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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07日

  第九条  用火界限划分

  1、无产权单位的新项目需要动火时,由施工单位(外来单位参照第五条)提出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办理用火手续,并指派监护人。

  2、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动火时,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火票,经所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

  3、动火点在装置以外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第十条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要认真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入火票中,分析单附在火票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  厂内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票,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关于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及罐区的规定

  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并填写“进车票”,单位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第十三条  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二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一张火票只限一处。一级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火票不超过3天;三级火票不超过5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4、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装置内各部位均应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分析合格,办理用火票后动火。

  5、进有限空间内部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火票

  1、火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2、“用火票”存根应按审批等级存档管理,即谁审批谁存档,以备查验

    3、用火票为三联,一联为用火人持有,二联为监火人持有,三联为审批部门存档。

    4、火票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安全监督部门协调裁决。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中国石油天然集团公司炼油化工部。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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