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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鞋业有限公司正己烷中毒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3日

  2002年6月27日,省卫生监督所派人随省卫生厅、省妇联、省劳动厅、省总工会和省职业病防治院,会同市卫生监督所,在镇人民政府、镇医院等的陪同下,对该公司进行职业病危害情况调查。

  调查发现,王××所在的工作车间职业病危害隐患严重。该车间面积约50平方米,高约5米。大量使用胶粘剂,胶粘剂容器敞开,车间通风排毒设备安装不合理。在该车间工作的8名工人中,有6名不戴口罩和手套。其他车间使用胶粘剂的工人也缺乏足够的通风排毒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卫生防疫站27日对该厂进行车间空气检测,发现王××所在工段的2个检测点正己烷浓度严重超标。省职业病防治院现场随机抽取9名工人进行体检,该工段的2名工人肌力减低,其他工段的7名工人未发现异常。

  2002年6月28日,该公司将8名可疑正己烷中毒工人送省职业病防治院检查,并通过信函、报纸及与有关地方政府、妇联联系等方式,通知近10年来因病辞工的工人(共40名)返回我省接受医学检查,最后确诊8例正己烷中毒。

  现已查明,该公司没有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车间通风排毒设施不符合要求,车间空气中正己烷浓度超标。工人对胶粘剂的毒性不了解,缺乏防护知识,缺乏个人防护措施。工人在生产过程中长期吸入车间空气中过高浓度的正己烷以及皮肤直接接触含有正己烷的胶粘剂,这是造成本次慢性正己烷中毒事故的原因。

  处罚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参加调查的有关部门对该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责令该厂认真落实卫生行政部门的整改意见,迅速将可疑正己烷中毒的工人送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并通知已离厂的可疑正己烷中毒工人迅速返回接受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

  根据整个事故的调查情况,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第二十、六十五条及《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市卫生执法行政部门对此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做出如下处理:①对该公司罚款15万元;②责令继续将可疑正己烷中毒工人招回省职业病防治院进行医学检查;③2天内对所有接触有毒物质的工人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④加快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整改,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同时要求市卫生监督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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