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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中毒案例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4月22日

     苯,是一种化工生产的基本原料和广泛使用的溶剂,如制造染料、药物、香料、农药、塑料、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炸药等;作为溶剂则用于油漆、喷漆、油墨、印刷、树脂、人造革、粘胶(鞋厂、球厂、纸箱厂)及合成洗涤剂(清洗模具)等。

    苯具有芳香味,是易挥发的液体。在生产中,它以气体状态进入呼吸道,吸入高浓度苯蒸汽会引起急性苯中毒,表现为:①双眼流泪、怕光、视力模糊及咽喉痛、咳嗽、胸闷、憋气等不适。②出现兴奋、面色潮红、继而出现头痛、头晕、乏力、四肢麻木、恶心、呕吐、心悸、步态不稳等酒醉状态,称“苯醉”,严重的会出现剧烈头痛、复视嗜睡、幻觉、肌肉痉挛,血压下降、或心律失常等症状,最终会因为呼吸麻痹而死亡。长期接触低浓度的苯则会造成慢性苯中毒,临床表现有:①头晕、头痛、多梦、失眠、记忆力减退等神经衰弱症状。②血液中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严重者引起全血减少,称为“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常常有心慌、心跳、气促、头晕、无力、面色苍白、月经过多和皮肤、粘膜出血倾向(如皮下出血点、紫斑、鼻及齿龈出血等)。③皮肤脱脂、变干、出现皮疹样皮炎、脱脂性皮炎和皮肤皱裂等。

    张红,不满17岁,初中毕业后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她放弃学业外出打工。2001年3月,她只身来到广东,先后在东莞三家鞋厂打过工,从事鞋底部品质检工作以及棉布针车工作。在这三家厂工作时,厂方都没有为员工进行体检和办理工伤保险。为了多往家里寄钱,她特别省吃俭用。

    张红没有想到,自己竟然在工作岗位患上了职业病,这不仅让她失去了劳动的能力,还威胁她的生命。到了2002年11月,她开始感到身体不适,头晕特别明显。12月时,她出现牙龈及皮下出血,时常全身乏力。之后,她就被送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治疗。入院11个月以来,张红工作过的三家工厂竟然没有一家愿意为她的患病承担责任。无奈之下,张红的姐姐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找到张红工作过的最后一家鞋厂。但是作为最后用人单位的这家鞋厂除了在张红入院之初交给医院3万元之外,就拒绝再交纳任何费用。她一直处于危重状态,反复皮下出血及牙龈出血,随时会出现感染、败血症、颅内出血等严重并发症。

    头疼更如恶魔一样不断折磨着这个脆弱的生命,直到2003年11月3日晚上8点半,张红闭上了她美丽的眼睛,那时她还未满20岁。一个花季少女就这样被职业病夺去了宝贵的生命。

    小辉,是一名来自河南的打工仔。2001年10月,他在广东顺德一家鞋业皮具有限公司从事掹鞋业工作,工作中要接触“400胶水”、天那水等(含甲苯)。他工作的车间没有排风扇,通风设备不太好,工作中也没有配戴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措施,每天上8-10小时班,没有什么休息日。

    5个月后他就出现牙龈出血。2002年3月,他被送进广东省职业防治院。在医院经过近两年半的治疗,小辉于2004年9月出院。当时他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关于张红、小辉发生苯中毒个案的分析:

    1、苯是高毒性的化学品,厂方却没有告知工人作业场所中使用的化学品有毒,也没有很好的通风、防护设施与装置以及个人劳保措施。厂方应当对此负责。

    2、职业病(工伤)应视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作内容来确认赔偿责任,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厂方不应只顾生产和赚钱,要承担起为工人体检和安全生产的责任。此外,厂方应尽量以低毒无毒的材料代替高毒性和有毒材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像抓防火设施一样,让厂家无法回避安全生产问题。

    相关法律连线:

    《职业病防治法》第4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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