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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2月10日

   5.2.1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专用仓库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周围应划定禁区。
    5.2.2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做到进出物品的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各类单据保存完好整齐,装订有序。库存危险化学品每月核对一次,确保帐物相符。入库时应验明品种、数量、重量、规格,包装应完整,严防渗漏、变质、无产地、无铭牌、无检验合格证的危险化学品及有火险等隐患的物品混入仓库。
    5.2.3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条件、堆垛、储存量限制、安全操作方法等应符合GB 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或GB 1791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等其它国家、本市相关规定。
    5.2.4  危险化学品储存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仓库设计能力、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本章第二条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时间、温湿度、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厂房内设置的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5.2.5  在危险化学品储存过程中,仓库管理人员应根据气候变化,采取防止聚光、挥发、发热、分解、聚合、变质、冻裂和渗漏的措施。
    5.2.6  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设置符合GB 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明显标志,并保持完好。
    5.2.7  公司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和管道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压力管道检测、检验按TSG 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执行。
    5.2.8  普通冰箱内不准储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5.2.9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5.2.10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
    5.2.11  危险化学品临时堆放处周围应划定禁区,设置安全绳、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负责。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相应化学品的MSDS。
    5.2.12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5.2.13  仓库管理人员应每天至少一次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包装容器、安全标签、堆垛、渗漏、设施设备、安全警示标志等状况,并做好记录。
    5.2.14  每天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5.3  使用管理
    5.3.1  应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油漆、氧气、乙炔、汽油等使用管理还应符合国家专项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5.3.2  正确选择盛装容器,互为禁忌物品禁止混触;所有容器应加盖。
    5.3.3  对有剌激性或有毒气体挥发的作业,必须开启通风装置,人站位于上风侧。
    5.3.4  加热、蒸馏、烘烤的温度不得超过受热物品的临界点(指燃点和挥发分解温度),并须由专人看护。
    5.3.5  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禁止将过氧化物、遇水易燃物及黄磷等物品丢入废液桶或水槽内。
    5.3.6  当日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交回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仓库或临时堆放处储存。严禁私自保存或随意带出公司,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或转送其他部门或个人。
    5.4  运输管理
    5.4.1  园区内运输及装卸
    5.4.2.1  在公司内道路危险化学品装运、车辆和人员应满足GB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4.2.2  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5.4.2.3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5.4.2.4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高温季节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化学品,要有防晒设施。
    5.4.2.5  运输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运输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5.4.2.6  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
    5.4.2.7  运输气瓶必须固定牢靠。散装气瓶必须拧好瓶帽,堆高不得超过围板高度。立放时,车厢围板高度应在瓶高三分之二以上。夏季应有遮阳设施。
    5.5  购买管理
    5.5.1  选择的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商店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5.5.2  购买危险化学品时,采购部门应向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商店索取相应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产品。
    5.6  应急管理
    5.6.1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部门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从业单位)》的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演练,演练次数每半年一次。
    5.6.2  应经常对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5.6.3  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人员中毒等突发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照公司《综合应急预案》信息上报程序上报事故信息。
    5.6.4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部门应当立即按照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5.7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
    5.7.1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GB 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公司组织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5.7.2  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5.7.3  对于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公司应将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县安监局和公安局备案。
    5.7.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还应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5.9  档案管理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应建立本部门危险化学品档案。基本内容包括:A.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B.存放、使用地点;C.数量;D.危险性分类、包装类别、登记号等;E.MSDS。
    5.10  废弃物管理
    5.10.1  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次生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10.2  盛装过剧毒化学品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5.10.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化学品,必须清洗干净后方可报废。
    5.10.4  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及受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以危险废物管理,不得丢弃、排放和混入一般废物之内。
    6  其它
    6.1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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