高处作业时的有关规定。施工人员应从梯子上下,不得在模板、支撑上攀登。严禁在高处的独木或悬吊式模板上行走。

  4 用绳索捆扎、吊运模板时,应检查绳扣的牢固程度及模板的刚度。用车辆运送模板时,应在车上放稳、垫平或绑扎牢固。

  17.1.2 模板安装

  1 模板顶撑应垂直,底端应平整并加垫木,木楔应钉牢,支撑必须用横杆和剪刀撑固定,支撑处地基必须坚实,严防支撑下沉、倾倒。

  2 支设4m以上立柱模板时,其四周必须钉牢。操作时应搭设临地工作台。支设独立梁模板时,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或在梁的底模上行走。

  3 采用钢管脚手架兼作模板支撑时必须经过计算,每根立柱的荷载不得大于2t。立柱必须设水平拉杆及剪刀撑。

  4 采用桁排架支模时:

  1) 桁排架的承载能力应经计算,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一般承重木结构的规定。

  2) 成批新做的桁架、排架应抽样试验,对周转使用的旧桁排架,每期工程使用前应做荷载试验,以确定其实际承载能力。

  3) 桁排架支模应绘制施工图,确定安全网搭设部位和层数,安全网的外挑宽度不得小于2m。

  4) 排架应设纵向及横向剪刀撑。排架立柱上下层应对直,其偏差不得大于立柱直径的1/3,且不得超过3cm。排架立柱底部应有通长垫板。

  5) 桁架搁置长度不得少于12cm,桁架间应设水平拉条;梁下设置单桁架时,应与毗邻的桁架拉连稳固。

  5 煤斗采用悬吊式支模时:

  1) 煤斗口底盘应设支承平台,平台支撑应经计算,并复核支承楼面的强度。当超过承载能力时应直接撑至地面。

  2) 煤斗内应设井字架作为安装模板、绑扎钢筋的脚手架。

  3) 应待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松动承重平台。

  6 安装牛腿模板时,应在排架或支撑上搭设临时脚手架。安装梁外侧模可利用支撑挑头作为脚手,但必须铺板并设栏杆。

  7 钢筋、模板组合吊装时,应计算模板刚度并确定吊点,吊点位置在施工中不得任意改变。

  8 独立柱或框架结构中高度较大的柱安装后应用缆风绳拉牢。

  9 支承上层楼板的模板时,应复核支承楼面的强度,支承着力点应根据计算确定。

  10 使用机械吊装大模板或整体式模板时,应先进行试吊。

  17.1.3 模板拆除

  1 模板拆除遵守下列规定:

  1) 高处拆模应划定警戒范围,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监护,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2) 拆除模板应按顺序分段进行。严禁猛撬、硬砸及大面积撬落或拉倒。

  3) 拆模作业场所附近及安设在模板上的临时电线、蒸汽管道等,应在通知有关部门拆除后方可进行拆模作业。

  4) 重要结构物及较高的构筑物拆模时,应填写安全作业票。

  5) 拆除模板时应选择稳妥可靠的立足点,高处拆模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6) 拆除的模板严禁抛扔,应用绳索吊下或由滑槽(轨)滑下。滑槽(轨)周围不小于5m处应用危险标志旗绳围住。螺栓螺帽、垫块、销卡、扣件等小件物品应装袋后吊下。

  7) 拆除薄腹梁、吊车梁、桁架等易失稳的预制构件的模板,应随拆随顶,防止构件倾倒。

  8) 在施工设备附近拆模时,应做好设备的保护工作。在邻近生产运行部位拆模时,应征得运行单位同意。

  9) 拆下的模板应及时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堆放,不得准放在脚手架或临时搭设的工作台上。

  10) 下班时,不得留下松动的或悬挂着的模板以及扣件、混凝土块等悬浮物。

  2 高处拆除大模板或整体模板,应先吊挂好后再拆除固定螺栓或其他固定件。在起吊前必须检查所有固定件已拆除,并待模板脱离混凝土后方可正式起吊。

  3 拆除基础及地下工程的模板时,应先检查基坑边坡的稳定性,在确认安全或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操作。

  17.2 钢筋工程

  17.2.1 钢筋加工

  1 钢筋、半成品等应按规格、品种分类堆放整齐,制作场地应平整,工作台应稳固,照明灯具应加设网罩。

  2 手工加工钢筋时:

  1) 作业前应检查板扣、大锤等工具是否完好;

  2) 在工作台上弯钢筋时,工作台上的铁屑应及时清理,以防铁屑飞溅入眼。

  3) 切短于30cm的短钢筋必须用钳子夹牢,严禁直接用手把持。

  3 钢筋碰焊工作必须在碰焊室内或碰焊棚下进行,且:

  1) 碰焊室顶棚、墙面应使用防火材料;

  2) 室内电源应设箱、上锁;

  3) 碰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碰焊时严禁带电调整电流;

  4) 室内应配备灭火器材。

  4 钢筋、预应力钢筋的冷拉及钢绞线的预拉:

  1) 冷拉设备应试拉合格并经验收后方可使用;

  2) 冷拉设备及地锚应按最大工作物所需牵引力进行计算。成套冷拉设备应标明额定牵引力和冷拉钢筋的允许直径及延伸率。

  3) 冷拉设备的布置应使司机能看到设备的工作情况。冷拉卷扬机的前面应设防护挡板,否则应将卷扬机与冷拉方向成90°布置,并应用封闭式导向滑轮。

  4) 冷拉前应检查钢丝绳是否完好,轧钳及特制夹头的焊缝是否良好,卷扬机刹车是否灵活可靠,平衡箱的架子是否牢固等,确认各部良好后方可使用。

  5) 冷拉用夹头应经常检查,夹齿有磨损者不得使用。冷拉钢筋应上好夹具,发现有滑动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先停车并放松钢筋后方可进行检修。

  6) 冷拉粗钢筋的夹钳应具有防止钢筋滑脱时飞出的装置。操作人员不得在正面作业。冷拉钢筋周围应设置防止钢筋断裂飞出的安全装置。

  7) 冷拉预应力粗钢筋前,应复核冷拉设备的各个部件(地锚、滑轮、钢丝绳、卷扬机、轧钳、拉力表等)。钢丝绳及轧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地锚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9。

  8) 冷拉时,沿线两侧各2m为特别危险区,严禁一切人员和车辆通行。

  9) 张拉钢筋采用电热法时,应由专人负责,并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5 采用竖向碰焊时:

  1) 碰焊机周围及下方的易燃物应及时清理。作业完毕后应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2) 电源设备应安全可靠,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作业完毕后必须切断电源。

  17.2.2 钢筋搬运

  1 多人抬运钢筋时,起、落、转、停等动作应一致,人工上下传递时不得站在同一垂直线上。

  2 在平台、走道上堆放钢筋应分散、稳妥,钢筋的总重量不得超过平台的允许荷重。

  3 搬运钢筋时与电气设施应保持安全距离,严防碰撞。在施工过程中应严防钢筋与任何带电体接触。

  4 吊运钢筋必须绑扎牢固并设溜绳,钢筋不得与其他物件混吊。

  17.2.3 钢筋安装

  1 主厂房框架、煤斗、汽轮机基座、水泵房等得要结构的钢筋制作、安装,应制定施工技术措施并经施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2 预制钢筋骨架的绑扎:

  1) 容易失稳的构件(如工字梁、花篮梁)必须设临时支撑。

  2) 大型梁(如除氧框架梁)、板等应搭设牢固的、拆除方便的马凳或架子。

  3) 起吊预制钢筋骨架时,下方严禁站人,待骨架吊至离就位点1m以内时方可靠近,就位并支撑稳固后方可脱钩。

  3 现场钢筋的绑扎:

  1) 在高处或深坑内绑扎钢筋应搭设架子和马道。在高处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严禁进行粗钢筋的校直工作及垂直交叉施工。

  2) 绑扎4m以上独立柱的钢筋时,应搭设临时脚手架;严禁依附立筋绑扎或攀登上下,柱筋应用临时支撑或缆风绳固定。

  3) 绑扎大型基础及地梁等的钢筋时,应设附加钢骨架、剪力撑或马凳。钢筋网与骨架未固定时严禁人员上下。在钢筋网上行走应铺设走道。

  4) 绑扎高层建筑物圈梁、挑檐、外墙、边柱等的钢筋时,应搭设外挂架或安全网,并系好安全带。

  4 穿钢筋应有统一指挥并互相联系。

  17.3 混凝土工程

  17.3.1 混凝土搅拌站

  1 集中搅拌站的布置及操作:

  1) 集中搅拌站的房屋结构及搅拌系统应经设计。

  2) 搅拌站附近应布设平坦的环形道路。搅拌站四周应设排水沟并随时清理,保持畅通。砂石堆放应有适当的坡度。

  3) 进料口、储料斗(罐)口应设安全隔栅或盖板。出料口应有足够的高度和宽度。

  4) 采用刮斗式运料设备时,应经常检查钢丝绳的磨损情况。

  5) 散装水泥的装卸过程应密封,并装设除尘设施。运输设备应加防尘罩。

  6) 集中控制室内的各种电源开关应挂标志牌,操作联系应采用灯光或音响信号。

  2 搅拌系统的运行:

  1) 开车前应检查各系统是否良好。下班后应切断电源,电源箱应上锁。

  2) 运行中严禁用铁铲伸入滚筒内扒料,或将异物伸入传动部分,发现故障应停车检修。

  3) 清理送料斗下的砂石,必须待送料斗提升并固定稳妥后方可进行。清扫闸门及搅拌器应在切断电源后进行。

  4) 在送料斗提升过程中严禁在斗下敲击斗身或从斗下通过。

  5) 皮带运输机在运行过程中不得进行检修。皮带发生偏移等故障时,应停车排除。严禁从运行中的皮带上跨越或从其下方通过。

  6) 皮带输送机运转未正常时不得上料。如遇停电或发生故障,应先切断电源再清除皮带上的材料。

  7) 作业场所应保持清洁、湿润。

  17.3.2 混凝土运输

  1 各种混凝土运输工具均应按规定路线行驶。采用自卸车、搅拌车运送混凝土时场区应有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2 用手推车运送混凝土:

  1) 运输道路应平坦,斜道坡度不得超过10%;

  2) 脚手架跳板应顺车向铺设,固定牢固,并留有回车余地;

  3) 在溜槽入口处应设5cm高的挡木。

  3 用机动车运送混凝土:

  1) 机动车司机应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车辆通过人员来往频繁地区及转弯时应低速行驶,场区内正常车速不得超过15km/h。

  3) 在泥泞道路及冰雪路面上应低速行驶,不得急刹车;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装防滑链。

  4) 遵守交通规则及有关规定。

  4 有吊罐运送混凝土:

  1) 钢丝绳、吊钩、吊扣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连接应牢固。罐内的混凝土不得装载过满。

  2) 吊罐转向、行走应缓慢,不得急刹车,下降时应听从指挥信号,吊罐下方严禁站人。

  3) 卸料时罐底离浇制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2m;吊罐降落的工作平台应经校核。

  5 用泵输送混凝土时,输送管的接头应紧密可靠,不漏浆,安全阀必须完好,固定管道的架子应牢固。输送前应试送。检修时必须卸压。

  17.3.3 混凝土浇筑

  1 浇灌混凝土前应先制定运输及浇灌施工措施,检查模板及脚手架的牢固情况。运输道路应畅通。

  2 当混凝土浇筑高度超过3m时,应使用溜槽或串筒。串筒之间应连接牢固。串筒连接较长时,挂钩应予以加固。严禁攀登串筒疏通混凝土。

  3 往混凝土中加放块石:

  1) 块石应吊运或传递,当下方有人作业时,不得向下抛扔;

  2) 块石不得集中堆放在已绑扎的钢筋上或脚手架上。

  4 汽轮机基座、煤斗,以及在隧道及深井(坑)内浇筑混凝土应有通风设施,上下应有联系信号。

  5 振动器的使用:

  1) 电动振动器的电源线应采用绝缘良好的软橡胶电缆,开关及插头应完整、绝缘良好。严禁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

  2) 使用振动器的操作人员应穿胶鞋、戴绝缘手套。

  3) 搬移振动器或暂停作业时应将电源切断。

  4) 不得将振动着的振动器放在模板、脚手架或已浇注但尚未凝固的混凝土上。

  5) 严禁冲击或振动预应力钢筋。

  17.3.4 混凝土冬季养护

  1 混凝土预制构件上易存水的孔洞、凹槽等处严防积水。

  2 采用暖棚法时:

  1) 暖棚应经设计并绑扎牢固,使用中应经常并备有必要的灭火器材。

  2) 地槽式暖棚的槽沟土壁应加固,以防冻土坍塌。

  3 采用电气加热法时:

  1) 电气加热区应设围栏并悬挂警告牌。

  2) 电气加热时钢筋应不带电,不得用手触摸钢筋。分段浇灌混凝土时,与电气加热部分相接而未浇入混凝土的钢筋应予以接地。

  3) 在电热部分进行浇灌或进行其他作业时应切断该段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设置明显的“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标志并指定专人监护。

  4) 在高处或地下管道、隧道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上进行电气加热时,必须待所有人员撤离加热地段后方可通电。

  5) 洒水养护时应切断电源。

  4 采用蒸汽加热法时:

  1) 蒸汽锅炉应取得使用登记证,并应制定运行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司炉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2) 引用高压蒸汽作为热源时,应设减温减压装置并有压力表监视蒸汽压力;

  3) 室外部分的蒸汽管道应保温,阀门处应挂指示牌;

  4) 所有阀门的开闭及汽压的调整均应由训练合格的人员操作,总阀门应由专人管理并上锁;

  5) 采用喷气加热法时应保持视线清晰;

  6) 使用蒸汽软管加热时,蒸汽压力不得高于0.049MPa;

  7) 只有在蒸汽温度低于40℃时工作人员方可进入蒸汽室。

  5 测温:

  1) 测温人员应有防寒衣着,并设取暖休息室。

  2) 测温工作所需的照明、走道、脚手等均应根据需要设置。

  3) 电气加热法的电压在110V以上时,严禁带电测温。电压在110V以下时,必须采取绝缘措施,并应避免两手同时接触带电结构。

  17.4 吊装

  17.4.1 预制构件在吊装前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17.4.2 构件的吊点应符合施工技术措施的规定,不得任意更改。吊索及吊环应经计算选择。

  17.4.3 构件应绑扎平稳、牢固。用钢丝绳多圈绑扎时应顺序绕扎,不得重叠、打结或扭曲。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品应用钢丝绳绑扎牢固或用吊笼吊送。构件吊起作水平运输时,其底部应高出所跨越障碍物50cm以上。

  17.4.4 柱子起吊前,应在柱上设临时爬梯或工具式操作台并加安全自锁器专用安全绳(钢丝绳或锦纶绳)。

  17.4.5 构件就位后,应待接头焊牢或临时支撑固定好,并经负责校正人员同意后方可脱钩。

  17.4.6 缆风绳跨越公路时,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7m,并应设警告标志。

  17.4.7 采用一钩多吊法吊装连系梁或屋面板时:

  1 索具及挂钩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2 设起重机械操作监护人;

  3 就位时严禁站在上下两吊件之间作业,应使用长柄铁钩牵引构件就位。

  18 特殊构筑物

  18.1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18.1.1 使用千斤顶张拉

  1 张拉区10m范围内为危险区,应设置围栏并悬挂“禁止通行”的警告牌。

  2 张拉钢筋时,两端严禁站人;操作人员应站在侧面作业并设置砂袋或其他遮挡物防护。

  3 张拉钢筋时,千斤顶螺丝套筒应套足,否则应复核螺丝剪力强度及挤压面是否安全。千斤顶暂停使用时,应将套筒压力表卸下。

  4 张拉钢绞线束的特制连接套筒,应定期检查其压损情况。与千斤顶连接时拉力中心应吻合,不得偏斜。

  5 油压千斤顶的支承座应用平整的铁块衬垫并接触良好。严禁用螺母衬垫。支承座撑好后应将钢丝绳松掉。

  18.1.2 用电热法张拉钢筋

  1 电气接线应由电工进行,线路应绝缘良好并便于观察。

  2 电源设备及线路装设完毕后,应进行全面的检查并经通电试验,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

