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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6月15日

一、总体要求
        (一)为规范、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保证审查质量,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鲁安监发[2008]2号,以下简称《意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以下简称《细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以下简称《目录》、《导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点。
        (二)省安监局及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或接受委托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应遵守本要点,《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规定的化工行业重大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可参照本要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内容包括:省安监局《意见》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审查时需要有关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建设项目现场。
        (四)参加安全审查的人员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及所在地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等;除部分变更审查和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复查等内容相对单一的审查事项外,还应邀请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不同专业且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实践经验的专家协助审查,专家组成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其中,建设项目规模较大、危险程度较高和工艺路线复杂的不得少于5人,所邀请的专家不得与项目的建设、评价、设计等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参加安全审查的单位应当包括:在设立安全审查阶段,要通知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评价单位协助审查;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要通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协助审查;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要通知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等单位协助审查。
        (五)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一般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对于国内首次建设项目、大型联合项目、选址在人口相对密集区域和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
        (六)安全审查应当坚持"科学、客观、求实、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参加审查的有关人员要保守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设立安全审查
        (一)预审查
        1、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安全审查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规划许可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安全评价报告是否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编制,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是否选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3、建设项目是否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是否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4、安全评价的范围是否与建设项目的相关内容一致,是否包括依托现有企业的生产、储存条件。
        5、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本级安监部门的审查范围,是否有上级安监部门的审查工作委托书。
        (二)安全条件论证
        1、对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分析以及建设项目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调查分析是否全面、准确,对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是否论证充分。
        2、当地的自然条件(主要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震、潮汐、气象等)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是否充分。
        (三)选址及总平面布置
        1、厂址选择、周边环境及安全防护距离、当地自然条件,是否调查分析全面、清楚并符合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标准规定。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八类场所、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总平面布置情况(如:功能分区,生产装置、设备、设施、仓库、罐区、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道路及出入口等的位置和竖向布置等)是否全面、详细。
        4、总平面布置是否结合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和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合理性分析,主要装置和设备设施与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是否明确,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5、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标准规定。
        6、总平面布置中主要建构筑物、装置、设施等相互间距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规定。
        7、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并符合深度要求。图签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字、有风玫瑰图或指北针,坐标或间距等是否标注清楚、准确。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
        1、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的来源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确定,介绍是否包括主要反应方程式、主要工艺操作参数、工艺流程简图、物料平衡等内容。
        2、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是否与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进行了对比(工艺技术方案的可靠性和成熟性,工艺操作难易程度,自控水平等),对比结果是否合理可行。国内首创的建设项目,是否提供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鉴定报告,是否组织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程设计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论证其安全运行情况。
        3、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特别是主要特种设备是否明确其名称、规格型号、材质、数量等情况,是否与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相匹配。
        4、结合已建成的同类建设项目及其生产运行情况,分析确定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对国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工艺的建设项目的工艺安全性分析,除选择其它安全评价方法外,尽可能选择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法进行(HAZOP)。
        5、是否存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要求(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鲁安监发[2008]149号、鲁安监发[2009]108号等)。
        (五)配套和辅助工程
        1、配套和辅助工程,如:土建、供排水(包括"清净下水")、供配电、供汽(气)、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等配套和辅助工程的能力、来源等是否全面、完整,能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2、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包括产品、中间产品)的名称、数量(用量)、运输量、储存情况(储存方式、规模、时间)、装卸设施等以及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是否明确,能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依托内容是否明确、满足要求。
        4、污水处理系统特别是扑救重特大事故消防污染水的贮存和处置系统能否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六)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1、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类别、理化性能指标和相关数据是否齐全,有无数据和信息来源。是否列表说明闪点、沸点、爆炸极限、密度、火灾危险类别、毒物等级、接触限值等主要数据。
        2、是否辨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中,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故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分布,分析是否全面、准确,分布情况是否明确。
        3、是否定性、定量分析建设项目的固有危险、有害程度,是否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风险程度,分析和预测是否准确;是否确定了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析是否全面、准确。
        4、是否调查分析与建设项目同样或者同类生产技术、工艺、装置(设施)在生产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案例的后果和原因。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1、提出的安全对策与建议是否全面,能否涵盖建设项目的选址,拟选择的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拟为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配套和辅助工程,建设项目中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布局,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器材、设备,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其它安全对策措施等几个方面。
        2、安全对策与建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
        3、安全对策与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八)结论
        是否简要列出建设项目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评价结果,是否指出建设项目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是否明确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是否明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在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能否得到控制以及受控的程度如何,建设项目从安全生产角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要求,建成或实施后能否安全运行。
       
        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预审查
        1、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2年),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2、建设项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变更项目建设地址;是否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平面布置;是否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是否超出已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
        3、建设项目设计范围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与已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范围一致,是否分步设计、分期建设。
        (二)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选址及其周边环境的文字说明、图、表是否齐全、清楚;选址是否与设立审查阶段的选址相一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
        2、对建设项目的产品方案、主要工艺技术和装置、设备设施等情况的概述是否全面、准确,工艺流程介绍是否详细(包括文字描述、化学反应方程式、副反应、吸热放热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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