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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5月31日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堆放场所和仓库必须设在安全地点,设专库储存,禁止随意存放。场所的选址和消防安全措施须经政府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政府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核准地点、品种、数量储存。严禁超量储存和混存。
    第三十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向政府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办理准运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放。
    第三十一条  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的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十二条  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经政府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核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管道、输油管道及其配套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在上述管道、设施附近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  消防产品管理
    第三十四条  消防器材、设备、防火材料等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进口消防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消防产品必须取得政府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在选用时应报政府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认可。

第六章  消防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安全领导小组应对所辖区域、单位和个人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第三十八条  安全领导小组一经发现火险隐患,应当立即责令被检查单位整改,并将《公司安全整改通知书》送达该单位。
    第三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安全领导小组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安全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复查验收,并填发《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单》。
第四十条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在整改火险隐患中,提出变通防范措施,或者确需延期整改的,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书面同意方行。

第七章  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按工程安全施工合同书,可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二)挪用或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
    (四)谎报火警,情节较轻的;
    (五)在住宅公用通道上设置铁栅栏的;
    (六)阻碍或拒绝消防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按工程安全施工合同书,可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违章用火的;
    (二)无证从事或指派无证人员从事电气、焊割作业的;
    (三)安装、使用电气线路、设备、设施和燃气设备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四)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装卸人员未经消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的;
    (六)隐瞒火灾事故真象或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许可擅自清理火灾事故现场的;
    (七)值班人员擅离职守,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八)在厂房、仓库内设置宿舍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章搭盖建筑,影响消防安全的;
    (二)未按规定标明建筑装修材料、构件、配件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能参数和注意事项的;
    (三)工程施工图设计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经审核后仍不改正,或不按设计施工的;
    (四)不按规定安装消防设施或配置消防器材的;
    (五)安装、使用未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的;
    (六)不按《公司安全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功能或破坏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三)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擅自承担安装、维修火灾报警设备、固定灭火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备的;
    (四)消防设施的安装不符合防火规范及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消防许可证》而进行建筑装修施工的;
    (二)建筑或装修工程未经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即行建设的;
    (三)建筑或装修工程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施工单位即行施工的;
    (四)建筑或装修工程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七条  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未经政府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安全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安全领导小组有权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罚的同时,还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火灾、爆炸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一经发现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时,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业整顿。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行政或经济处罚,由本工程安全领导小组以《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单》送达有关单位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经行政或经济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安全领导小组有权传唤责任人,并可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强制其实施整改。
    第五十二条  本工程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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