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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 50222-1995
替代情况: 被 GB 50222-2017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起草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发布日期: 1995-03-29
实施日期: 199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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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95
 (2001年修订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18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3月29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22号
  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4月13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29号
  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3.1.15A条、第3.1.18条、第3.2.3条、第3.3.2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4月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

  1.0.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本规范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

  注:(1)隔断系指不到顶的隔断。到顶的固定隔断装修应与墙面规定相同;

  (2)柱面的装修应与墙面的规定相同。
  (3)兼有空间分隔功能的到顶橱柜应认定为固定家具。

  1.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2.0.1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七类。

  注:(1)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

  ( 2)其他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2.0.2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表2.0.2

 

等级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
A
不燃性
B1
难燃性
B2
可燃性
B3
易燃性

  2.0.3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B3级装修材料可不进行检测。

  
2.0.4 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 B1 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 A 级装修材料使用。

  
2.0.5 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做为 B1 级装修材料使用。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不内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宜仅在胶合板外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内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胶合板的内、外表面以及相应的木龙骨应涂覆防火涂料,或采用阻燃浸渍处理达到 B1 级。

  注:饰面型防火涂料的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及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

  
2.0.6 单位重量小于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2.0.7 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做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的有机装饰涂料,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涂料施涂于B1、B2级基材上时,应将涂料连同基材一起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燃烧性能等级。

  
2.0.8当采用不同装修材料进行分层装修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复合型装修材料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整体测试并划分其燃烧性能等级。

  2.0.9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举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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