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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水上交通安全困境的实践与探索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20日

南溪县有长江岸线39.5公里,黄沙河14公里,有船乡镇9个,有船库区3个,有各类船舶418艘,各类渡口签单点6个,货运码头5个,宜宾中心港(志诚码头)南溪作业区已列入全市统一规划建设。从总体上看,南溪县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18年未发生过较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但由于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点多面广,特别是安全监管体制性障碍等原因,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一、当前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安全投入与经济效益不对等,阻碍了水上安全的发展。从近两年我县发生的几起货运船舶一般事故看,直接原因是船舶超载、超限航行或违章作业;主要原因是业主(船主)安全意识淡薄,重效益轻安全,从业人员文化程度低、年龄大,水上安全技术水平低。而最根本原因却是:业主(船主)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违法效益高、守法效益低。这种“两高两低”现象导致业主(船主)与执法监管“躲猫猫”,在安全投入上玩“空手道”,阻碍了水上安全的发展进步。
        (二)有限权利与无限责任的矛盾,影响了水上安全监管的实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主要日常监管职责,但却没有赋予足够的行政执法权,可是在事故责任追究的实际操作中却承担着较大的责任;另外,现行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强调“结果”,再加上乡镇政府普遍存在的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造成乡镇人民政府日常监管工作极易走上极端,时紧时松,重形式轻落实,极不利于水上安全的长治久安。
        (三)安全监管和生产实际的落差,造成水上安全监管的真空。从执法层面看,法律条文规定的超前规范要求与现实中的普遍现象形成执行上的巨大落差;从管理层面看,安全管理、服务与业主(船主)的主体责任意识的缺乏形成落实上的较大落差。在现有船舶安全管理普遍达到法律规范要求之前,因现实需要又不能予以取缔的过程中,实际存在一个安全监管的“真空”阶段,安全监管容易出现被动,陷入“两难”境地。随着长江航道整治疏浚的开展,通航能力、航行条件不断改善,甚至具备了夜航条件,如何依法实施有效监管是基层政府面临的巨大问题。
        二、破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困境的对策与实践
        (一)完善基层监管形式,克服监管落差与权利矛盾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针对基层监管的困境,南溪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溪实际,形成了南溪县水上交通安全“12分评分办法”并在全县推广,努力改善水上安全监管的模式与效果。
        1、增强监管措施,确保基层监管工作落实。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与业主(船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达成以“12分评分办法”为核心的水上安全管理协议。当船主违反了责任书规定而又未违反法律规定时,乡镇人民政府依照规定可对业主(船主)实施管理考核并执行相应的经济惩罚、停航整改等措施;对严格履行责任书规定的业主(船主),乡镇政府将分别给予适当的奖励。
        “12分评分办法”实行动态考核打分,由乡镇安监员通过日常检查,或乡镇组织的抽查、暗查、专项检查,以及群众举报等情况按标准进行考核、打分,按程序进行审定后通报并执行相应的惩罚措施。“12分评分办法”的考核结果纳入船舶年度安全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企业评优创先的重要依据,其执行情况作为干部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12分评分办法”是乡镇船舶安全监管措施的延伸,丰富了目标管理的内涵,增强和促进了监管主体责任落实的可操作性。
        2、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各业主(船主)、船员每年拥有“12分”安全考核基本分,当船舶、船员违反操作规程,按“12分”评分办法中明确的标准进行扣分,扣分累计达3分或一次扣分满1分时,按相关法规责令船舶停航整改3天,船主参加安全学习2天;当扣分达6分或一次满2分时,按相关法规责令停航整改7天,学习5天;当扣分达9分或一次满3分时,按相关法规责令停航整改15天,船主参加安全学习7天;当扣分达12分时,按相关法规责令实施船舶停航整改,当年不再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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