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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 50222-1995
替代情况: 被 GB 50222-2017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起草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发布日期: 1995-03-29
实施日期: 199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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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3月16日
3 民用建筑

  3.1 一般规定

  3.1.1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

  3.1.2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3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4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5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6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7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8 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9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0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1.11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3.1.12 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3.1.1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4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3.1.15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3.1.15.A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3.1.16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7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18 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3.2.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表3.2.1

 

建筑物及场所
建筑规模、性质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装
饰材料
窗帘
帷幕
候机楼的候机大厅、商店、餐厅、贵宾候机室、售票厅等
建筑面积>10000㎡的候机楼
A
A
B1
B1
B1
B1
 
B1
建筑面积≤10000㎡的候机楼
A
B1
B1
B1
B2
B2
 
B2
汽车站、火车站、轮船客运站的候车(船)室、餐厅、商场等
建筑面积>10000㎡的车站、码头
A
A
B1
B1
B2
B2
 
B2
建筑面积≤10000㎡的车站、码头
B1
B1
B1
B2
B2
B2
 
B2
影院、会堂、礼堂、剧院、音乐室
800座位
A
A
B1
B1
B1
B1
B1
B1
≤800座位
A
B1
B1
B1
B2
B1
B1
B2
体育馆
3000座位
A
A
B1
B1
B1
B1
B1
B2
≤3000座位
A
B1
B1
B1
B2
B2
B1
B2
商场营业厅
每层建筑面积>3000㎡或总建筑面积 9000㎡的营业厅
A
B1
A
A
B1
B1
 
B2
每层建筑面积1000~3000㎡或总建筑面积为3000~9000㎡的营业厅
A
B1
B1
B1
B2
B1
 
 
每层建筑面积<1000㎡或总建筑面积<3000㎡营业厅
B1
B1
B1
B2
B2
B2
 
 
饭店、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等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饭店、旅馆
A
B1
B1
B1
B2
B2
 
B2
其他饭店、旅馆
B1
B1
B2
B2
B2
B2
 
 
歌舞厅、餐馆等娱乐、餐饮建筑
营业面积>100㎡
A
B1
B1
B1
B2
B1
 
B2
营业面积≤100㎡
B1
B1
B1
B2
B2
B2
 
B2
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医院病房楼、疗养院、养老院
 
A
B1
B2
B1
B2
B1
 
B2
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资料馆等
国家级、省级
A
B1
B1
B1
B2
B1
 
B2
省级以下
B1
B1
B2
B2
B2
B2
 
B2
办公楼、综合楼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办公楼、综合楼
A
B1
B1
B1
B2
B2
 
B2
其他办公楼、综合楼
B1
B1
B2
B2
B2
 
 
 
住宅
高级住宅
B1
B1
B1
B1
B2
B2
 
B2
普通住宅
B1
B2
B2
B2
B2
 
 
 

  3.2.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的房间,当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2.3 除第3.1.18条规定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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