  3 张拉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并应有可靠的防止烫伤的措施。张拉作业应由专人指挥,电源开关应由专人操作。

  4 被张拉钢筋两端的螺母与铁板及钢筋与铁板之间的绝缘必须良好。

  5 预应力钢筋的伸长率应预先计算,操作时应测量准确。

  6 电压不宜超过75V,作为地点应干燥,电热设备应有降温措施。

  18.1.3 现场制作预应力管

  1 管芯成型的电气设备接地必须良好,信号应清晰,操作应方便,并应配备事故按钮,进入芯模作业时应使用行灯照明。

  2 管模使用前就对电机、振动器、机架等各转动部分进行检查,确认良好无误。

  3 用电热法张拉预应力钢筋时,夹具必须牢固,张拉小车及配重架四周应设围栅。钢筋的固定应在停车后无预应力的状态下进行。

  4 压力喷浆应按22.3.3的规定执行。作业场所应加强通风、除尘。施工人员不得靠近喷射区。

  5 预应力管的吊装和运输应有防止振动、碰撞和滑移的安全措施并按17.4的有关规定执行。

  18.2 烟囱工程

  18.2.1 参加施工的人员应经体格检查合格,并取得“高处作业证”,在烟囱施工中必须持证上岗。

  18.2.2 筒身施工时应划定危险区并设置围栏,悬挂警告牌。当烟囱施工到100m以上时,其周围30m以内为危险区。危险区的进出口处应设专人值班。

  18.2.3 烟囱入口通道的上方必须搭设防护隔离层,其宽度不得小于3m,高度以3m~5m为宜。隔离层应采用铺钢板的双层竹篱笆或厚度在于5cm的木板搭设。施工人员必须由通道内出入,严禁在通道外逗留或通过。

  18.2.4 材料及半成品宜堆放在危险区以外,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水泵等如设在危险区内,则必须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18.2.5 烟囱施工井架必须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设施。

  18.2.6 采用竖井架施工时防护层的搭设:

  1 如灰斗平台未随筒壁一起施工,则内部应铺设防护层。第一层离地面2.5m~3m,以后每隔20m左右设一层(应与筒壁内牛腿标高一致)。

  2 如灰斗平台随筒壁一起施工,则平台以上部分可适当设隔离层,也可上下翻搭,但最高层与施工平台的距离不得大于20m。

  3 防护层不得向竖井架方向倾斜。

  18.2.7 筒身采用无井架滑模施工时,灰斗平台应尽早安排施工,以代替筒身内的防护层。平台上应铺设煤渣、黄沙或芦席,并定期清理坠落物。

  18.2.8 各类防护层的搭设:

  1 灰斗平台较高时,平台下应搭设防护层。

  2 操作室和混凝土料斗上部应搭设防护层。

  3 登上防护层或灰斗平台进行作业应经批准,并停止防护层上部的作业。

  4 筒身内外不得进行垂直交叉作业,否则必须有防护措施。

  18.2.9 金属竖井架的使用:

  1 管材在组装前应进行检查,不得有锈蚀、裂纹等缺陷。

  2 工作平台的允许荷重应经设计确定并挂牌限载。

  3 工作平台上铺设的脚手板与横木必须连接牢固,横木与钢圈必须用抱箍螺栓连接牢固。平台脚手板应选用5cm厚的优质木板铺设平整。

  4 提升工作平台应统一指挥,升降应平稳、均匀并防止被钢筋钩住。

  5 罐笼应有安全制动器,严禁人货混装。

  6 施工人员应从井架内的爬梯上下,并应设安全自锁器作为垂直保护,严禁沿钢丝绳或竖井架攀登。内爬梯靠料斗一侧应设防护网,扶梯板必须牢固齐全。

  7 竖井架的一个节点上不得同时挂两个滑车。

  8 吊车应经负荷试验,其外侧应设栏杆,两侧和下部应设安全网。

  18.2.10 竖井架安装过程中必须经常校正中心。井架第一次安装高度一般为25m左右,其四面应拉好缆风绳;以后每隔25m左右拉一道缆风绳;也可在筒身施工时,每隔20m在内壁预埋拉环将井架拉住。

  18.2.11 筒身采用无井架滑模施工时,井架平台的设置:

  1 井架、平台及吊架必须进行设计。

  2 平台荷载必须经过计算,施工人员按80kg/人,动载系数按1.3计算。

  3 施工平台必须按额定负荷的1.2倍进行负荷试验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 千斤顶严禁超载使用。

  5 门架间距一般为1.5m~1.7m,最多不得超过1.9m。

  6 施工平台外半径应比烟囱外半径(指组装时)大1m。

  7 施工平台上铺设的脚手板应选用5cm厚的优质木板,并应逐块进行检查。平台铺设应平稳、牢固。

  8 平台及吊架的下方及内外侧应设置全兜式安全网,并随筒壁升高及时调整,使其紧贴筒身内外壁。安全网内的坠落物应及时清除。

  9 平台四周应设置1.2m高的栏杆,并围以孔眼不大于2cm的铅丝立网或安全网立网。在扒杆部位下方的栏杆应用管子或角铁加固。

  10 平台上的扒杆(或平吊臂)应规定起重量。其吊钩应设有封口保险装置,扒杆宜在平台上由专人操作,由专人指挥。吊物应设溜绳,其下方严禁有人。

  11 平台下辐射梁两槽钢间的缝隙应铺满木板。

  18.2.12 筒身采用滑模施工时,吊笼的使用:

  1 上下信号必须一致,除音响信号外还应设灯光信号。

  2 吊物与乘人的吊笼必须分开,无论是单吊笼还是双吊笼均严禁人货混载。

  3 乘人吊笼的乘载人数应经计算确定,严禁超载。上下时,人体及物件不得伸出笼外;吊笼内部应设乘坐人员用的扶手。

  4 乘人吊笼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4。

  5 井架上部必须装设限位开关,且不得少于两道,吊笼底部应装设缓冲装置或自动停止装置。

  6 吊笼应采用双筒卷扬机或两台同型号的卷扬机。制动器必须可靠,除电磁制动器外,还应有手动制动器。卷扬机宜设超负荷制动装置。钢丝绳必须受力均匀;卷扬机房(棚)内应设专人监护。

  7 吊笼设置自动抱刹时,使用前必须对抱刹进行断绳保险试验,使用中应定期检查抱刹块的磨损情况,并按规定及时更换。

  8 乘人吊笼两侧应设保险钢丝绳,吊笼进出口处应设两道铁链防护,其他三侧应用钢丝网封闭,吊笼上部的四角应铸成圆形的,与平台内钢圈的间隙以15cm为宜。

  9 吊笼应由专人操作,操作时必须集中精力,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室。

  10 钢丝绳、导轮、滑轮、卡子及地锚等均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由专人负责经常性检查、维护。卷扬机留在滚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5圈。卷扬机在运行时变速器必须锁死。卷扬机的运行情况,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任意离开。

  11 除以上规定外,还应按电梯运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18.2.13 滑模施工:

  1 经常调整水平和垂直偏差。

  2 扒杆弯曲应及时调整加固。

  3 每班的施工速度必须得到控制。严防混凝土坍落。

  18.2.14 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行灯照明必须采用低压电源。严禁将电源线直接绑扎在金属构件上。高100m以上的井架顶部应装设航空指示灯。筒身施工宜备有备用电源。

  18.2.15 平台上应配备灭火装置。易燃品应妥善保管。在平台上进行电焊或气割时,应选择适当位置并采取防火措施。

  18.2.16 平台上多余的钢筋、模板等杂物必须在交接班前清理干净,并用扒杆或吊斗送下,严禁向下抛扔。

  18.2.17 施工平台及井架的拆除:

  1 划定施工危险区,设围栏,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

  2 应先将平台平稳地放置在烟囱筒壁上再进行拆除。拆除工作所用绳扣、钢丝绳、链条葫芦及其他机具均应进行检查,合格者方可使用。

  3 临时预埋铁件应经计算,焊缝必须经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4 拆除工作应统一指挥,分工明确。拆除人员应系安全带并固定在可靠的地方。

  5 拆除部件应随时吊下,小型零件应用接料桶吊运,严禁抛扔。吊下的物件应及时转运,严防高处落物。上下通信应保持良好。

  18.2.18 拆除筒壁模板时应先用绳索套住方可撬动。

  18.2.19 砖砌烟囱施工时,严禁人员在筒身上站立或行走。

  18.2.20 夏季、雷雨季节施工时,应注意气候变化情况,严防雷击。

  18.2.21 在烟囱工程施工中,下列工作必须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

  1 施工平台试压,扒杆试吊。

  2 外平台安装。

  3 乘人吊笼超载试验。

  4 施工平台调整。

  5 施工平台和井架拆除。

  18.3 冷却水塔工程

  18.3.1 参加施工作业的人员应经身体检查合格,取得“高处作业合格证”,凭证登高作业。

  18.3.2 水塔(贮水池)周围30m以内为危险区,不能满足时应采取措施。主要通道及进出口的上方应搭设隔离防护顶棚,进出口处应设专人值班。危险区内严禁明火。

  18.3.3 盘道架周围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易燃物。道路应保持畅通。水塔、贮水池及盘道周围应做好排水措施。盘道架应定期检查,大风雨后应加强检查。

  18.3.4 提升井架、吊桥、缆风绳及地锚等必须经计算,井架顶部应设避雷装置。

  18.3.5 吊桥的提升必须统一指挥。提升后必须与井架卡牢。吊桥四周应设高1.2m和0.5m~0.6m的上下两道栏杆。吊桥铺板应采用5cm厚的优质木板并固定牢靠,搭接长度不得少于50cm。铺板严禁任意拆除或搬动。

  18.3.6 施工人员必须乘坐乘人员笼或从扶梯上下,严禁乘坐混凝土吊斗上下。乘人员笼应.2.12条的有关规定。

  18.3.7 悬挂式操作架应经设计,焊接应牢固,且:

  1 操作架的施工荷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一般为380kg/m2。浇灌混凝土时,施工荷重应均匀,不得集中在一侧。

  2 操作架安装时螺母必须拧紧,栏杆应完整、牢固,使用过程中应有专人进行检查、维修。

  3 施工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拴在靠模板一侧的立杆或模杆上,不得拴在其他杆件上。

  4 在操作架下层工作时,应从指定地点上下,严禁任意攀越,且上、下过程不得失去保护(应用速差自控器)。内外操作架必须设全兜式安全网。

  5 三角形吊架应悬挂牢固,吊钩应设锁环。拆三角架或模板时,必须使用吊脚手架。严禁从将要拆除的架子上跨越。

  18.3.8 装卸操作架(三角架)及模板时,应备带工具袋,撬杆应用绳系牢,工具、拆下的模板及零件应分散、均匀堆放。

  18.3.9 拆除模板时,其下一节筒壁混凝土的强度必须达到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

  18.3.10 塔身施工所用移动照明应采用低压电源。电源线路应固定,并应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18.3.11 筒壁施工严禁和淋水装置施工交叉作业。

  18.3.12 筒壁采用滑模施工时:

  1 操作平台、吊桥及吊架等必须经设计,平台荷重不得超过规定,人员不得集中在一侧工作,材料、器具等应分散、均匀堆放。

  2 平台上不得堆放易燃物,并应备有消防器材。

  3 所有电气装置必须接地良好。

  4 内外脚手架必须设置安全网并拴挂牢固。组装滑升结构时,应对架子进行检查后方可攀登。

  5 使用电梯、混凝土吊斗和扒杆等应有统一的联系信号。安全抱刹应由专人经常检查、维修。

  6 在吊桥及系统提升过程中,乘人电梯及吊桥均不得使用。

  7 吊装门架时,严禁人、物同时起吊。拆除门架时,扒杆每次挪动后应固定牢固。导向滑车走绳应正确,不得与混凝土摩擦。吊装及拆除工作均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8 金属井架应定期检查;基础、中心、缆风绳及天轮等应良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8.3.13 安全网的布设:

  1 塔内15m标高处设一层安全网。

  2 塔外壁10m标高处设宽10m的安全网一层。

  3 顶层操作架的外侧应设栏杆及安全网。

  4 钢制三角形吊架下应设兜底安全网。

  18.3.14 水塔内壁防腐涂料的喷刷:

  1 应有可靠的防止中毒措施。

  2 如采用空压机喷涂,疏通喷嘴时严禁对着人。

  3 手沾涂料时不得操作电气开关及空气阀。

  18.4 沉井工程

  18.4.1 沉井土方采用人力或机械开挖时,应执行14.4和14.5的有关规定,并:

  1 人工开挖时必须设置牢固的爬梯。用机械吊运土方时,挖土人员应远离吊运区域下方,严禁在吊钩的正下方站立或通过。

  2 人工开挖上下交叉作业时,应有隔离保护措施。照明应充足,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3 井内隔墙上应设有供潜水员通过的预留孔,井内障碍物及插筋应清除。

  4 井内应搭设供潜水员使用的浮动平台。潜水员的增压、减压及职业病防治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 空气压缩机的贮气罐应设有安全阀。有潜水员工作时应有滤清器。进气口应设在空气洁净处,供气控制应有专人负责。

  6 作为水中作业用的或作为降水措施的空压设备或真空设备,其备用量应为实际需要量的一倍。

  7 压气工人及潜水员应经训练并考试合格,非专业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18.4.2 沉井的施工

  1 沉井承垫木的规格及铺设方法应按总荷载计算确定。

  2 必须待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抽出承垫木。

  3 抽、拔承垫木应按施工措施规定的顺序进行。抽、拔时严禁人员从刃脚、底梁及隔墙下通过。

  4 沉井的内外脚手架如不能随沉井下沉,则应与沉井的模板、钢筋分开。井字架、扶梯均不得固定在井壁上。

  5 沉井井顶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沉井下沉前应把井壁上的栏杆螺栓和铁钉割掉。

  18.4.3 沉井在淤泥质粘土或亚粘土中下沉时,井内的工作平台应采用活动平台,不得固定在井壁、隔墙或底梁上。沉井发生突然下沉时,平台应能随井内涌土上升。

  18.4.4 施工用抽水设备应有备用电源。

  18.4.5 采用井内抽水强制下沉时,井上人员应离开沉井,不能离开时应采取安全措施。沉井由不排水转为排水下沉时,抽水后应经过观测,确认沉井稳定后方可下井工作。

  18.4.6 采用套井与触变泥浆法施工时,套井四周应有防护措施。

  18.4.7 在汛期进行沉井施工时,应与当地气象部门及上游水文机关直接取得联系,准备足够的防汛器材,并应有保证施工人员因停电或其他自然灾害等遇险时能立即撤离危险区的措施。

  18.4.8 近水或涉水工作的人员均应穿着救生衣,并应备有救生船只。

  18.5 顶管工程

  18.5.1 顶管施工前应查明顶管沿线地下障碍物的情况,对管道穿越地段上部的房屋、桥梁等结构物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18.5.2 吊装顶铁或钢管时,严禁在吊臂回转半径内停留。往作业坑内下管时应有保险钢丝绳,并缓缓地将管子送入导轨就位。

