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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2月23日

为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严格隐蔽工程检验程序,制订“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  验收程序见下图

 

 


第二条  凡应进行隐蔽验收的工程,必须在施工班组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项目部质量检查人员按照设计图纸和验收规范,检查原材料规格、型号、数量、部位及施工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通知,施工班组应立即整改,自检复查合格后重新进行隐蔽验收,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第三条  项目部质量检查人员隐蔽验收检查合格,按规定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隐蔽验收检查,如未达到验收要求,必须立即整改直至再次复查验收合格为止。并形成验收文件。

第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要求到场验收的部位(项目),按照监理公司的通知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监理公司签署验收文件,施工单位方可进行隐蔽。

第五条  隐蔽工程验收时,应详细填写被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被验收的部位和轴线、标高、规格和数量,如有必要应画出简图或说明,检查意见栏内不得使用“基本符合”等不肯定用语,亦不能无检查意见。

第六条  擅自对应进行隐蔽验收的工程进行隐蔽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和质量监督机构均有权要求剥离检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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