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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上岗作业证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0月14日

(一) 发放范围
1. 安全上岗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公司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2. 安全上岗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班组)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3.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须取得本公司的安全上岗作业证。
4. 外包工、临时工等不论工作时间长短,必须经安全教育考核后,方可发给“外包工安全作业证”。
(二) 考核内容和办法
1. 发放安全上岗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⑴ 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⑵ 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2. 安全上岗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核发。
3. 合同工、外包工、临时工等安全上岗作业证,由主管单位或使用单位组织考核,报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核发。
(三) 使用管理制度
1. 安全上岗作业证是职工上岗工作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 安全上岗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赏罚情况。
3. 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上岗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4.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上岗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安全上岗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5. 不慎丢失安全上岗作业证者本人除写书面检查,由所在单位领导证明后到安全消防处补发,并按规定交纳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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