  18.5.3 在拼接管段前或因故障停顿时,应及时通知工具管头部操作人员停止冲出泥土。在长距离顶管施工中应加强通风。

  18.5.4 因吸泥莲蓬头堵塞,水力机械失效等需要打开胸板上的清石孔进行处理时,必须采取防止冒顶塌方的措施。

  18.5.5 管子顶进或停止应以工具管头部发出的信号为准。顶进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发信号给工具管头部的操作人员。

  18.5.6 顶进过程中严禁站在顶铁两侧操作。

  18.5.7 工具管中的纠偏千斤顶应绝缘良好,操作电动高压油泵应戴绝缘手套。

  18.6 取水泵房

  18.6.1 施工前应具备下列资料:

  1 施工区域的地质、地下水位、水质、流向及渗透系数等。

  2 水位、流速、浪高、潮位和历史最高、最低水位资料,在寒冷地区应有河流结冰厚度、冻融期流冰最大尺寸及其流速等资料。

  3 雨季起讫日期,暴雨情况,连续最大降雨量。

  4 附近区域内的航道及航运情况。

  18.6.2 施工过程中应与当地气象台、水文站取得联系,及时掌握气象和水文变化情况。

  18.6.3 取水泵房工程地下部分施工,宜安排在枯水季节或地下水位较低时进行。

  18.6.4 凡在原有建(构)筑物、铁路、公路附近进行取水泵房施工时,均应采取保证原有建(构)筑物安全的措施。

  18.6.5 围堰在施工期间应加强观察、维护和必要的维修。

  18.6.6 围堰拆除应制定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及措施。

  18.6.7 基坑开挖的规定:

  1 基坑开挖应按本标准中的土石方、爆破工程等相关条款的要求进行。

  2 施工过程中对基坑边坡应经常进行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3 基坑边坡顶上的施工机械,应按边坡稳定性计算所规定的位置设置,不得超越规定位置或移向边坡的边缘。

  4 基坑挖出的土方应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堆放位置与基坑边缘的安全距离,应通过边坡稳定性计算决定,一般不少于基坑深度的1.5倍。

  18.7 贮灰坝

  18.7.1 贮灰坝施工应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18.7.2 渡汛与排水:

  1 山谷贮灰场和江、河、湖、海滩(涂)灰场跨越汛期施工时,必须安排好灰场汇流面积内的泄洪和施工区域的排水,并制定渡汛技术措施。

  2 当渡汛需要设置穿越坝体的临时排洪涵管时,其结构和施工质量均应满足坝体安全和渡汛泄洪的要求,并应防止上游的木料等漂浮物堵塞涵管。工程完毕后临时排洪涵管应可靠地予以封堵。

  3 根据施工期间降雨强度建立排水系统,保证雨水及时排泄。

  4 施工期间应加强对泄洪设施和排水系统的维护管理。

  18.7.3 坝基与岸坡处理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得采用自下而上或造成岩体倒悬的开挖方式。当坝基范围比较开阔且无上下干扰时,岸坡和坝基可同时施工,但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施工措施。

  18.7.4 取料:

  1 取料时的开挖应按第14章和第1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 运输道路:

  1) 道路应充分利用地形,尽可能使重车下坡或减少上坡。

  2) 道路应尽量采用环形线路,减少平面交叉。交叉路口应设安全栅栏和标志。

  3) 加强运输道路的养护工作,特别是泥结碎石路面,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排水沟畅通。

  4) 运输道路通过原有桥梁或涵洞时,应了解其限载,如必须超载时,应进行验算,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 在坝区附近取料:

  1) 坝肩上下游不得取土。必要时取土范围必须在坝肩坡脚线50m以外,并保持坡度的稳定性。分期填筑子坝时,应在最终坝肩坡脚线30m以外取土。

  2) 在坝脚处的取土,坝高等于或小于5m时,应离开坝脚填筑边线10m以上;当坝高大于5m时,一般应大于2倍坝高。

  3) 取土深度不应大于坝高的一半,否则离开坝脚的距离应通过核算确定。

  4) 当坝基为软土时,取土边线应满足设计要求。

  18.7.5 坝体填筑的规定:

  1 运输、平土和碾压的操作人员应通过培训,统一操作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操作。

  2 施工前应检查碾压机具的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要求。施工期间应定期检查碾重,对用气胎碾压的气胎压力应每周检查1~2次。

  3 压实机械及其他重型机械在已经压实的土层上行驶时,不宜来往同走一辙。

  4 土坝临地坡面应做好排水。土坝填筑面应中部凸起向上、下游倾斜,斜墙的填筑面应稍向上游倾斜,以利于排泄雨水。

  5 冬季施工前应编制坝体冬季施工方案,做好料场和适当的保温防冻措施。

  19 砖石砌体及装饰工程

  19.1 砖石砌体施工

  19.1.1 严禁站在墙身上进行砌砖、勾缝、检查大角垂直度及清扫墙面等作业或在墙身上行走。不得用砖垛或灰斗搭设临时脚手架。

  19.1.2 采用里脚手砌砖时,必须安设外侧防护墙板或安全网。墙身每砌高4m,防护墙板或安全网即应随墙身提高。

  19.1.3 用里脚手砌筑突出墙面30cm以上的屋檐时,必须搭设挑出墙面的脚手架进行施工。

  19.1.4 脚手板上堆放的砖、石材料距墙身不得小于50cm,荷重不得大于270kg/m2,砖侧放时不得超过三层。

  19.1.5 轻型脚手架(吊脚手架、挑脚手架)上一般不得堆放砖、石。必须堆放时,应先进行强度计算及试验。

  19.1.6 使用滑轮起吊砂浆和砖时,应检查其稳固性。吊升时不得碰撞脚手架。砂浆及砖吊上后应用铁钩向里拉至操作平台上,不得直接用手牵引吊绳。

  19.1.7 在高处砍砖时,应注意下方是否有人,不得向墙外砍砖。下班时应将脚手板及墙上的碎砖、砂浆清扫干净。

  19.1.8 吊装大型砌块时,应根据重量和装卸半径选择吊装机械,严禁用夹钳吊装砌块。砌块吊至墙面后,应待放置平稳、灰缝对正后方可松钩。

  19.1.9 采用井字架(升降塔)、门式架起吊砂浆及砖时,应明确升降联络信号。吊笼进出口处应设带插销的活动栏杆,吊笼到位后应采取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

  19.1.10 山墙砌完后应立即安装桁条或加设临时支撑。

  19.1.11 搬运石料和砖的绳索、工具应牢固。搬运时应相互配合,动作一致。

  19.1.12 往坑、槽内运石料时不得乱丢,应用溜槽或吊运,卸料时下面不得有人。

  19.1.13 在脚手架上砌石不得使用大锤。修整石块时,应戴防护眼镜,严禁两人对面操作。

  19.2 装饰工程

  19.2.1 涂料的粉刷:

  1 不得在易损建筑物或设备上搁置脚手材料及工具。

  2 不得将梯子搁在楼梯或斜坡上工作。

  3 严禁站在窗台上粉刷窗口四周的线脚。

  4 在高处粉刷应搭设脚手架。

  5 室内抹灰使用的木凳、金属支架应搭设稳固,脚手板跨度不得大于2m,架上堆放材料不得过于集中,在同一跨度内施工的人员不得超过两人。

  19.2.2 进行磨石工程时应防止草酸中毒。使用磨石机时,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19.2.3 进行仰面粉刷时,应采取防止粉末、涂料等侵入眼内的措施。

  19.2.4 在调制耐酸胶泥和铺设耐酸瓷砖时,应保持通风良好,作业人员应戴耐酸手套。

  19.2.5 进行机械喷浆、喷涂时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品。压力表、安全阀应灵敏可靠,输浆管各部接口应拧紧卡牢,管路应避免弯折。

  19.2.6 输浆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压力进行。发生超压或管道堵塞时,应在停机泄压后进行检修。

  20 拆除工程

  20.1 准备工作

  20.1.1 拆除工程开工前应对被拆除建筑物的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20.1.2 安全施工措施中必须有消除或减少对健康有害和污染大气的粉尘、有毒烟雾等的产生。

  20.1.3 拆除工程开工前,应将被拆除建筑物上及其周围的各种力能管线切断或迁移。

  20.1.4 现场施工照明应另外设置配电线路及照明灯具。

  20.1.5 拆除区域周围应设围栏,悬挂警告牌,并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通过或逗留在危险区。

  20.2 拆队作业

  20.2.1 重要的拆除工程必须在技术负责人指导下施工。多人拆除同一构筑物时,应指定专人统一指挥。

  20.2.2 拆除工程应自上而下顺序进行,严禁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时,应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倒塌。

  20.2.3 拆除建筑物一般不得采用推倒的方法。遇到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推倒方法时:

  1 砍切墙根不得超过墙厚的三分之一。

  2 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应设牢固的支撑。

  3 建筑物推倒前应发出信号,待全体人员远离该建筑物高度两倍以上的距离后方可进行推倒。

  20.2.4 在相当于拆除建筑物高度的距离内有其他建筑物时,严禁采用推倒的方法。

  20.2.5 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及楼板等应与建筑物的整体同时拆除,不得先行拆除。

  20.2.6 拆除后的坑穴应填平或设围栏。

  20.2.7 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及横梁,应待其所承担的结构全部拆除后方可拆除。

  20.2.8 拆除时,楼板上严禁多人聚集或集中堆放拆除下来的材料。拆除物应及时清理。

  20.2.9 折除时,如所站位置不稳固或在2m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并挂在暂不拆除部分的牢固结构上。

  20.2.10 拆除石棉瓦等轻型结构屋面时严禁直接踩在屋面上,必须使用移动板或梯子,并将其上端固定牢固。

  20.2.11 地下构筑物拆除前应先将埋设在地下的力能管线切断。不能切断时,必须采取隔离措施,并应防止地下有毒有害气体伤人。

  20.2.12 清挖土方中遇到接地网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做出妥善处理。

  20.2.13 对地下构筑物及埋设物采用爆破法拆除时,在爆破前应按其结构深度将周围的泥土全部挖除。留用部分或其靠近的结构必须用砂袋加以保护,其厚度不得小于50cm。

  20.2.14 用爆破法拆除建筑物的部分结构时应保证保留部分的结构完整。爆破后发现保留部分结构有危险征兆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0.2.15 在高压线路附近的拆除作业应在停电后进行。如不能停电时,必须办理安全工作票,经线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21 其他工程

  21.1 水暖、白铁施工

  21.1.1 用凿子切断铸铁管时应戴防护眼镜,凿子顶部不得有卷边、裂纹。

  21.1.2 用锯床、锯弓、切管器或砂轮切管机切割管子时,应垫平卡牢,用力均匀,操作时应站在侧面。管子将近切断时应用手或支架托住。砂轮切管机的砂轮片应完好。

  21.1.3 套丝工件应支平夹牢,工作台应平稳,两人以上操作时动作应协调。

  21.1.4 沟内施工遇有土方松动、裂纹、渗水等情况时,应及时加设固壁支撑。严禁用固壁支撑代替上下扶梯或吊装支架。

  21.1.5 用人工往沟槽内下管时,所有索具、桩锚应牢固,沟槽内不得有人。

  21.1.6 管子煨弯用的砂子必须烘干。装砂架应搭设牢因并设栏杆。装砂用人工敲打时,上下工作人员应错开。

  21.1.7 弯制小管时,不得将管子固定在不牢固的地方。

  21.1.8 管内砂子的清除工作应待管子表面温度降至常温后方可进行。

  21.1.9 剪铁皮时应防止毛刺伤手,剪掉的铁皮应及时清除。

  21.1.10 稀释盐酸时,应将盐酸缓慢注入水中,严禁将水注入盐酸中。烧热的烙铁蘸盐酸时,应防止盐酸气体伤眼。

  21.1.11 熔锡时锡液不得沾水。熔锡用火应遵守防火的有关规定。

  21.2 沥青、油漆施工

  21.2.1 熬制沥青及调制冷底子油应在建筑物的下风方向,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m,距易燃物不得小于10m,并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不得在电线的垂直下方熬制沥青。严禁在室内熬制沥青或调制冷底子油。

  21.2.2 熬制沥青必须由有经验的人员看守并控制沥青温度。沥青量不得超过沥青锅容量的四分之三,下料应缓慢溜放,严禁大块投放。下班时应熄火,关闭炉门并盖好锅盖。

  21.2.3 锅内沥青着火时,应立即用铁锅盖盖住,停止鼓风,封闭炉门,熄灭炉火,并用干砂、湿麻袋或灭火机扑灭,严禁往燃烧的沥青锅中浇水。

  21.2.4 配制冷底子油时,下料应分批、少量、缓慢且不停地搅拌。下料量不得超过锅容量的二分之一,温度不得超过80℃并严禁烟火。

  21.2.5 进行沥青冷底子油作业时通风必须良好。作业时和施工完结后的24h内,其作业区周围30m内严禁明火。室内施工时,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21.2.6 装运沥青的勺、桶、壶等工具不得用锡焊。盛沥青量不得超过锅容器的三分之二。肩挑或用手推车时,道路应平坦,索具应牢固。垂直吊运时下方严禁有人。

  21.2.7 在屋面上铺设卷材时,靠近屋面边缘处应侧身操作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21.2.8 熬制沥青应通风良好,作业人员的脸和手应涂以专用软膏或凡士林,戴好防护眼镜,穿专用工作服并配备有关防护用品。

  21.2.9 患皮肤病、眼结膜病及对沥青、油漆等有严重过敏的人员不得从事沥青作业。

  21.2.10 进行沥青、油漆作业应适当增加间歇时间。

  21.2.11 在地下室、基础、池壁、管道、容器内进行有毒有害涂料的防水防腐作业时,应配备足够的通风设备,使用防护用品,并定时轮换和适当增加间歇时间,施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1.2.12 各类油漆及其他易燃、有毒材料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放。少量挥发性油料应装入密封容器内妥善保管。

  21.2.13 库房必须通风良好并设置消防器材和“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严禁住人。库房与其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

  21.2.14 粘有油漆的棉纱、破布及油纸等易燃废物,应收集存放在有盖的金属容器内并及时处理。

  21.2.15 配漆场所必须通风良好,严禁烟火,并应有消防设施,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漆料和溶剂。

  21.2.16 使用喷漆机、喷浆机时,沾有油料或浆水的手不得操作电源开关。疏通堵塞的喷嘴时不得对着人。

  21.2.17 喷漆机及其他喷涂用的空气压缩机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以1.25倍的工作压力进行水压试验,有缺陷的不得使用,严禁使用未设压力表及安全阀的机器进行加压工作。

  21.2.18 采用静电喷漆时,喷漆室(棚)应接地。

  21.2.19 油漆外开窗扇时必须将安全带挂在牢固的地方。油漆封檐板、水落管等应搭设脚手架或吊架。在坡度大于25°的地方作业时应设置活动板梯、防护栏杆和安全网。

  21.2.20 压力喷砂除锈作业:

  1 必须配备密封的防护面罩,戴长手套,穿专用工作服。

  2 应适当增加间歇时间。

  3 喷嘴接头应牢固,使用中严禁对着人。遇喷嘴堵塞时,必须在停机泄压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更换。

  4 在容器内进行喷砂作业时,应加强通风,容器外应设监护人,并适当减少在容器内的作业时间。

  21.2.21 使用汽油、煤油、松香水、丙酮等稀释剂时必须空气流通,戴防护用品并严禁吸烟。

  21.2.22 进行喷漆作业时必须戴好防毒口罩并涂以防护油膏,作业地点应通风良好。

  21.2.23 在密闭容器内进行沥青、油漆、喷漆及其他防腐作业前应对内部气体进行监测,排除有害气体。作业时应加强通风,有害气体不得超标。容器外必须有人监护。严禁将火种带入容器内。

