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法律规范 | 安全管理 | 安全技术 | 事故案例 | 操作规程 | 安全标准 | 安全文化 | 安全试题
 应急预案 | 安全评价 | 工伤保险 | 职业卫生 | 安全常识 | 管理体系 | 文档应用 | 安全论文 | 工 程 师
 煤矿安全 | 化工安全 | 建筑安全 | 机械安全 | 电力安全 | 冶金安全 | 消防安全 | 交通安全 | 特种设备
 您现在的位置:安全管理网>> 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正文内容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07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第三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

  (3)有易燃可燃液、液化气的泵房与机房;

  (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装卸区等;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仓库;

  (7)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线、罐体。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全厂系统管网区;

  (4)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5)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在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生产企业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并按有关规章严格管理。

 相关内容
 

 消防安全热点内容
热门电梯安全操作规程1067
普通消防泵房安全操作规程904
普通消防设备安全操作规程462
普通灭火器操作规程及管理360
普通安全用火管理制度348
普通防毒面具的安全使用规程346
普通消防演习标准作业规程342
普通消防设备操作规程306
 消防安全推荐内容
普通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消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1-15
普通消防安全岗位操作规程11-15
普通固定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11-15
普通加油站加油作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11-14
普通炸药库安全操作规程11-14
普通消防引擎泵操作规程11-14
普通灭火器操作规程及管理11-14
普通消防(变频)泵安全操作规程11-12
 安全管理论坛新帖
本网简介 | 广告服务 | 在线投稿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版权所有 安全管理网 京ICP备09036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