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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4日

  第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十一条: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和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3、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消除又连续施工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10-30%。

  6、被罚者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带安全带、洒后上班、乘吊篮上下等违纪者,罚款5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100元;一次发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2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员处罚300-500元,分包队伍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50元,工地负责人100元。

  3、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设备员等有关人员处以每人100-200元罚款。

  4、对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

  6、对于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罚工地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7、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合格等级的工地,处工地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8、市级以上部门检查,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9、新工人不经三级教育进入现场施工的,罚项目经理和班组长各100元。

  10、在检查和平时抽查中,对安全管理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50-200元。

  11、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三)、工伤事故

  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10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30%,免发当月奖金,罚项目经理300元,安全员100元。

  2、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发生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发当月工资的20-30%,并免发1-3个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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