  21.3 环氧树脂、玻璃施工

  21.3.1 进行环氧树脂粘接剂作业时,操作室内应保持通风良好,配料室应设排风装置。配制时,人应站在上风方向,并戴防毒口罩及橡皮手套。

  21.3.2 作业人员应扎紧袖口和裤脚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严禁在工作室内和工作过程中进食或吸烟。配制酸处理液时,应把酸液缓缓地注入水中并不断地搅拌均匀,严禁将水注入酸液内。

  21.3.3 使用电炉或喷灯加热时,热源与化学药品柜及工作台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工作室内应备有砂箱、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工作完毕应切断电源。

  21.3.4 各种有毒化学药品必须设专人、专柜分类保管,严格执行保管和领用制度。保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必须掌握各种药品的性能。无关人员严禁动用。

  21.3.5 切割玻璃应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切下的边角余斜应集中堆放、及时处理,搬运玻璃时应戴防护手套。

  21.3.6 在高处安装玻璃时应将玻璃放置平稳,垂直下方严禁有人作业或通行,必要时应采取适当的防护隔离措施。

  21.3.7 在天窗上或其他高处危险部位安装玻璃时应铺设脚手板,作业时必须挂好安全带,并应备有工具袋,不得口含铁钉或卡簧进行作业。

  22 建筑施工机械

  22.1 总则

  22.1.1 操作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22.1.2 操作人员应对所操作的机械负责。机械正在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得超铭牌使用机械。

  22.1.3 机械设备的传动、转动部分(如轴、齿轮、皮带等)应设防护罩,其构造应便于检查及进行润滑工作。

  22.1.4 固定式的施工机械应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移动式施工机械使用时应将轮子或底座固定好。

  22.1.5 机械开动前应对主要部件、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启动。工作中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进行处理;如不能立即停机,则必须迅速汇报上级处理。

  22.1.6 机械运转时,严禁以手触摸其转动、传动部分,或直接调整皮带、进行润滑等。

  22.1.7 重型机械通过桥梁、涵洞、路堤时应复核其承载能力,必要时应在加固后再通行。

  22.1.8 机械在架空输电线路下方工作或通过时,其最高点与架空输电线路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9.2.1的规定。

  22.1.9 移动式机械的电源线应悬空架设,不得随意拖放在地上。

  22.1.10 新购、新装、改装、自制和大修后的机械应按规定经测试、检验及鉴定,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2.2 土石方机械

  22.2.1 总则

  1 机械启动前应确认周围无障碍物,行驶或作业前应先鸣声示意。

  2 机械行驶时不得上下人员及传递物件。严禁在陡坡上转弯、倒行或停车。下坡时不得用空挡滑行。

  3 停车或在坡道上熄火时,必须将车刹住,刀片、铲斗落地。

  4 雨季施工时,机械作业完毕应停放在地势较高的坚实地面上。

  5 施工区内有地下管线时按14.1.3条的要求执行。

  22.2.2 挖掘机

  1 挖掘机作业时应保持水平位置,并将行走机构制动住。反铲作业时挖掘机履带距工作面边缘至少应保持1m~1.5m的安全距离。

  2 往汽车上装土石方应待汽车停稳后方可进行,铲斗严禁从汽车驾驶室或人员的头顶上方越过。

  3 铲斗回转半径范围内如有推土机作业则应停止作业。如必须在回转半径内进行其他作业时,必须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后方可进行,且机上、机下人员应密切保持联系。

  4 行驶时,铲斗应位于机械的正前方并离地面1m左右,回转机械应制动住,上下坡的坡度不得超过20°。

  5 装运时,挖掘机严禁在跳板上转向或无故停车。上车后应刹住各制动器,放好臂杆和铲斗,履带前后应用楔子垫牢。

  6 液压挖掘装载机的操作手柄应平顺,臂杆下降时中途不得突然停顿。行驶时应将铲斗和斗柄的油罐活塞杆完全伸出,使铲斗、斗柄靠紧动臂。

  22.2.3 推土机

  1 用推土机牵引其他机械或重物时,必须由专人指挥。钢丝绳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牵引起步时,附近严禁有人。

  2 在基坑、深沟或陡坡作业时,必须由专人指挥,推土时刀片不得超出边坡边缘,后退时应换好倒挡后方可提刀倒车。

  3 推土机上下坡时的坡度不得超过35°,横坡不得超过10°。

  4 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区域作业时,前后距离应大于8m,左右距离应大于1.5m。

  5 推土机在建(构)筑物附近作业时,与建(构)筑物的墙、柱、台阶等的距离不得小于1m。

  22.2.4 铲运机

  1 作业时,严禁任何人上下机械、传递物件。驾驶室外任何部位不得载人。

  2 多台拖式铲运机同时作业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10m。多台自行式铲运机同时作业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20m。平行作业时两机间隔不得小于2m。

  3 在不平场地上行驶及转弯时,严禁将铲运斗提升到最高位置。

  4 铲运机上下坡道时应低速行驶,不得在坡道上换挡。

  5 上下坡的坡度不得超过25°,横向坡度不得超过6°。在新填土堤上作业时,铲斗离坡边不得小于1m。

  6 拖拉机与铲斗间必须加设保险钢丝绳。

  22.2.5 装载机

  1 装载机不得在倾斜度超过规定值的场地上作业。

  2 起步前应将铲斗提升至离地面0.5m左右。行驶时,铲斗上严禁载人。

  3 装料时,铲斗应从正面插入,防止铲斗单边受力。往车辆上卸料时应缓慢,防止碰撞车辆。

  4 铲斗向前倾斜时不得提升重物,提升物体必须在刹车后进行。

  5 作业完毕后,应将铲斗平放在地面上,并拉紧制动器。

  22.2.6 平地机

  1 作业时,应先将刮刀或齿耙下降到接近地面处。起步后方可让刮刀或齿耙切土,并根据阻力大小随时调整刮刀或齿耙的切土深度。

  2 在调头与转弯时应用最低速,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行驶时必须将刮刀或齿耙升到最高位置,刮刀或齿耙两端不得超出后轮胎的外侧。

  3 调整刮刀时必须停机。

  22.2.7 压路机

  1 变换压路机前进后退方向,应待滚轮停止后进行。严禁利用换向离合器作制动用。

  2 两台以上压路机同时作业时,其前后间距应保持在3m以上。

  3 振动式压路机在非作业行走时严禁振动。在辗压松散路基时,应在不振动的情况下先辗压1~2遍后再用振动辗压。

  4 压路机应停放在平坦坚实的地方,并将制动器制动住。不得在坡道或土路边缘停车。

  22.2.8 振动平板(冲击)夯机及蛙式夯实机

  1 夯机手柄上应装按钮开关并包以绝缘材料,操作时应戴绝缘手套。夯机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胶绝缘软线,作业中严禁夯击电源线。

  2 在坡地或松土层上打夯时,严禁背着牵引。

  3 操作中,夯机前方不得站人。几台同时工作时,各机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蛙式夯机之间的距离为:平行不得小于5m,前后不得小于10m。

  4 暂停工作时,应切断电源。电气系统及电动机发生故障时,应由专职电工处理。

  22.3 混凝土及砂浆机械

  22.3.1 混凝土及砂浆搅拌机

  1 搅拌机应安置在平整坚实的地方,并用方木或支架架稳,不得以轮胎代替支撑。

  2 开机前应检查各部件并确认良好,滚筒内无异物,周围无障碍,启动空转正常后方可进行工作。

  3 进料时,严禁将头或手伸进料斗与机架之间察看或探摸进料情况。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通过或停留。作业完毕后应将料斗固定好。

  4 运转时,严禁将手、工具等伸进滚筒内。小型砂浆搅拌机进料口应设可靠的防护装置。

  5 运转中如遇突然停电,应将电源开关拉开。在现场检修或清理料坑时应固定好料斗,切断电源并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人员进入滚筒时,外面应有人监护。

  6 在完工或因故障停工时,必须将滚筒内的余料取出,并用水清洗干净。

  22.3.2 混凝土泵、泵车及搅拌车

  1 混凝土泵在基座未固定好前不得开动,运行中不得对泵的传动部分进行检修、清洁及润滑工作,发现故障应立即停机检修。

  2 混凝土泵车应设置在坚实的地面上,支腿下面应垫好木板(厚度以60mm为宜),车身应保持水平。如需停设在倾斜处作业时,应适当调整支腿,保持车身水平,车轮应楔紧。

  3 混凝土泵车在支腿未固定前严禁启动布料杆。混凝土泵车的布料杆不得起吊或拖拉重物。当风力达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使用布料杆。

  4 混凝土泵车在运转中不得去掉防护罩,没有防护罩不得开泵。

  5 混凝土输送管道的直立部分应固定牢靠,运行中施工人员不得靠近管道接口。

  6 管道堵塞时,不得用泵的压力打通。如需拆卸管道疏通,则必须先反转,消除管内混凝土压力后方可拆卸。

  7 混凝土泵及泵车停运后,应先切断电源,然后清除残余的混凝土。泵车采用压力顶吹泡沫塑料来清除残渣时,管道出口前方不得站人。

  8 混凝土泵及泵车还应遵守出厂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22.3.3 混凝土、砂浆喷射机(喷浆机)

  1 作业前应对各部件进行检查,安全阀及气压表应完好、准确,空气压缩机的出风量及风压应满足要求。

  2 压缩空气管和水管通过道路时应安设在地槽内并加盖保护,接头及阀站应安装牢固,不得漏气或漏水。

  3 作业时空气压缩机的操作人员应密切配合混凝土喷射人员,按要求调整风压,但最大不得超过0.343MPa。

  4 输料胶管发生堵塞时,可用木棍轻轻敲打堵塞部位的外壁。敲打无效时,应停止动力,将胶管卸下后用压缩空气吹通。

  5 作业时在喷嘴的前面及左右5m范围内不得有人。暂停工作时,喷嘴不得对着施工人员的方向。

  6 迁移作业面时,供风、供水系统也应随之移动。输料管不得随意拖拉和弯折。

  7 每班作业完毕后,应将仓内、输料管内的混合料全部喷出(不加水),停止送风、送水,最后将机体及喷嘴拆下并冲洗干净。

  22.3.4 灰浆输送泵

  1 机械停放处应平整,输送管道应有牢固的支撑并尽量减少弯曲,不得有重物压在输送管上或在输送管上悬挂任何重物。

  2 作业压力不得超过规定值,否则应立即停机。

  3 受料斗上应装有合乎该机型规定的滤网,应经常检查阀门是否磨损、漏浆,轴和电动机温度是否正常,作业中不应有杂音。

  4 因故障停机时,应打开泄浆阀泻压,然后排除故障。压力未降到零时,不得拆卸空气室、压力安全阀和管道。

  5 作业完结后,应将泵和管道用水冲洗干净。当气温在0℃以下时,作业完毕后应将水箱排空。

  22.4 木工机械

  22.4.1 总则

  1 机床开动前应进行检查,锯条、刀片等切削刃具不得有裂纹,紧固螺丝应拧紧。台面上或防护罩上不得放有木料或工具。

  2 使用木工机床时,严禁在机床完全停止前挂皮带或手拿木棍制动。

  3 机床注油应在停车后进行,或不停车用长嘴油壶加注。机床运转中如遇异常情况,则应立即停车检查处理。

  4 使用机床加工潮湿或有节疤的木料时,应严格控制送料速度,严禁猛推或猛拉。

  5 作业场所应配备齐全可靠的消防器材。作业场所不得存放易燃物品,并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6 作业场所应保持清洁,木料堆放整齐,道路保持畅通。作业完毕后,应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清除木屑、刨花。

  7 严禁使用不具备安全防护性能的锯、刨、钻联合木工机械。

  22.4.2 平刨机

  1 平刨机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否则严禁使用。

  2 刨料时应保持身体平稳、双手操作。刨大面时,手应按在料面上;刨小面时,手指不得低于料高的一半且不得小于30mm。不得用手在料后推送。

  3 每次刨削量一般不得超过1.5mm,进料速度应均匀,经过刨口时用力要轻,不得在刨刃上方回料。

  4 厚度小于15mm或长度小于30cm的木料不得用平刨机加工。

  5 遇有节疤、戗槎应减慢推料速度,不得将手按在节疤上推料。刨旧料时必须将铁钉、泥砂等清除干净。

  6 换刀片时应切断电源或摘掉皮带。

  7 同一台刨机的刀片质量、厚度必须一致,刀架、平板必须吻合。刀片焊缝超出刀头和有裂纹的刀具不得使用。紧固刀片的螺钉应嵌入槽内,并离刀背不少于10mm。

  8 运转中,不得将手伸进安全挡板内侧去移动挡板或拆除安全挡板进行刨削。严禁戴手套操作。

  22.4.3 压刨机(包括三面刨、四面刨)

  1 应采用单向开关,不得采用倒顺开关。三、四面刨应按顺序开动。

  2 送料和接料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刨机的一侧。进料应平直,发现材料走横或卡住时,应停机降低台面拨正。送料时手指必须离开滚筒20cm以外,必须待料走出台面后方可接料。

  3 刨削量每次不得超过5mm。遇硬节应减慢送料速度。

  4 刨短料时,其长度不得短于前后压滚的距离。刨厚度小于10mm的木料时必须垫托板。

  22.4.4 裁口机(包括立槽刨、线脚刨、铲口刨)

  1 应按材料规格调整盖板,一手按压、一手推进。刨或锯到头时,应将手移到刨刀或锯片的前面。

  2 送料应缓慢均匀,遇有硬节时应慢推。接料应过刨口150mm。

  3 裁硬木口时,一次不得超过深15mm、高50mm。裁松木口时,一次不得超过深20mm、高60mm。不得在中间插刀。

  4 裁刨圆形木料必须用圆形靠山,用手压牢,慢速进料。

  22.4.5 开榫机

  1 应侧身操作,严禁面对刀具。进料速度应均匀,不得猛推。

  2 短料开榫应加垫板夹牢,不得用手握料。1.5m以上的长料应由两人操作。

  3 发现刨渣或木片堵塞时,应用木棍推出,不得用手掏挖。

  22.4.6 打眼机

  1 打眼必须使用夹料器,严禁直接用手扶料。1.5m以上的长料应使用托架。调头时应双手持料,并注意周围的情况。

  2 操作中遇凿芯被木渣堵塞时,应立即抬起手把进行清理。如深度超过凿渣出口,则应勤拔钻头。

  3 清理凿渣应用刷子或吹风器,不得用手掏挖。

  22.4.7 圆盘锯

  1 操作前应进行检查,锯片不得有裂口,螺丝应拧紧。

  2 操作时应戴防护眼镜,站在锯片一侧,不得站在正面,手臂严禁越过锯片。锯片上方应有安全防护罩。

  3 进料应紧贴靠山,不得用力过猛、遇硬节应慢推,应待料出锯片15cm后方可接料,不得用手硬拉。

  4 短窄料应用棍推,接料应使用刨钩,超过锯片半径的大料不得上锯。

  22.4.8 刮边机

  1 材料应按压在推车上,后端必须顶牢,推进速度应缓慢,不得用手送料到刨口。

  2 刀部应设置坚固、严密的防护罩,每次进刀量不得超过4mm。

  3 不得使用开口螺丝槽的刨刀,装刀时应拧紧螺丝。

  22.4.9 手电锯

  1 使用前应检查有无漏电,操作时必须站在绝缘垫上并戴绝缘手套。

  2 操作中发现有异常声响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由电工检修,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2.4.10 带锯机

  1 锯条应调整适宜,先经试运转,待运行正常无串条危险后方可开始工作。锯条齿侧裂纹超过锯条宽度的1/6、接头处裂纹超过锯条宽度的1/8、连续缺齿两个或接头超过三处者都不得使用。裂纹在以上规定内应在裂缝终端处钻眼截缝。

