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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 50222-1995
替代情况: 被 GB 50222-2017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起草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发布日期: 1995-03-29
实施日期: 199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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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3月16日
 附录A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A.1 试验方法

  A.1.1A级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2B1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B2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3B1级和B2地面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铺地材料临界辐射通量的测定辐射热源法》的规定。

  A.1.4 装饰织物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织物阻燃性能测试垂直法》的规定。

  A.1.5 塑料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氧指数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垂直燃烧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水平燃烧法》的规定。

  A.2 等级的判定

  A.2.1 在进行不燃性试验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定为A级:

  A.2.1.1 炉内平均温度不超过50℃;

  A.2.1.2 试样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超过20s;

  A.2.1.3 试样平均失重率不超过50%。

  A.2.2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难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1级:

  A.2.2.1 试件燃烧的剩余长度平均值≥150mm。其中没有一个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为零;

  A.2.2.2 没有一组试验的平均烟气温度超过200℃;

  A.2.2.3 经过可燃性试验,且能满足可燃性试验的条件。

  A.2.3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可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2级;

  A.2.3.1 对下边缘无保护的试件,在底边缘点火开始后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3.2 对下边缘有保护的试件,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应附加一组表面点火,点火开始后的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4地面装修材料,经辐射热源法试验,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45W/c㎡时,应定为B1级;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22W/c㎡时,应定为B2级。

  A.2.5装饰织物,经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5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级。

  装饰织物燃烧性能等级判定                 表A.2.5

 

级别
损毁长度(mm)
续燃时间(s)
阻燃时间(s)
B1
≤150
≤5
≤5
B2
≤200
≤15
≤10

  A.2.6 塑料装饰材料,经氧指数、水平和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6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

  塑料燃烧性能判定                    表A.2.6

 

级别
氧指数法
水平燃烧法
垂直燃烧法
B1
≥32
1级
0级
B2
≥27
1级
1级

  A.2.7 固定家具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其试验方法和判定条件应根据材料的材质,按本附录的有关规定确定。
 附录B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
                           
                               表B

 

材料类别
级别
材  料  举  例
各部位材料
A
花岗石、大理石、水磨石、水泥制品、混凝土制品、石膏板、石灰制品、粘土制品、玻璃、瓷砖、马赛克、钢铁、铝、铜合金等
顶棚材料
B1
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装饰吸声板、玻璃棉装饰吸声板、珍珠岩装饰吸声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岩棉装饰板、难燃木材、铝箔复合材料、难燃酚醛胶合板、铝箔玻璃钢复合材料等
墙面材料
B1
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板、玻璃棉板、珍珠岩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防火塑料装饰板、难燃双面刨花板、多彩涂料、难燃墙纸、难燃墙布、难燃仿花岗岩装饰板、氯氧镁水泥装配式墙板、难燃玻璃钢平板、PVC塑料护墙板、轻质高强复合墙板、阻燃模压木质复合板材、彩色阻燃人造板、难燃玻璃钢等
B2
各类天然木材、木制人造板、竹材、纸制装饰板、装饰微薄木贴面板、印刷木纹人造板、塑料贴面装饰板、聚脂装饰板、复塑装饰板、塑纤板、胶合板、塑料壁纸、无纺贴墙布、墙布、复合壁纸、天然材料壁纸、人造革等
地面材料
B1
PVC塑料地板,水泥刨花板、水泥木丝板、氯丁橡胶地板等
B2
半硬质PVC塑料地板、PVC卷材地板、木地板氯纶地毯等
装饰织物
B1
经阻燃处理的各类难燃织物等
B2
纯毛装饰布、纯麻装饰布、经阻燃处理的其他织物等
其他装饰材料
B1
聚氯乙烯塑料、酚醛塑料、聚碳酸酯塑料、聚四氟乙烯塑料、三聚氰胺、脲醛塑料、硅树脂塑料装饰型材、经阻燃处理的各类织物等。另见顶棚材料和墙面材料内中的有关材料
B2
经组燃处理的聚乙烯、聚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玻璃钢、化纤织物、木制品等
附录C 本标准用词说明

  C.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C.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市消防局
       吉林省建筑设计院
       轻工业部上海轻工业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陈嘉桢 李引擎 孟小平 马道贞 潘丽 黄德龄 李庆民 许志祥 蔡守仁 王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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