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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2月09日

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是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在执行HSE管理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2中国石化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安全环保局在集团公司HSE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中国石化的职业卫生工作。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环保局领导下,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支持工作。
        2.2各单位HSE委员会负责指导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安全环保部门是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3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考核;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人力资源、财务、供应、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2.4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按规定申报职业危害和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2.5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2.6各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员工能合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
        2.7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个体防护用品费、防暑降温费、职业健康检查和有毒有害疗养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危害治理费、职业危害事故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纳入安全环保部门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和人工成本中据实列支。
        2.8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总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
        2.9各单位应对职业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奖励。
        3职业卫生管理
        3.1职业危害前期预防
        3.1.1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和相应的职业危害评价档案。
        3.1.2对于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各单位应开展职业危害预评价;在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并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好各阶段报批工作。
        3.1.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1.4各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3.2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3.2.1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2.2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要求,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3.2.3各单位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处于正常状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2.4各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2.5各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需要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3.2.6各单位应根据新招聘、调换工种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禁忌人员和可疑职业病人员以及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人员,各单位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并积极进行后续治疗、诊断、观察等。
        3.2.7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包括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以及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3.2.8对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9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可能与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有关的群体反应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3.2.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如实记入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体检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及受检者本人。
        3.3作业场所管理
        3.3.1各单位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3.3.1.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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