  2 圆木在上跑车前应调好大小头。锯旧料时应详细检查并清除铁钉等杂物。

  3 圆木应紧靠车桩车盘,挂好钩前不得松动撬棍,操作时手脚不得伸出跑车边缘。

  4 非操作人员不得上车,跑车未停稳时不得卸下木料。跑车进退时,任何人不得在车道上停留或抢行。

  5 进锯前应准确摇尺,进锯后不得更动尺码。进锯速度不宜过猛,送料中严禁调整锯卡子和清理碎料、树皮等。

  6 倒车不宜过快,并应检查和排除戗槎、木节等障碍物。应待木料的尾端越过锯条50cm后方可倒车。

  7 操作小带锯时,上下手应相互配合,不得猛推猛拉。送料时手不得进入台面,接料时手不得超过锯口。锯短料时应用推棍送料。

  22.4.11 锉锯机

  1 锉锯时应戴防护眼镜,砂轮应有防护罩,操作时应站在砂轮的侧面。

  2 锯条的结合必须严密、平滑均匀、厚薄一致。

  22.5 钢筋机械

  22.5.1 切断机

  1 启动前必须检查刀片无裂纹,刀架螺栓紧固,防护罩牢靠。机械运转正常后方可断料。

  2 断料时手与刀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cm。切短钢筋应用套管或钳子夹料,不得用手直接送料。活动刀片行进时严禁送料。

  3 切断钢筋不得超过机械的负载能力。切低合金钢等特种钢筋时,应使用高硬度刀片。

  4 切长钢筋时应有人扶抬,操作时应动作一致。在钢筋摆动范围内及刀口附近,非操作人员不得停留。

  5 机械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刀口附近的短头和杂物。

  22.5.2 除锈机

  1 操作时应戴口罩和手套。

  2 除锈应在调直后进行,操作时应放平握紧,人员应站在钢丝刷的侧面。带钩的钢筋严禁上机除锈。

  22.5.3 调直机

  1 在调直块固定、防护罩盖好前不得送料。作业中严禁打开防护辊及调整间隙。

  2 钢筋送入压滚时,手与滚筒应保持一定的距离。机械运转中不得调整滚筒。严禁戴手套操作。

  3 钢筋调直到末端时,操作人员必须躲开,严防钢筋甩动伤人。

  4 短于2m或直径大于9mm的钢筋调直应低速进行。

  22.5.4 弯曲机

  1 检查芯轴、挡块、转盘应无损坏和裂纹,防护罩紧固可靠,并经空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 钢管应贴紧挡板,并注意放入插头的位置和回转方向。

  3 弯曲长钢筋时应有专人扶抬,并站在钢筋弯曲方向的外侧。钢筋调头时应防止碰撞。

  4 更换芯轴、插销、加油以及清理等作业必须在停机后进行。

  22.5.5 冷拉机

  1 冷拉场地应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装设防护栏杆及警告标志。严禁无关人员停留。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至少2m以外。

  2 作业前,应检查冷拉夹具,夹齿必须完好,拉钩、地锚及防护装置均齐全牢固。

  3 卷扬机操作人员必须看到指挥人员发出信号,并待所有人员离开危险区后方可进行操作,冷拉时应缓慢、均匀。

  4 照明设施应设在张拉危险区外。如须装在场地上空时,其高度应超过5m,灯具应加防护罩,不得使用裸线。

  22.5.6 点焊机

  1 焊机应设在干燥的地方并放置平稳牢固。焊机应可靠地接地,导线应绝缘良好。

  2 焊接前应根据钢筋截面调整电压,如发现焊头漏电应立即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3 操作时应戴防护眼镜及手套,并站在橡胶绝缘垫或木板上。工作棚应用防火材料搭设,棚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应备有灭火器材。

  4 对焊机开关的接触点、电极(铜头)应定期检查维修。冷却水管应保持畅通,不得漏水或超过规定温度。

  22.6 装饰机械

  22.6.1 水磨石机

  1 使用前,应检查各紧固件牢固可靠、砂轮无裂缝;接通电源、水源,检查磨盘旋转方向应与箭头所示方向相同。

  2 水磨石机应使用绝缘橡皮软线,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3 作业中如发现零件脱落或有异常声响,应立即停车检修。

  4 作业完毕应关掉电源,冲洗干净,用垫木平放于干燥处。

  22.6.2 高压无气喷涂泵

  1 作业前,应检查电机接地(或接零)良好,软管、喷枪等连接牢固,在空转及试喷正常后方可作业。

  2 喷枪口不得对着人,不得用手碰触喷出的涂料。

  3 作业间断停止喷涂时,应切断电源,关上喷枪安全锁、卸去压力,并将喷枪放在溶剂桶里。

  4 喷枪堵塞时,应先卸压,关上安全锁,然后拆下喷嘴进行清洗。排除喷嘴孔堵塞物时,应用竹木等物进行,不得用铁针等硬物作通针。

  5 清洗喷枪时,不得把涂料(尤其是燃点在21℃以下的)喷回密封的容器内。

  22.6.3 切割机

  1 使用前,应先空转并检查正常后方可作业。

  2 切割中用力应均匀适当,刀片推进时不可用力过猛。发生刀片卡死时应立即停机,退出刀片并重新对正后再进行切割。

  3 停机时,必须持刀片停止旋转后方可放下。严禁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将切割机放在地上。

  22.6.4 射钉枪

  1 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

  2 在使用结束时或更换零件、断开射钉枪之前,不准装射钉弹。

  3 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紧压于作业面上。第一次击发出现弹不发火,应重新进行第二次击发;经两次扣动扳机子弹还不能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将射钉弹退出。

  22.7 其他机械

  22.7.1 物料提升机

  1 应有电气保护、接地保护和避雷装置,并保持性能良好。卷扬机的制动器应灵活可靠。其卷扬部分应符合10.2.6条的要求。

  2 架设场地应平整坚实。井架与脚手架之间应保留2m的距离,井架应设缆风绳并拉紧,四周应搭设防护网(栅)。

  3 吊笼应适合于推车尺寸,便于装卸。吊笼的四角与井架不得互相擦碰。吊笼的固定销和吊钩必须可靠,并有防冒顶、防坠落的保险装置。吊笼严禁载人。

  4 操作人员接到下降信号后,应确认吊笼下面无人员停留或通过时,方可下降吊笼。

  5 使用中,应经常检查钢丝绳、滑轮、滑轮轴和导轨等情况,发现磨损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6 下班后,应将吊笼降到最低位置,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22.7.2 碎石机(碎砂机)

  1 碎石机(碎砂机)应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并应设置有防护栏杆的进料操作平台,现场临时使用的小功率碎石机(碎砂机)可设置在坚实的地坪上。

  2 启动前应检查操作平台、筛分支架、锷板及防护罩等,确认完好后方可启动。不得在操作平台上堆放任何杂物。

  3 送料应均匀,不得送入超过规定的石料。在运行中,不得用手脚或撬棍等强行推入石块,严禁将手脚伸进轧石斗内。如发生石块堵塞,则应停机并将石块取出后方可继续作业。

  4 应设置防尘装置或采用喷水防尘。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带防尘面具或防尘口罩。

  22.7.3 机动翻斗车

  1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 行驶时,除操作人员外,严禁任何人乘坐在翻斗内或站在其他部位。

  3 材料、物品的装载高度不得影响操作人员的视线。

  4 下坡及转弯时,严禁空挡滑行。往基坑内卸料,接近坑边时应减速,并应与坑边保持安全距离。坑边应设挡木。

  23 热机安装

  23.1 总则

  23.1.1 现场使用的油料存放在密闭的金属容器内,由专人负责保管。

  23.1.2 不得任意在平台、梁、柱上打凿、开洞;如需打凿、开洞,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23.1.3 使用三脚扒杆时,扒杆脚必须稳固,并有可以靠的防滑措施。

  23.1.4 在转动、调整、就位、拆装设备部件或在管子对口时,施工人员严禁将手伸入结合面和螺丝孔内。

  23.1.5 清理端部轴封、隔板汽封或其他带有尖锐边缘的部件时,应戴帆布手套。

  23.1.6 钢结构吊装应符合17.4节的要求。

  23.1.7 设备组合支架、组合平台、组件的临时加固方法和临时就位的固定方法等均应有设计并经审批。临时加固件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23.1.8 严禁在已安装的管道及联箱内存放工具和材料。朝上的管口均应加盖或加塞。

  23.1.9 在燃烧室、烟道、风道及金属容器内,应有两人以上在一起作业,外面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完毕后,施工负责人应清点人数,检查确实无人和工器具、材料留在内部且无火灾隐患后方可封闭。

  23.1.10 点焊的构件、管道等严禁起吊。

  23.1.11 就位后的构件、管道应及时连接牢固。

  23.2 汽轮机安装

  23.2.1 安装作业应在汽轮机平台周围的栏杆装好、孔洞全部盖严后方可开始。

  23.2.2 汽轮机平台上的设备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有关规定进行推放。

  23.2.3 汽机房内应保证光线充足、环境整洁。

  23.2.4 汽轮机下缸就位后,低压缸排汽口应用临时堵板封严,汽缸两侧应用木板铺满。

  23.2.5 在吊起的汽缸下面进行清理和涂抹涂料时,应在临时支撑将汽缸支稳后进行。

  23.2.6 调整瓦枕垫片应在翻转的轴瓦固定后进行,轴瓦复位时应防止轴瓦滑下。

  23.2.7 汽轮机扣盖必须连续进行,不得中断,扣缸人员必须穿专用工作服。

  23.2.8 拆卸自动主汽门时,应用专用工具均匀地放松弹簧。

  23.2.9 盘动转子:

  1 盘动前应通知周围无关人员不得靠近转子。

  2 用行车盘动转子时,不得站在拉紧钢丝绳受力的两侧。

  3 站在汽缸结合面上用手盘动转子时,不得穿带钉的鞋,鞋底必须干净,不得戴线手套。

  23.2.10 在平衡台上校转子动平衡:

  1 作业场所应用绳子或栅栏围好,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2 用皮带拖动转子时,应有防止皮带断裂或滑脱的措施。一旦皮带脱落,必须待转子停稳后方可重新装上。

  3 试加的重块必须装牢。

  4 使用水阻装置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

  23.3 锅炉安装

  23.3.1 锅炉构架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应预先设计并设置安装高处作业区和通道设施的预埋件。

  23.3.2 大型锅炉安装必须使用施工电梯。施工电梯出口处必须设安全通道。

  23.3.3 平台、栏杆、梯子应随锅炉组合件或构架的吊装及时安装,并应将一侧的平台、栏杆、梯子尽早接通,并焊接牢固。

  23.3.4 安装叠置式或悬挂式锅炉设备时严禁在设备未连接或未固定好的情况下,继续安装设备。

  23.3.5 锅炉安装期间,应从炉顶到零米装设一条输送废料和垃圾的垂直通道;每一层平台的垃圾输送口应设盖板,通道下口处应设围栏。

  23.3.6 清理垃圾时,各层输送口盖板必须加锁。

  23.3.7 利用燃烧室的刚性梁作工作平台时,内侧应铺脚手板,外侧应搭设上杆离走行平台高1.20m、下杆离走行平台高0.5m~0.6m的双层防护栏杆及0.18m高的挡脚板。

  23.3.8 燃烧室内应尽量避免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隔离层,并铺以防火材料;严禁用安全网代替隔离层。

  23.3.9 煮炉试运行后,在进入燃烧室、烟道或风道前,必须将本炉的给粉机、排粉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电除尘器等的电源切断,并挂“严禁启动”的警告牌;与运行锅炉相连的烟道、风道,以及燃油系统、燃气系统、吹灰系统等均必须可靠地隔断。

  23.3.10 水压试验、酸洗、煮炉、试运行后,在进行承压部件的检修或打开汽包人孔门前,必须先将蒸汽、给水、排污、疏水、加药等母管与运行锅炉间的连通阀门关严、上锁,并用堵板堵上;汽泡、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上的空气门必须打开,炉水和汽水管道内的积水放净,压力表指示为零,电动阀门的电源必须切断,并经施工负责人检查认可后方可作业。

  23.3.11 进入锅筒作业:

  1 应待锅筒壁温降到50℃以下方可打开人孔门。

  2 开启人孔门应有人监护。当螺帽松到剩2~3扣时,应用木质棍棒撬松人孔门。撬松人孔门时,作业人员不得站在正面。待内部负压消失后,方可卸下螺帽打开人孔门。

  3 进入锅筒前,应用轴流风机通风,待汽包壁温度降到40℃以下后方可进入。

  4 锅筒下部的管孔应盖好,作业人员离开汽包后,人孔门应加网状封板。

  5 在锅筒内作业时,应遵守23.1.9条的规定。

  23.4 管道安装

  23.4.1 用坡口机加工管子坡口时,坡口机应固定牢固并调整好中心,进刀应缓慢。

  23.4.2 人工凿坡口时应戴防护眼镜,对面不得站人。

  23.4.3 用管子板牙套管子丝扣时,台钳应固定在平稳的工作平台上,管子应支平、夹牢。松退板牙时,不得站在手柄对面。

  23.4.4 管子吊装就位后,应立即安装支架、吊架。支架、吊架应一次焊接牢固。未焊好前不得松钩。

  23.4.5 压缩支架和吊架弹簧的千斤顶应安放平稳。千斤顶的中心与支架(或吊架)的中心应对正,不得偏斜。

  23.4.6 在深1m以上的管沟或坑道中施工时,沟、坑两侧或周围应设围栏并派专人监护。

  23.4.7 在沟内敷设管道如遇有土方松动、裂纹、渗水等情况时,应及时加设固壁支撑。严禁用固壁支撑代替上下扶梯或吊装支架。

  23.4.8 油管道必须接地良好。

  23.4.9 用生料带做垫料时,必须制订防止氟中毒的措施。

  23.4.10 与运行的管道进行连接前,必须按DL408办理热力机械工作票;连接后,管道上的隔离门应关严并上锁。

  23.4.11 弹簧阀门解体时,应先均匀地放松弹簧。

  23.4.12 研磨阀门结合面时应将阀体固定好。

  23.4.13 阀门水压试验台应设泄压阀。试验结束,应待压力泄尽后方可拆卸阀门。

  23.5 水压试验

  23.5.1 水压试验临时封头应经强度计算,封头不得采用内插式的。

  23.5.2 试压泵周围应设置围栏,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23.5.3 进水时,管理空气门及给水门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23.5.4 升压前,施工负责人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待所有人员全部离开后方可升压。

  23.5.5 水压实验时,人员不得站在焊缝处、堵头的对面或法兰盘的侧面。

  23.5.6 在升压过程中,应停止试验系统上的一切工作。

  23.5.7 超压试验时不得进行任何检查工作,应待压力降至工作压力以下后方可进行。

  23.5.8 进入经水压试验后的金属容器前,应先检查空气门,确认无负压后方可打开人孔门。

  23.6 辅机及辅助设备的安装

  23.6.1 凝汽器穿筒管前,应在低压罐隔板处进行封闭。

  23.6.2 穿凝汽器的铜管时,内部操作人员不得手握管头,胀管和切管人员应站在牢固的架子上。

  23.6.3 在凝汽器内部进行气割作业时,割具应在外面点燃,作业完后应拿出在外边灭火。

  23.6.4 发电机穿转子时,进入定子内的人员必须穿专用工作服及软鞋底。

  23.6.5 安装升降式旋转滤网时,应锁住链条。

  23.6.6 吊装有补偿器的烟道、风道、煤粉管道时,补偿器应进行加固;在管道支架安装及对口连接完成前,不得拆除加固件。

  23.6.7 顶升球磨机大罐使用的千斤顶应符合13.3.1条的规定。顶升1cm高后应检查千斤顶的平衡及稳固情况,托箍焊缝有无裂纹、变形现象,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继续顶升。

