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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1月16日

1、为加强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的维修保养,防止损坏和发生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临猗分公司生产系统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
3、工作职责分工
3.1分厂设备处负责分公司各分厂生产系统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管理。
3.2各分厂负责所管辖区域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
3.3车间负责本车间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
4、工作流程:
4.1所在车间的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和防水坡都应加强维修,并保持原设计要求,严禁增加额外负荷以及损坏、开孔、拆除。
4.2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孔、扩孔、拆除、修改原设计,必须提出申请,作出具体方案,经设备处批准方能进行。
4.3对原有的厂房、工业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普查鉴定。并根据建筑物的耐震程度,积极协助进行抗震加固工作。
4.4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均设置标点,结合大修进行检查观测,作出记录,发现隐患提出措施,及时处理。
4.5严格控制工艺条件,保证检修质量。杜绝跑冒滴漏,当出现跑料、跑水等情况时操作工应及时处理,防止损坏楼板、地面、建筑物等。 
4.6室内地面不准有积水、积酸、积碱、以及其它浸蚀性溶液,必须经常清扫、中和、冲刷,保持干净。凡有防腐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壁等,严禁乱打孔、敲击等,以免防腐层受到破坏。
4.7禁止将排气筒(管)和排水管设置在离建筑物近的屋顶和墙脚处,以防止屋面、墙壁、地面浸蚀下沉。
4.8厂内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准堆放各种材料、设备物品;不准排放有腐蚀性的物料及污水;不准随意破坏道路,如施工需要,需经设备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修复。
4.9有破坏路面性的各种车辆及运输设备,必须有可靠的保护路面不受破坏的措施,并报设备处批准后,方可在厂内道路上行走或拉运。
4.10为确保厂区地下设施不受损坏,保证安全生产,因工程和生产需要动土时要办动土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4.11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设备处的人员参加。
5、相关记录:
5.1设备处建立的台帐:《主要建、构筑物登记台帐》
5.2分厂(车间)建立的台帐:《全部建、构筑物及主要设备基础登记台帐》
注:主要设备基础指承重力在1吨以上的设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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