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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品保险箱

标 准 号: GB2702-1990
替代情况: 替代 GB2702-1981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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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装运爆炸品的保险箱的技术条件、试验验证项目和检验规则,是设计和验证爆炸品保险箱(以下简称保险箱)的技术依据。
  按本标准生产的保险箱组成包装件后允许在铁路货运营业站按零担办理运输。
  2 引用标准
  GB 3538 运输包装件各部位的标示方法
  GB 4857.3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堆码试验方法
  GB 4857.5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垂直冲击跌落试验方法
  GB 4857.16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采用压力试验机的堆码试验方法
  GB 7633 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
  3 型式尺寸
  保险箱尺寸系列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mm
  

  4 技术条件
  4.1 使用技术条件
  4.1.1 耐火隔热性能要求箱体在遇火灾情况下持续20min,箱内温度不高于100℃。火灾温升、时间的关系见表2
  表2
  

  4.1.2 箱体上部经3t的下压重量持续24h,箱体不得发生明显可见的永久性变形或裂纹。
  4.1.3 重箱体在1.5m高处自同下落后,箱体不得松散,箱盖与箱体不得分离。
  4.2 箱体结构基本要求
  4.2.1 箱体材质、结构和工艺
  4.2.1.1 箱体应由内、中、外三层组成。外层钢板厚1.5mm,连接处用电焊或汽焊,焊缝应平整光滑。
  4.2.1.2 中层用硅酸铝耐火纤维毡衬垫,厚30mm衬层要均匀、牢固地固定衬垫物的位置,防止长期使用后下沉。
  4.2.1.3 内层选用松木、杉木或其他等效的材质,箱底、箱盖板厚不小于20mm。选用的板材应经过干燥,含水率不大于15%,并不得有节疤、腐朽和裂缝。箱板两面刨光,摔口连接,木箱内表面不得有金属物突出。
  4.2.1.4 外层铁箱用钢件包角,箱体用压筋或用平板钢条增加强度。
  4.2.1.5 箱盖口要留有斜槽,槽内固定隔热材料,做到加盖后咬口严封。
  4.2.1.6 箱体两端或两侧的位置要有便于装卸、起吊、搬运用的提手和锁闭施封装置。
  4.2.1.7 对于B型及A-1、A-2型的保险箱,在箱底部要留有便于叉车作业的叉槽。
  4.2.2 箱体标志
  4.2.2.1 箱体正面位置喷涂GB 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中的标志1“爆炸品”;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中的标志1“小心轻放”、标志3“向上”及标志7“怕湿”。标志尺寸及其他要求应符合有关标准各项规定。
  4.2.2.2 箱体正面右下方位置喷涂生产厂家及年、月、日字样。
  4.2.2.3 箱体正面中间位置喷涂主管运输部门统一编号及用户代号。其号码字形及字体的大小由设计者根据箱体大小选定,文字要清晰明显。
  4.2.3 箱体颜色
  箱体用草绿色。在箱体外表面先喷涂防锈底漆,后喷涂草绿色油漆。喷漆要均匀。
  4.2.4 保险箱采用其他结构及材料时,必须满足第3章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并征得运输部门的同意。
  5 验证试验项目及要求
  每项试验用同样的样品并不得少于3件。
  5.1 隔热耐火性能试验
  隔热耐火性能试验,目的是测定保险箱在遇火灾的紧急状态下的箱体隔热性能,以防止内装物遇高温发生爆炸。
  试验允许采用空箱进行。试验时将箱体放置在试验炉内,在箱体底部、侧面和上部位置穿入电传感器,将测试探头固定在箱体内部,传感器另一端接特设的数字显示器。按表2规定的“火灾温度时间”进行升温,持续20min后,测试箱内温度。耐火试验方法参照GB 7633有关规定。
  5.2 自由跌落试验
  自由跌落试验,目的是验证箱体结构和封口强度以及对内装物的保护能力。
  试验时采用重箱体,箱内允许装入代替物,箱体总重不得超过200kg。跌落接受面应采用钢板或硬质水泥地面,它的任意两点差不得超过2mm,面积的大小要足以保证试验样品完全落在冲击表面上。跌落高度从接受面的上部起算,到已吊起的箱底最低点止为1.5m。对箱体角、棱和底各跌落一次。跌落试验方法应符合GB 4857.5的有关规定。
  5.3 耐压试验
  耐压试验,目的是验证箱体结构强度是否满足运输中堆码装载时所承受的压力。
  试验时将箱体按运输状态平放在试验台上,按预定量值加压。堆码试验方法应符合GB 4857.3或GB 4857.16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型式检验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需作型式试验:
  a.产品投产或转厂生产的试制品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果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时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对符合标准技术要求的产品,附上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3 其他检验
  如订货部门或运输部门要求会同生产厂家对产品进行检验时,检验项目和数量由当事者协商确定。
  7 判定规则
  被检验的产品的各项技术条件都满足本标准的规定,该批产品可判为合格。被检验的产品如果有一个不合格时,要加倍取样检验;复验仍有不合格时,则认为该项产品全批为不合格。经检验不予验收的产品,可由生产厂家整修后再次提交验收。
  8 包装和保管
  保险箱出厂时的包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保险箱在使用过程中应有保管和检查办法,定期进行检修或报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翠霞。
  本标准于1981年11月1日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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