  23.6.8 球磨机大罐就位的枕木及塞木必须予以固定。

  23.6.9 研刮球磨机轴瓦时,轴瓦必须放置稳固。仰面研刮时,施工人员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

  23.6.10 吊装球磨机大齿轮及齿轮罩时,应搭设脚手架或平台;施工人员不得站在大罐上拉链条葫芦。

  23.6.11 安装球磨机钢瓦应使用装卸架。

  23.6.12 钢球堆放处应用枕木、槽钢等围住。

  23.6.13 风机叶轮及水泵转子找静平衡用的支架应设置稳固,平衡轨道两端应有防止叶轮及转子滚出轨道的措施。

  23.6.14 进入煤斗及煤粉仓的作业人员,安全带应系挂在煤斗或煤粉仓外面的牢固处,并应有专人在外面监护。

  23.7 筑炉和保温

  23.7.1 保温材料的包装箱、包装筐或草绳的拆除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并应有防火、防尘措施。

  23.7.2 装运保温材料的吊笼应符合22.7.1条的规定。

  23.7.3 砌砖和保温:

  1 裸露在保温层外的铁丝头应及时弯倒。

  2 碎砖块、渣沫应及时清除,严禁向下清扫。

  3 灰桶、耐火砖和保温材料应放在牢固稳妥的地方。

  4 喷涂保温时,给料机与喷枪之间应有可靠的信号联系;在清理堵塞的喷枪及管道时,喷枪、管道口的对面严禁站人。

  23.7.4 用人工提吊保温材料时,上方接料人员必须站在防护栏杆内侧并系挂好安全带。

  24 机组试运行

  24.1 总则

  24.1.1 试运行负责人应组织并指导参加试运行的人员学习有关运行规程、试运行安全施工措施和试运行停、送电联系制度等。

  24.1.2 启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试运行项目验收合格。

  2 信号、保护装置完善。

  3 消防设施已投入使用,消防器材充足。

  4 照明充足,事故照明具备使用条件。

  5 设备及管道保温完毕。

  6 土建工程完工,安装孔洞及沟道盖板已盖好。

  7 通道畅通无阻,易燃物品和垃圾已彻底清除。

  8 脚手架全部拆除。必须保留的脚手架不妨碍运行。

  9 试运行设备与安装设备之间已进行有效的隔离,试运行与施工系统的分界线明确。

  10 所有试运行设备的平台、梯子、栏杆安装完毕。

  11 试运行范围内临时敷设的氧气管道和乙炔管道已全部拆除。

  12 事故放油管畅通并与事故放油池连通。

  24.1.3 试运行前必须确认燃烧室、空气预热器、烟道、风道、电气除尘器以及其它容器内的人员已全部撤出。

  24.1.4 试运行区域应设栏杆,挂警告牌。

  24.1.5 试运行时对运行设备的旋转部分不得进行清扫、擦拭或润滑。擦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得把棉纱、抹布缠在手上。

  24.1.6 不得在栏杆、防护罩或运行设备的轴承上坐立或行走。

  24.1.7 不得在燃烧室防爆门、高温高压蒸汽管道、水管道的法兰盘和阀门、水位计等有可能受到烫伤危险的地点停留。如因工作需要停留时,应有防止烫伤及防汽、防水喷出伤人的措施。

  24.1.8 试运行中及试运后的设备检修均应办理工作票。

  24.2 化学制水和酸洗

  24.2.1 酸洗措施中应有明确的废酸液排放注意事项并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排污达标要求。废酸排污应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批准。

  24.2.2 搬运和使用化学药剂的人员应熟悉药剂的性质和操作方法,并掌握操作安全注意事项和各种防护措施。

  24.2.3 对性质不明的药品严禁用口尝或鼻嗅的方法进行鉴别。

  24.2.4 在进行酸、碱作业的地点应备有清水、毛巾、药棉和急救中和用的药液。

  24.2.5 用压缩空气卸槽车内的酸、碱时,压力不得超过槽车的允许压力。

  24.2.6 浓硫酸应用无缝钢管输送;浓盐酸应用耐压、耐酸的橡胶管输送。

  24.2.7 冬季用蒸汽加热槽车内的碱液时,必须开启空气门,严防超压。

  24.2.8 各种储酸设备应装设溢流管和排气管。

  24.2.9 靠近通道的酸管道应有防护设施。

  24.2.10 稀释浓硫酸时,严禁将水倒入浓硫酸中;应将浓硫酸缓慢地倒入水中并不断地搅拌。

  24.2.11 进行加氯作业必须佩戴防毒面具,并应有监护人,室内通风应良好。

  24.2.12 酸洗用临时管道应用无缝钢管。直接与浓盐酸接触的阀门应用耐酸衬胶阀门。与稀盐酸或碱液接触的阀门应用铁芯阀门。酸泵和阀门应事先进行检修,填料及垫子应用耐酸材料;系统必须经水压试验合格。

  24.2.13 酸洗现场应有医务人员值班并备有下列设施和药品:

  1 带橡胶软管的冲洗水龙头。

  2 中和用石灰。

  3 浓度为0.5%和0.2%的碳酸氢钠,2%的硼酸以及医用凡士林等。

  24.2.14 被酸洗的设备或系统的最高点应有排至室外的排氢管。

  24.2.15 锅炉用循环法酸洗时,加热汽源的压力应大于清洗液的最大静压,否则液压加装逆止阀。

  24.3 制氢

  24.3.1 制氢室及储氢罐周围应悬挂“严禁烟火”的警告牌;10m范围内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4.3.2 制氢室及储氢罐的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24.3.3 严禁携带火种、穿带铁钉的鞋和穿化纤类衣服进入制氢室。

  24.3.4 制氢室内严禁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工具、机具、风扇及电加热装置等。

  24.3.5 制氢室和储氢瓶房间内空气的含氢量不得大于1%。制氢室应配有测氢仪并经常进行测量,取样点应在聚氢区。

  24.3.6 在制氢室和储氢罐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制订安全施工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24.3.7 制氢室和储氢瓶房间的照明应为防爆型的。

  24.3.8 制氢与储氢系统在检修前,其检修部分与运行部分之间必须用堵板隔离并进行气体置换。

  24.3.9 氢系统和氧系统的严密性试验只能用肥皂水检查;冰冻的管道和阀门只能用低温蒸汽或热水解冻。

  24.3.10 氢系统和氧系统阀门的操作必须缓慢,严禁将氢、氧气体快速放出。

  24.4 锅炉试运行

  24.4.1 严禁直接跨越输煤皮带。

  24.4.2 输煤皮带运行中,严禁用手清除粘在皮带滚筒上的煤或在端部滚筒处用人力阻止皮带跑偏。

  24.4.3 在落煤管的通煤孔内捅煤时,工具应置于身体的侧面。

  24.4.4 严禁进入储有煤粉的煤粉仓内作业。进入放空的煤粉仓内作业时,应先进行检查和试验,确认仓内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含量在允许范围内后方可进入;作业人员的安全带应挂在仓外牢固的结构上,仓外至少应有两人监护,并能看到仓内作业人员。

  24.4.5 用液态烃和乙炔点火时,储气瓶应放在防火、防爆的安全地带;安全阀、控制阀、表计等应齐全完好;操作时应有防止回火与爆炸的措施。

  24.4.6 热紧螺丝必须由熟练工人用标准扳手进行,严禁接长扳手的手柄。操作人员站立的位置应有防止泄出的汽或水对人的伤害。

  24.4.7 处理阀门盘根泄漏时,紧螺丝应均匀缓慢地进行,检修人员应戴帆布手套。

  24.4.8 煮炉时碱液的配制与添加:

  1 碱液箱应做严密性试验。

  2 加水、加碱应缓慢进行。

  3 碱液箱应加盖并放在安全可靠处。

  4 配制碱液应在安全可靠的地点进行。

  5 确认炉内无压力后方可向炉内注入碱液。

  24.4.9 开启锅炉看火门、检查孔及灰渣门应在炉膛负压的情况下缓慢小心地进行,作业人员应站在门孔的侧面,并选好向两旁躲避火焰的退路。

  24.4.10 观察锅炉燃烧情况应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住眼睛。在锅炉点火期间或燃烧不稳定时,不得站在看火孔、检查孔的正对面。

  24.4.11 安全门的调整必须由两名以上熟练工人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24.4.12 调整重锤式安全门时,应有防止重锤滑脱和烫伤的措施。

  24.4.13 吹管的排汽口不得对着设备或建筑物。

  24.4.14 排汽管支架和固定支架的结构应能承受吹管时的最大推力。

  24.4.15 在排汽范围和操作场所应设警戒区。

  24.4.16 吹管排汽口必须装消音器,工作人员应佩戴耳塞。

  24.4.17 加氧冲管前,所有与氧气接触的零件必须脱脂,严禁沾染油污。

  24.4.18 加氧冲管时,氧气管道的阀门应缓慢开、关。

  24.5 汽轮机试运行

  24.5.1 不得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

  24.5.2 疏水出口处应有保护遮盖装置。

  24.5.3 主油箱灌油前,事故排油管应畅通,事故排油阀、排污阀应关严并加锁。

  24.5.4 油系统注油或氢系统投氢后,应划定危险区并挂“严禁烟火”的标示牌。

  24.5.5 在氢系统附近动用电焊、火焊时,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经总工程师批准,并在测定空气中的含氢量不大于0.4%后方可进行。

  24.5.6 充氢后,检查氢冷发电机时,必须先将该机的氢系统与氢母管的连通门关严,然后在连通门后加装带尾的堵板,并进行气体置换,应待含量低于允许值后方可进入。作业时必须强制通风,通风机及电源开关必须采用防爆型的。

  24.5.7 试运行中应经常检查油系统是否漏油。严防油漏至高温设备及管道上。

  24.5.8 前轴承及油管密集处的下方如有接漏的集油箱,使用前应做灌水试验,使用中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24.5.9 主油箱上的排烟风机必须经常投入运行并定期(至少每星期一次)检查油管和主油箱中的含氢量。当含氢量大于1%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消除。

  24.5.10 严禁在投氢或置换时向室内排放氢气或二氧化碳。

  24.5.11 凡属试运范围内的设备及系统,除班运行人员根据运行规程进行操作、维护及事故处理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操作。

  25 金属检验

  25.1 射线探伤

  25.1.1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取得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后方可工作。

  25.1.2 严禁将射源借给无工作许可证的单位。

  25.1.3 射源的运输、保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报请当地公安、卫生部门批准。

  25.1.4 使用射线探伤的单位应设立射线工作防护组织,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辐射检测和射线防护工作,建立工作人员的健康、剂量监督等档案。

  25.1.5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对准备从事参加射线探伤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格检查。按卫生部GWF01的规定,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此项工作。

  25.1.6 射线探伤应配备必要的射线测量仪器。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剂量仪、含铅眼镜和铅防护服等防护用品。

  25.1.7 射线探伤工作人员及相邻的非工作人员接受照射的最大允许剂量当量不得超过GB8703的规定。

  25.1.8 γ线射源的存放:

  1 应存放在专用的储藏室内,不得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一起存放。

  2 作业现场不得存放射源;如需短时间存放时,应经企业领导批准,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并设围栏及醒目的警示标志。

  3 存放射源的容器必须经过计算和实测复核,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并标明射源名称后方可使用。一般距存放射源的容器在0.5m处的剂量率应低于3×10-5Sv/h。

  4 放射源应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严格领用制度;存放射源的容器必须加锁。

  25.1.9 γ线射源的运输:

  1 托运应符合运输部门的规定。

  2 自行运输必须用机动车辆专程运送并由专人押运。押运人员应熟知射源性质、防护容器结构,并具有一定的射线防护知识。严禁携带射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 在现场搬运射源时,搬运人员一般应距射源容器不少于0.5m,容器抬起高度不得超过膝部;上下梯子时宜用起吊工具。

  4 射源运达目的地后必须立即进行交接检查,确认射源是否完好,并办理交接手续。

  25.1.10 采用X射线机探伤:

  1 操作人员应熟悉X射线机的性能,掌握操作知识,否则不得单独操作。

  2 X射线机安置处的周围必须干燥。搬运或安放时应避免强烈振动。

  3 X射线机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连接或拆除电缆时,应先切断电源。

  4 X射线机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5 X射线机在第一次试用或停放较长时间后再启用时,必须按规定进行一次X射线管的训练。

  6 夏季X射线机应避免在阳光下使用。

  25.1.11 在施工现场进行射线探伤:

  1 射线探伤应避开正常工作时间段;如不能避开,应制定探伤安全措施。

  2 夜间进行射线探伤,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如设置自激式警灯等。

  3 用红绳圈出警戒范围并悬挂醒目的警告牌,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4 射源处于工作状态时,作业人员严禁离开现场。

  5 γ线射源应由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如发生卡源,应在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处理。

  6 X射线机的射线窗口侧宜设铅质滤光隔板。

  7 在高处进行射源探伤应搭设工作平台,并采取防止射源坠落的可靠措施。

  8 如γ线射源掉落,应立即撤离现场全部人员,设专人守卫,并报领导及有关部门。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有组织地用仪器寻找。

  25.1.12 γ线射源丢失或被盗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查处。

  25.1.13 射源的销毁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

  25.2 金相分析

  25.2.1 金相机械制片:

  1 金相试片只应在砂轮侧面轻轻地磨制。当试片的厚度小于10mm时,应在镶嵌后再进行打磨。

  2 严禁在磨片机旋转时更换砂纸、砂布。

  3 试片打磨,抛光时应拿紧,并力求与磨面接触平稳。两人不得同时在一个旋转盘上操作。

  4 腐蚀、电解金相试片的化学药品试剂应按其性质分类储存和保管,配制、使用时应遵守本标准24.2的有关规定;进行电解时,应严格控制电解液的温度及电流密度。

  25.2.2 金相腐蚀、电解的操作室应通风良好,并设有自来水和急救酸、碱伤害时中和用的溶液。

  25.2.3 金相试验用过的废液应经必要的处理后方可排放,不得将未经处理的废料倒入下水道。

  25.2.4 现场进行金相试验时应有防止试剂、溶液泼洒滴落的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将杂物、废液清理干净。

  25.2.5 更换卧式金相显微镜的弧光电极时必须切断电源。

  25.3 暗室工作

  25.3.1 暗室应通风良好,室温宜控制在20℃左右。

  25.3.2 工作人员在暗室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2h。

  25.3.3 暗室内应有安全红灯,电源线不得有裸露的带电部分并使用漏电保护开关,电源控制应采用拉线开关。

  25.3.4 工作台前应铺设绝缘垫。

  25.3.5 不得在暗室内存放药品(显影液、定影液除外)及配制试剂。

  25.3.6 暗室内的通道应平坦通畅,不得堆放杂物。

  25.4 机械性能试验

  25.4.1 拉力、压力及弯曲试验

  1 试验机主体压力台处应采用带保护罩的行灯照明。

  2 做拉力、压力和弯曲试验时,工作面上应有保护罩。

  3 夹放试样时,严禁启动试验机。

  25.4.2 冲击试验

  1 试验前必须检查摆锤、锁扣及保护装置是否安全可靠,制动是否灵敏。

  2 试验时应设置防护围栏;摆锤摆动方向前后不得站人或存放其他物品。

  3 手动冲击试验机安放试样时,应将摆锤移到不影响安放试样的最低位置;严禁在摆锤升至试验高度时安放试样。

  25.5 光谱分析

  25.5.1 作业人员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25.5.2 作业时不得将火花发生器外壳拿掉。

