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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速绞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10日

第一章  上岗条件
        第一条 绞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条 绞车司机必须熟悉所使用绞车的构造、性能、工作原理、主要技术参数、完好标准,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故障。
        第三条 必须掌握工作地点的巷道及运输情况。如巷道长度、坡度、变坡地段、各车场、支护方式、轨道情况、安全设施状况、信号联系方法、牵引长度及规定牵引车数等。
        第二章  安全规定
        第四条 绞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本操作规程。
        第五条 绞车司机作业前必须认真进行本岗位的危险源辨识,并严格执行“手指口述”。
        第六条 绞车司机必须配备齐全、完好的劳动保护用品,扎紧衣袖。
        第七条 绞车入井前、安装后,必须由机电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达到完好标准后方可入井,安装符合使用条件并签发小绞车准运证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绞车安装地点应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绞车及提运技术牌板(标明绞车的型号、功率、绳径、牵引长度、牵引车数及最大载荷、斜巷长度及坡度等)和准运证。
        第九条 绞车必须完好,固定符合设计;运行段内的声光信号和语音告警装置、 安全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一坡四档”的设置必须符合规定。
        第十条 操作按钮及信号应上板上架,操作按钮应安设在躲避硐内,声光信号装置应安设在司机和信号工能够清楚的听到、看到的位置,语音告警装置应安设在运行段警戒线位置。
        第十一条 绞车司机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源,闭锁开关。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严禁人员蹬钩、扒车。
        第十三条 绞车严禁超载、超挂。
        第十四条 车辆出现掉道,必须立即停车,严格按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复位,严禁使用绞车强拉硬拽。
        第十五条 双速绞车:重车使用慢速提升,空车使用快速提升;变换快慢速档位时必须将所提升车辆停在水平车场,严禁斜坡换档。换档必须在电机完全停止运转情况下进行,如档位一次打不到位,可将手把恢复到原档位,点动绞车,然后重复换档操作,直到换档闭锁销插入销孔,严禁档位手把打不到位开车。
        第十六条 信号工与绞车司机之间必须进行信号联系,信号规定为“一停、二提升、三下放、四慢提、五慢放”;严禁绞车司机兼做信号或把钩工。
        第十七条 开车前必须先打开手动闸,严禁带闸启动。
        第十八条 停车后必须用手动闸进行可靠制动,并将阻车器打到阻车位置,不得将车辆停在斜坡段,停止作业后应对绞车停电闭锁。
        第十九条 斜巷中运送支架或超宽、超长、超高物料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斜巷提升中因故障停车时绞车司机禁止离开工作岗位,必须闸紧手动制动闸,严禁松绳。配合信号或把钩工在车辆下方(上方)设置牢固、可靠的阻车(附挂)装置。
        第三章  操作准备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绞车安装地点作业环境及支护情况应安全可靠,便于观察和操作。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绞车安装应牢固可靠,地锚、地脚螺栓或“四压两戗”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 检查防护罩、防护网等齐全、可靠。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绞车制动闸带完整无断裂,磨损余厚不小于3mm,铆钉不磨闸轮,闸轮表面光洁平滑,无明显沟槽痕迹,无油污。各部位螺栓及螺帽等齐全,无变形、弯曲。施闸后,制动行程不大于全行程的2/3~4/5。
        第二十五条 检查机械和电气部分完好。声光信号完好、声音清晰、灵敏可靠。
        第二十六条 检查钢丝绳及保险绳无弯折、硬伤、打结、严重锈蚀,断丝不得超限;钢丝绳头在滚筒上固定牢靠,禁止剁股穿绳;在滚筒上排列整齐,无严重咬绳、爬绳现象。钢丝绳缠绕长度不得超过绞车规定允许容绳量,绳径符合要求。松绳至终点时滚筒上余绳不得少于七圈。保险绳应与主绳绳径相同并连接牢固,绳端连接装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二十七条 检查轨道合格,符合运行条件。
        第四章  正常操作
        第二十八条 依据现场情况点动绞车确定运行方向。
        第二十九条 绞车具备启动条件后,接到信号工开车信号后,司机回复信号并得到信号工确认,先打开制动闸,然后按照信号指令方向和快慢启动绞车运转。
        第三十条 启动困难或有异常现象时应查明原因,不得强行启动。
        第三十一条 绞车运行中司机必须集中精力,注意观察压戗杠或地脚螺栓及地锚固定情况、钢丝绳在滚筒上的排绳情况,手不得离开操作开关停止按钮,如接到停车或不明信号,必须立即停车。
        第三十二条 绞车运行中有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并处理好后方可再运行:
        (一)电机转动声响出现异常。
        (二)钢丝绳有异常跳动、突然松弛或负荷增大。
        (三)钢丝绳出现爬绳、咬绳、打结、断丝超限、破股等现象。
        (四)有其他异响、异味、异状。
        (五)绞车固定装置有松动现象。
        (六)突然停电或有其他险情时。
        第三十三条 绞车正常运转中禁止采用手动制动闸施闸。
        第三十四条 绞车司机接到停止信号时必须立即停车,并及时用手动制动闸施闸,使绞车平缓减速停车。
        第五章  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 绞车运行前,信号工或信号把勾必须在上下部车场设置警戒,并要求所有人员进入躲避硐室。
        第三十六条 开车前信号把钩工必须检查钩头与车辆连接件完好,连接符合规定;检查钩头、保险绳与车辆连接装置挂接可靠后,方可打开上部车场的阻车器,发出开车信号待车辆通过后,再打开挡车栏。
        第三十七条 绞车司机应在护绳网后操作,严禁司机在开车的同时处理爬绳。
        第三十八条 上提车辆过变坡点后应准确停车,严禁过卷或停车不到位,车辆不过阻车器不得摘钩,停车后应立即关闭挡车栏。
        第三十九条 上部平车场下放车辆时,绞车司机应与信号把钩工默契配合,随推车随松绳,禁止留有余绳,以免车辆过变坡点时突然加速绷断钢丝绳;下放车辆时,必须带电放车,严禁放飞车。
        第四十条 绞车运行中应注意张紧器工作状态及钢丝绳的运行情况,绞车电机、减速器、滚筒运转无异响和震动,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车检查。
        第四十一条 车辆提升、下放到位后,方可摘钩。
        第六章  收尾工作
        第四十二条 整理好工器具,搞好文明生产。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向接班绞车司机详细交待本班绞车运转情况,按规定填写好各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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