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A.1 试验方法
A.1.1A级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2B1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B2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3B1级和B2地面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铺地材料临界辐射通量的测定辐射热源法》的规定。
A.1.4 装饰织物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织物阻燃性能测试垂直法》的规定。
A.1.5 塑料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氧指数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垂直燃烧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水平燃烧法》的规定。
A.2 等级的判定
A.2.1 在进行不燃性试验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定为A级:
A.2.1.1 炉内平均温度不超过50℃;
A.2.1.2 试样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超过20s;
A.2.1.3 试样平均失重率不超过50%。
A.2.2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难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1级:
A.2.2.1 试件燃烧的剩余长度平均值≥150mm。其中没有一个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为零;
A.2.2.2 没有一组试验的平均烟气温度超过200℃;
A.2.2.3 经过可燃性试验,且能满足可燃性试验的条件。
A.2.3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可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2级;
A.2.3.1 对下边缘无保护的试件,在底边缘点火开始后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3.2 对下边缘有保护的试件,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应附加一组表面点火,点火开始后的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4地面装修材料,经辐射热源法试验,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45W/c㎡时,应定为B1级;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22W/c㎡时,应定为B2级。
A.2.5装饰织物,经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5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级。
装饰织物燃烧性能等级判定 表A.2.5
级别 | 损毁长度(mm) | 续燃时间(s) | 阻燃时间(s) |
B1 | ≤150 | ≤5 | ≤5 |
B2 | ≤200 | ≤15 | ≤10 |
A.2.6 塑料装饰材料,经氧指数、水平和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6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
塑料燃烧性能判定 表A.2.6
级别 | 氧指数法 | 水平燃烧法 | 垂直燃烧法 |
B1 | ≥32 | 1级 | 0级 |
B2 | ≥27 | 1级 | 1级 |
A.2.7 固定家具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其试验方法和判定条件应根据材料的材质,按本附录的有关规定确定。
附录B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
表B
材料类别 | 级别 | 材 料 举 例 |
各部位材料 | A | 花岗石、大理石、水磨石、水泥制品、混凝土制品、石膏板、石灰制品、粘土制品、玻璃、瓷砖、马赛克、钢铁、铝、铜合金等 |
顶棚材料 | B1 | 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装饰吸声板、玻璃棉装饰吸声板、珍珠岩装饰吸声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岩棉装饰板、难燃木材、铝箔复合材料、难燃酚醛胶合板、铝箔玻璃钢复合材料等 |
墙面材料 | B1 | 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板、玻璃棉板、珍珠岩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防火塑料装饰板、难燃双面刨花板、多彩涂料、难燃墙纸、难燃墙布、难燃仿花岗岩装饰板、氯氧镁水泥装配式墙板、难燃玻璃钢平板、PVC塑料护墙板、轻质高强复合墙板、阻燃模压木质复合板材、彩色阻燃人造板、难燃玻璃钢等 |
B2 | 各类天然木材、木制人造板、竹材、纸制装饰板、装饰微薄木贴面板、印刷木纹人造板、塑料贴面装饰板、聚脂装饰板、复塑装饰板、塑纤板、胶合板、塑料壁纸、无纺贴墙布、墙布、复合壁纸、天然材料壁纸、人造革等 |
地面材料 | B1 | 硬PVC塑料地板,水泥刨花板、水泥木丝板、氯丁橡胶地板等 |
B2 | 半硬质PVC塑料地板、PVC卷材地板、木地板氯纶地毯等 |
装饰织物 | B1 | 经阻燃处理的各类难燃织物等 |
B2 | 纯毛装饰布、纯麻装饰布、经阻燃处理的其他织物等 |
其他装饰材料 | B1 | 聚氯乙烯塑料、酚醛塑料、聚碳酸酯塑料、聚四氟乙烯塑料、三聚氰胺、脲醛塑料、硅树脂塑料装饰型材、经阻燃处理的各类织物等。另见顶棚材料和墙面材料内中的有关材料 |
B2 | 经组燃处理的聚乙烯、聚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玻璃钢、化纤织物、木制品等 |
附录C 本标准用词说明
C.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C.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市消防局
吉林省建筑设计院
轻工业部上海轻工业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陈嘉桢 李引擎 孟小平 马道贞 潘丽 黄德龄 李庆民 许志祥 蔡守仁 王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