  25.5.3 更换或调整电极时,必须切断电源。

  25.5.4 雨、雪天气不得在露天进行光谱分析作业。

  25.5.5 严禁在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管道上进行光谱分析。

  25.5.6 严禁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光谱分析。在室外易燃、易爆物品附近进行光谱分析时,应遵守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规定。

  25.5.7 在容器内进行光谱分析时,除应遵守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采取下列防止触电的措施:

  1 作业人员所穿工作服、鞋、帽等必须干燥,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垫。

  2 容器外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站在可看见光谱分析人员和听见其声音的位置;电源开关必须设在容器外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26 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

  26.1 总则

  26.1.1 在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施工用电变电所、配电所中,以及在试运行中的已带电的电气设备上进行作业或停电作业时,其安全施工措施应按DL408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执行。

  26.1.2 在生产单位管理的电气设备上进行作业或停电作业时还应遵守生产单位的有关规定。

  26.1.3 带电作业或邻近带电体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施工全过程。

  26.1.4 在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运行区进行下列作业时应采取防止静电感应或电击的安全措施:

  1 攀登构架或设备。

  2 传递非绝缘的工具、非绝缘材料。

  3 2人及2人以上抬、搬物件。

  4 拉临时试验线路或其他导线及拆装接头。

  26.1.5 在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运行区域内手持的非绝缘物件不得超过本人的头部。设备区内严禁撑伞。

  26.1.6 在330kV、500kV电压等级的正在运行的升压站构架上作业,必须采取防静电感应的措施,如穿着静电感应防护服等。

  26.1.7 吊车、升降车在带电区内作业时,车体应良好接地,并应有专人监护。

  26.2 断开电源

  26.2.1 对准备停电进行作业的电气设备,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

  26.2.2 在停电电气设备上作业前,做到:

  1 运行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

  2 严禁在只经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作业;必须拉开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

  3 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将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设备倒送电。

  26.2.3 断开电源后,必须将电源回路的动力和操作熔断器取下,就地操作把的拆除或加锁,并挂警告牌。

  26.2.4 在靠近带电部分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戴静电报警安全帽,作业时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表26.2.4的规定。

  表26.2.4 工作人员工作时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26.3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26.3.1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作业地点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26.3.2 在室内高压设备上或配电装置中的某一间隔内作业时,在作业地点两旁及对面的间隔上均应设遮栏并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26.3.3 在室外高压设备上工作时,应在工作地点的四周设围栏或拉绳,并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标示牌必须朝向围栏里面。

  26.3.4 在作业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26.3.5 在室外构架上作业时,应在作业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在邻近可能误登的构架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26.3.6 警戒区的拉绳及围栏应醒目、牢固,并不妨碍作业人员通过。严禁任意移动或拆除拉绳、围栏、地线、标示牌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26.3.7 标示牌、围栏等防护设施的设置应正确、及时,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26.4 验电及接地

  26.4.1 在停电的设备或停电的线路上作业前,必须检验确认无电压后方可装设接地线。装好接地线后方可进行作业。验收与接地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其中一人应为监护人。

  26.4.2 验电时,必须使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严禁用低压验电器检验高压。验电前,应先在确知的带电体上试验,在确证验电器良好后方可使用。验电应在已停电设备的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进行。

  26.4.3 进行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26.4.4 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及电压表的指示等,均不得作为设备有无电压的根据,必须验收,如果指示有电,严禁在该设备上作业。

  26.4.5 对停电设备验明确无电压后,应立即进行三相短路接地。凡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部位均应装设接地线。在停电母线上作业时,应将接地线尽量装在靠近电源进线处的母线上。必要时可装设两组接地线。接地线应明显,并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26.4.6 接地应使用可携型软裸铜接地线。装拆接地线应使用绝缘棒,戴绝缘手套。挂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再接设备端。拆接地线时顺序相反。

  26.4.7 可携型软裸铜接地线的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接地线在每次装设前应详细检查。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作短路线或接地线用,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26.5 恢复送电

  26.5.1 停电设备恢复送电前,必须将工器具、材料清理干净,拆除全部接地线,收回全部工作票,撤离全部作业人员,向运行值班人员交办工作票等手续。接地线一经拆除,设备即应视为有电,严禁再去接触或进行作业。

  26.5.2 严禁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在线路或设备上进行任何作业。

  27 电气设备安装

  27.1 变压器安装

  27.1.1 充氮变压器未经充分排氮(其气体含氮密度>18%),严禁作业人员入内,充氮变压器注油时,任何人不得在排气孔处停留。

  27.1.2 大型油浸式变压器在放油及滤油过程中,外壳及各侧绕组必须可靠接地。

  27.1.3 变压器吊芯检查时,不得将芯子叠放在油箱上,应放在事先准备好的大油盘内或准备好的干净支垫物上。在松下起吊绳索前,不得在芯子上进行任何作业。变压器吊罩检查时,在未移开外罩或未做可靠支撑前,不得在芯子上进行任何作业。

  27.1.4 变压器吊芯或吊罩时必须起落平稳,必要时可在吊钩上加设倒链。

  27.1.5 进行变压器内部检查时,通风和照明必须良好,并设专人监护;工作人员应穿无钮扣、无口袋的工作服,耐油防滑鞋;带入的工具必须拴绳、登记、清点。严防工具及杂物遗留在变压器内。

  27.1.6 外罩法兰螺栓必须对称、均匀地松紧。

  27.1.7 检查变压器芯子时,应搭设脚手架或梯子,严禁攀登引线木架上下。

  27.1.8 变压器附件有缺陷需要进行焊接处理时,应放尽残油,除净表面油污,运至安全地点后进行。

  27.1.9 变压器引线焊接不良需在现场进行补焊时,应采取绝热和隔离措施,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7.1.10 对已充油变压器的微小渗漏允许补焊,但:

  1 变压器的顶部应有开启的孔洞。

  2 焊接部位必须在油面以下。

  3 严禁火焊,应采用断续的电焊。

  4 焊点周围的油污应清理干净。

  5 应有妥善的安全防火设施,并向全体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施工交底。

  27.1.11 储油和油处理现场必须配备足够可靠的消防器材,制定明确的消防责任制;场地应平整、清洁,10m范围内不得有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27.2 变压器干燥

  27.2.1 变压器进行干燥前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交底。

  27.2.2 变压器干燥使用的电源及导线应经计算,电路中应有过负荷自动切断装置及过热报警装置。

  27.2.3 变压器干燥时,应根据干燥的方式,在铁芯、绕组或上层油面上装设温度计,但严禁使用水银温度计。

  27.2.4 变压器干燥应设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经常巡视各部位温度有无过热及其他异常情况,并做好记录。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干燥现场。

  27.2.5 采用短路干燥时,短路线应连接牢固。采用涡流干燥时,应使用绝缘线;使用裸线时必须是低压电源,并应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27.2.6 使用外接电源进行干燥时,变压器外壳应接地。

  27.2.7 采用真空热油循环进行干燥时,其外壳及各侧绕组必须可靠接地。

  27.2.8 变压器干燥现场不得放置易燃物品,并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7.3 发电机及电动机安装(电气部分)

  27.3.1 人工拆卸或安装电机的部件时,两人的抬运质量不得超过100kg,抬起高度不得超过1m。

  27.3.2 在干燥房内对电机进行干燥时,应有防火措施。干燥房内不得有易燃物,并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7.3.3 开启式电机在安装期间应有防止杂物掉入电机内的措施。

  27.3.4 在滑环上打磨碳刷应在不高于盘车的转速下进行。打磨碳刷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27.3.5 发电机引出线包绝缘时应加强通风,严禁烟火。操作人员应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操作时应有人监护。

  27.4 断路器及互感器安装

  27.4.1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搬运开关设备:

  1 隔离开关、刀型开关的刀闸处在断开位置时。

  2 油断路器、自动空气开关、传动装置以及有返回弹簧或自动释放的开关,在合闸位置和未锁好时。

  27.4.2 在调整、检修开关设备及传动装置时,必须有防止开关意外脱扣的可靠措施,作业人员必须避开开关可动部分的动作空间。

  27.4.3 对于液压、气动及弹簧操作机构,严禁在有压力或弹簧储能的状态下进行拆、装或检修工作。

  27.4.4 放松或拉紧开关的返回弹簧及自动释放机构弹簧时,应使用专用工具,不得快速释放。

  27.4.5 凡可慢分慢合的开关,初次动作时不得快分快合。空气断路器初次试动作时,应从低气压做起。施工人员应与被试开关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或设置防护隔离设施。

  27.4.6 就地操作分合空气断路器时,工作人员应戴耳塞,并应事先通知附近的作业人员,特别是高处作业人员。

  27.4.7 在调整开关、隔离开关及安装引线时,严禁攀登套管绝缘子。

  27.4.8 隔离开关采用三相组合吊装时,应检查确认框架强度符合起吊要求,否则应进行加固。

  27.4.9 断路器、隔离开关安装时,在隔离刀刃及动触头横梁范围内不得有人作业。必要时应在开关可靠闭锁后方可进行作业。

  27.4.10 对六氟化硫断路器进行充气时,其容器及管道必须干燥,工作人员必须戴手套和口罩。

  27.4.11 检修六氟化硫断路器需拿取容器内的吸附物时,工作人员必须戴橡胶手套、护目镜及防毒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

  27.4.12 六氟化硫气瓶的搬运和保管:

  1 六氟化硫气瓶的安全帽、防震圈应齐全,安全帽应拧紧;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掷、溜放。

  2 气瓶应存放在防晒、防潮和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靠近热源和油污的地方,阀门上严禁油污和水分。

  3 六氟化硫气瓶不得与其他气瓶混放。

  27.4.13 瓷套型互感器注油时,其上部金属帽必须接地。

  27.5 蓄电池安装

  27.5.1 蓄电池室应在设备安装前装好照明、水源、通风和取暖设施。蓄电池加注电解液前,必须将蓄电池室内的临时用电设施拆除。蓄电池加注电解液后,室内严禁烟火,并不得再进行与充电无关的其他作业。

  27.5.2 安装蓄电池的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酸和防止铅中毒的防护用品,充电后不得穿容易引起静电的衣着入内。

  27.5.3 配制电解液的容器应完好,配制电解液时,必须将硫酸缓慢地注入蒸馏水中,并用玻璃棒或塑料棒不断搅动。严禁将蒸馏水注入硫酸中。

  27.5.4 在配制电解液的过程中,如硫酸溅洒在身上,应立即用小苏打溶液清洗;如洒在地上,应及时用清水冲洗干净。

  27.5.5 蓄电池室应备用足够的小苏打溶液和清水。电解液、小苏打溶液及清水等均应贴有明显的标志并分别存放。

  27.5.6 平整及清扫铅极板应在有通风设施的条件下进行,作业人员应戴口罩、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袖口应扎紧。

  27.5.7 搬运硫酸瓶时,应有防止震动和酸瓶破损的措施。搬运未封口或破裂的硫酸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7.5.8 配制、储存、输送电解液的一切设施必须是耐酸制品。

  27.5.9 配制电解液使用的工器具及防护用品用过后,应用小苏打溶液及清水进行清洗,清洗前不得用手触摸。

  27.5.10 镉、镍碱性蓄电池的安装:

  1 配制和存放电解液应用耐碱器具,并将碱液缓慢倒入蒸馏水或去离子水中,用干净的耐碱棒搅动。严禁将水倒入电解液中。

  2 装有催化栓的蓄电池初充电前应将催化栓旋下,等初充电全过程结束后再重新装上。

  3 带有电解液并配有专用防漏运输螺塞的蓄电池,初充电前应取下运输螺塞换上有孔气塞,并检查液面,不应低于液面线。

  27.5.11 不得在蓄电池内进餐及存放食物和饮料。

  27.6 盘、柜的安装

  27.6.1 动力盘、控制盘、保护盘等应在土建条件满足安装要求时方可进行安装。与热机安装交叉作业时,应采取协调或防护措施。

  27.6.2 动力盘、控制器、保护盘在安装地点拆箱后,应立即将箱板等杂物清理干净。

  27.6.3 盘撬动就位时人力应足够,指挥应统一,狭窄处应防止挤伤。

  27.6.4 盘底加垫时不得将手伸入盘底,单面盘并列安装时应防止靠盘时挤伤手。

  27.6.5 盘在安装固定好以前,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27.6.6 安装盘上设备时应有人扶持。

  27.6.7 在墙上安装操作箱及其他较重的设备时,应设置临时支撑,待确实固定好后方可拆除该支撑。

  27.6.8 动力盘、控制盘、保护盘内的各式熔断器,凡直立布置者必须上口接电源,下口接负荷。

  27.6.9 新装盘的小母线在与运行盘上的小母线接通前,应采取隔离措施。

  27.6.10 对执行器、变送器等稳定性较差的设备,安装就位后必须立即将全部安装螺栓紧好,严禁浮放。

  27.6.11 在已运行或已安装仪表的盘上补充开孔前应编制施工措施,开孔时应防止铁屑散落到其他设备及端子上。对于邻近的因震动可引起误动的保护装置应申请临时退出运行。

  27.6.12 高压开关柜、低压配电屏、保护盘、控制盘、热控盘及各式操作箱等需要部分带电时:

  1 需要带电的系统,其所有设备的接线应安装、调试完毕,并设立明显的带电标志。

  2 带电系统与非带电系统必须有明显可靠的隔离措施,确保非带电系统无串电的可能,并应设警告标志。

  3 部分带电的装置,应设专人管理。

  27.6.13 在部分带电的盘上作业时:

  1 必须了解盘内带电系统的情况。

  2 应穿工作服、戴工作帽,穿绝缘鞋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穿背心、短裤作业。

  3 工具手柄必须绝缘良好。

  4 必须设监护人。

  27.7 其他电气设备安装

  27.7.1 凡新装的电气设备或与之连接的机械设备,一经带电或试运行后,如需在该设备或系统上进行工作,则其安全措施应严格按第26章的关规定执行。

  27.7.2 远控设备的调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27.7.3 凡具有甲、乙两系统的回路及远控回路必须经过校核,确认其一次及二次回路均对应无误后方可启动。

  27.7.4 所有转动机械的电气回路,应经操作试验,并确保控制、保护、测量、信号等回路均可靠无误后方可启动。转动机械在初次启动时,就地应设有紧急停车装置。

  27.7.5 无论用何种方法干燥电气设备或元件,均应控制其温度。干燥场所不得有易燃物,并应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27.7.6 严禁在组合式阀型避雷器上攀登或进行作业。

  27.7.7 10kV及以上升压站(配电室)进行扩建时,已就位的设备及母线应接地或屏蔽接地。

  27.7.8 在运行的升压站及高压配电室内搬动梯子、线材等长的物件时,应放倒搬运,并应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

  27.7.9 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或皮卷尺进行测量工作,应采用木尺或其他绝缘量具。

  27.7.10 电气设备及设施的拆除:

  1 必须确认被拆的设备或设施不带电,并应按第20章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措施。

  2 不得破坏原有安全设施的完整性。

  3 防止因结构受力变化而发生破坏或倾倒。

  4 拆除旧电缆时应从一端开始,严禁在中间切断或任意拖拉。

  5 拆除有张力的软导线时必须徐徐释放,严禁突然释放。

  6 弃置的旧动力电缆头,除有短路接地线外,应一律视为有电。

  27.7.11 电力电容器试验完毕后必须立即进行放电。已运行的电容器组需检修或扩容时,必须先进行放电。

  27.7.12 起吊、装卸大型或精密电气设备,如主变压器、电子计算机等,应事先由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按10.1.1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28 母线安装

  28.1 软母线架设和硬母线安装

  28.1.1 测量软母线档距时必须确保有绳、尺与带电体保持安全距离的措施。

  28.1.2 新架设的母线与带电母线靠近或平行时,新架设的母线应接地,并保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隔离措施。

  28.1.3 母线架设前应检查金属附件是否符合要求,构架横梁是否牢固。

  28.1.4 放线应统一指挥,线盘应架设平稳。导线应由盘的下方引出。推转线盘的人员不得站在线盘的前面。在放到线盘上的最后几圈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导线突然蹦出。

  28.1.5 在挂线时,导线下方不得有人逗留或行走。

  28.1.6 紧线应缓慢,并随时检查导线是否有挂住的地方,严禁跨越正在收紧的导线。

  28.1.7 切割导线时,应将切割处的两侧扎紧并固定好。

  28.1.8 软母线引下线与设备连接前应进行临时固定,不得任其悬空摆动。

  28.1.9 在软母线上作业前应检查金具连接是否良好,横梁是否牢固。使用竹梯或竹杆横放在导线上骑行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骑行作业母线的截面一般不得小于120mm2。

  28.1.10 压接软母线所用油压机的压力表应完好,压接过程中应有专人监视压力表读数,严禁超压或在夹盖卸下的状态下使用。应经常检查油压机的油位,如油位过低应及时补充。

  28.1.11 绝缘瓷瓶及母线不得承重。

  28.1.12 硬母线焊接时应通风良好,作业人员应穿戴防护用品,并应遵守第11章的有关规定。

  28.2 软母线爆破压接

  28.2.1 进行母线爆破压接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作业证。

  28.2.2 进行爆破压接作业,每次不得超过两炮,作业时严禁吸烟。

  28.2.3 炸药、导火索、导爆索及雷管应分别存放并设专人管理,由专人领用,用毕应立即将剩余的炸药及雷管退库。

  28.2.4 药包应在专设的加工房内制做,室内严禁烟火,作业人员不得穿带钉子及铁掌的鞋。雷雨天气严禁填装药包。装药必须用木棒、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或用铁器捣实。药包装雷管的作业必须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

  28.2.5 在运行的升压站内进行爆破压接时,严禁使用电雷管或将电雷管改作火雷管使用。

  28.2.6 导火索在使用前应作燃速试验,其长度应使点火人离开后到起爆之间的时间不少于20s,但不得短于20cm。

  28.2.7 切断导爆索及导火索应使用锋利的刀子,严禁使用剪刀或钳子,雷管与导火索连接时,必须使用专用钳子夹雷管口,严禁碰触雷汞部分及用牙咬雷管口或用普通钳子夹雷管口。

  28.2.8 爆破点离地面一般不得小于1m,离瓷件一般不得小于5m。人员应离开30m以外,距爆破点50m以内的建筑物玻璃窗应打开,并挂好风钩。

  28.2.9 放炮时应通知周围作业人员及电气运行值班人员,并设警戒。

  28.2.10 遇有瞎炮时,必须待15min后方可处理。

  28.2.11 爆破操作的其他安全规定应按第15章以及SDJ276、SDJ277的有关规定执行。

  29 电缆

  29.1 电缆敷设

  29.1.1 装卸、运输电缆盘时,应有防止电缆盘在车上、船上滚动的措施。盘上的电缆头应固定好。电缆盘严禁从车上、船上直接推下。滚动电缆盘的地面应平整,破损的电缆盘不得滚动。

  29.1.2 敷设电缆时,电缆盘应架设牢固平稳,盘边缘与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m,电缆应从盘的上方引出,引出端头的铠装如有松弛则应绑紧。

  29.1.3 在开挖直埋电缆沟时,应取得有关地下管线等资料,否则在施工时应采取措施,加强监护。只有在确认地下无其他管线时方可用机械开挖。

  29.1.4 敷设电缆前,电缆沟及电缆夹层内应清理干净,做到无杂物及积水,并应有足够的安全照明。

  29.1.5 敷设电缆应由专人指挥,统一行动,并有明确的联系信号,不得在无指挥信号的情况下随意拉引。

  29.1.6 在高处敷设电缆时,应有高处作业措施。直接站在梯式电缆架上作业时,应核算其强度是否足够,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严禁攀登组合式电缆架或吊架。

  29.1.7 进入带电区域内敷设电缆时,应取得运行单位的同意,办理工作票,采取安全措施,并设监护人。

  29.1.8 用机械敷设电缆时,应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加强巡视,并有可靠的联络信号。放电缆时应特别注意多台机械运行中的衔接配合与拐弯处的情况。

  29.1.9 电缆通过孔洞、管子或楼板时,两侧必须设监护人,入口侧应防止电缆被卡或手被带入孔内。出口侧的人员不得在正面接引。

  29.1.10 敷设电缆时,拐弯处的施工人员应站在电缆外侧。

  29.1.11 临时打开的隧道孔应设遮栏或标志,完工后立即封闭。

  29.1.12 敷设电缆时,不得在电缆上攀吊或行走。

  29.1.13 电缆穿入带电的盘内时,盘上必须有专人接引,严防电缆触及带电部位。

  29.2 电缆头制作

  29.2.1 制作电缆头时,敷胶、化铅使用的各种炉子均应防火措施。熬胶、化铅应在通风良好处进行,加热应缓慢。

  29.2.2 熔化锡块、铅块、绝缘胶的容器和工具必须干燥,熔化过程中严防水滴带入熔锅。熔化材料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3/4。

  29.2.3 电缆胶的加热和搬运应采用有嘴的容器,不得使用密封容器。传递时应放在地上换手。

  29.2.4 熔化或浇制焊锡、封铅及电缆胶时,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手套。

  29.2.5 制作环氧树脂电缆头应在通风良好处进行,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手套。

  29.2.6 做完电缆头后应及时灭火,清除麻包、油纸等杂物。

  29.2.7 阻燃电缆应有防止纤维吸入体内及刺激皮肤的措施。

  30 热控设备安装

  30.1 取样装置及测温元件安装

  30.1.1 使用大型电钻或板钻在管道或联箱上钻孔时,钻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并固定牢固,还应有防止滑钻、钻头松脱、钻体坠落及管道滚动等安全措施。

  30.1.2 丝扣连接的高、中压插入式温度计,应用固定扳手紧固,操作时应站稳,用力不得过猛。

  30.1.3 在与运行系统已连接好的或已充压的,以及可能由于阀门泄漏而充压的设备或管道上开孔、安装取样装置或感测元件等时,应办理工作票,并采取措施,严禁在无可靠隔断装置或残压未放尽时施工。

  30.2 管路敷设

  30.2.1 在场内搬运较长的角钢、管子等器材时,严防触及带电部分。

  30.2.2 已敷设的管子,如不能及时焊接,则应固定牢固。

  30.2.3 汽、水仪表管的排污漏斗应有盖或使用小联箱。

  30.2.4 管路敷设完毕后,必须检查连接是否正确。高压管道上严禁装设低压设备。

  30.2.5 试验用的压力表必须事先校验合格。压力试验过程中,当压力达到0.49MPa以上时,严禁紧固连接件或密封件。

  30.2.6 检查及疏通堵塞的仪表管时,严禁将脸对着管口或锯开的锯口,疏通时,必须先关一次门。

  30.3 防爆、防中毒、防酸碱等伤害

  30.3.1 在已投入运行的油区、制氢站、发电机氢系统区域作业时,必须遵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30.3.2 防爆设备的防爆装置、部件必须完整无损并已安装好。

  30.3.3 进入煤粉仓作业前,应先进行检查,确认无窒息可能以及无可燃性气体存在后,方可进入。作业人员的安全带应拴挂在仓外牢固的物体上,仓外至少应有两人监护,监护人应能直接看到作业人员。

  30.3.4 已充酸、充碱的系统,不得再紧固连接件和密封件。

  30.3.5 不得在已投入使用的酸、碱设备的阀门、法兰、玻璃液面计等部件附近作业或停留。

  30.3.6 使用环氧树脂制做铠装热电偶冷端等作业时,应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手套。

  30.3.7 接触其他有毒物质的作业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措施。

  31 电气试验、调整及启动带电

  31.1 总则

  31.1.1 试验人员应充分了解被试验设备和所用试验设备、仪器的性能。严禁使用有缺陷及有可能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设备。

  31.1.2 进行系统调试工作前,应全面了解系统设备状态。对与已运行设备有联系的系统进行调试应办理工作票,同时采取隔离措施,必要的地方应设专人监护。

  31.1.3 通电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不得中途离开。

  31.2 试验室

  31.2.1 试验室内地面平整,光线充足,门窗严密,布置整洁,通风及采暖设施完备。

  31.2.2 试验电源应按电源类别、相别、电压等级合理布置,并设明显标志。试验室应有良好的接地线,试验台上及台前应铺设橡胶绝缘垫。

  31.2.3 试验室的水源、水池、排水管道、净化气源应正规安装。

  31.3 高压试验

  31.3.1 高压试验设备(如试验变压器及其控制台、西林电桥、试油机等)的外壳必须接地。接地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4mm2的多股软铜线,接地必须良好可靠,严禁接在自来水管、暖气管、易燃气体管道及铁轨等非正规的接地体上。

  31.3.2 被试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高压引线的接线应牢固并应尽量缩短,高压引线必须使用绝缘子支持固定。

  31.3.3 现场高压试验区域及被试系统的危险部位及端头应设临时遮栏或拉绳,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并设专人警戒。

  31.3.4 合闸前必须先检查接线,将调压器调至零位,并通知现场人员离开高压试验区域。

  31.3.5 高压试验必须有监护人监视操作。升压加压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精神集中,监护人应大声呼唱,传达口令应清楚准确。

  31.3.6 试验用电源应有断路明显的双刀开关和电源指示灯。更改接线或试验结束时,应首先断开试验电源,进行放电(指有电容的设备),并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短路接地。

  31.3.7 电气设备在进行耐压试验前,应先测定绝缘电阻。用摇表测定绝缘电阻时,被试设备应确定与电源断开。试验中应防止带电部分与人体接触,试验后被试设备必须放电。

  31.3.8 高压试验设备的高压电极,除试验时外均应用接地棒接地,被试设备做完耐压试验后应接地放电。

  31.3.9 进行直流高压试验后的高压电机、电容器、电缆等应先用带电阻的接地棒或临时代用的放电电阻放电,然后再直接接地或短路放电。

  31.3.10 在使用中的高压设备,其接地线或短路线拆除后即应认为已有电压,严禁接近。

  31.3.11 遇雷雨和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高压试验。

  31.3.12 试验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断开电源,并经放电接地后方可进行检查。

  31.3.13 试验工作结束后,必须将被试设备上的工具和导线等其他物件清理干净,折除临时遮栏或拉绳,并将被试验设备恢复原状。

  31.4 二次回路传动试验及其他

  31.4.1 对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做通电试验时,高压侧隔离开关必须断开,二次回路必须与电压互感器断开。严禁将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短路。

  31.4.2 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严禁开路,经检查确无开路时,方可在一次侧进行通电试验。

  31.4.3 进行与已运行系统有关的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调试时,必须将有关部分断开或申请退出运行,必要时应有运行人员配合工作,严防误操作。

  31.4.4 做开关远方传动试验时,开关处应设专人监视,并应有通信联络和就地可停的措施。

  31.4.5 转动着的发电机、调相机及励磁机,即使未加励磁也应视为有电压,如在其主回路(一次回路)上进行测试工作,应有可靠的绝缘防护措施。

  31.4.6 测量轴电压或在转动中的发电机滑环上进行测量作业时,应使用专用的带绝缘柄的电刷,绝缘柄的长度不得小于30cm。

  31.4.7 使用钳形电流表时,其电压等级应与被测电压相符。测量时应戴绝缘手套。测量高压电缆线的电流时,钳形电流表与高压裸露部分的距离不小于表31.4.7所列数值。

  表31.4.7 钳型电流表与高压裸露部分的最小允许距离



  31.5 启动及带电

  31.5.1 电气设备及电气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全部完成后,在通电及启动前,做好下列工作:

  1 通道及出口畅通,隔离设施完善,孔洞堵严,沟道盖板完整,屋面无漏雨、渗水情况。

  2 照明充足、完善,有适合于电气灭火的消防器材。

  3 房门、网门、盘门该锁的已锁好,警告标志明显、齐全。

  4 人员组织配套完善,操作、保护用具齐备。

  5 工作接地及保护接地符合设计要求。

  6 通信联络设施足够、可靠。

  7 所有开关设备均处于断开位置。

  31.5.2 上列各项工作检查完毕并符合要求后,所有人员应离开将要带电的设备及系统。非经指挥人员许可、登记,不得擅自再进行任何检查和检修工作。

  31.5.3 带电或启动条件齐备后,应由指挥人员按技术要求指挥操作。操作应按DL408的有关规定执行。

  31.5.4 设置在一般房间或车间内的电气设备准备启动或带电时,其附近应设遮栏及标示牌,或派专人看守。

  31.5.5 在配电设备及母线送电以前,应先将该段母线的所有回路断开,然后再接通所需回路。

  31.5.6 发电机及具有双回路电源的系统,并列运行前应核对相位。

  32 热控装置试验、调整与投入使用

  32.1 总则

  32.1.1 参加热控装置试验调整的人员,作业前应充分了解和熟悉被试设备和系统,认真检查试验设备。工器具必须符合作业及安全要求。

  32.1.2 进行系统调试作业前,应全面了解系统设备状态,与已运行设备有联系的系统应采取隔离措施。

  32.2 测量仪表

  32.2.1 冲洗仪表管前应与运行人员取得联系,冲洗的管子应固定好。初次中管压力一般应不大于0.49MPa。冲管时管子两端均应有人并相互联系。初次冲洗时,操作一次门应有人监护,并先做一次短暂的试开。

  32.2.2 操作酸、碱管路的仪表、阀门时,不得将面部正对法兰等连接件。

  32.2.3 校验氢纯度表时,不得将氢气瓶搬入室内,排气管应接到室外,作业地点严禁烟火。氢盘投入运行后应挂“氢气运行,严禁烟火”的标示牌。

  32.2.4 氧气表严禁沾染油脂。

  32.2.5 运行中的表计如因更换或修理而退出运行时,仪表阀门和电源开关的操作均应遵照规定的顺序进行。泄压、停电之后,在一次门和电源开关处应挂“有人工作,严禁操作”的标示牌。

  32.3 远方操作设备及调节系统执行器

  32.3.1 远方操作设备及调节系统执行器的调整试验,应在有关的热力设备、管路充压前进行,否则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并采取措施,防止误排汽、排水伤人。

  32.3.2 被控设备、操作设备、执行器的机械部分、限位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未经就地手动操作调整并证明工作可靠的,不得进行远方操作。进行就地手动操作调整时,应有防止他人远方操作的措施。

  32.3.3 选线操作系统或并列的两套及以上的操作系统,必须在验证操作选线开关,操作设备与被控设备正确对应并与标志框标明的内容相符后方可操作。

  32.3.4 做远方操作调整试验时,操作人与就地监视人应在每次操作中相互联系,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32.4 成套控制装置和自动调节系统的投入

  32.4.1 投入计算机和自动点火、自动升速等成套控制装置及自动调节系统时,必须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32.4.2 试验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设备、系统的结构、性能以及试验方法、步骤。

  32.4.3 投入成套控制装置和调节系统前,机组试运行领导人应做计划安排,并指派运行人员密切配合。

  32.4.4 试投前应使机组处于稳定运行工况,使有关设备、系统工作正常,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试运行中应密切注意机组的运行情况及被试验设备、系统各部分的动作情况,如有异常则应立即停止试验。

  32.4.5 经试验证明设备、系统确已正常可靠地工作后,各试验监视岗位的人员方可撤离。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用词说明

  A.1 执行本部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A.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A.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A.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程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该……执行”或“应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程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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